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它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整体运行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科学鉴定,为法庭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意见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规范,才能保障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为法庭提供客观、可靠的鉴定结果。
首先,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建立起案件委托、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资格等方面的规范。
在案件委托方面,要求律师或当事人应填写详细案情和鉴定要求,确保鉴定人对案件的全面了解。
鉴定范围应明确界定,确保鉴定人只对自己有专长的范围进行鉴定。
鉴定程序要有具体的规定,包括样品收集、实验、分析和结论的撰写。
鉴定资格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才能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其次,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包括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鉴定人员应通过竞争性招聘或者资格考试选拔产生,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
鉴定人员的管理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对鉴定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鉴定人员的培训应定期进行,不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
再次,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建立起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鉴定机构应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鉴定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案件委托、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等环节。
监督部门应与鉴定机构保持一定的独立性,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应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质量管理等,以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加强与法律的衔接和配套。
司法鉴定工作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因此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应与法律相衔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根据法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证据的鉴定工作。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业务的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司法鉴定业务的规范化、高效化和透明化,从而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业务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司法鉴定任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鉴定助理以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四、业务流程4.1 委托申请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需要填写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的内容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当事人是否接受委托。
4.2 鉴定准备1.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根据委托书上的要求,确定鉴定组成员,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2.鉴定组成员根据鉴定要求,制定鉴定方案,并进行技术准备,包括案件的资料搜集、实验设备准备等。
4.3 鉴定实施1.鉴定组成员按照鉴定方案,进行实验、分析与判断,并记录实验过程和结果。
2.在鉴定过程中,如遇到实验设备故障或其他突发情况,应立即报告鉴定机构,并由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4 鉴定报告1.鉴定结果应以鉴定报告的形式呈现,并经过鉴定组成员的严格审核。
2.鉴定报告应包括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等内容,确保有据可依。
3.鉴定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提交。
4.5 鉴定备案1.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归档并进行备案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可追溯性和便于管理。
2.鉴定备案应包括鉴定报告、实验记录、鉴定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归档。
五、质控措施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鉴定机构应采取质控措施: 1. 定期开展质量检查与评估,对鉴定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鉴定机构应建立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的机制,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3. 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审计、质量改进等环节。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制度意义司法鉴定是法律、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是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旨在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协调相关工作实现司法鉴定公正、准确、高效的目标。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优化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要求1. 民主参与鉴定人员参与鉴定项目的选择,对于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充分尊重鉴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鉴定项目的选择和组织方面,应该听取鉴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应该建立透明、公正、公开的鉴定人员选拔机制,确保选派的鉴定人员的能力、经验、专业素质适合鉴定任务的要求。
2. 组织协调司法鉴定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协调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建立规范的鉴定项目组织制度,能够协调内部鉴定专家和外部专家的工作,建立联合鉴定、多学科协作鉴定等工作机制,形成鉴定团队。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还应该加强与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医院等,确保鉴定工作能够接受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协调信息、材料的共享,互相协作保障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保证质量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保障制度,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公正、中立。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2)加强对鉴定人员的考核和监控,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符合要求,防止违法操作和行为;(3)建立鉴定结论审查机制,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信服力;(4)设立鉴定意见异议处理机制,确保申请人、当事人申诉权利,防止非法鉴定活动产生。
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
司法鉴定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审判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生活中,各鉴定单位在对事物进行鉴定的时候,都会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来进行的。
不管鉴定机构通过什么办法对事物进行鉴定,都需要在管理制度内进行。
否则,违反了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那么,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呢?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它类鉴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备案、名册编制、年度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有关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工作。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裁决,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框架,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司法鉴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建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两个部分构成。
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成立以法律为依据的专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办公室、部门和科室,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经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进行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规范,包括《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对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资质认定、人员管理、鉴定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是从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和谐性、便民性等方面出发,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科学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方法进行,依法依规进行鉴定工作;公正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独立于诉讼各方,不受他人干扰;和谐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与司法机关、律师等其他参与司法程序的主体协调配合;便民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司法鉴定是法院的重要辅段,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高效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二、制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包括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和相关协助人员。
三、鉴定业务的组织管理1. 鉴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择优聘任鉴定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培训和管理。
2. 鉴定业务接收与登记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鉴定业务接收窗口,并配备专门的接待人员。
接待人员应当熟悉鉴定业务的受理要求和程序,并及时向鉴定人员传达相关信息。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鉴定业务登记制度,包括记录鉴定申请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并分配唯一的鉴定编号。
3. 鉴定人员的分配与管理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合理分配鉴定人员。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并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护鉴定业务的保密性和独立性。
4. 鉴定报告的编制和审核鉴定机构应当制定鉴定报告编制规范,并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方法、过程和结论等内容。
对于涉及技术参数的鉴定,应当提供相应的数据和分析结果。
鉴定报告应当经过鉴定人员和专家的审核,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四、鉴定结果的公告和出具1. 鉴定结果的公告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结果的公告制度,及时向当事人和法院公告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的公告应当明确鉴定结论和依据,以及鉴定意见。
2. 鉴定结果的出具鉴定报告应当及时出具,并在报告上标明鉴定编号和出具日期。
