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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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之探讨

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问题之探讨
( ) 利 于 小 区 业 主监 督 一 有
业 主委 员会 是 业 主 大 会选 举 的 执 行机 构 , 为维 护 小 区业 主 的权 是
在明确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之后, 自然就可以引
出业 主 委 员 会 也 应 该 具 有诉 讼 主 体 资 格 , 本 质 上 说 , 是 小 区 公 共 从 就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 5 22 0 )20 8 1 10 — 9 ( 90 .9 - 0 0 0
定必须是可 以达成公益诉讼的使命——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
三 、 主 委 员会 资 格 的 内 容 业
中 图分 类号 : 9 0 5 D 2.
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我国《 物权法》 以 及《 物业管理条例》 对业主委员会 的行使职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 中,
含 了小 区 业 主 的公 共 利 益 ,从事 实 和 规 范 层 面上 说 , “ 公共 利 益 的存 在
纵观世界上一些 国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立法 , 可业主实施管理
行为。如, 日本 《 区分 所 有 权 法 》 2 第 6条 规 定 , 理 人 就其 职 务 , 外 管 对 代 表 区分 所 有 权 人 ;德 国住宅 所 有 权 法 》 2 《 第 7条规 定 , 理 人 得 以全 管 体 住 宅 所 有 权人 名 义 对 外 实 施 行 为 。。 国 、 加 坡 的 立 法将 区分 所 法 新
力 , 例 并不 明 确 。 条
有效的监督。


确 定 业 主 委 员 会 主 体 资 格 的 必 要 性
( ) 护 小 区业 主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一 维
在《 物权 法》 规定了单个业主就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享有撤 中, 销请求权等 保证业主利 益得以实现的相关法律制度, 该法对业主利益 的维护从根本上说还是 限于对微观的单个业主利益的维护 。 但是 , 小区作为一个整体, 其所涉权利不仅局 限于个人利益, 更包

论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论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理 研究 论
商 品与 质 量
21年5 千 0 0 月
论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口范淑贤
( 华南理 工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 0 0 ) 10 6
摘 要: 业主大会 的诉讼主体 资格 不明给司法实践带来 了 大的困扰 , 很 且其一直是理论界和 实务界争论 的焦点 , 笔者在比较 各种观点后, 认为业主 大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 但鉴于业主大会 参与民事诉讼 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 为有必要借鉴 国外” 业主团体 ” 的立法理念 , 参照公司法的制度设置, 重新解释 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 为不具备诉讼 主体 资格的业主大会 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提供理论上的 支持和解释 。 关键词: 业主 大会 诉讼 主体 资格 业主 团体 业 主大会诉 讼资 格不 明引起 的 混乱 然 而尽 管《 物杈法 》 《 和 物业 管理条 例》 为更好地 实施业 土 自治 管理 , 保障业 丰的利 益 , 业书 大会 规定 J相 关的权 利和 义务 。看 给 , 似 赋予 了其 民事实 体权 利 , 承认 了其 民事主 体 资格 , 但这 两部上 位 法都没 有 明确 赋予 业主人 会 的诉讼 丰体 资格 , 只有 在 《 物权 法》 第
符合 ” 其他 组织” 财产 方面 的要 求 然而 , 笔者 同意第 一种观 点, 即业 主大会 不具 备民枣诉讼 土体 资格 。根据 民诉法 的规 定 , 成 为诉 讼主 体, 么是 自然人 , 么 要 要 要 是法人 , 么是其 他组织 。 然 , 丰人会是 出众 多业 主组成 的组 要 诚 业 织 。 无论是 法人还 是其 他组织 都要 求其 具有 定 的财 : 者认 而 . 笔 为业主 大会 并不具 备独立 的财产 .单凭 这 点就可 以排 除其成 为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34号《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005年8月15日附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与答复一、安徽高院请示的问题春雨花园系皖丰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

2002年6月,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将皖丰公司尚未出售的17号搂的109室门面卷栅撬开,强占一、二、三层房屋及该号楼103室和另外一间房屋,并分别出租给浩洁水暖器材公司、谢培、苏三。

