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发事故应急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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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发事故应急计划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确保生产正常有序进行,须加强对影响正常生产主、客观因素的控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偶发事故应急计划的管理。

3 停产预前报告

3.1 主、客观因素造成停产都必须提前或及时报告生产部。

3.2 报告原则

3.2.1 停产两小时以内,生产车间自行处理,但生产部必须备案。

3.2.2 停产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的,须报告生产部审批。

3.2.3 停产四小时(含四)以上的,须上报公司领导、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 偶发事故造成停产情况及应急计划安排

4.1 客观因素方面

4.1.1 停电、停水: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提前通知,由生产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特急件利用备用电和备用水加班,其余则可安排调休。若是公司内部故障,则由生产部迅速组织抢修。

4.1.2 停气(汽)、突发停气(汽):由生产部迅速通知有关生产车间注意用气

(汽)设备安全,生产部迅速组织抢修供气设备。

4.1.3 非常情况下劳动力短缺:由技质部根据生产部需求提前培训多面手(一专多能)、或增设季节工、储备劳动力和紧急调配及组织临时外包加工。

4.1.4 关键设备、工装模具故障:由生产部和车间加强对设备工装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设备工装维修人员的素质和维修水平。设备工装故障发生后,有关人员应按生产部规定的期限内抢修完毕。

4.1.5 顾客退货:对于退货产品由营销部决定处置办法,可以采用快速运输手段进行调换,或按需要进行改制。

4.1.6原材料、配料供货逾期:由生产部及时与供方联系送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借用或派车提货。

4.1.7 上述六种情况发生后的共同应急措施为:生产部及时组织有关车间加班加点,同时调整产品出产计划、与顾客及时沟通更改交货期。

4.2 主观因素方面

4.2.1 公司有重大内、外事活动而停产;

4.2.2 因车间完成当月任务后欠班而停产;

4.2.3 因车间(部门)自行组织各种活动而停产。

4.2.4 上述(4.2.1~4.2.3)停产应按第3条规定报告,并视生产需要由生产部按4.1条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计划。

5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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