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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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姓名:陶浩峰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国际法学
指导教师:王世涛
20070901

中文摘要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我国出口产品在欧美等国被提起反
倾销调查的案件急剧增多。其涉及的产品种类之广、国家之多,被征收的反倾销
税税率之高,在世界外贸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由于欧盟作为中国的重要的贸易
伙伴,贸易额排名居我国对外贸易国家和地区排名前三位。所以欧盟对我国出口
产品的大规模反倾销指控已成为我国发展出口贸易很大的法律上的障碍。现今,
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问题引起了我国政府、企业、学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如何
应对欧盟频繁对我国反倾销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拟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探讨欧盟对华反倾销问题。本文结合近年来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案件的实际情况,总结我国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中的成功经
验和沉重教训,在此基础上提出扭转应对反倾销被动局面的法律对策。本文共分
三个部分。第一章为倾销与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内容主要包括倾销的概念和
构成,反倾销措施,欧盟的反倾销法三部分。这一章勾勒出了欧盟反倾销法的框
架和背景。第二章为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原因,主要包括欧盟对华反倾销的
动向与特点,欧盟对华反倾销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屡遭欧盟反
倾销的原因探析这三部分。这一章用数据和案例提出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并分析了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使第三章能有的放矢。第三章为中国面对欧
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我国如何防止和减少反倾销指控,
二是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指控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欧盟反倾销法

英文摘要
The research of legal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anti-dumping of
EUto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along with swift and violent development of OUr enuntry exported
the product in country and so on Europe and America is raised the anti-dumping the
investigation the case suddenly to increase.It involves product type broad,country
many,is levied anti-dumping the tax,tax rate to be high,in the world foreign trade
history all is extremely rare.Owing to the EU is a Chinese important trading parmer,the
trade volume ranks to reside the our country foreign trade nation and region to rank ex-3.
So EU large-scale exports the product to OUr country anti—dumping the indictment to
become oUr enuntry to develop in the export trade very big law barrier.At present,
anti—dumping problems of EU to OUr country cause wide con∞rn of OUr government,
busines

s enterprises,scholars and the media.How should frequently anti-dumping the
question to EUropean Union t0 OUr country which already became urgently needed to
solve.
The author tries to probe into anti-dumping ofEU to Our country from the angle of
integrating theory witll practice.This article unified the recent years EU anti-dumping
the case to Our country the actual situation,summarized OUr country in to be supposed
to overseas anti-dumping in the lawsmt the SUtcI?,eSS experience and the serious lesSOn,in
this foundation proposed the reverse should to instead dump the passive aspect the legal
countermeasure.This thesis is totally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Chapter one deals with
basic legal problem about dumping and anti-dumping,mostly involving the concept and
constitution of dumping,measures of anti—dumping and the EU anti-dumping law.This
chapter outlines the触l'lework and background of the EU anti-dumping law.Chapter
two deals with the present condition and causes of anti-dumping of EU to OUr country,
mostly involving trend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nti-dumping of EU to OUr country,the
influence about OUr country‘s economy brought by anti-dumping ofEU to OUr country.
discussing and analyzing the reasons of anti-dumping for OUr country’S exports brought
forward repeatedly.This chapter puts forward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anti—dumping of
EU to our country on basis ofdatum and cases,analyzes the cause and influence ofthis

英文摘要
phenomenon and cause chapter three to have a definite object in view.Chapter three
deals willI legal counterfflcasures ofour country facing the anti-dlmlping brought by EU,
mostly involving how to prevent and reduce ac∞--usations of anti-dumping and the valid
wayofour country facing accusations ofanti—dumping brought by EU.
Key Words:Dumping;Anti-dumping;EC Anti-dumpin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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黼一:阿烨.刁叼
日期:p7年f口月7日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引言
倾销与反倾销是近年来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热点问题。因为倾销对国际贸易和
进口国工业具有相当程度的不利影响,所以各国及有关国家间组织纷纷通过制定
和实施反倾销法对外国出口商的倾销行为进行抵制和制裁。但另一方面,进口国
政府滥用反倾销措施片面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则会损害出口国的利益,阻碍国际贸
易的正常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外贸工业的发展和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
力的增强,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案件不断
增多,并已成为我国产品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的重大的法律上的障碍。欧盟作为
中国的重要的贸易伙伴,贸易额排名居我国对外贸易国家和地区排名前三位。但
欧盟是世界上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措施的地区,早在1979年11月,就对中国
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20年来,影晌我国约10%的出口,损失
在30亿美元以上。我国己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首选目标和主要受害者。因此,
研究倾销和反倾销问题,研究w T O反倾销法和外国反倾销法规则,分析引起欧
盟对我大规模反倾销的诸种因素,以及我国应采取何种有效的法律对策应对欧盟
的反倾销,是当前我国法律界面临的一个新的重要课题。
应当承认,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外国对我反倾销问题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
注。透视各方意见,谴责和呼吁者众,有针对性对策者寡。即便有的给出了对策,
也多限于涉诉企业应诉态度的转变。对涉诉方如何应诉、如何有效地应对诉案,
以赢得诉讼或求得其他有利的结果,鲜见系统论述。面对我国政府在此领域中应
发挥何种作用,几乎未有述及。本文试从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出发,联
系我国应对欧盟倾销的现状,系统地分析导致闯题严竣的诸种外部和内部因素,
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第l章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1章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
1.1倾销的概念和构成
I.1.1倾销的概念
倾销,译自英文dumping一词。据《韦氏英文词典》,倾稍原意为不负责任的
抛弃,经济学上的引申义为“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大量抛售产品”“1,《布莱克
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认为,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
外市场大量销售产品的行为。
倾销作为一种国