皖丰公司现起诉请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业主委员会的上述被诉行为是否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因案件尚处于立案阶段,未作审查。

安徽高院2002年曾经就“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函答复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及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安徽高院认为该答复基于《安徽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还有一定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所有权。

论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论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 关键词l 业 委 会 法 组 ;诉 主 主 员 ;非 人 织 讼 体
《 物业管理条例》 虽然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职责等均作了较为 详尽的规定, 但对其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却没有涉及 , 以至于我国法学 界和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长期争论不止, 并给实践带来混乱。 因此, 我们就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 资格问题予以探究和研析, 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目前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几种观点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 直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 , 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 、 业主委员会属于独立的社团法人。此种观点认为, 业主委 员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 完全独立于各个业主, 享有拟制的人格, 能够 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 业主委员会能有自己 完全独立的意志, 不仅仅是对各业主意志的简单反映, 并可根据自己 的独立意志独立行事。同时, 业主委员会行为和决策的后果应由自己 承担, 其效果不能直接归于各个业主。 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理由有:第
有一定 的行 为能力
织, 也有自己的章程;第二、 现实中已经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绝大多数有 自己的财产和经费; 第三、 业主委员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业主 的名义行使职权, 如对外签订合同, 起诉或应诉等。 (二) 、 业主委员会属于享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 这 种观点认为, 业主委员会虽然不具备法人条件,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享 有独立的诉讼权利, 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由于此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 不是法人, 没有独立的拟制人格, 其行为的后果、 责任应当由全体业主 共同承担。 持此种观点的人主要理由有:第一、 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社会 团体的一种。因为, 物业管理法规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登记为行政登记 而非民事登记。一般说来,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就应设立一个业主委员 会, 一个大中型城市可以划分出许多的物业管理区域, 从而存在众多 的业主委员会。这样一来, 将会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存在许多名 称相类似的社会团体。第二、 业主委员会是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成立 的, 具有合法的地位,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营财产, 应该属于《 民事 诉讼法》 第49 条规定中 所称的“ 其他组织” 的一种。第三、 业主委员会 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作为一个合法组织 , 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 性, 就应可以行使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应享有独立 的诉讼权利, 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 三) 、业主委员会属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 织。 此观点认为, 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 也不属于是独立的非法人组 织, 不享有《 民事诉讼法》 其他组织” 中“ 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 而仅仅 是特定的民事主体 — 业主团体的代表机构。因为:第一、 业主委员 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业主委员会既不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也不缴 纳款项给业主委员会运作。第二、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 构, 只是一种内部自 治性机构, 类似于公司内部的董事会, 没有独立的 法律地位, 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第三、 当在实践中涉及诉 讼事务时, 往往由全体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 , 再由其作为全体业主的 代表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其诉讼活动的结果也直接归于全体业主。第 四、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目的, 只是为了能够代有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或非企业组织, 它与社会团体中的法人团体相对应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习惯 把“ 非法人组织” 称之为“ 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他组织” 对“ 做了明确界定: 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承 认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其他组织” 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 这是对我 国民法的一大突破。 现在, 民法理论上,其他组织” “ 已经成为市场交易 中除法人、 自然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例如, 在我国《 合同法》 2 第 条规定: “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业委会起诉的条件

业委会起诉的条件

业委会起诉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即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

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

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一次起诉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起诉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 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应当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不得超出职责范围。

4. 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应当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

