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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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作者:黎艳青张贺勋陈远平吴泽江张炼枢来源:《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7年第24期摘要“互联网+”融合发展概念的提出,使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在追求创新中不断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生产变革和生活便利,对社会舆论和国家安全等的影响力也愈来愈大,同时带来一系列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和技术上的挑战。

因此,为了互联网业务能有序、健康、创新的成长,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本论文将结合《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评估指南》提出的评估模型与实施要点,针对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进行探索。

【关键词】互联网+ 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1 背景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任务,安全评估已成为网络信息安全态势感知、主动应对、防御和威慑,掌握风险发生规律、动向等的重要手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四十二号部令和《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等均明确提出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适用范围、重要定义、企业责任、评估启动实施要点、安全评估报告与整改要求、监督检查说明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已建立统一的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和研判处置机制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2 评估模型2017年《评估指南》最新修订的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模型主要从业务系统的“应用”和“平台”两个安全层面展开,通过实践经验对各类业务风险点进行归纳总结,共细分为十一个评估模块。

使安全评估与安全管理紧密结合,始终围绕不良信息监测发现、定位处置,追踪溯源等重要监控管理环节开展安全评估。

互联网业务安全评估主要涉及两个评估流程,分别是“业务安全风险评估”和“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评估”。

3 评估内容3.1 业务应用安全3.1.1 用户“用户”评估模块是由“规模”、“类型”、“相关性”、“身份真实性”、“真实身份鉴别”和“身份信息保护”等6个评估指标组成。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发布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发布、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9.24•【文号】银发[2010]270号•【施行日期】2010.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9月24日银发[2010]27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站(,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网站)的管理,全面推动政府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网站是唯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冠名的网站。

人民银行网站是人民银行新闻发布的窗口、政务公开的平台、互动交流的桥梁和公共服务的门户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网站之一。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及各司局、党委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网站作用,提高人民银行履职透明度。

第三条人民银行网站采用“主网站+子网站”两层结构的网站群模式。

人民银行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为人民银行网站首页,综合反映人民银行工作信息;人民银行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包括行领导子网站、英文子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分别反映其工作信息。

各单位是人民银行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的主体。

信息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信息安全知识竞赛题库

信息安全竞赛题库1.《中国电信四川公司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管理办法》中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对应的各类业务和平台包括:自营和合作类业务、直接接入网站、ISP商接入网站、各类支撑系统、业务平台、通信系统、自营或合作类网站。

2.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3.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管控,核心和重点在于风险的预防和管控。

4.对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予以考核问责,主要依据事件的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

5.对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的考核处置方式包括绩效扣分、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问责。

6.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管理体系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

7.安全策略体系的建设工作是以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为方法,并是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

8.互联网安全角色设置中主要角色包括安全管理角色、安全预警/统计分析角色、安全事件处理角色、日常安全维护角色。

9.各安全域维护单位必须明确服务安排、服务定义和服务管理的各方面内容,并对第三方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评审,确保网络安全事件和问题得到恰当的处理。

10.访问控制是指基于业务的安全需求对系统和数据的访问进行控制。

11.访问控制包括限制访问权限与能力、限制进入物理区域、限制使用网络与信息处理系统及存储数据,具体包括:账号口令管理、网络访问控制、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的访问控制、远程访问控制。

12.网络与系统风险评估要求各安全域维护单位应建立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定期对所辖定级网络与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13.安全事件与应急响应要求各安全域维护单位必须遵循并贯彻“积极预防,及时发现,快速响应,确保恢复”的方针,建立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及应急响应机制。

14.安全审计管理明确安全审计的范围应该包括各类网络与系统,业务平台与信息资产、组织与人员、业务流程等。

15.安全审计应作为安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定期开展。

国移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国移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为在确保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及各省公司(有限公司和各省公司统称“中国移动”)网络安全前提下,高效、可控地推动网络与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工作,依据《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管理指南》(YD/T 1728-2008)、《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YD/T 1730-2008)等国家政策、行业标准和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网络和信息系统等信息资产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脆弱性、威胁、发生概率、安全事件影响等安全风险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风险,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公司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各省公司根据行业监管要求或者自身安全要求,针对中国移动通信网、业务网、各支撑系统以及其它服务类信息系统,如电梯控制系统、门禁系统等发起的各类风险评估。