际贸易行为由来已久,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则历史更为久
远。根据产品销售市场的不同,通常把倾销分为国内倾销和国外倾销。国内倾销,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生产商为了竞争、占有市场等目的而将其产品以低于其成本
的价格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对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通常由本国的反
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国外倾销则是指一个国家的生产商出于占有另
一个国家的市场等目的,而将其产品以低于其本国市场销售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
销售的行为。国外倾销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的不公平竞争手段,对此,各
个国家通常都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法加以调整。一般来说,倾销即指国外倾销,本
文所讨论的内容也是指国外倾销。
倾销的概念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与法律意义上的倾销之分.美国国际贸易
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 Yiner)在1 923年出版的《倾销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
一书中为倾销归纳了一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即“倾销是同一种产品在不同国家市
场上的价格歧视川”。r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从法律上讲,是指同
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市场以高价出售,
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价出售。]这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倾销概念所作的理解,故又称为
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但是,由于倾销及其对进口国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复杂
性,简单地对所有构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行为都诉诸于法律不太现实,也没有
必要。因此,WTO和大部分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对可以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倾销行为限
fJ】Webster’s Ninth New Collwgiate Dictionary,1987,pp388
12】李圣敬、朱嘉宁:‘争端解决机制和反不公平贸易法律事务h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9页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定了相关条件。通常,这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可以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被
称为“法律意义上的倾销”。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上存在重大分
歧嘲,究其原因,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将法律上的倾销与经济学上的倾销混为一谈。
应当明确的是;经济学上的倾销仅仅是构成法律上的倾销的前提条件,而法律上
的倾销所强调的是其对进口国相关产业所造成的严重的不良后果。
现在,倾销的法律定义多采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的规定,
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
内己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
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川”,则构成倾销。简言之,倾销即指出13商以低

于正常
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绘进口国造成损害的行为。这个定义为各
国反倾销法普遍接受,因为它不是简单地针对任何低价或价格歧视,而是强调了
这种低价或价格歧视给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后果。
1.1.2倾销的构成
依GATT第6条规定,构成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是出口产品以低手
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到进口国;二是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
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该产业的兴建造成实质阻碍;三是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
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该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
措施。
(1)倾销的确定
据倾销的定义可知,确定某一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应首先计算和确定
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其次计算和确定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再次是比较这两种价格,
若出口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价值,不构成倾销;反之,即构成倾销,两者间的差
额即为倾销幅度。
①正常价值的确定
例学术界对倾销于反倾销的争论也很激烈。一些学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违背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
济原则,应以反倾销发育以抵制;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虽然反倾销法在过去也许是合理的,但是现在,随
着关税的逐步降低和取消以及强有力的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已使反倾销法成为不必要。有的学者甚至提出,
根据自由贸易原则,反倾销法并无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它只不过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而已.
t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一款
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一款

第1章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
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与出口价格比较以
确定受诉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值。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
否成立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欧共体反倾销基础条例》把世界上的国家分为市场
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上使用不同的方法。对于非
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欧盟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国内价格是不可靠
的,不是在正常贸易中的销售价格,因此,欧盟选用市场经济第三国(在欧盟反
倾销法中称作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类似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或结构价格
来计算其正常价值。通常,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通常是指,被指控的倾销产品或与其相同或相
似的产品以通常的商业数量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消费价格。
在以这种价格确定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国内市场上有同类产品;同类产品
销售

时须有进口国销售量的5%;同类产品的销售必须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进行的


在以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同
类产品。它应解释为与有关产品在各个方面一样或近似:倘若不存在这种产品,即
指另一种虽然在所有方面并不一样,但具有与有关产品极为相近特征的产品”1。二
是正常交易过程。它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问没有伙伴关系或补偿安排
的销售脚。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合伙关系或有补偿安排的销售,或以低于成本的
或在非市场经济下的销售均被视为在非正常交易过程中的销售。根据WTO《反倾销
协议》的规定,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交易过程中没有同类产品销售,或由
于特殊的市场情况或销售量极少以致无法进行比较时,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则可
选择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予以确定。
第二,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所谓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是指产品原产地国在
正常贸易过程中向一个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价格。当类似产品在出
口国或原产国国内市场没有销售,或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达到一定的交易规模,
如其销售量不及出口到欧盟的数量的5%时,则采用类似产品出口到任何第三国的
[6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
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
is!‘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可比价格。但是即使被诉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交易规模没有达到其出口欧
盟的5%,但只要它的国内销售价格具有代表性,仍可视为正常价格,而不需要使
用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最后这种例外情况是针对像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澳
门这样的国内和区内市场相对狭小的国家和地区。欧盟委员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极少引用这一规定,对来自这类国家和地区的被指控产品“网开一面”,至少说明
欧盟已经开始注意到国际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表现出务实和灵活的态度。因
此,可以说,5%的比例仅具有指导意义,并非普遍适用的严格的法律规则。在实
践中,欧盟委员会也很少使用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因为委员会认为,被诉出口
商既然能在欧盟倾销其产品,当然也可能在其它市场上倾销其产品,出口到第三
国的价格也可能是倾销价格。
第三,结构价格:又称构成价格、推定价,也是确定正常价值的一种方法。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由原产国同类产品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销售费用、一般
费用、行政开支和利润构成的价格。当出口国的出口商在出口国既不生产,也不
销售同类产品时,或者被

