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18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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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四、案例
2019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 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 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万里鞋业公司 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2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 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 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产能力低, 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 宣告撤销。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 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出700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 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撤销 合同。希望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和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末予答复。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 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 备。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 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 提请仲裁。试问:根据公约,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 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 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与此同时, 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 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 CIF HONG 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 公司承担。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 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 利息损失。
B公司在答辩中表示: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已 一方。理由是:一是因为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 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二是 因为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不开立信用证 并取消了其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 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B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
关于该案,依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 规定,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4]货物风险转移问题
甲国和乙国都ຫໍສະໝຸດ Baidu《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定了从B公司进口 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 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 合同受海牙规则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承运人的“玛丽号”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 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船舶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 因遭遇暴风雨使部分白糖被雨水淋湿,白糖受损。B公 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 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以下问题:
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A与B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2]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
2019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 (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向 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 KONG, 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19年4月交 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A 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 毛的信用证。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 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此间A公司曾多此通过传真和电话要 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同时 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 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 CIF HONG KONG,否则就无 货可交。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 行的
[案例3]要约的修改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 来电称:“x x x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 月甲国xxx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19年6 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 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x x x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甲国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 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 又于2019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 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 并将货物转卖他人。
[案例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德国建筑商A于2019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 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 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 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 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 上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 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 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再此种情况下, 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 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 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 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美国生产商人B争 辩它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 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买A公司(买方)已开出了两 批货物的信用证,未开立的只是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而 该批货物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开出,原因是卖方B公司一 直没有交货。A公司在有B公司称不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就 不交货这一确定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即不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B公司一方面称如果按交 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交货,其损失太大,并因此要求A 公司变更合同的价格条件,同时在答辩中又声称货已备好, 只是由于A公司没有开证并取消了双方之间的另一份买卖 合同才没有交货,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因此,B公司未交 付5万公斤羊毛,其责任在B公司一方。B公司应赔偿A公司 的损失,即合同的价格与约定交货期(即第二年4月、5月、 6月)内的国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并加以合理的利息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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