涉及的部门包括:总部及各省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办公室,其它网络安全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各级通信网、业务网和各支撑系统维护部门,如网络部门、业务支撑部门、管理信息系统部门、办公设施管理部门等等。

第三章评估工作宏观要求风险评估内容及组织方式(一)风险评估以识别网络和信息系统等信息资产的价值,发现信息资产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脆弱性、威胁,评估威胁发生概率、安全事件影响,计算安全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技术方案和管理要求。

(二)有限公司和各省公司应重点针对没有具体、可操作安全规范指导或者管理办法要求的安全领域,如电信业务流程层面,进行风险评估;(三)风险评估原则上以自评估为主,如自身人员数量、技术水平、评估标准支撑能力等不足或者时间紧迫、意义重大,可在上报有限公司审批、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应侧重通过白客渗透测试技术,发现深层次安全问题,如缓冲区溢出等编程漏洞、业务流程和通信协议中存在的漏洞等等。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指南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指南

01
02
03
04
漏洞扫描
01
漏洞扫描工具:使用专业的漏洞扫描工具, 如Nessus、OpenVAS等
02
漏洞扫描范围:包括操作系统、网络设备、 应用程序等
03
漏洞扫描频率:定期进行漏洞扫描,确保及 时发现和修复漏洞
04
漏洞扫描报告:生成漏洞扫描报告,提供详 细的漏洞信息、风险等级和建议修复方案
渗透测试
合规性评估
01 法律法规遵循:评估企业是 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 《网络安全法》等
02 安全标准符合:评估企业是 否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如 ISO27001等
03 隐私保护:评估企业是否尊 重并保护用户隐私,如用户 数据收集、使用和处理等
04 安全措施:评估企业是否采 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防火 墙、入侵检测系统等
风险评估
识别风险: 识别潜在的 安全风险, 包括技术风 险、业务风 险等
分析风险: 对识别出的 风险进行分 析,评估其 发生的可能 性和影响程 度
评估风险: 根据分析结 果,对风险 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等 级和应对策 略
监控风险: 对风险进行 持续监控, 及时调整应 对策略,确 保安全评估 的有效性
护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03
安全评估可以促进行业间的信息
共享,提高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04
安全评估可以推动行业标准的制
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技术安全
01
网络安全: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
02
应用安全:包括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
03
系统安全: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中间件安全等
演讲人
保障用户权益
01

基于电信运营商的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方法及风险探讨

基于电信运营商的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方法及风险探讨

108Internet Security互联网+安全一、背景随着我国互联网业务的发展,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日益广泛,并以手机终端为载体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从工信部2011年下发《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来,行业信息安全监管逐步从境内外违法有害信息封堵处置逐步向全面落实企业责任、主动预警防范拓展,要求行业完善企业安全责任制度。

业务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互联网业务的功能、属性、特点、技术实现方式、市场发展情况、用户规模、业务流程和规则、网络数据流转、个人信息采集和共享、处理销毁及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其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危险和影响。

二、评估模型及风险图1 业务安全风险评估模型新技术新业务的评估对象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及增值电信企业(含三网融合涉及的广电企业)运营的互基于电信运营商的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方法及风险探讨王燕(1985.10-),女,汉族,湖北咸宁,硕士研究生,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数据安全评估、信息系统评估等;李德智(1990.05-),男,汉族,河南,本科,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数据安全。

文|王燕 李德智摘要:新技术新业务“井喷式”创新发展、渗透融合引发信息安全新风险新问题,安全评估工作面临更多迫切需求、更加广泛应用场景。

本论文在对电信运营商进行评估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的模型与实施要点,对电信运营商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方法及风险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风险联网业务,业务重点关注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相关业务。

业务安全风险评估的实施需要使用业务安全风险评估模型,见图1所示。

业务安全风险评估模型从业务应用安全、业务平台安全、业务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四个方面提出了17个评估模块。

每个评估模块归纳列举了业务关键因素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威胁和影响,以此指导评估人员识别业务的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2017年10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议和信用、能力公示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保险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相对繁琐,效率低下。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保险互联网业务逐渐崛起,并在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管理办法成为了保险业的重要议题。

二、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定义保险互联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保险产品销售、理赔、客户服务等一系列在线服务。

