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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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评估(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
2008年03月31日 15时58分 317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计划物价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64号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经节 能审查同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 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进行节 能评估并申请节 能审查。
(五)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六)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单列节约能源工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2010年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2010年

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渝发改环[2011]871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2011年7月5日发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日施行。

为做好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能评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各级各类用能单位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执行《能评办法》的自觉性,切实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一)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分类管理目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以及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按照《能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2016.1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20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7日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1月27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渝发改环〔2019〕505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渝发改环〔2019〕50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产业促进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包括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下同),以及对范围进行调整的开发区和其他需进行节能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但下列两类项目除外。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

此类项目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方法一、前言随着经济的进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于环境保护和能源的利用也越来越重视。

在固定资产投资中,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潜在的经济效益,还需要考虑对于环境的影响以及对能源的利用。

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变得至关紧要。

本文将探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暂行方法,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企业供给一些参考。

二、评估和审查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的经济效益2. 项目对于能源、环境的影响3. 项目技术方案的可行性4.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和风险评估5. 项目的节能减排措施三、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标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需要多角度、多指标进行评估和审查。

这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能源利用效率2. 资源消耗量3. CO2排放量4. 项目建设成本5. 项目运行成本6. 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四、节能评估和审查流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订立评估和审查方案2. 收集项目相关信息3. 对项目方案进行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4. 订立节能减排措施5.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风险评估6. 订立项目实施计划7. 编制评估和审查报告五、评估和审查的实施在评估和审查方案订立、项目信息收集、节能减排措施订立、环境影响评估和风险评估、项目实施计划订立以及评估和审查报告的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同时,需要充分了解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市场环境,以充分挖掘项目的潜力。

六、结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一项特别紧要的工作。

它既可以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问题,又可以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它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向可持续进展方向变化,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进展。

因此,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相关法规的订立和执行,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持续进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同名6834)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本文是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是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方面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以下是对该实施细则的详细解析和实施流程。

一、背景介绍在当前全球资源紧张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形势下,节能减排已成为各国的重要发展方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需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评估和审查,以确保项目在节能方面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评估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范围应包括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消耗预测、节能技术应用、能源管理措施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三、评估指标1. 能源消耗预测:评估项目预计的能源消耗情况,通过建立能源消耗模型和模拟计算,预测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能源需求情况。

2. 节能技术应用:评估项目中是否使用了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装备,以及技术应用的效果和节能潜力。

3. 能源管理措施:评估项目是否建立了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和分析、能源消耗监测及评估等措施。

4. 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等方面。

四、评估方法1. 数据采集:收集项目的相关数据,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备参数、用能设备清单等。

2. 模型建立:基于采集到的数据建立能源消耗模型,模拟计算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

3. 技术评估:对项目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装备进行评估,分析其节能效果和节能潜力。

4. 环境评估: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

5. 综合评估:综合考虑项目的各项指标和评估结果,评估项目的节能水平和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五、审查要点1. 能源消耗计划和目标:审查项目的能源消耗计划和目标是否合理,并与国家、地方的节能政策和标准相符合。

2. 技术方案和设计:审查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是否采用了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装备,是否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和节能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总页数】2页(P17-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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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随着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已经成为了国家重要的发展战略。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节能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它可以减少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是指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审查意见制定出相应的节能方案。

下面是具体的流程:第一步,明确目标。

企业需要明确节能目标,以及节能的原则和方法。

同时,需要确定节能投资的预算和时间。

第二步,收集信息。

企业需要收集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材料清单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当地的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三步,评估节能效果。

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节能的潜力、节能的投资回报率、节能的成本等。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节能方案和节能措施。

第四步,制定节能方案。

根据评估结果和审查意见,制定出相应的节能方案和节能措施。

同时,需要制定出实施计划和监测方案,确保节能方案的有效实施和控制。

第五步,审查方案。

对制定出的节能方案进行审查,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等方面。

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六步,实施节能方案。

按照制定的节能方案,实施相应的节能措施。

同时,需要对节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七步,总结经验。

在节能方案实施完毕后,需要对实施过程进行总结和经验分享,为今后的节能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以上就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流程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核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核

