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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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饲料标签的设计要求与标示内容

《饲料标签》是国家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饲料企业必须按照《饲料标签》的规定要求设计内容、制作与使用标签。

2.1标签内容要完整

标签中必须标示的内容包括:“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者和经销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实行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饲料产品)、药物添加剂等。这些内容都是标签不可缺少的,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属于不符合要求的标签。

2.1.1所有饲料标签上都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该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2.1.2饲料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能表明饲料、饲料添加剂本身固有性质和特征的名称命名,应符合GB/T10647《饲料工业通用术语》中的有关定义。如“配合饲料”不得称“全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不得称“超级浓缩饲料”、“料精”或“活性×××”等。有商品名的可同时标示商品名。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如“产蛋鸡配合饲料”、“种鸡配合饲料”、“肉鸡配合饲料”不能笼统称作“配合饲料”。已有产品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其名称应与产品标准一致,不得使用独创名称或广告性名称,不得在名称中随意加修饰语。

2.1.3原料组成。是表明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稀释剂名称。如玉米、植物油饼粕、麸皮、鱼粉、磷酸氢钙、赖氨酸、蛋氨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另外,在饲料中起重要作用的添加剂原料(如硒原料),用来替代某种营养成分的特殊替代品(如尿素)或用于诱发畜禽特殊生理功能的物品(如调味剂)均应作为添加剂,在原料组成中予以标明。各种原料的名称,一般应以具体名称标出,如玉米、豆粕,若配方中某些原料常有替代情况发生时,也可以原料种类标出,如谷物、植物油料饼粕等,但如果采用的原料含有毒有害物质时,则必须标示具体品名,如棉子饼粕、皮革蛋白粉等。

2.1.4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它体现了产品的内在质量特征。生产者根据规定的保证值项目,对其产品成分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保证在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均能分析得到的符合标准的产品成分值。标签上应按《饲料标签》中表1所列项目标示,其数值必须完全按产品标准中的数值标示。粗蛋白、粗纤维、粗脂肪、粗灰分、总磷、钙、食盐、水分、各种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数(%)表示;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某些元素的量来表示(如:mg或ug);药物饲料添加剂和维生素的含量以药物或维生素的量,或以表示药

物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表示(如:mg、ug或国际单位IU);有毒有害物质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量或个数表示(如:mg、ug或细菌个数)。一般粗蛋白、粗脂肪、氨基酸有效成分含量等,用“不低于”表示范围;粗纤维、粗灰分、水分、有毒有害物质用“不高于”表示范围;总磷、钙、食盐等用幅度范围表示,如0.6%~0.9%。需要指出的是,“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最低保证,因而生产者必须充分考虑某些成分在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的损失(如脂肪、蛋白质、维生素),以及某些成分在特定的环境下可能增加(如水分),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证。

2.1.5产品标准编号。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由标准的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年代号3部分组成。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2.1.6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在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必须按农业部公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严格执行规定的剂量、配伍禁忌和休药期等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明“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示在产品名称下方。另外,还应标明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在饲料中的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2.1.7使用说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产品,则必须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1.8净重(或净含量)。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要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如克(g)、千克(kg)或吨(t)。若内装物为液体的则应标注“净含量”。

2.1.9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饲料、饲料添加剂为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2003-06-01,表示2003年6月1日生产。年号后留空格可加班次批号等。也可直接标注2003年6月1日。保质期是指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保证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成分、外观等应符合该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各项质量指标要求,也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的要求。保质期的确定可按国家标准规定,没有规定的,生产者可视产品的特性,经科学试验确定。在标签上要注明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保质期用××个月或××天表示。

2.1.10生产者、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标签必须标明与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等内容。

2.1.11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如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应当注明有效的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2.1.12可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产品品牌、条码、名优标志、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等。

2.2标签印制要规范

标签必须使用中文,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标签上不可以使用繁体字,也不可以使用自撰的简化字。标签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保证当产品到达用户手中时,标签内容仍能清晰易辨。

2.3标签使用要正确

饲料标签不要与包装物分离,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将标签印制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袋、瓶、箱以及其它包装形式的容器或包装物上;二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签(或其它制品签),粘贴或附吊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容器上,也可缝于袋口。标签缝在袋内时,外露的部分要能看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以便用户购买饲料时参考。

3、加强对饲料标签的监督管理

3.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饲料标签》标准的贯彻实施

实行标签管理,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方便,已成为各国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生产者利用饲料标签可以合法有效地向用户介绍自己产品的特征,传达产品质量信息,并就产品质量对用户作出明确的承诺和保证;经营者可以根据标签标注的内容安排产品的安全储运、适时销售;养殖场(户)可以通过标签了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质量状况,便于正确使用和储运;饲料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标签内容判断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是打击假冒伪劣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的重要依据。各饲料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进一步学习《饲料标签》及其他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执行饲料标准的自觉性。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培训,切实掌握饲料标签的各项技术环节,提高管理水平。

3.2加强审核,切实纠正饲料标签的各种不规范行为

各级饲料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其他单一饲料的审查考核中,把饲料标签列入考核的内容,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及时帮助企业找出问题,加以纠正。在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核发批准文号时,将严格审查标签内容,凡不符合《饲料标签》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批准文号。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在审查与备案企业标准时,共同把关,做好饲料标签的实施工作。

3.3突出重点,严格动物性饲料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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