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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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测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测工作,提高监测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及相邻设施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营,通过梳理各类地下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全流程施工监测制度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工程参建各单位工作职责,细化监测技术、方案审查、风险预警等标准化工作流程,建立科学严密的监测管理体系,督促各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盾构隧道、暗挖隧道、顶管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工程监测管理。
第二章建设前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前,收集齐全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如果相关资料等不完整,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核实,确保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
当包括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费、工程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地质专项探测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安全措施费用。
第五条【资金支付保障】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单列,施工单位竞标时不得删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确保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勘察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勘察发包给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勘察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对于可能存在地下空洞的场地,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防止地面塌
陷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八条【设计文件要求】地下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地下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预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第九条【监测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
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建设中监测管理
第十条【地下管线交底】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第十一条【管线监护】涉及地下管线的改迁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管线的现场监护
工作;工程施工可能会对相邻地下管线设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十二条【周边环境调查】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工程周边环境现状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施工单位应将周边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周边建构筑物以及管线资料等)
向施工监测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详细交底,并形成相关文字资料存档。
第十三条【第三方监测方案】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安全等级、工程周边环境和勘察设计文件、监测合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报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并经建设、设计、监理及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必要时还须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人员保障】监测单位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监测工作经验,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使用的监测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现场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应与监测方案一致;监测人员的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制度保障】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认可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监测方案应对工程施工各阶段当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第十六条【监测质量要求】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测点埋设、实施监测和巡视。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
测数据应当准确,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形成监测报告,及时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监测报告内容应齐全完整,经监测人员签字,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总结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监测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
测量资质的单位作为施工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经专家评审完善后,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施工监测内容】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监测点的保护工作,发现监测点损坏的应及时恢复;施工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评审过的施工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在盾构始发、接收及洞门凿除阶段,基坑开挖前,起重吊装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及地表以下孔(空)洞,采取“听漏”、CCTV检测、雷达探测等一种或多种技术手段进行探测。
第十九条【地质探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政道路管理部门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范围内通车道路进行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