鉴定机构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存档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查验性。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前言为了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条任务和指导思想司法鉴定是为了认定与诉讼案件有关的事项,对其可能产生的技术性、专业性或科学性的问题,进行专业鉴定的活动。
在执行鉴定工作时始终保持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第三条鉴定机构管理1.听证制度: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鉴定人员,并对其进行科学、公正、独立和专业性的培训与考核。
2.资格审查:鉴定机构应当在进行鉴定活动前,对鉴定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认真审查。
3.日常管理: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完善鉴定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二章 | 鉴定程序第四条申请鉴定当法院、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书面申请鉴定。
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鉴定时间。
第五条鉴定要求1.鉴定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独立和专业性原则。
2.在鉴定中,鉴定人员必须按照鉴定范围和要求,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3.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过程中,按照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工作,并对鉴定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条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结论,并书面或口头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正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鉴定费用1.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三章 | 质量监督第八条质量监督制度1.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制度,包括对鉴定人员的考核和培训,对鉴定结论的审核和评定以及对质量投诉的处理等环节。
2.鉴定机构的内部监督应当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
第九条质量检查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鉴定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明确规定、科学管理和严格监督,旨在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鉴定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分工。
各级司法机关应建立鉴定委员会,由专家、法官、检察官等成员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应依法设立职务和评价制度,明确鉴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独立、客观和专业。
二、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基础。
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标准化操作规程,规范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
同时,应强化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重要的是,要建立鉴定案件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鉴定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三、严格监督严格监督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鉴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另外,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对公众的举报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答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意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可以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减少鉴定错误和争议,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它还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鉴定的信任,促进社会的法治文明建设。
总之,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保障司法鉴定活动公正、专业、权威的重要制度安排。
明确规定、科学管理和严格监督是其基本原则,旨在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法治的建设。
我们应当始终保持警醒,不断完善和改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推动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科学和规范进行而建立的一套组织体系和程序规定。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它对保障司法公正、权威和效率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鉴定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鉴定程序的规范化等。
鉴定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鉴定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对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进行一定的要求。
在我国,鉴定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一般需要通过考试和评审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还需要对鉴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保证其能够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
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也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鉴定机构作为承担鉴定任务的主要单位,其组织管理和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需要对鉴定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设备条件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并对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察,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化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
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包括对鉴定申请、鉴定过程和鉴定报告的管理进行规定。
鉴定申请的受理和审查、鉴定过程的记录和审查、鉴定报告的编写和审核等环节都需要制定明确的程序和规定,以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对鉴定结果的审查和抗辩程序也需要进行规定,以便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进行申诉和辩护。
总的来说,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权威和效率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鉴定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鉴定程序的规范化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司法公正和权威发挥更大作用。
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制度
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制度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独立和高效进行而设立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和法院规模而异。
这仅供参考,实际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法规和法院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法院内进行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与组织第三条:法院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明确机构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立专业的鉴定部门,聘请合格的鉴定人员,并确保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
第五条: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经过法院认可,并接受定期培训。
第三章鉴定范围和程序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
第七条: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也可根据案情需要主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第八条:司法鉴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鉴定过程、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鉴定报告和结果第九条:鉴定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客观,明确鉴定事项、鉴定方法、鉴定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报告,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解释。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结果为法院的参考意见,法院有权综合考虑其他证据,作出独立的裁决。
第五章质量监控与改进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对鉴定报告和鉴定过程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接受监督和评估,对差错和纠纷及时进行处理,不断改进工作流程。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法院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是指对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的业务进行规
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司法鉴定业务的科学性、公
正性和专业性,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 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
编制、人员聘任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
质和专业背景。
2. 业务范围和流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项目,制定业务受理、审核、审查、鉴定、报告编制和审核等流程,确保
各个环节的顺畅和规范。
3.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评
估和质量审查等措施,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保密管理:制定保密工作规定,保护当事人和鉴定人员的隐私,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5. 绩效评估和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对鉴定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激励和管理人员的表现。
6. 司法监督和纠错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鉴定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对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当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应验主观愿望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鉴定人员,负责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咨询、人力和物力保障等保障机制,为司法鉴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九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人员的终身责任制度,对鉴定人员的行为和鉴定结论承担终身责任。
第三章鉴定依据和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客观、科学、严谨、准确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集和确权鉴定对象,不得随意修改和捏造鉴定依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用被鉴定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过程和方法进行说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准确。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保护鉴定结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披露和利用鉴定结论。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内部自查、外部评估和社会监督等方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或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鉴定人员和鉴定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失误赔偿制度,对因鉴定错误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发展迅速,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司法鉴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经过批准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对与法律案件有关的事实以及技术、科学问题进行的鉴定。