诉产品在其国内的销售的条件不正常,或因特殊的市场
情况,销售不具有可比性,正常价值应以其类似产品的结构价格来确定。
结构价格是委员会在确定正常价格时,在一般规则不适用的情况下,最经常
使用的一种例外方法。产品的成本通常是根据受调查的当事方提供的财务记录来
计算。当然,前提条件是被指控的企业的账簿必须符合出口国普遍接受的财务制
度及其原则,如实记录一切与生产和销售相关的收支情况。否则,欧盟委员会以
被指控企业的账簿不能反映相关产品的产销价格为由,改用他自己所掌握的材料
来计算被诉产品的正常价格。这是欧盟经常使用的手法。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
行政开支这些具体的计算要根据被调查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
实际数据来确定。如果没有这些数据,或者实际的数据不能使用,反倾销基础条
例规定可以使用以下三种方法,具体使用哪一种,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①原
产地国内市场中同类产品(1ike product)的其他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生产
和销售中加权平均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行政开支;②原产地国内市场中与被调
查的产品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same general category of product)在正常贸
易过程中的销售、一般费用和行政开支。③其他合理的方法。但在以合理方法确

第1章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
定利润数额时,不得超出出口国其他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属于同一
类别的产品所通常获得的利润数额。1996年《反倾销基础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增
加了与(1988年反倾销条例》完全不同的规定。按照新规定,销售费用、一般费
用、行政开支和利润不一定指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发生的费用。如果出口企业的总
部在第三国,欧盟委员会可以将该企业在第三国获得的收支计算在内。这个规定
的直接后果就是显著夸大了被指控产品的正常价值,为倾销的确立设定了基础。
②出口价格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出口价格是指产品向欧盟市场出口销售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
格。简言之,就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欧盟进口商的价格。出口价格应扣除与
销售有关的和实际准许的所有税收、折扣和回扣。如果没有出口价格,或出13商
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有关联或存在补偿性贸易安排,欧盟委员会使用结构价格
来推定出口价格。欧盟委员会可以用产品出售给欧盟一家独立买主的第一次转售
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出口价格,如果产品没有被转售给独立的买主或者转售不是
在产品进口的条件下转售的,欧盟委员会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构建出口价
格。
从以上欧

盟委员会确定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方法上,可以看到欧盟委员会
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使用创建价格的方法,许多因素具有不确定性,
例如“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收回成本”“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等类似的措辞,
具体使用哪一种方法要根据具体案件而定等,都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在运用过程中
很大的自由度。
③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
传统上对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只作简单的比较,极少考虑影响价格的多种因
素,如销售量差异、销售条件差异、税负差异、汇率差异和物理特性差异等。WT0
《反倾销协议》强调,应迸行公平比较。这种比较应基于相同贸易水平,通常是
在出厂价的水平以及尽可能相同的时间内发生的交易进行比较。同时,应根据每
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作调整,以保证这种比较具有公平
性。另外,该协议还规定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的两种方法:即平均对平
均比较法和个别对个别比较法。前者是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出口交易的可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比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后者是将每笔交易的正常价值与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
进行比较。但这两种比较法仅适用于反倾销的调查期间。如果主管当局发现某一
出口价格结构在不同购买者、时间、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或对为何不能适当考虑
使用以上两种方法作解释时,则可采用平均或个别法(如采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
每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根据以上公平原则和比较法进行比较后,当产品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即构成倾销,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产品的
出口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价值时,不构成倾销,倾销幅度为零。但对于构成倾销,
而倾销幅度不足2%者,可忽略不计。
(2)损害的确定
因为欧盟反倾销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进口产品对欧盟生产类似产品的
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所以要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就必须确定倾销行为对
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该产业的建立造
成实质阻碍——损害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在欧盟反倾销法中,损害确定是指欧
盟委员会通过调查,确定被诉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对欧盟成员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
业造成损害,并以此决定是否对给倾销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因此在确定损害前首先就需要界定两个概念:类似产品、欧盟产业。类似产
品按照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定义为:与被调查的产品完全相同,或者在所有
方面都相似,或者在没有这种产品时,则指虽然不是

在所有方面都相似,但却与
被调查的产品有极为近似的特点的产品。这一定义强调了产品的物理特性方面的
相似,而不是其他方面的类似。如果两者之间在物理特性上没有紧密的联系,而
仅仅是相似或者是用途上可以互相替代,即使在市场上它们是相互竞争的产品,
也不能认为是同类产品。欧盟产业按照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定义为:欧盟生
产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商或其总产量占同类产品欧盟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
商。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关于欧盟产业的一般认识:①欧盟产业可以是生
产与被指控的进口产品属于同类产品的全部欧盟生产商;②欧盟产业可以使生产
上述产品的产量占欧盟境内生产该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欧盟生产商。对于第
二种情况中的“主要部分”,主要是指①支持反倾销投诉的欧盟生产商其产量之和
应占所有表明了态度的欧盟生产商总产量的5096;②支持反倾销投诉的欧盟生产商

