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18页文档资料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船员在航行途中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船主同意了,但后来船主反悔了。
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承诺是否有对价?船员的开船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承诺的对价?为什么?答:船主的新承诺没有对价。
船员的开船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承诺的对价。
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
在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增加工资,船员没有提供新的对价。
而船员的开船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在12月1日之前交付100台机床,总价值为美元。
7月1日,卖方来信称:“由于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美元,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
”但买方反对,坚持要求卖方按照合同价格交货。
买方曾于7月1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
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美元。
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
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美元,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元的额外支出。
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000美元。
理由是根据《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在本题中,卖方在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违约。
但买方当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违反了减轻损失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5000美元),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元)。
因此,这些损失(5000+3000=8000美元)可以从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为美元。
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了1500美元的烘干费。
但货物经过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物价值应为美元,但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美元。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有权。
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
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
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2.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线触礁并引起火灾。
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了一切险。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现问:(1)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2)大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代位求偿权)?(1)具有灭火的义务。
《国际商法》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考试试题(案例分析)
班级单位____________ 姓名成绩_____________
1.A、B、C三人分别出资50万创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于资金不足,又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借了100万元。
经营三年后该合伙企业破产,经过资产评估,该企业的剩余资产只有70万元,这时,出资者A家里的资产有26万,而B只有3万、C也只有7万。
银行在获得该企业的70万元剩余资产后,要求A、B、C三人用其各自家里的资产来抵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担遭到了A、B、C三人的拒绝,最后银行只有向法院起诉。
请你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并说明理由。
2.某商人甲在给乙发的一封要约中说:“我有丰田牌轿车50辆--------(各项交易条件)-------,如你方需要,请电汇55万美元到我方帐户上,我方收到汇款后的15日内交货”。
商人乙在该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回电说:“我方完全接受你方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已将55万美元汇交你方开户银行,该货款在你方交货前代为保管”。
商人甲对此未与答复,并将轿车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了另一客户。
商人乙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商人甲履行合同。
问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的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的主要条件;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甲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回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思考: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答:这要分为两种情况;一、该公司向美、英的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是“投邮主义”;二、向德国法国公司的承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原告和被告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2原因是: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由要求加付10%款项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故不能撤销;★根据德国法规定,受要约人以信函等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采用 C ;A.投邮主义B.了解主义C.到达主义D.通知主义★依照英国法,一方违约,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是指违反了 A A.条件条款 B.担保条款C.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D.条件条款或担保条款★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CA.英国B.美国C.德国D.法国★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B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DA.普通商业广告B.商品目录C.商品价目表D.一项详细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合同债权人A某下落不明,合同债务人B某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若B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意外损毁、灭失、该损失由 AA.A某承担 B.B某承担C.A某和B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被告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甲港,被告没有按原定航道走,而是绕了个弯,先去了乙港,再驰往甲港,航期延误10天,白糖价格猛跌,原告损失4000英镑;问: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1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因如下:第一,被告绕道延期构成违约,违约造成损失4000英镑;第二,损失4000英镑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商品价格波动损失是国际市场上的通常现象;★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初级产品20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英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答:1加方公司不违约2加方公司与英方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英方的承诺提出了两个条件,即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这两项是对加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英方的承诺事实上构成了反要约;★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麻制品一批,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月后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问: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答:1我公司不违约2合同不成立;因为第一,西欧厂商5月10日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故5月8日我方发价因被拒绝而失效;第二,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发价,对此,我方公司未予以承诺,故合同不成立;★200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C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问: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的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该公司的这则广告是否构成要约答:是的;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的技术问题即构成承诺,这样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世界各国的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答:还没有;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的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乙公司寄回订单的行为则构成要约而不是承诺;只有当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订单后,双方的合同关系才能成立;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提示: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 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 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1乙单位是否违约2为什么答题要点:1乙单位不违约;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中方甲公司向英方乙公司发价,出售丝织品一批,若接受请5月底以前回复。
5月10日英方发电称,你方要价太高,请降低价格。
半个月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
5月25日英方发电称,你方报价已接受。
中方未再理睬,并将货物卖给法国公司。
那么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中方没有违约)2、中方甲公司与英方乙公司洽谈购买货物400吨,英方发电称,确认你方货物400吨,7月在伦敦交货,货款60万美元,中方立即回电,完全同意,已汇款60万美元,7月在阿伯丁交货。
英方未再回电并将货物卖给法国公司。
那么英方是否违约?为什么?(英方未违约,因为中方回电改变了交货地点,已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相当于一个新的要约,英方没有再回复,所以合同未签订,不构成违约。
)——这答案仅作参考,只能表示大概意思,答案语言宜重新组织,以便更专业更完整。
总结出答案的同学请分享!3、中方甲公司与阿根廷乙公司签订小麦进出口合同,约定进口阿根廷小麦2500吨,4000美元每吨,2009年10月1日前交货,FOB方式,并规定若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解除,订立日期2008年8月1日,到了2008年9月8日,阿根廷政府实行小麦出口管制,规定出口价应不低于5000美元每吨,那么中方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中方不可以解除合同。
虽然阿根廷实行政府管制,属于不可抗力,但这个不可抗力还没有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所以中方还不能解除合同。
)4、中方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签订机器进口合同,约定若日后发生纠纷仲裁解决。
事后双方果然发生分歧,中方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方也进行了应诉。
但到开庭审理时,日方突然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审理。
那么法院是否可审理本案,为什么?(法院有权审理本案。
虽然仲裁具有排他性,仲裁协议有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争议发生后中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方也应诉了,说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放弃仲裁协议,因此仲裁协议已不复存在,所以法院是有权审理本案的。
新编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tmp
《新编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公司——“撩开公司面纱制度"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
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
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
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
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法人的概念2、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
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
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
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业执照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答:“法人”应为“法人代表”,法人:李小东“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注册资本:1000万元机构,即公司或企业。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法人的概念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3、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DOC)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DOC)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一)案例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
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接到的5月10日的电传是什么?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轻微不符.根据英国法和美国法、公约、中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美元,货到后付款。
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
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试问:1、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按CISG和中国法分析)2、假如双方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后来没签订。
乙农贸公司发货后,甲国公司接受货物,后来甲公司没有付款,乙提起诉讼,甲辩称合同未成立,你认为呢?(请按中国法分析)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信件,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
5月2日,纺织厂收到信件。
5月8日,纺织厂发回信件,提出每米价格120元。
5月12日商场收到信件后,回信:同意,请按时送货。
信件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
