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认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批发企业药
品GSP认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认证中有关问题的通
知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各药品批发企业:
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药监市﹝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要求,我市药品GSP认证工作进展顺利,60余家药品批发企业取得了新版《药品GSP证书》,使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整体得到提升,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得到增强。为更好的做好下一步药品GSP 认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认证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使用
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含追踪检查)除满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49号文”要求外,
还应按照国家食药总局印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逐条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判定原则按照《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GSP检查判定原则》(见附件)执行。
二、关于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的执行
(一) 2014年5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申请(含追踪检查)的,现场检查应按照药品GSP正文及《附录》的要求进行;2014年4月30日前受理的或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企业,应自行按照《附录》要求进行完善;2015年1月1日起,已取得新修订《药品GSP证书》的批发企业均应达到药品GSP正文及《附录》要求,监督检查中发现未达到正文及《附录》要求仍在经营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后陆续发布的《附录》,药品批发企业应在《附录》颁布后3个月内自行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提升改进并达到附录要求。
(二)GSP认证现场检查满足药品GSP正文及《附录》要求并取得新修订《药品GSP证书》的企业,在换发《药品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