第l章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
其产量之和应至少占整个欧盟产业总产量的25%。当欧盟委员会针对个案,主要是
在判定倾销损害时适用上述概念。
最后,欧盟委员会判定倾销损害的顺序是:①审查被指控的进口产品是否和
起诉的欧盟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属于类似产品;②审查起诉的欧盟生产商是否代表
欧盟产业;③审查欧盟产业是否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④审查欧盟产业所受
到的损害是否由倾销进口产品引起或者是由其他的因素所导致。
{。2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法所规定的如何确定出口产品的“倾销”,是为进口国达到抵制倾销、
消除损害、保护国内工业的目的而采取反倾销措旌创造法定条件。反倾销措施,
亦称为反倾销救济措旄(Antidumping remedy measured。依WTO反倾销规贝ij,反
倾销救济措施主要有三种,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和达成出口
价格承诺。
(1)临时反倾销税
对被诉倾销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是欧盟反倾销当局在反倾销调查期间为了
避免损害后果的继续发生而采取的一项临时应急措施,他只是反倾销调查过程中
的初步裁决,是欧盟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序曲。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时间不能早于反倾销程序正式启动后的第60天,但不
能晚于同一起点后的9个月。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为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9
个月。
临时反倾销税不能超过临时确立的倾销幅度,要遵守“较低征税规则”。所谓
“较低征税规则”,是指如果比较低的临时反倾销税就足以排除倾销造成的损害后
果,应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率。例如,中国某企业的产品向欧盟倾销的幅度

是10%,而对欧盟产业造成的损害幅度是7%,那么欧盟向倾销的中国企业征收7%
的临时反倾销税,而不是10%。
(2)固定反倾销税
固定反倾销税,亦称最终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在反倾销终裁认定倾销成立时
在正常关税以外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这种特殊关税通常由进口国
海关向涉诉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收缴,征收反倾销税的税额相当于涉诉产品的正常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差额。对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如已在此之前实施了
临时措施,且临时措施的金额超过应征收反倾销税的金额,则超过部分应予尽快
退还:如临时反倾销税税额少于固定反倾销税的,缺少的部分不要求补缴。通常将
其称为“多退少不补”原则。最终反倾销税的时效一般白征税起不超过5年。
(3)出口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通过进口国当局与出口商之间所达成的关于出口商主动提高产
品出口价格消除倾销导致国内工业带来的损害,并被进口国所接受的一种协议。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且调查当局做出倾销和损害的初步裁定,如收到出口商令
人满意的修改其产品价格或停止向该地区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自愿承诺,主
管当局认为倾销的损害后果可以消除,则可中止或终止调查:但如主管当局认为其
价格承诺是不现实的,则可以拒绝其价格承诺。价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商主动提出,
亦可由进El国当局向出口商建议,但当局不能强迫出1:3商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己
做出了价格承诺的出口商应向有关当局定期提供有关承诺执行情况的材料,如违
反价格承诺,进口国当局可采取紧急行动,包括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如价格承
诺被接受,可按出口商要求或当局决定完成倾销和损害调查。在此情况下,如果
做出不存在倾销或损害的决定,则该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反之,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1.3欧盟的反倾销法
I.3.1欧盟反倾销法的发端与发展
欧盟反倾销法由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构成。一是以1957年《罗马条约》
为基础的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二是1951年(巴黎条约》中煤钢共同体反倾销条例。
由于前者适用于除煤钢以外的所有产品,而后者仅适用于煤钢产品,故本文仅对
前者欧共体反倾销条例进行探讨”。
欧盟反倾销法的产生可溯及欧共体1957年《罗马条约》。该条约本身并没有
对反倾销措施加以规定,但依该条约的规定,共同体的建立以海关联盟为基础。
对第三国实施统一的关税税率;共同体有权根据统一的原则制定完整的贸易政策:
唧欧共体是欧洲共同体的简称。广义的欧共体是

欧洲煤铁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统
称.他们分别是根据1951年{巴黎条约)和1957年‘罗马条约》而建立的.狭义的欧共体仅指欧洲经济共
同体.而殴盟是随着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的生效而成立的,此后欧共体成为欧盟的一部分.

