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裕东与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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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裕东与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5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34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朔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邸裕东;林文慧;霍会丽;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邸裕东林文慧霍会丽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邸裕东林文慧霍会丽
【当事人-公司】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史同庆北京翔帮律师事务所;邵启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付烨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展倩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同庆北京翔帮律师事务所邵启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付烨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展倩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同庆邵启智付烨铭展倩
【代理律所】北京翔帮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邸裕东
【被告】林文慧;霍会丽;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邸裕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开庭审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邸裕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邸裕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44元,减半收取20022元,由邸裕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8:41:47
邸裕东与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34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邸裕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庆,北京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启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烨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会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倩男,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裕华西路555号华创广场2号楼3单元701室,实际经营地河北省保定市中成鸿悦国际大厦1707室。
法定代表人:霍会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倩男,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邸裕东因与被上诉人林文慧、霍会丽、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6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邸裕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同庆,被上诉人林文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启智、付烨铭,被上诉人霍会丽、保定市正大酒业食品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倩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邸裕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邸裕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邸裕东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44元,减半收取20022元,由邸裕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王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翼
书记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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