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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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形成了《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7月9日前反馈意见。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提供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其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或者通过互联网运用新技术试办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新型电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互联网新业务可能引发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应当遵循及时、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六条【鼓励创新】国家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网技术和业务创新,依法开展互联网新业务,提升互联网行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行业自律】国家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自律性管理制度,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安全评估,提高安全评估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评估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制定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

第九条【评估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防护、网络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

第十条【评估启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开展的互联网新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一)拟将互联网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的(含合作推广、试点、商用试验);
(二)电信管理机构书面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安全评估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应当在互联网新业务
面向社会公众上线前完成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可以采取自行评估的方式,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发现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互联网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后45日内,向准予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告知评估情况。

第十四条【报告材料】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告知评估情况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评估报告,包括业务情况、技术实现方式、安全评估内容和结论、安全管理措施等;
(二)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人、应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纠正措施】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材料不齐全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补正。

电信管理机构发现评估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应当要求电信业经营者限期改正或者重新评估,并在30日内提交评估材料。

第十六条【应急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互联网新业务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内部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
的,应当建立并实施企业内部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员工培训】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的,应当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相关政策、法规、标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评估、防范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对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进入其经营场所检查、调查、取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二十条【监测】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互联网新业务进行监测。

在监测中发现互联网新业务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限期改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进行改正。

第二十一条【约谈改正】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管理机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告知评估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内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健全或者未实施,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电信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其他情形。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电信管理机构在
约谈中提出的要求进行改正。

第二十二条【行业通报】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布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密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安全评估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有权向电信管理机构举报。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罚则一】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罚则二】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罚则三】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的互联网新业务,在技术实现方式、业务功能或者用户规模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其开展的互联网新业务是否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自查,保留自查记录;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45日内完成评估。

第三十条【新业务期限】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网新业务开展时间达到三年的,纳入网络与信息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可以不再按照本办法进行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

第三十一条【施行事宜】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6日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保〔2012〕117号)同时废止。

互联网信贷与高职信贷实务课程关系研究,
信息管理-
王超
[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带来金融形势的多样化,互联网信贷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银行的传统业务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职业教育要与实践结合,提高职业教育水平和质量,要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变化,提高适应性,注重创新。

本文试从互联网信贷对信贷业务影响的角度分析课程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 互联网信贷;高职;信贷实务
doi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1. 076
[中图分类号] G642;F83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1- 0107- 02
当前,金融行业正迎来一个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时代,移动支付、余额宝,大数据,云金融等金融创新业务在我国蓬勃发展,这些目前都被称为互联网金融。

由于互联网金融仍然处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难以给其一个明确的概念,笔者认为,利用互联网的方式从事的各种金融活动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一个重要的发展分支就是信贷业务,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信贷与信贷课程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1 互联网金融和信贷概念关系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很快,但是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只是将金融的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不再只是强势的银行等机构,但是银行的地位并不会完全被互联网取代,银行的特点和传统的企业还是有很多的不同,如资金、内控、信息等优
势并不是在互联网金融下就会消失,反而还会变得更为有效。

只能说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形成了很多的冲击,但是还达不到取代银行的地步。

互联网金融在信贷领域的发展是最快的,例如P2P 平台的大量出现,但是这种平台也带来了大量的金融风险,主要原因是信贷业务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但也是一项对业务水平要求很高的业务,传统的银行在这方面的优势是十分巨大的。

2 互联网信贷业务对信贷实务课程影响分析
2.1 互联网信贷改变了信贷业务的主体
2014年的互联网金融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P2P 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 263家,半年成交金额接近1 000亿元人民币,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

预计到2014年底行业月成交额会超过300亿元,全年累计成交额将超过3 000亿元。

目前,全国除西藏尚无平台外,每个省份都有P2P平台。

虽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累计成交额还比较小,但是从中可以看出其分布广、增速快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就是低成本的扩张,如余额宝这种金融模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将天弘基金送上了基金业的头把交椅。

可以想见在未来,互联网公司在拥有资金、客户信息、支付平台、以及各种金融许可证之后,将会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些都改变了传统信贷业务中,银行作为贷款人的单一内容,银行不再是金融市场的中介,金融脱媒使得银行的中介作用逐渐降低。

2.2 互联网信贷改变了信贷业务的流程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体现在对传统信贷业务流程的颠覆,传统的业务流程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流程,如果按照银监会的贷款新规,贷款流程更是被划分为贷款申请、
受理、风险评价等9个流程,这些都是传统银行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但是这种流程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却显得有些过分复杂,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对原有的信贷产品定价产生根本性影响,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以大数据分析和高速算法为基础,并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

传统的银行定价方式如贷款加成等方式导致贷款的成本高企,使得银行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在贷款审查、调查等方面。

这种流程已经不太适合互联网金融条件下的信贷工作。

2.3 互联网信贷改变了信贷业务的监管模式
互联网金融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由于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法规等,P2P网贷行业鱼龙混杂,诈骗、跑路事件频现。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旬,全国各类P2P借贷平台已近750家,其中有122家网贷公司出现提现困难、关闭甚至是跑路的现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监管的难题。

首先是监管主体的确定。

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很难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大量涌现,规模小而分散,业务模式层出不穷,统一的监管模式难以覆盖。

其次是监管的内容。

监管都具有的一定的延后性,不可能提前发现各种金融隐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是多变和快速的,监管的速度和力度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3 信贷实务课程改革的对策研究
3.1 改进教学内容,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信贷实务课程过去主要是针对银行信贷业务,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信贷主体呈现多元化,信贷内容多样化,各种新的金融模式层出不穷,因此,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对教学内容进行更新;同时,要提高教学的有效性,职业教育要不
断提高信息化教育水平,互联网金融的内容一定要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教学,才能提高学习的有效性。

例如可以让学生参与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实践中去,学生可以自己注册到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网站,进行投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同时互联网金融的APP程序也是学生可以参与的内容,利用智能手机进行学习是目前90后学生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于这种变化要开始适应,要让他们有事可做。

3.2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单一的网上工作,未来互联网发展的一个趋势是O2O,即线上和线下的结合。

未来的金融机构一定不是坐在柜台里的金融机构,而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工具,实现线上和线下结合,随时满足企业和个人金融需求的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工作会在互联网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间展开激烈的竞争,未来的竞争必然是人才的竞争,未来金融市场对于高素质的金融职业人才,会有巨大的需求。

这就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提供了机遇,学校和教师应当积极走出去,开拓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大量的实习机会,提高学生就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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