第1章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
对内取消关税,对外实施一系列保护性措施。成员国有权根据统一的原则制定针
对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性措施。显然,《罗马条约》为欧共体反倾销立法奠定了重要
的法律基础。1958年至1972年为欧共体过渡期,各成员国分别制定了一些反倾销
法律和法令,如意大利的1963年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第39号令。鉴于各成员国
反倾销法律的差异不利于欧共体关税联盟的实现,1965年,欧共体委员会向理事
会提出了制定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的建议。1968年欧共体委员会颁布了欧共体第
一部统一适用于全体成员国的反倾销条例,全称为‘欧共体关于抵制来自非欧共
体成员国的进口倾销或产品补贴的法律》。此后,该法经多次修改。1979年,欧共
体公布了第1681号条例,强调了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增加了程序上的透
明度以及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倾销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在该时期,由
于东京回合通过了1979年《反倾销守则》,欧共体又公布了第3017号条例以尽量
保证与国际协定相一致。此后的1984年、1987年、1988年欧共体分别公布了第
2176号条例、第1761号条例和第2423号条例,在这些条例中分别增加了“日落
条款”、“反规避条款”和“反吸收条款”。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生效而建立了欧洲联盟。1994年为适应乌拉圭回合
反倾销协议的要求,欧共体再度修订反倾销法,通过了第3283/94号法令。该法
的特点是:一是它关于反倾销的专门规定:二是它吸收了WTO《反倾销协议》中关于
倾销的计算、提起申诉的程序及随后进行的调查、征收反倾销税、复审及公开披
露信息等新的和详细的规定。该法后作了少许改动,被1996年第384号条例所取
代,成为现行的欧盟反倾销法“”。
从欧盟反倾销法的发展史看,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其反倾销法一直处于多
变状态之中,即使在WTO《反倾销协议》通过后,其反倾销法仍作了某些改动。欧
盟反倾销法的反复修改,一方面说明了欧盟积极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另一方
面也反映了欧盟建立更明确、更严格、更完善的反倾销制度的立法趋向,即加快
统一立法、统一贸易政策的进程,以适应欧盟日益增长的贸易保护的需要。
1.3.2欧盟反倾销法的渊源
欧盟反倾销法最早见于欧共体理事会1968年第459

号《关于抵制非欧洲经济
110]欧共体理事会第384/96号规则的中译文见‘外国法译评'第1—2期

中国戍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共同体成员国倾销和进口补贴的规则》。该规则经理事会1979年第3017号规则,
1982年第1580号规则、1984年第2176号规则、1988年第2423号规则、1994年
第3283号规则等进行多次修订。现在最新规定是欧共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
日通过的《欧盟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
则》,这个规则与1994年第3283号规则相比较仅是做了非常小的修改。
在国际法渊源上,欧盟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事实成员国,GATT构成欧盟法律体
系的组成部分,期效力不仅优于欧盟成员国法,而且也在欧盟第二级法律之上“”。
1994年12月22日,欧盟理事会代表欧盟通过了一项决定,正式表明以欧盟身份
缔结了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一系列贸易协定。欧盟与其成员国并列成为
WT0的创始成员。因此Hrl"0《反倾销协议》也构成欧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1 3.3欧盟其它贸易保护措施法
在贸易保护领域,欧盟的立法不断完善,除了制定反倾销条例,还制定了欧
盟保障措施条例、反补贴条例和贸易壁垒条例。贸易壁垒条例是欧盟贸易保护法
中旨在主要保护欧盟在第三国的贸易利益的首要法律手段,是进攻性的贸易保护
手段;而此外的三种贸易保护措施立法是为了保护欧盟的内部市场,时繁育性的
贸易措施。欧盟通过这些互为补充的工具,防御与进攻、积极与消极、实体与程
序,以维护欧盟市场对外对内不利影响。伴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发展,欧盟事
实贸易保护措施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欧盟贸易保护法律措施在欧盟整个共同商
业政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比较欧盟其他的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措
施是欧盟适用最频繁的贸易保护工具。
1.3.4欧盟反倾销法实施机构
欧盟的反倾销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咨询委员会、欧盟
议会、欧洲法院,以及欧盟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其中,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反倾销
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决定立案、调查、中止或终止案件、征收临时反倾销
税、接受价格承诺和向欧盟理事会提出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欧盟理事会负责制
定有关法令和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决。欧盟咨询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对欧
盟委员会提出的有关事宜接受咨询。欧洲议会有权认为违反欧盟条约的欧盟委员
[Iq Ca"21--24/72眦FrIljtcomp咧1972)EcRl219;JointedCases290&291/$I,ECR(1953),847

第1章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
会和欧盟理事会的行为,向欧洲法院提起诉

讼。在一定条件下,相关利害关系方
可以要求欧洲法院取消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第2章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原因
2.1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动向与特点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对外
贸易迅猛发展。同时,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案
件亦逐渐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糖精钠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
起“”到2001年一季度,我国产品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量达到426起。世
贸组织的资料显示,在1987—1997年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排在世界
首位,占全世界的11.25%,高出第二名美国近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
数量也排在世界第一,占全世界的15.3%,比第二名美国高出6.3个百分点;遭受反
倾销案件最终裁定的比率同样位居世界第一,高达63.97%“”,毫无疑问,我国出
口产品己成为外国反倾销的重点对象,将我国称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亦毫
不为过。这不能不引起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口企业及国际经济法学界的
高度重视。对我国出口产品被外国反倾销的案件进行深入和系统的分析研究,无
疑有利于我们有的放矢,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外国对华反倾销具有以下几
个特点:
(1)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逐年增多,反倾销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
势。
20世纪70年代只有欧盟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数量为2起,80年代上升为26
起,1990年至2003年这个数字升为70起,并且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的2003年对
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所占的比率达到了欧盟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的42.8%。通
过表2.1(见下页)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这种增长。
【1习王磊‘更深层次的贸易保护——敢盟对华产品反倾销20年',‘国际贸易'2000年第1l期
[131张力‘论反倾销与中国贸易',‘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报)1997年第2期

第2章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原因
袭2.1欧盟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统计(197卜2003年)
Tab 2,1 QIIantity statistics O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tO china’s imports
of EU(1979-2003)
欧盟对中欧盟发起敢盟对中国的欧盟对中国欧盟发起欧盟对中国
国进口产的反倾销进日产品发起进口产品发的反倾销的进口产品
品发起的案件总数的反颊销案件起的反烦镑案件总数发起的反倾
年份反倾销案占其发起的反年份案件数量销案件占其
件数量倾销案件总教发起的反倾
的百分比销案件总数
的百分比
1979 2 1992 8 39 20.5
1980 l 25 4.0 1993 4 21 19.0