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范本
01
项目所在地概况
02
置及自然条件
03
会经济发展
04
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等
05
06
建设项目概况
07
08
工程建设方案
09
10
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范本
4.建设项目能源利用状况 (1)能源利用状况概述 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分析(建设期和运营期);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对各类能源的消耗情况,是否符合节约能源的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否考虑了优化用能结构等(方案比选)。 (2)能源指标及分析 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以及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单耗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分析等。 (3)主要生产工艺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1 工程总图布置方案, 2主要生产工艺系统, 3主要耗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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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篇章和节能评估报告都是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项目设计实施技术成果,两个报告的编写都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其中节能评估报告的资质要求比较明确,山东省经贸委规定:节能方案和评估报告由企业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的,由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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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评估与审核背景
一、节能评估与审核背景
“节能篇”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源评估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要求,“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强调要“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
2006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开始组织研究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2006年底到2007年初,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重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篇(章)有关规定,明确了节能评估审查依据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及设计规范等,作为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前的过渡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均要求抓紧建立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中明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2009年1月13日,工信部于下发《关于开展四川灾后重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15号),选取了7个灾后重建项目,对开展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了探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改6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改6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1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2(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修订)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修订)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19修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62号)《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节能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分别编制本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节能目标分解下达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节中,节能审查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

通过对项目的节能审查,可以有效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范围广泛,审查工作也是复杂而繁琐的。

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节能审查办法,以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

一、审查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整体设计方案中的节能措施是否得以充分考虑和体现;2.设备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节能要求;3.施工过程中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4.项目竣工后的运行管理是否符合节能要求;5.其他可能影响节能效果的因素。

二、审查程序1. 提交资料项目方在审查前需提交以下资料:•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节能设计方案;•设备材料清单;•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

2. 初审初审环节主要对项目的节能设计方案和设备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基本的节能要求。

如有不符合之处,需项目方进行整改。

3. 现场检查审查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证项目方是否按照设计方案中的节能要求进行施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并对项目的节能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4. 报告提交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将出具审查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节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改进措施。

项目方需认真阅读审查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审查依据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节能行业技术标准等。

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四、整改追踪如果项目在审查中存在不符合节能要求的问题,项目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审查人员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审查结果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将根据项目的节能情况和整改情况做出评定,并出具最终审查结论。

项目方需根据审查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项目在节能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完整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完整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第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点击下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带来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挑战。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言,如何对其进行节能评估及审查,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指南将围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及审查展开讨论,旨在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一系列有关节能评估及审查的指导和建议,以便更好地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一、节能评估的重要性1. 节能评估的概念节能评估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阶段,利用专业的技术手段对项目所消耗的能源进行综合评估,并据此确定节能措施和节能潜力,以达到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2. 节能评估的重要性(1)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能源是支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节能评估可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资源的压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2)减少运营成本:节能评估可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运营提供节能措施和技术支持,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项目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减少环境污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而节能评估可帮助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节能评估的程序和方法1. 节能评估的程序(1)明确评估范围和目标:确定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范围和节能目标,明确评估的重点和内容。

(2)搜集项目数据:收集项目的能源消耗数据、运行情况、设施设备信息等相关数据,为评估提供必要的基础。

(3)开展能耗分析:利用能源分析软件或模型,对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能源消耗的主要环节和潜在节能措施。

(4)确定节能措施:根据能源分析结果,确定适合项目的节能措施和技术手段,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5)编制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提出有效的节能建议和措施,为项目的节能改造和优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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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评估(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必须经咨询评估单位评估,节能分析篇(章)应符合有关深度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

第五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做好工程设计和建设,由项目备案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节能审查。

其中,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

第六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
管理。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向市经委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篇,由市经委负责审查。

市经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时,按照当时项目审批权限向申请部门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章,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投资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投资管理权限负责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
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经节能审查同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审批、核准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同意意见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批准或核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验收阶段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节能验收。

凡达不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验收单位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
2.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章
附件1: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名称、主办单位、企业性质及法人;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三)项目总投资、生产规模和建成后能源消耗情况。

第二章生产工艺、技术节能方案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五)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六)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单列节约能源工程;
(七)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节约能源措施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节能指标及分析
(一)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艺设备能耗和重点工序能耗指标分析;
(二)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分析;
(三)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设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项目节能评估意见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有节约能源新技术;单项节约能源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
(三)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或行业已公布限制(停止)的旧工艺,是否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
(四)对节约能源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项目节能综合评估意见。

附件2: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章
第一节项目概况
(一)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内容。

第二节项目能耗情况
(一)项目完成后总耗用能源(万吨标准煤/年);
(二)项目完成后分品种能源消耗量[煤炭(吨/年)、用电量(万度/年)、汽柴油(吨/年)、燃料油(吨/年)、焦炭(吨/年)、天然气(万立方米/年)、煤制气(万立方米/年)、液化气(吨/年)];
(三)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品种、数量及变化趋势状况分析。

第三节项目能耗指标水平
(一)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
(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吨标煤/吨);
(三)重点工序综合能耗;
(四)重点产品(工序)单项能耗;
(五)消费每吨标准煤净产值(万元)。

第四节项目节能评估意见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约能源新工艺、新技术;(二)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项目节能综合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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