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

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

浅论业主团体的性质——以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为视角

浅论业主团体的性质——以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为视角

以业主 委员 会 仅为业 主 团体 的代表 机 构 。业主 委 员 会作 为 一个
住 宅区规 划 图等资 料、 未提 供配 套公用 设施 、 公用 设施专 项费 、 公 全体 业主 的代表 机构 , 既未合 法登 记 , 未领 取过相 关证 照 , 至 也 甚 共 部位 维护 费及 物业 管理 用房 、 商业 用房 的 , 以 自己名 义提起 未 在政府 职 能部 门备 案 登记 ,其 仅是 业主 团体 的执行 和代 表 机 可
法 院经审 理后 认为 : 本案 原 告虽有 权作 为 民事诉讼 主体 , 可 以 自己名义 诉讼 , 由于上述 事项 未经业 主大会 或业 主代表大 会 但
的决定视 作为 代表尽 可能 多的业 主 的利 益 , 表 的是业 主 团体 的 代 决策 。第二 , 业主 委员会 不 能承担 赔 偿责任 。由于业 主委 员 会本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 S ce t
{占 l 缸金 ; I J
己1年 月 上 0口 己 ( )
浅论业主 团体 的性 质
以 业主 委 员会 诉讼 主体 资格 为视 角
徐 晨
摘 要 以 业主委 员会 为 原告起 诉 维权是 近年 来物 业 纠纷 中的新型 疑难 问题 。 本文 从现 实案 例 出发 , 析 业主 团体 的性质 分 及 其 民事主体 资格 , 对现 行立 法 中对 业主委 员会诉 讼 主体 资格 问题规 定 的空 白, 针 简要 分析 。
会 的诉讼 主体 资格 。 二、 溯源 : 主团体 的 性质 业
并非 适格 的 民事主 体 资格 。 了方 便物 业管 理 的需要 , 应法 规 为 相
作 出了业主 委员 会直接 以其 自身名 义对 外实施 具体 行为 的规 定,

现行法律视野下浅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

现行法律视野下浅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

现行法律视野下浅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摘要]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详细规定。

文章试图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探讨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性质和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原告和被告资格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非法人组织;有条件的诉讼主体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议,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业主行使业主自治权的机构,它具有如下特征:1.业主委员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常设机关,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决议和日常事宜。

2.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行使范围应限于物业管理活动和不动产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相关事宜。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基本上依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不得进行与其职权无关的活动。

3.它的职责为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内,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其行为应当向业主大会负责,同时应当是有效沟通大、小业主之间的桥梁。

业主委员会伴随物业管理和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发展起来的。

1981年,我国第一家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在深圳正式成立,标志着市场化管理住宅的开始;1993年,全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在深圳正式成立,标志着业主自治管理的开始;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国家开始关注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的问题;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关注这个问题;2007年,《物权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了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

由业委会是否属民事主体引起的思考

由业委会是否属民事主体引起的思考

04
业委会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业管理条例》
业委会成员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 执行机构,由业主大 会选举产生,对业主 大会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
业委会的职责包括监督物业服务、协调业主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05
业委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对 现实的影响
对业主自治管理的影响
业主自治管理的基础
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的代表,若具有民 事主体资格,将有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权益 ,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的发展。
有效沟通的保障
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业委会能够以平等的地 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确保业主的意见和诉求得到充分表达。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法律法规的完善
针对业委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不断完善和调整,以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促进地方立法的发展
各地对于业委会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尽相 同,因此需要进一步促进地方立法的发展,
明确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06
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论总结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授权行使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分析
业委会应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 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主体进 行协商、调解等。
VS
业委会的职权包括监督物业服务、协 调业主纠纷、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等。
业委会与业主、物业公司等法律关系
与业主的关系
业委会代表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负责。业委会成员 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试析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试析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试析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中国律师网2007-08-03 12:06:12.0 刘存仓内容提要:业主委员会属其他性质组织范畴,可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但其诉讼主体权能有局限,业主委员会并不是在所有的诉讼中均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争议与评析主体资格权能局限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飞速发展,住宅商品楼日渐成片,形成规模不等的住宅小区,住宅楼的管理也逐步由过去负责开发的集资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管理转向物业管理公司市场化管理的专业模式,于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这些新名词应运而生,并日渐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业主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与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相邻方甚至政府部门打交道,纠纷在所难免,各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诉至法院,诉讼也时有发生。

对业主委员会这一新颖的社会组织,在诉讼领域是否有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目前,因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业主委员会的理解、认定不尽相同,导致对案件的处理也不尽一致。

现笔者就个人的理解谈一些粗浅的认识,以期通过与诸位探讨,进一步促进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按照我国民事实体法及程序法规定,民事主体分为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类,“业主委员会”究竟归属于哪一类,《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也未涉及,2003年9月1日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出了“业主委员会”这一名词,第一次把“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了业主委员会制度。

《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受聘服务的基本格局,理顺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