1981 2 48 4.2 1994 5 43 11.6
1982 4 58 6.9 1995 5 33 15.2
1983 2 38 5.3 1996 6 25 24,0
1984 2 49 4.1 1997 5 45 11.1
1985 1 36 2.8 1998 1 29 3.4
1986 2 24 8.3 1999 12 86 14.0
1987 0 9 O.0 2000 6 31 19.4
1988 7 40 17.5 2001 l 27 3.7
1989 5 27 18.5 2002 4 20 20.0
1990 6 43 13.9 2003 3 7 42.8
1991 4 20 20.O 总计98 828 11.8
Tab.2.1 Statistical data source:annual report on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ies
EU ComMission delivering tO European Parliament
(2)对我国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种类范围日益扩大,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
提高
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有46类,涉及鞋、布、帽、
轴承、磷酸、相册、电焊条、自行车链、罐头、机械闹钟等,基本上都是劳动密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集型产品。到了90年代,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出口产品,不仅面更广、种类更
多,还包括一部分我国高科技产品,总计约有4500种之多,涉及电风扇、锰氟石、
聚乙烯醉、硅铁、硅锰合金、铜缆、金属镁、棉坯布、自行车、服装、浮法玻璃、

机床、钢板、塑料餐具、草甘麟、公文箱、彩电、电脑、软件、微波炉、照相机
等。在所有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中,五矿化工产品属于重灾区,二十年来国
外反倾销案中有近I/3发生在五矿化工产品类。例如,1年国外投诉我国39种产
品进行倾销,其中五矿化工产品类就达17起, 其中就包括欧盟黄磷非合金中厚
钢板、焦碳案““。
(3)反倾销案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反倾销税率越来越高
20世纪80年代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金额一般在几十万美元左
右,涉及几百万美元的已算大案,达到1千万美元以上的就属特大案件。进入90
年代以来,涉及金额百万美元的己是小案,千万美元的也属普通案件。据统计,

90年代1千万美元以上的案件有38起,其中欧盟15起,涉及金额在1亿美元以
上的达12起,如旅行箱包案涉及6亿美元,棉坯布案4亿美元,自行车案4亿美
元,钢板案3亿美元,蘑菇罐头案与焦炭案各l亿美元等。1995年2月22日,欧
盟诉我国鞋业反倾销案正式立案,调查涉及三个税则号的我国出口鞋类,涉及出
口企业一千余家,出口额近5亿美元,成为我国外贸史上被诉及倾销的第一大案“”。
2.2欧盟对华反倾销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
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大规模反倾销,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巨大,并且
是多方面的。
(1)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被迫接受价格限定,出口市场趋于
萎缩
一旦反倾销指控成立,被投诉产品将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出口市场趋于萎
缩。仅外国对我国出口旅

行包反倾销指控成立这一项,就使我国失去6亿美元的
国际市场【16】。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反倾销案件给我国已经造成了直接经济损
114】周世俭:‘国外反倾销对中国扩大出口的威胁及反倾销案应诉的经验教训与对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2
年反倾销法律业务讲座材料汇编。第卜18页.
嗍张力‘论反倾销与中国贸易》,‘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报》1997年第2期
n棚宋和平、黄文俊:‘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中国监察出版社2001年.

第2章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原因
失达100亿美元。仅以欧共体市场为例,20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损失就在30亿
美元以上即使以价格限定的方式结案,出口市场也受到重大影响。
从短期的负效应看,外国对华反倾销限制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减少了我
国外贸市场的占有率;从长期的负面影响看,外国对我国反倾销使我国外汇收入减
少,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并进一步影响我国制造业及相关行业的发
展。依国际反倾销规则,反倾销税一征就是5年,有些被课征反倾销税的产品,
在我国加入WTO后的今天,仍然难以获得关税减让的好处。此外,一种出口产品
如被认定构成倾销,还可能影响到以该种产品为原材料或零件的产业或消费的广
大下游产业,从而对我国产品出口构成更大威胁。
(2)我国出口产品非正常回流,冲击国内市场.
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国外市场难以销售,被迫返销国
内,从而冲击我国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及其替代产品,影响国内经济正常发展。
这些以外国市场和消费者为目标的“出口产品”中,大多是利用先进的设备和技
术在严格的管理下生产的,无论是质量、款式还是外观,包装等方面均明显优于
国内的同类产品。当这些返销产品转而改为由国内市场消化时,国内同类产品显
然就无法与其竞争。如此一来,国内同类产业的整体架构就会受到冲击,经过长
期艰苦努力刚刚有所改观的国内产业结构和价格体系也面临巨大的威胁。
(3)影响中国外商投资环境
多方利用外资,开办三资企业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策略,截至2001年
3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69654家,合同利用外资金额69”.1l亿美元,
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566.02亿美元。经过多年的发展,三资企业作为我国出口产
品的一支生力军,其出口额己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40%左右。近几年外国对我国
反倾销涉案产品科技含量增加,诸如小屏幕彩电、VAS录像带、一次性打火机、
软盘、自行车、电风扇等许多被控产品,基本上都来自三资企业。在欧盟对华反
倾销的剧烈

