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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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消防官兵人身安全,维护部队内部稳定,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作战训练安全要则》等规章制度,7月12日,陕西省消防总队制定出台了公安消防部队部队管理及作战训练安全十项规定。
《规定》包括:严格部队管理,大、中队干部要严格落实带班、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必须至少有一名主官在岗在位,遵守条令条例和部队各项规章,严格落实点名、查铺查哨、请销假、出入营门登记等制度,部队四个秩序正规,人员保持在岗在位;严禁大队级单位(包括副团级大队)军政主官配备专职驾驶员、公务员等公勤人员,杜绝大队私自乱拉乱借士兵,侵占基层警力。
;严格落实车辆派遣制度,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应的行驶证、武警车辆驾驶证、警官证(士兵证)、派车单(出车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私自驾车、酒后驾车及无证驾驶,在各种道路上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严禁超速驾驶,驾驶车辆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官兵在与地方交往中应遵守国家法律和部队纪律,严守秘密,树立良好形象,外出时必须保持警容严整,文明用语,避免与地方人员发生冲突争执,在非执行公务时间,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门前,防止引起网络炒作和失泄密事件发生;在参加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任务中,要做好各项防护、保障和准备工作,干部必须跟班作业,严密组织实施执勤、训练及灭火救援任务;参与由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命令的处突任务时,必须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边执行,边报告,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所有灭火救援作战行动中,必须确定安全员,设置安全哨,划定警戒区域,严格落实“谁指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在开展火灾扑救中,要认真开展火情侦察,科学评估灾害现场安全隐患,合理设置水
枪阵地和救助被困人员,特别是在扑救钢结构、大跨度等建筑火灾时,战斗全过程要做好防坍塌准备,严禁盲目内攻近战;在开展攻坚作战中,要精选内攻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进攻、撤退路线以及撤退信号,并设定专人不间断掌控内攻人员所有信息,及时提醒替换;在开展抢险救援中,对处置技术要求高的,必须坚持专业对口处置,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处置措施,组织人员配合执行,避免盲目指挥,防止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等。
《规定》还明确,凡未执行规定或因执行不力,造成官兵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吴永胜)
安全防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中队的安全防事故工作,坚决杜
绝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部队官兵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安全,保持部队稳定统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防事故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队成立由指导员崔付,中队长张华副中队长陈晨、陈光,以及个班班长为成员的中队安全防事故工作组;各班设安全员。
第三条
中队安全工作组会每周组织专人对中队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阶段性安全工作重点。
各班安全员每周对本班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深挖隐患,消除事故苗头,完善措施,堵塞漏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每周日晚上召开一次安全工作分析会,对本周安全工作小结,对下周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中队安全组织要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以及官兵的思想动态,适时对部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
第四条
中队安全组织应设安全工作专门登记本,由专人负责对中队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活动开展及时间、参加人员等进行登记、记录。
第五条
安全防事故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管教并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群防群治,坚持经常,奖惩严明的原则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安全防事故工作的重点,要放在预防执勤灭火事故、训练事故、车辆事故,违法违纪事件上,同时也要抓好季节性多发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
预防车辆事故
一、中队要建立健全车辆派遣、车辆值班、保养、检查、干部
跟车、带车等车辆管理使用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要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管理和安全行车教育,增强驾驶员的责任心和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三、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禁止车,业务不熟练的不得独立驾车。
四、驾驶员在开车时必须集中精力,不准吸烟、吃东西、闲谈,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
管理,禁止逆行,闯红灯,禁止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开
车。
五、禁止非驾驶人员开车,禁止互相借车,借司机。
六、经常进行车辆检查和维修保养,坚持每周车场日制度.