三、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的原则1. 依法合规:保险互联网业务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风险可控:保险互联网业务应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3. 信息安全:保险互联网业务必须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加强数据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4. 公平公正:保险互联网业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强制搭售。

四、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的要求1. 资质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互联网业务前,必须先取得相关资质,包括互联网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2. 客户身份验证:保险互联网业务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防止非法操作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购买保险产品。

3. 客户风险评估:保险互联网业务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4. 产品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在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清晰明示产品条款和保险责任,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5. 投保信息核实: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时,应当核实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保单信息的准确性。

6. 理赔服务:保险公司应加强理赔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理赔速度和理赔质量,为客户提供便捷的理赔流程。

7. 数据安全保护: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业务中的安全性。

8. 争议解决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五、保险监管机构的责任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监管,落实保险公司的各项管理要求,确保保险互联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分析及方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分析及方法

T 互联网+安全Internet Security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分析及方法□黄倩张晓然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河北分中心【摘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互联网技术、新闻行业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为人们新闻信息获取提供了很大便捷。

但互联网自身 的不安全性也给新闻信息的传播带来了安全风险,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安全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分析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务安全风险和评估要素,以评估指引表方式对互联网新闻服务开展安全评估,为互联网新闻行业安全评估开展提供参考支撑。

【关键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评估方法引言: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在新闻信息服务 行业相关的新技术新应用也不断涌现。

各种各样互联网平台 更便捷的帮助人们获取新闻信息,快速地改变着当今社会的生活方式。

但与此同时,在新闻信息服务中利用互联网技术散播违 法违规信息等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扰乱着互联网新闻信息 的传播秩序。

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对 互联网新闻相关服务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可有效减少新 闻信息服务中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生,推动新闻信息服务行业 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即新闻单位采用网站、应用程序、 公众账号、论坛、博客、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以更加便 捷的方式向大众提供新闻类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主要 包含三种,即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指对提供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 术,对其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 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査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 技术保障措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包括以下情形, 当满足任一情形时应及时开展安全评估:1. 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 能力的应用功能的;2.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 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保险互联网业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商业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保险业也逐渐向互联网转型,保险互联网业务的规模不断扩大,为了规范和促进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二、总则1.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互联网业务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保险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互联网平台等相关机构和个人。

3. 保险互联网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合规,服务规范。

4. 保险互联网业务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加强自律,加强互联网安全管理,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三、保险互联网销售业务管理1. 保险产品的销售应当在合法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不得通过非法渠道销售。

2. 保险公司应当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明确产品的条款、保障范围、费用等内容。

3.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4.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和售后服务。

四、保险互联网推广营销管理1. 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在开展推广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广告法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宣传。

2. 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和条款说明,以便消费者了解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3. 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注重用户体验,确保推广渠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4. 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定期监测推广活动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营销策略。

五、保险互联网安全管理1. 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2. 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防范黑客攻击、恶意软件入侵等网络安全风险。

3. 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其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或者通过互联网运用新技术试办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新型电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互联网新业务可能引发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应当遵循及时、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六条【鼓励创新】国家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网技术和业务创新,依法开展互联网新业务,提升互联网行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行业自律】国家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自律性管理制度,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安全评估,提高安全评估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评估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制定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

第九条【评估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防护、网络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

第十条【评估启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开展的互联网新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一)拟将互联网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的(含合作推广、试点、商用试验);(二)电信管理机构书面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安全评估的。

中国移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V1.0

中国移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V1.0

中国移动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确保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及各省公司(有限公司和各省公司统称“中国移动”)网络安全前提下,高效、可控地推动网络与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工作,依据《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管理指南》(YD/T 1728-2008)、《电信网和互联网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YD/T1730-2008)等国家政策、行业标准和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网络和信息系统等信息资产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脆弱性、威胁、发生概率、安全事件影响等安全风险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风险,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公司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各省公司根据行业监管要求或者自身安全要求,针对中国移动通信网、业务网、各支撑系统以及其它服务类信息系统,如电梯控制系统、门禁系统等发起的各类风险评估。

第五条涉及的部门包括:总部及各省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办公室,其它网络安全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各级通信网、业务网和各支撑系统维护部门,如网络部门、业务支撑部门、管理信息系统部门、办公设施管理部门等等。