冲击下,我国三资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部分三资企
业甚至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从而使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信心受挫,严重恶化了
我国投资环境,其影响可谓深远而持久。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2.3我国出口产品屡遭欧盟反倾销的原因探析
2.3.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欧盟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
(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
世界经济史表明,每当世界经济陷入不景气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就要盛行。
通常,反倾销案变化比世界经济趋势滞后一年。也就是说,全球反倾销案增减是
受上年世界经济状况影响的,或者说世界经济状况是国际反倾销的超前指标。随
着我国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全球通货紧缩,国外对我国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进一步增加,欧共体也不例外。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欧贸易额已呈十几倍地
增长,2003年超过了1000亿美元,并且欧中贸易之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巨大的
贸易逆差。欧洲的经济事务官员在2004年召开的第五届亚欧经济部长会议上接受
中国记者采访时,也坦言“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产品大量涌入欧洲,涉
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增多也在意料之中”,“欧洲国家需要中国产品,中国韵
产品成本较低,在欧洲市场具有较明显的价格优势,的确给欧洲企业带来不少压
力”。随着关税额普遍降低反倾销因为其使用方便、任意性、不易遭到报复性等特
点而越来越成为各国用来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欧盟也不例外。
(2)欧盟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欧盟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
经济国家,适用反倾销规则时区别于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虽然把中国从非市场
经济国家的名单中排除出去,但是以符合其提出的严格的市场经济标准才能适用
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反倾销规则。实践证明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寥寥无
几,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的变化更多的是体现出一种政治姿态。因此,“类比国制
度”、“一国一税制度”仍然是适用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一般规则。用这些办法来衡
量中国的产品是否构成倾销导致了许多我国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构成倾销或本
来之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倾销。目前,俄罗斯已经获得了市场经济
待遇。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中国在许多领域市场经济的程度要远远高于俄罗斯。
2.3.2我国出口产品的自身问题
(1)出口的迅猛增长

第2章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原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口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制
造”在全球市场的占有份

额不断攀升.2l世纪以来,中国出口继续保持高增长,
从2001年的6.8%增长到2005年的36.9%.尤其是,中国对欧盟出口,以平均27.
6%的增长率,从2001年的6.8%高速增长到2005年的36.9%(参见图1)。可以预见,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会与欧盟产品产生更为激烈的竞争,
如果中欧贸易继续增加,客观上会导致欧盟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
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所以只要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和出口欧盟的商品继续保持发
展,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就不会减少。
图2.1 2001--2005年,中国出口增长率,中国对欧盟出口增长率(单位:%)
F培2.1 2001-2005,Chinas export growfll rate/the growth rate for china’s export to EU(unit:
%1
资料来源:http://gcs.mofoom.gov,cn/tongjl.shmf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统计》
(2)出口结构不合理
①出口产品结构
中国在出口产品结构中,制造业出口基本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如杂项制品、
加工层次低的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和简单的机械运输产品占有很大的比重(参见图
2)。有些出口产品即便属于中端或高端产品,但这些产品的核心部件往往依赖进El,
在中国经简单的加工组装再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大规模出口必然会
对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及其就业造成较大冲击,从而成为在发达国家市场上
招致频繁的反倾销指控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图2.22005年,中国出口的工业制品中5大类产品所占的比重(单位:%)
Chart 2.2 2005,Propo撕on offive big produc忸in exporting indusa'ial goods ofChina(unit."%)
资料来源:http://gcs.mofoom.gov.cn/aarficle./Nocategory/200602/20060201484767.html,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统计》
②出口市场结构
中国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从图3可以看出,中国对美国、欧盟、香港地区、
日本和东盟的出口占据了很大比重。2005年,中国对这5大出口市场的出口占出
口总额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由于香港转口贸易的比重很高,尤以转口到美国、
欧盟、日本。2005年与1997年相比,这一比重有所降低,但出口市场高度集中的
状况没有显著改观。这些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比重偏高势必会对当地市场造
成冲击。从而容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例如,1993年中国向欧盟出口不到lOO"吨
金属镁,到了1996年增长到11000吨,这种情况就很难阻止欧盟不采取反倾销措
施.
图2.3 2005年中国前五位出口市场(单位:%)
Chart 2.3 China's top five export markets in 2005(unit:%、
资料来源:http'.//gcs.mofoom.gov.cn/aarficle./Nocategory/200602/200

60201484596.html,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统计》
2.3.3我国企业应诉不利助长外国对我反倾销
从1979年欧共体对华实施反倾销以来,世界范围内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
多达400多起,而中国的企业对反倾销调查往往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这就使得
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据统计,1991年、1995年、1997年