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条例》的定性十分模糊,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表述。

探析: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探析: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区 、县 人 民政府 房 地产 行 政 主管 部 门和 街道 办 事 处 、 乡镇人 民政 府 备案 ” 。业 主委 员 会在 行 政机 关 指 导下
责 , 应为 其履 行 职责 提 供充 分 的司 法 救济 ,无救 济 就 “ 则 无权 利 ” 实 际上 , 。 我们 能 从 《 物权法》 的字里 行 间看
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 委 员会 符合“ ( 其他组织 ” 的特征 与构成要件 , 由如 理
聘 的物 业服 务 企业 签 订 物业 服 务 合 同; 三 )及 时 了 (
解业主、 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 督和协助物业 条 规 定 : 同一 个物 业管 理 区域 内的业主 , 当在 物 业 监 “ 应 服 务 企 业履 行物 业 服 务 合 同 ; 四 )监 督 管理 规 约 的 所 在地 的区 、 ( 县人 民政府 房地 产 行 政主 管部 门或 者 街 实施; 五 ) (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该规定, 道办 事 处 、乡镇 人 民政 府 的指 导下 成立 业 主大 会 , 并
出立 法 者 的意 图, 物权 法》 8 《 第 3条 规 定 : 业 主 大 会 “
行管 理规 约 的 民间 组织 , 于业 主 团体 自治管 理性 质 属 业 主委 员会 只 是执 行 业 主大 会 的决 定事 项 , 是业 主 团
体 的 内部 机构 , 作 为业 主大 会 的执 行 机 构和代 表 机 是 构 而存 在 的。虽然 在 法律 上有 名 份 , 以以 自己的名 可
能力 ;( 同法》 2条 规定 :本 法所 称 合 同是平 等 主 ( △ 第 “ 体 的 自然 人 、 人 、 他 组 织 之 间设 立 、 更 、 止 民 法 其 变 终 事 权利 义 务 关系 的协 议 ” ,赋予 了其 他 主 体合 同主 体 资格 。根 据 《 民事 诉讼法》 4 第 9条规 定和 最 高人 民法

试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试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的名 义参加诉 讼 , 其进行 诉讼 应 当限制在 物 业管理的 范 围之 内。 但 关键 词 业主委 员会 诉 讼主 体资格
中图分类号 : 9 0 D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 0)4260 10 — 9(o9o-7 .1 0
虽然新颁布的《 物权法》 没有明确赋 予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

业 主 委 员会 的概 念 及 其 特 征
在‘ 辞海》 “ 中,业主” 一词的含义是“ 产业的主人, 有产者” 的意思。
“ 主” 业 一词 从 几 年 前 的 陌 生 至 今 已经 响彻 市 民耳 际 。在 我 国 由于 土
格 , 结合世界其他 国家和地区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做法, 但
= 、 界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立法 模 式 世
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组建 , 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取得合法身份 的 组织。第二, 有一定组织机 构。业主委员会 由 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 委
会主任 、 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 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 般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 完其性质是委托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全体业主形成的群体是没有权利能力的团体 , 不具备法人资格 。 国 我
台湾地区持相同立场 。0
内, 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应限于物业管理范 围。 物业管理条例》 2 《 第
第三、 日本模式——折 中模式 , 在业主群体具备法定条件后就承 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由业 认其法人资格。依 日本现行 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由 3 人以下 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 0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

析物权法关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之规定

析物权法关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之规定

析物权法关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之规疋析物权法关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之规定作者:佚名时间:2008-4-28浏览量:业委会,到底有无资格打官司?—析物权法关于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之规定口张春丽近年来,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案件此起彼伏、惹人关注。

2002年深圳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起诉深圳某物业公司及所属开发商,追索两栋公用配套小楼出租所得。

深圳中院认为,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随后业委会上诉,2003年3月,广东省高院裁定,上诉人业委会是适格原告。

业主认为,业委会是业主的代表,当然有理由代表业主维权,而在开发商看来,业委会只能代表业主进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法律没有给予他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不能代表业主诉讼,争议由此而起。

业委会到底有无诉讼主体资格?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理论实务均有争议截至目前,理论界仍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支持者认为业委会有诉讼主体资格,一是实务中需要这样的组织来代表业主维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业委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