第三章评估工作宏观要求第六条风险评估内容及组织方式1(一)风险评估以识别网络和信息系统等信息资产的价值,发现信息资产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脆弱性、威胁,评估威胁发生概率、安全事件影响,计算安全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技术方案和管理要求。

(二)有限公司和各省公司应重点针对没有具体、可操作安全规范指导或者管理办法要求的安全领域,如电信业务流程层面,进行风险评估;(三)风险评估原则上以自评估为主,如自身人员数量、技术水平、评估标准支撑能力等不足或者时间紧迫、意义重大,可在上报有限公司审批、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应侧重通过白客渗透测试技术,发现深层次安全问题,如缓冲区溢出等编程漏洞、业务流程和通信协议中存在的漏洞等等。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

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5.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关工作正文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2月19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定2024年5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第三条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开办和建设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按程序完成开办审核和备案工作。

一个党政机关最多开设一个门户网站。

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国务院电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填报材料,缩短开办周期。

机关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应当将运维和安全保障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一个党政机关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域名应当以“”或“.政务”为后缀。

非党政机关网站不得注册使用“”或“.政务”的域名。

事业单位网站的域名应当以“.cn”或“.公益”为后缀。

中国联通互联网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发布版

中国联通互联网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发布版

中国联通互联网新业务信息平安评估管理方法〔二级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互联网业务的平安运营,标准公司互联网新业务信息平安评估工作,推动平安评估标准化、流程化,依据《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新业务平安评估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平安评估指南》〔YD/T 3169-2021〕等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联通各单位开展互联网新业务信息平安评估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互联网新业务,是指各单位通过互联网新开展的电信业务,也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省通信管理局要求开展信息平安评估的电信业务。

本方法所称信息平安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系统地识别和分析新业务可能引发的信息平安风险,评估相应的平安保障措施是否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过程。

以下简称评估。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评估、谁运营谁评估〞、“逢新必评〞和“及时、真实、有效〞的原那么。

第五条各单位要将互联网新业务评估工作纳入新业务上线的审批流程,确保互联网新业务上线前完成评估。

第六条评估分初评和复审两个阶段进行,初评由业务主管或运营单位〔以下统称“业务单位〞〕组织,复审由信息平安部门组织。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七条集团信息平安部门为全国互联网新业务评估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外接口电信管理部门;(二)制定管理方法和评估流程,组织总部业务部门、子公司和省级分公司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评估要求;(三)对全国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建立总部第三方评估机构资格目录;(五)指导和组织评估人员培训;(六)建立完善总部评估专家库和总部评估复审小组;(七)组织对总部业务部门、子公司互联网新业务初评工作的复审。

第八条省级分公司信息平安部门为本省互联网新业务评估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评估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精品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精品

XXXX公司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目录1.基本信息2.目的2.1.促进互联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加强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管理;2.2.明确新技术新业务上线的信息安全评估流程,监督和推动各业务部门开展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工作。

2.3.有效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切实保障正常通信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适用范围网络部、大数据分公司、信息技术部、市场部、政企分公司、销售运营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地市(州)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4.职责与分工4.1.省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1)归口管理并指导开展贵州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相关工作;2)监督责任单位按评估计划和要求开展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工作,并开展定期抽检;3)对责任单位完成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批,汇总向上级单位报备。

4)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主任统筹管理贵州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相关工作。

4.2.网络部、大数据分公司、信息技术部、市场部、政企分公司、销售运营部、地市(州)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1)遵照省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的指导,结合本单位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实际制定实施规范,根据本单位实施规范,组织开展本单位所运营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的安全评估工作;2)各单位按要求制定评估计划,输出评估清单,按计划完成评估及报备;3)由运营部门牵头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应包含业务管理、系统开发、系统运维、部门安全员等各角色人员,其他业务相关部门配合牵头部门组建评估小组,参与评估全流程工作;4)各单位做好评估资源的需求申请工作,在评估过程中积极配合评估工作组进行评估,包括提供相关材料等,确保真实有效;5)完成评估后评估小组需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包括风险研判矩阵、评估报告、整改报告等,由责任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通过公文上报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6)新增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需在上线前开展评估,重点存量业务需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启动条件评审,符合条件的需建立评估计•划,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目录1 范围 (1)2术语、定义与缩略语 (2)3概述 (3)4安全评估工作要求 (3)5安全评估总体思路 (6)6业务安全风险评估 (7)7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评估 (13)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得工作要求、组织流程、评估内容与方法进行了描述与规范,本制度涉及得互联网不包括专用网,仅指公众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

