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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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8.2.2 当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10,6.2.7 b)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6.3.1.2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分钟,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建规:11.1.3 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中第198页中有明确规定:1、一般平面疏散区域,竖向疏散区域,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及地下疏散区域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 30min;2、航空疏散场所,避难疏散区域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 60min;3、消防工作区域,如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水泵房等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18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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