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发出信件后欲撤回,可以吗?理由?5.假设5月15日信件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2010年司法考试第87题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 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 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 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其影响及时通知甲 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 赔偿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免责的条件是: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 争、禁运、风暴、洪水等。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的。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关于免责的通知,根据公 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 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 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 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关于免责的后果,根据公约第79条第(5)款 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本题中,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 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 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故C选项错误。虽然乙公司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故A选项正确。因为乙 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 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 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 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文档资料
五、查阅相关资料,比较仲裁和诉讼的异同,说明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争议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 有效?B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法院受理此案是否合法? 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 仲裁和诉讼的相同点: •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
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 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 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两
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 •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
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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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和诉讼的法权的体现;仲裁则
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 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 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的争议。 •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 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 议才能受理。 •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 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 辖。 •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 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 反要约就是根据对方的要约,改动的主要条款,向对方发 出,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之前的要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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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 2月1日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的B公司发函属于要约邀请,虽
然合同的内容都已明确,但是发函方提到具体事宜以其最 终确定为准,可以看出他是希望对方向其发出要约,应该 是一个要约邀请。 2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希望外包装采用木箱包装,只 是对包装的修改,没有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是一个 要约。 2月18日A公司要求提价,对价格进行了修改,是对实质性 的内容进行修改,所以A公司发出的是新的要约,是一个 反要约。 3月8日B公司同意中方条件,就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3月6日,A公司要求B公司加价,是撤销要约。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有权。
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
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
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2.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线触礁并引起火灾。
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了一切险。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现问:(1)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2)大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代位求偿权)?(1)具有灭火的义务。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doc资料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
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
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
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
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
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
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
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
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
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
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
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
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
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
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答:(1)不成立。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
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
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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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 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与此同时, 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 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 公司承担。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 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 利息损失。
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A与B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2]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
2019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 (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 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 KONG, 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19年4月交 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A 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 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 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过传真和电话要 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同时 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 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 货可交。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 行的
B公司在答辩中表示: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已 一方。理由是:一是因为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 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二是 因为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不开立信用证 并取消了其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 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B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
问: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四、案例
2019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 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 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 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 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 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产能力低, 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 宣告撤销。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 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 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 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和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末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 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 备。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 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试问:根据公约,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 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买A公司(买方)已开出了两 批货物的信用证,未开立的只是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而 该批货物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开出,原因是卖方B公司一 直没有交货。A公司在有B公司称不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就 不交货这一确定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即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B公司一方面称如果按交 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交货,其损失太大,并因此要求A 公司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同时在答辩中又声称货已备好, 只是由于A公司没有开证并取消了双方之间的另一份买卖 合同才没有交货,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因此,B公司未交 付5万公斤羊毛,其责任在B公司一方。B公司应赔偿A公司 的损失,即合同的价格与约定交货期(即第二年4月、5月、 6月)内的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并加以合理的利息 损失。
[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德国建筑商A于2019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 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 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 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 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 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 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 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再此种情况下, 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 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 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 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人B争 辩它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 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 来电称:“x x x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 月甲国xxx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19年6 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 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x x x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甲国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 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 又于2019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 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 并将货物转卖他人。
关于该案,依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 规定,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4]货物风险转移问题
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定了从B公司进口 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 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 合同受海牙规则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承运人的“玛丽号”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 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船舶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 因遭遇暴风雨使部分白糖被雨水淋湿,白糖受损。B公 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 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