司法鉴定的结果对于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分类和职责司法鉴定可以根据不同的鉴定对象和领域进行分类,常见的有刑事鉴定、民事鉴定、经济鉴定、文物鉴定等。
司法鉴定机构在承担鉴定任务时,需要根据案件的需要,利用科学技术方法开展鉴定工作,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调查和鉴定,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等方面。
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鉴定机构的数量较多、管理不规范、鉴定人员的素质不高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规划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可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推动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2.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和考核,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建立科学的鉴定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和公开。
可以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科学的鉴定程序和评估体系,提高鉴定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效果评估对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需要进行及时的效果评估,了解改革的进展和成效。
医院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司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鉴定机构及人员1. 医院设立司法鉴定中心,负责医院司法鉴定工作。
2. 司法鉴定中心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鉴定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3)熟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三、鉴定程序1. 接受委托(1)鉴定中心接到委托后,应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予以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委托人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
(2)接受委托后,鉴定中心应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协议,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费用、鉴定期限等内容。
2. 鉴定实施(1)鉴定人应按照鉴定协议约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2)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充分了解鉴定事项的相关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3)鉴定人应严格遵守鉴定规范,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3. 鉴定结论(1)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出具鉴定意见书,明确鉴定结论。
(2)鉴定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a. 鉴定人基本信息;b. 鉴定事项;c. 鉴定依据;d. 鉴定过程;e. 鉴定结论;f. 鉴定人签名、日期。
四、鉴定管理1. 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提高鉴定水平。
2. 鉴定中心应定期对鉴定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 鉴定中心应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 鉴定中心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鉴定意见。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和计量的活动。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明确司法鉴定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将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从组织机构、鉴定流程、鉴定质量和鉴定结果的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组织机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鉴定委员会和鉴定部门。
鉴定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和修订鉴定标准、规定鉴定费用、审核和监督鉴定报告等重要事项。
鉴定部门负责受理、分配、执行鉴定任务,具体组织和管理鉴定人员的工作。
鉴定委员会和鉴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和工作考核等规定,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高效、准确和公正进行。
二、鉴定流程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鉴定流程,包括鉴定委托、鉴定凭证、鉴定方法、鉴定报告等的管理。
鉴定委托应当依法进行,明确委托的范围和要求,确保鉴定人员能够按照案件需要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凭证应当清晰明确,确保鉴定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读性。
鉴定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鉴定结果和鉴定过程,注明鉴定人员的姓名、职称和签字,确保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三、鉴定质量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应当重视鉴定质量的管理,包括鉴定人员的选拔和培训、鉴定结果的复核和监督等。
鉴定人员的选拔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定,确保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鉴定人员的培训应当定期进行,更新鉴定技术和理论知识,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鉴定结果的复核和监督应当实行双盲评估、对比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鉴定结果的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鉴定结果的管理,包括鉴定结果的保存、传递和使用等。
司法鉴定适用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适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医院内进行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医院的医疗质量和公共利益,维护医院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进行各类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法医学鉴定、病理学鉴定、临床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等。
第二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司法鉴定工作的责任部门医院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主持医院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具体职责包含: 1. 组织订立医院司法鉴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医务人员的鉴定水平;3. 组织和协调医院内部的司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的及时进行;4. 对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审定,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员的要求和选拔1.司法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背景和资质,具备相关医学鉴定技术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司法鉴定人员的选拔应依照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通过综合考评比拔最合适的人员;3.司法鉴定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水平和鉴定本领的连续提升。
第五条司法鉴定工作的流程和程序司法鉴定工作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接受鉴定委托:接到鉴定委托后,鉴定委员会将指派专业鉴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
2. 鉴定依据和方法:鉴定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选择科学合理的鉴定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3. 鉴定过程和记录:鉴定人员应认真记录鉴定过程和操作,确保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复现性。
4. 鉴定结论和报告:鉴定人员应依据鉴定结果,撰写鉴定结论和认真的鉴定报告。
5. 审核和审定:鉴定报告经过审核和审定后,由鉴定委员会签署,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6.反馈和监督:鉴定结果将及时反馈给委托方,并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掌控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与有效实施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本文档制定了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确保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包括各级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机构以及鉴定中心、鉴定所等鉴定机构。
三、管理原则1.公正、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独立自主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2.管理规范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统一、统筹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1.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鉴定标准和技术要求。
2.鉴定机构: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包括鉴定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鉴定过程的记录和整理,鉴定意见的出具等。
3.鉴定人员: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守鉴定秘密,不参与任何与鉴定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五、业务流程1.受理阶段:司法鉴定工作的受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包括案件登记、鉴定要求的明确等,要确保鉴定机构及时受理并安排鉴定人员。
2.鉴定阶段:鉴定人员应按照相关鉴定方法和标准进行鉴定工作,严密、科学地开展实验和检测,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报告阶段:鉴定人员应当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包括鉴定过程、实验结果和鉴定意见等内容。
鉴定报告必须客观、全面、准确,不得有任何篡改或造假。
4.确认阶段:鉴定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出庭作证,对鉴定结果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1.质量目标:确定鉴定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制定质量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司法鉴定工作,并适用于医院内相关部门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工作是指医院依法进行的涉及司法程序的医学鉴定工作,包含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等。
第四条司法鉴定工作应遵从公正、客观、科学、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并订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二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医院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含但不限于订立司法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监督鉴定质量、处理争议等。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担负主任委员,相关部门重要负责人和鉴定专家构成,委员会成员由医院指定并公示。
第八条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司法鉴定工作的重点事项,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订立改进措施。