反对者却认为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是法定的,国家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业委会的主体资格;其次,民诉中的“其他组织”仅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而业委会仅仅是业主大会这种会议形式的执行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另外,业主要维权,可以通过群诉等方式,而不一定要通过业委会。

实务中各地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判决的解释。

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合肥市金湖新村业委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给下级法院发了个复函: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I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金湖新村业委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委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只要经过业主授权,就可以用业委会名义提起诉讼。

试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试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
主承担 。 由此可见 , 主委 员会不是 法人 组织 。 业 3. . 业主委员会不属于“ 12 其他组织 ”
2 关 于业主 委员 会法 律地 位的域 外 立法
2 1 法 人 模 式 .
主张完全承 认业 主 管理 组 织具 有 法人 资 格 。以法 国、 新加 坡 、 国香港为代表 。例如《 我 法国住 宅分层所有权 法》 规定 : 如果 “ 有 2名以上拥有建筑物不 同部分 的区分 所有者 , 即应存 在 区分 所
0 引 言
不带有“ 行政 ” 的色彩 。 1 5 3 . 462 2万 m , 2 0 2 比 0 4年增长 35 , 3 % 年均增速为 4 . %。作 组织 , 44 为一种 业主 自律 自治与物 业服 务企 业进 行管 理并提 供服 务相 结 1 3 .
我 国关 于业主委 员会 的法律规 定
作者简介: 颖(99 )女 , 刘 17 . , 讲师 , 太原师范学院, 山西 太原 00 1 302

3期 24・ 第0 年1 月 3 23 1第 3 7卷 1 1
山 西 建 筑
业主的委托而进行 管理 , 从事 民事行 为 , 行为 的后果 也应 当 由业
Abtat I re c nicl n bet e v ut telvl f re o s ut no o su tne tpi ,tepprbi sagen s c : nod rosi t a yadoj i l ea a ee o encnt ci fcnt co ne r e h ae ul re r t e f l i cv y l e h g r o r i r s d rs et uligcnt ci m et v ut nss m f m rsuc s,ev o m na laigadcnt ci n rrecm rhni ei ni bi n os ut np je ea ai yt o eo r ue ni n et dn n os t net i o p e s e d a l d r o l o e r e r l o u r o e s p e v

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之辩

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之辩
单 位 未 向业 主委 员会 移 交 住宅 区规 划 图 等 资 料 、 提 供 配 套 公 用 设 施 、 用 设 未 公 施 专项 费 、 共 部 位 维 护 费 及 物业 管 理 公 用 房 、 业 用 房 的 , 以 自己名 义 提 起 商 可
区业 主大 会备案 管理 办法 ( 行) 旗 试
帜 鲜 明 地 确 认 了业 主 大 会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 该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主 大 业 会 备 案 以 后 , 表 全 体 业 主 行 使 共 同管 代 理 权 , 有 民事 主 体 资 格 , 法 独 立 履 享 依

格 , 够 参 与 民事 法 律 关 系 , 以从 事 能 得 民事 活 动 , 有 民事 权 利 、负有 民事 义 享
大 会 的 决 定 , 业 主具 有 约 束 力 。 利 对 权
和义 务 是 相 对 等 的 , 主 大 会 在 代 表 全 业
个 独 立 的 民 事 主 体 , 有人 持反 对 意 也
Ca e> 例 s 案
D EEATE 0 F 0 W Q UA LI CAT1 N ER FI 0 NS 3
业主 大会 的民事主体资格之辩

文/ 占强 王 自2 0 年 物业管理 条例》首次确 03
事 主 体 资格 。 由如下 : 理 首先 , 明确 业 主 大 会 的 民事 主 体 资 格符合法理。 民事 主体 即 民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体 。
共 有 和 共 同 管 理 权 利 的重 大 事 项 。 主 业
立 业 主 大 会 制 度 以 来 , 主 大 会 已有 8 业 年 的 发 展 历 史 。虽 然 如 此 , 于 法 律 规 由 定 比 较 原 则 , 会 对 于 业 主 大 会 的 性 社 质 始 终 存 在 疑 问和 争论 。 有人 认 为 它是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探讨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探讨