第2章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原因
的应诉率分别是14%、22%、39%,55%,相对比率较低.出口商品被提起反倾销调
查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即使倾销成立也并不一定被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是拒绝
应诉无疑等于默认了倾销的存在,在此情况下,欧盟将运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原
则,采取申诉方提供的证据,极易被判定符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在我国的
出口商品中,确实存在一些自我竞相压价造成的低价倾销现象,但有许多商品具
有竞争力,通过积极应诉完全可以获得胜诉的机会。放弃应诉带来的后果是惨重
的。反倾销的罪名一旦成立,将很可能被征收高额的惩罚性的反倾销税,一般一
征就是5年,有时通过复审还继续维持,很可能就是十几年。这就意味着这种出
口产品完全被排斥出一国市场,其损害将是无法估量的。1988年欧共体对中国和
韩国的彩电同时反倾销,中国没有企业应诉,韩国的三星和LG等公司结成战略联
盟,充分细致地提供了应诉数据,派人住在欧共体总部研究欧共体反倾销法律,
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游说,最终赢德了反倾销官司,在中国彩电厂家被迫退出欧共
体市场时,韩国彩电几乎占领了l/3的欧共体市场,轻而易举的吃掉中国企业原
来占有的市场份额“”。不积极应诉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极大地损害
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恶化了我国企业涉外经营的国际环境,使得进入他国的中国
产品难以避免倾销的嫌疑,同时,也使得某些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变本加厉的对中
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例如近些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巴西大规模
地开始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并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欧盟反倾销的示范效
应逐渐突显出来。实践证明,在反倾销问题上,是否积极应诉其结果是不大一样
的。中国的出口企业应正确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积极的行动起来。
旧‘北京青年报'2000年7月28日,第46版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第3章中国面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
3.1我国如何防止和减少反倾销指控
3.1.1通过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解决“非市场经济国”问题
(1)通过签署国际条约力争解决非市场经济国问题
一般来讲,反倾销当

中,一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地位是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国
内立法的方式予以确立的。依靠单一的应诉企业去对抗业已成规的进口国法律,
去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无疑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面对西方国家给
予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地位,我国政府应担负起主要的责任。中国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积极开展与外国政府的双边或多边外交谈判,力争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条
约使国际社会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取消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歧视
性立法和做法。事实上,面对国外大规模反倾销,我国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应
;。
迟缓,近20年来几乎没有有力举措。在入世的谈判桌上,我国曾对美国做出同意
在反倾销问题上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对待15年的承诺,根据WTO有关群
入世的规定及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同样适用于WTO的成员——欧盟.。应当说,
这一承诺对我国应对外国反倾销问题是非常不利的。令人稍感欣慰的是,经过我
方外交人员的努力,美国亦同时承诺,如果被调查的我国生产企业能够清楚地说
明其所属行业产品的制造、生产、销售等方面,完全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
美国将采用我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这些努力已使美国商务
部在近几起(铅笔、碳化硅、癸二酸)讼案中,取消了歧视性的统一裁决的作法。而
早在1998年,欧盟修改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承认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成就,给
予中国的一些企业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尽管从实践来看,更多的表现出一种
政治姿态,但毕竟朝着务实的方向迈出了前进的一步。以上变化不仅有助于中国
企业应诉意识的增强和应诉难局面的改观,而且有助于我国今后迸一步争取西方
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完全取消歧视和不公平的对待。
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把中国看成“非市场经济国”,是因为他们认为中国是计
划经济、国家控制经济。他们把中国所有企业看成是一家由国家控制的大公司,
所以中国企业提供的价格无用,要找替代国。事实上,20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己

第3章中国面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
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中国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国家。但是,外国
不一定全面了解这些情况,尤其是其负责立法的决策机构不一定认同。所以,加
强我国经济、外贸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让西方国家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变化,
十分必要。尤其是要让西方国家明了中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外贸公司,供货公
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政府对企业经营不予以干预。这对于我国
早日

摘掉“非市场经济”的帽子显然是有所裨益的。
(2)通过国内立法加快企业改制
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规定,在入世后15年内中国仍将被视为非市场
经济国家。因此,在短时间内要使欧盟摘掉中国“非市场经济国”的帽子是不现
实的。为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尴尬局面,我国政府最根本的举措,
是要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通过立法加速国内企业的改制,尽快与市场经济
的标准趋于一致。应该看到,虽然我国的企业改制工作己经取得了一定进展,如
在外企准入、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劳工工资、生产资料
来源、资源流动配置等方面,已基本符合市场经济国的条件,但是,在部分国有
企业,政府对生产资料控制、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工人工资、产品价格、产重决
定权的控制方面,显然与市场经济的条件有一定距离。例如,我国的传统的大中
型国有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无偿使用国家免费划拨的大面积的国有土地,应当承
认,这种做法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因为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使
用费在企业的成本中往往占很大的比例。从一个角度看,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
市场经济国有其不公平的一面;但如换一个角度考察这个问题,我国目前确实还不
是完全的市场经济,有些出口产品的低价位确实与一些非市场经济因素相关联,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我国视为完全的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对进口国是不公
平的。因此,在实质上而不是在形式上完成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
改革,对从根本上解决非市场经济问题十分关键。为了争取企业的单独反倾销税
率,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取消对企业出口控制及许可限制,企业的经营、销售、
出口和定价,均应由企业白行决定,自负其责。这也是我国国内经济改革及与WTO
规则接轨的需要。只要我国确实已经转变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我们完全可以要求
欧盟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倘若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则可诉请WTO

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法律对策研究
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裁决。
3.1.2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手段防止低价倾销
通过第二章的探讨,我们已经认识到,客观上存在的低价倾销现象是受国出
口产品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内部因素之一。那么反低价竞争就应成为解决反倾销问
题的当务之急。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不仅要以
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更要服从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
因此,通过必要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手段,引导企业转变经营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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