第九条医院应聘请有资质的鉴定专家,组建鉴定专家团队,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鉴定专家团队应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学术沟通,及时更新鉴定理论和技术,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归档,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第三章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工作必需依法进行,严格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自身的鉴定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参加权,鉴定前应向委托方、被鉴定方和相关当事人介绍鉴定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必需由相应的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专家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在鉴定报告中注明其个人的资格证明和专业背景。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工作应遵从科学、客观和可验证的原则,不得受到任何非法或不正当因素的影响,鉴定结果必需基于充分的证据和科学的分析。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范文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范文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导言: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以科学、公正、独立的立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案件事实、证据、技术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鉴定,提供独立的、专门的科学技术咨询和鉴定意见的一项法律活动。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是保证司法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供了制度保证。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与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组成,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关或组织。
其设立与管理制度的建立,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 设立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属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明确机构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等基本信息,并进行相关登记。
2. 组织架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鉴定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人员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鉴定人员,要求鉴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要经过资格认定和岗位培训后才能进行鉴定工作。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鉴定人员的伦理道德要求和考核制度,保证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4. 质量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鉴定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鉴定设备和仪器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司法鉴定委托与委托接收制度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委托接收过程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其建立与完善的制度包括如下方面:1. 委托程序:委托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并及时告知委托方鉴定的程序和费用等事项。
2. 专业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委托的具体事项,选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司法领域,鉴定业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进行,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意义、目标、内容和实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二、意义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规范和优化鉴定工作流程,提升鉴定质量和效率,还可以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鉴定工作中的腐败和扭曲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目标1. 规范鉴定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2. 提高鉴定质量,减少错误率,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3. 提升鉴定效率,缩短办案周期,满足司法审判和调查需要;4. 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整体鉴定水平。
四、内容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鉴定范围:明确规定鉴定业务的范围和对象;2. 鉴定程序:规范鉴定工作的流程和操作规范;3. 鉴定标准:确定鉴定工作的评估标准和技术规范;4. 鉴定管理:建立鉴定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标准;5. 质量控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评估机制;6. 数据保护:保障鉴定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7.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和追责制度。
五、实施1. 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领导重视;2. 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3. 进行全员培训和宣传,确保所有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管理制度;4. 分阶段、分项逐步实施,定期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结语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升鉴定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强化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才能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是对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的一些探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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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
司法鉴定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审判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生活中,各鉴定单位在对事物进行鉴定的时候,都会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来进行的。
不管鉴定机构通过什么办法对事物进行鉴定,都需要在管理制度内进行。
否则,违反了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那么,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呢?司法鉴定方法的管理制度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它类鉴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备案、名册编制、年度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有关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执业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责任制度】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八条【相关义务】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九条【审核登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其所设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监督管理由侦查机关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登记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范的名称和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二)明确的业务范围;(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金;(四)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五)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工作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财务、公示、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义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执业登记】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执业条件】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七条【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有效期限】《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注销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登记:(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业六个月以上的;(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登记:(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执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权利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查阅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的司法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司法鉴定无关的问题;(六)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二)对司法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四条【鉴定委托】司法机关、有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委托编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编入名册的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事项超出编入名册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专业机构鉴定。
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实施鉴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鉴定委托】司法鉴定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委托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受理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定程序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对不予受理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二十七条【时限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司法鉴定时限。
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依法做出终止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条【鉴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一)机构和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主体资格;(二)超出司法鉴定登记业务范围鉴定;(三)违反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四)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五)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六)司法鉴定人未签名,或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
因前款第六项原因无效的司法鉴定文书,可要求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制作。
四、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未经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出虚假司法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