本制度适用于在通信行业中组织开展得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

2术语、定义与缩略语2、1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1信息安全security信息安全就是指互联网技术、业务、应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得公共信息内容应该满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1、2信息安全事件security incident由于互联网技术、业务、应用自身得特性与功能,或被恶意使用,导致互联网技术、业务、应用被利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组织非法串联等,对信息安全危害情况。

2、1、3信息安全风险security risk互联网技术、业务、应用被利用导致安全事件得发生及其对经济正常运行、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造成得影响2、2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IP Internel Protocol 互联网协议3概述我司************得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以下简称“安全评估”)就是指运用科学得方法与手段,系统地识别与分析互联网技术、业务、应用可能引发得信息安全风险。

评估信息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得危害程度,评估我司配套得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就是否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得水平,提出有针对性得预防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得管理对策与安全措施,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互联网技术、业务、应用得信息安全提供科学依据.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得目标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技术、业务、应用得管理,帮助我司提早防范潜在安全风险,提早部署安全保障措施,促进互联网创新健康发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保险行业也逐渐融入了互联网的浪潮,保险互联网业务日益普及。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信息安全、销售误导、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规范保险互联网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保险互联网业务的定义与范围保险互联网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活动。

其范围涵盖了保险产品的销售、理赔、客户服务、风险评估等多个环节。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传统保险机构开展的互联网业务,还是互联网企业涉足的保险业务,都应纳入管理办法的监管范畴。

二、经营主体的资质与条件从事保险互联网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运营流程和操作规范,具备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能够有效防范网络风险和信息安全问题。

同时,保险机构还应配备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业务的合规运营和持续发展。

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若要参与保险互联网业务,也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如良好的信誉、稳定的运营能力和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等。

三、产品管理保险互联网业务所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在条款设计、费率厘定、风险评估等方面充分考虑互联网业务的特点。

保险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保险责任、隐瞒重要条款等。

对于创新型保险产品,更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论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销售管理在销售环节,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重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

同时,应当对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和投保意愿进行核实,确保销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销售回溯机制,对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销售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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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形成了《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7月9日前反馈意见。

下面是小编提供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业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其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或者通过互联网运用新技术试办未列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新型电信业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互联网新业务可能引发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应当遵循及时、真实、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六条鼓励创新国家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网技术和业务创新,依法开展互联网新业务,提升互联网行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行业自律国家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自律性管理制度,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安全评估,提高安全评估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评估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制定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

第九条评估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标准,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防护、网络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

第十条评估启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所开展的互联网新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一)拟将互联网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的(含合作推广、试点、商用试验);
(二)电信管理机构书面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安全评估的。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安全评估的,应当在互联网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前完成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可以采取自行评估的方式,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发现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互联网新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上线后45日内,向准予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的电信管
理机构告知评估情况。

第十四条报告材料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告知评估情况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评估报告,包括业务情况、技术实现方式、安全评估内容和结论、安全管理措施等;
(二)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人、应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三)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纠正措施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材料不齐全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补正。

电信管理机构发现评估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应当要求电信业经营者限期改正或者重新评估,并在30日内提交评估材料。

第十六条应急保障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互联网新业务重
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内部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的,应当建立并实施企业内部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

第十八条员工培训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互联网新业务的,应当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相关政策、法规、标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评估、防范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对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进入其经营场所检查、调查、取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二十条监测电信管理机构应当
组织对互联网新业务进行监测。

在监测中发现互联网新业务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限期改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进行改正。

第二十一条约谈改正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管理机构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开展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告知评估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内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健全或者未实施,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电信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其他情形。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电信管理机构在约谈中提出的要求进行改正。

第二十二条行业通报电信管理机
构应当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布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密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实施安全评估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有权向电信管理机构举报。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罚则一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
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罚则二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罚则三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的互联网新业务,在技术实现方式、业务功能或者用户规模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存在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其开展的互联网新业务是否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自查,保留自查记录;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45日内完成评估。

第三十条新业务期限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网新业务开展时间达到三年的,纳入网络与信息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可以不再按照本办法进行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

第三十一条施行事宜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6日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保〔201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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