七、
第八条
预防训练事故
一、进行各类训练时,干部必须跟班作业,亲自指挥,认真组织,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二、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训练前,应做好准备活动和器械检查工作,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器材装备,应及时更换。
训练中,要严密组织,严格遵守操场纪律、训练程序和操作规程。
情绪不稳的官兵不得参加高空等项特殊训练,不得组织超强度训练和体罚性训练。
三、购买训练器材装备时,要严格把关,健全审批手续,确保所购器材质量合格。
第九条预防执勤灭火事故。
一、往返火场途中,消防车顶和脚踏板上不得塔乘人员,行车中,乘员不得嘻笑打闹和向车外伸手探头,抛东西,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得跳车,爬车;驾驶员要根据季节、气候、道路、时间等情况,掌握车速,车距和超车时机,不得疲劳驾车。
二、火场中,各类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在现场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不许盲目行动。
火情侦察时必须由干部带队,骨干参加。
火场上,要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安全。
第十条预防食物中毒各单位要经
常性地教育给养员把好购买关,保证食物新鲜、卫生。
同时,要注意防鼠防蝇工作。
搞好食物检验、抓好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
预防其他事故在做好重点事故预防的同时,也要做好淹亡、失火、触电和雷击、中暑、冻伤等事故的预防工作,确保部队安全。
第十二条
预防违法违纪事件、案件。
中队要加强对部队的
法纪教育、用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队,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官兵思想动态,发现隐患和苗头,及时解决和消除。
严防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与地方女青年乱拉关系,打骂体罚士兵、索要士兵钱物,侵占士兵利益,撤离部队,逾假不归,官兵违法犯罪,自杀等事故、案件的发生,保持部队稳定.
第十三条奖励
对预防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中队将予以奖励。
一、对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预防行政责任事故成绩突出的,中队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二、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五万公里(消防执勤车一万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报请支队给予嘉奖一次。
第十四条惩戒
对安全防范工作松懈,管理松驰而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或负有领导责任者,中队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惩处。
(一)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
取消驾车资格。
(二)发生严重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降衔处分,是士官的,视情给予暂缓晋升工资档次,不予晋级,取消士官资格处分,驾驶员取消驾车资格,吊销驾驶证。
(三)发生重大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或撤职处分,是士官的,取消士官资格,吊销驾驶证。
(四)发生等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中队将给予纪律处分,一般事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事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重大事故,给予记大过、降职、降衔或撤职处分。
(五)对无证驾车、驾驶员私自开车、酒后开车、擅自将车交给非驾驶员开车、擅自动用执勤消防车辆、开英雄车、特权车、斗气车的,中队将报请支队给责任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按标准加重处罚。
中队要加强对部队的法纪教育、用
条令条例严格管理部
队,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官兵思想动态,发现
隐患和苗头,及时解决和消除。
严防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
事、赌博与地方女青年乱拉关系,打骂体罚士兵、索要士兵
钱物,
侵占士兵利益,
撤离部队,逾假不归,官兵违法犯罪,
自杀等事故、案件的发生,保持部队稳定。
第十三条奖励
对预防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中队将予以奖励。
一、对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或预防行政责任事故成绩突出的,中队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二、
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五万公里
(消防执勤车一万公里)
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报请支队给予嘉奖一次。
第十四条
惩戒
对安全防范工作松懈,
管理松驰而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或负
有领导责任者,中队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惩处。
(一)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取消驾车资格。
(二)发生严重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职、降衔处分,是士官的,视情给予暂缓晋
升工资档次,不予晋级,取消士官资格处分,驾驶员取消驾
车资格,吊销驾驶证。
(三)
发生重大事故,
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者,
给予记大过、
降职、降衔、降级或撤职处分,是士官的,取消士官资格,
吊销驾驶证。
(四)发生等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中队将给予
纪律处分,一般
事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严重事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重大事故,给予记大过、降
职、降衔或撤职处分。
(五)对无证驾车、驾驶员私自开车、酒后开车、擅自将
车交给非驾驶员开车、擅自动用执勤消防车辆、开英雄车、
特权车、斗气车的,中队将报请支队给责任人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按标准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