地下 车库移交 给业 主委 员会 管 理 , 由全 体 业 主享 并
有该地 下停车库权 益 一案 作 出 一 审判决 , 为业 主 认
共 同权 益 , 经业 主大会决 定 , 以以 自己的名义依 法 可
提起 诉讼 。新 近 出台 的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审 理 物 关
委员会具备诉讼 主体资格, 并支持其诉讼请求。相
如浙 江省高 院在 审理 温 州 东 方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公 司、 温州 市天地广 告装 饰工 程 有 限公 司与 温 州市 东 方大厦业 主委员 会 、 州联 华 物业 管 理 有 限公 司租 温
赁合 同纠纷 上诉案 中, 承认 业 主 委员 会 属 于法 律 意
民法 院 《 于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 讼法 > 关
职 责进行 了明确 的规定 , 是 对于 业 主 委员 会 的法 但 律地 位 和性质 , 否具 有 诉 讼 主体 资格 , 物 权 法 》 是 《 和《 业管理条 例》 物 均语 焉不 详 , 论 界 也有 不 同的 理
表述 , 就 造成 房 地 产 诉 讼 中法 律适 用 的 不 一 致 。 这
关 键词 : 业主委 员会 ; 诉讼 主体 ; 探讨
中图分类号 : 9 3 2 文 献标 志码 : 文章编 号 :0 8— 8 1 2 1 ) 3— 0 2— 3 D2. A 10 3 7 ( 0 0 0 0 9 0 问题 的提 出


房销 售合 同纠纷 诉讼 , 在该 案 中业 主 委员 会 的 主体
21 0 0年 5月 第2 O卷 第 3期
榆 林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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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能力探究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能力探究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能力探究作者:王胜全发布时间: 2008-02-28 09:17:03◎在我国法律采取不赋予业主团体法律人格的模式下,创设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并承认其一定的法律人格,可以达到维护业主利益、促进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明确责任主体和方便诉讼的效果。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也有一定的保障,应当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业主委员会虽非区分所有权人,但对共有物业有管理处分权,其权利来源是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团体的授权,因此,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当事人,有诉讼实施权。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未作明确规定,留下的法律漏洞有待我们去认知、解释、填补。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人格问题人类的历史为团体结合的历史,人们通过组织各种团体而生活其中,借团体的社会作用来促进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个人力量所无法达到的目的。

虽然这些团体对其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但对外却能够发挥个人力不能及的巨大能量。

基于这种认识,罗马法最早承认了某些团体的法律人格。

建筑物在构造、权属和管理上的相互依赖性,使得多数业主之间形成事实上难以分割的共同体关系,为谋求各自和共同的利益,自有必要联合起来设立一个自主的管理组织,对建筑物为妥善的管理。

物业管理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以交易成本理论、避免双方垄断问题理论、第三人理论等,解释创设业主自治组织的合理性。

其业主自治模式大多借鉴公司自治模式:将业主自治权赋予区分所有权人全体(业主团体),性质上为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业主大会为其意思机关,业主委员会为其执行机关,各个业主为业主团体的成员,享有社员权,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

这种自治构造与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关系颇为类似。

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法律地位

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法律地位

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法律地位作者:李爽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29期摘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以及越来越多封闭式小区的出现,各种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作为全体小区业主代表的业主委员会,也越来越多地成為诉讼的主体,而相关的法律规定却不健全,导致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民事法律地位一、业主委员会的定义根据建设部颁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业主委员会定义为,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代表业主大会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常设的自治性组织。

二、现有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一)上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下届业主委员会是否有义务履行的问题在民事法律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债权债务是自然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这种债权债务承继的前提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因此,人员和机构的变更不影响承继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而业主委员会与此不同,每一届业主委员会都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每届业主委员会之间不必然有承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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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总第107期)J oIl r I】|al0f t he P砷y Sch00l0f cPc zhe ngzhou M11I lic ipal com I I l i n ee N o.5,20l O(s啪,10r7)法学研究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李小博(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河南郑州450002)摘要:业主委员会应当被赋予特定的民事主体资格,它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应当界定为非法人组织;其在诉讼中享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参与诉讼的范围仅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5一0061—03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以及其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2009年4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司法解释》)中,虽然部分解决了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在实践中仍然会产生一些问题。

