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自查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市环保局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自查
报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督查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放管服”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聚焦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放管服”改革任务落实情况
(一)简化优化环评审批制度,深入推进环保领域简政放权。一是推进审批权限下放与承接工作。根据省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编制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和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明确除涉及大气污染较重、环境风险较高、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外,其余项目环评审批均下放到各***环保部门,下放率达到**%,下放同时提出规范建设项目监管措施,加强审批业务指导,确保下放事项得到有效承接,防止出现“自由落体”。二是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提速增效。积极推行局长办公会议、处室联席会议、处室会议或窗口直接办结分级审批议事制度,做到受理、办理、印发、送达“一条龙”服务,经过实践,我局环评审批平均承诺时限缩减到**天,比平均法定时限**天缩减**%。三是开展行政审批制度试点改革。通过积极争取,***县成为全省唯一的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县,改革实施以来,***市共受理建设项目**个,审批**个,备案**个,审批制比率下降
**%,压缩环评时间**%以上,减少环评费用**%以上,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领导肯定、社会认可、舆情点赞。
(二)强化行政权力事项梳理,积极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环保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编制并公布权力和责任清单,用部门权力“瘦身”为发展“强身”,坚决砍掉清单外的权力事项,对保留的权力事项进行严格规范。目前我局共有权力事项共计**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处罚**项,行政强制*项,行政征收*项,行政确认*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项。所有权力事项均依法依规设立,没有法律法规外自行设立、实施或变相实施的权力事项。
(三)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扎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我局科学制定并印发了《***市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各地区环保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并实施本级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实现了辖区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双随机抽查100%覆盖。据统计,18年我市共建污染源信息库**个,库内共有**家企业,其中一般污染源**家,重点排污单位**家,特殊污染源**家。18年共抽取了**家次企业开展了随机抽查工作,包括一般污染源**家,重点排污单位**家,特殊监管对象**家,共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并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此外,在省环保厅统筹部署下,我市还积极推进环境违法“黑名单”工作,制定实施了《***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加大对环境违法失
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市场主体环保自律。
(四)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有序推进政务信息共建共享。我局坚持以互联网为功能载体,积极推动政务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保垒,建设高效运行的服务型平台。我局目前共有**个自建系统与政务服务网***平台进行对接,包括***市环保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市固体废物监管系统和***市环保电子行政处罚系统。其中,***市环保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统一认证、统一申报、统一查询、统一反馈,共涉及**项许可事项和**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截至目前已产生办件**件。市固体废物监管系统和市电子行政处罚系统实现办件环节信息、结果自动推送至政务服务网***平台,市固体废物监管系统涉及**项许可事项和**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累计已产生办件**件;市电子行政处罚系统已完成政务服务网***平台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梳理入库工作,市局共梳理入库**条,指导各***梳理入库**余条。
二、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我局“放管服”改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通过此次自查也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亟待推进落实:一是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工作进度迟缓。由于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工作是在省环保厅统筹部署下开展,目前省级首批环境违法“黑名单”尚未正式公布,我市“黑名单”公布工作也暂处于停滞状态,环保领域失信惩戒工作尚待继续推进。二是“双随机”抽查工作需进一步完善。通过随机抽查工作的推进,我市环境执法行为在规范化、公平化、透明化方面有了进一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