因此必须从法律的层面上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才能真正解决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比较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如何,涉及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也是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的先决问题。

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和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考察各国的立法,我们可以看出,对待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总体上可归纳为四种模式:一是德国模式,认为这类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有诉讼当事人能力。

二是法国、新加坡模式,认为该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在实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当事人能力方面,与法人均无区别。

三是日本模式,认为该类团体具有附条件的法人资格,可成为管理团体法人,而在日本理论界、实务界则认同其为无权利能力社团。

四是美国模式,在判例实务上认为该类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但传统法理及现行立法上均不认可其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国大陆地区,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法人组织,应完全独立于各个业主,享有拟制的人格,能够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旧J。

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享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它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作为一个合法组织,并非各个业主的一种简单聚合,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并且长期固定存在,就应可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纠纷、争议中应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一。

也有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属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H1。

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是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也被学界称作非法人团体,是对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又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一定民事活动的组织体的总称。

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法律特征有四:第一,它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目的的组织体,其存在是全体构成人员或上级单位为实现该组织体总体目的和利益的法律形式;第二,它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组织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组织规则,并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三,它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第四,它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因其所支配财产的非独立性及其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需要由与其有法定责任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负补充连带责任”』。

在我国,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或非企业组织都可以被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它是一个与社会组织中的法人团体相对的概念。

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收稿日期:2010一06—10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编号:SK L一2009—556)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李小博(198l一),女,河南临颍人,法学硕士,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讲师。

61李小博: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法学研究的民事主体资格,已成为当今理论和立法的发展均势。

从《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5条、第16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看,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此为其成立的法定程序;第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范围应当是进行物业的业主自治管理,也就是说,它不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其他民事活动;第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它成立和存在的根本目的所在;第四,业主委员会应当经由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即其履行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后,才能成为法律所认可的合法组织。

业主委员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反映了社会现实生活的客观需求,而法律理当顺应潮流,体现出对这种社会需求的回应。

因此,赋予业主委员会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十分必要的。

1.业主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实际上,是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充任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一方当事人角色。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将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定位为《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的“其他组织”。

由于“其他组织”并非严格的民事法律概念,因此,对其以非法人组织来表述更为确切。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又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16条又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因此,只要符合以上规定,业主委员会就具有合法性。

2.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等组成,并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同时还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要求、资格条件、产生办法、人组成、权利义务、工作62职责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办公用房、活动经费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3.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财产。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享有所有权。

但由于业主对这些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不是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而是一种特殊的复合型的所有权,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因此业主无法单独对这些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必须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则来行使。

这样,便只能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来行使上述权利,这些财产至少在理论上就成了能为业主委员会所独立支配的财产。

换言之,这部分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尽管仍然是全体业主,但具体行使该部分财产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则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

同时,由于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关系是建构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之上的,属于一种独特的组织体与构成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业主委员会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将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即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负补充连带责任。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完全符合非法人组织的构成要件,其作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理所应当是成立的。

二、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认定1.物权法。

《物权法》中有两个法条涉及了这一问题。

第一,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依该条,若业主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该撤销之诉的原告一方当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而被告另一方则是作出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该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享有相应的物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

然而,该条却没有明确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或赋予其诉权,从而导致该请求权的行使缺失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2.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李小博:论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法学研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定位,不同的学者和法官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仍然有异议,因而对于业主委员会究竟是否能够参与诉讼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3.司法解释。

2009年4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第8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解释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已经有了认定。

第一,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即业主委员会既可以充当原告,也可以充当被告。

第二,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即限于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关系纠纷,其在诉讼中的相对方当事人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

三、业主委员会诉讼范围的具体确定笔者认为,要完善业主委员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在一般意义上明确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还要从具体意义上明确业主委员会能参与的诉讼范围。

《物权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个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法律限制了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范围,即不得涉及业主单独所有权和个体利益的范围。

对于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可以作如下分类:1.业主团体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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