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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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13】22号)
涉及企业的主要有7条内容,进一步明确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 目(主要是货物 贸易、服务贸易等)相关外汇政策。
政策特点
一是提升了企业收付汇的便利性。 二是简化了银行真实性审核的收付汇单据。 三是外汇局加强对区内企业动态的监测分析。
综保区外汇管理政策宣讲要点
现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政 策及其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综保区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 区)现行的外汇政策及其修订出 台的背景和意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是指:海关特殊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 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比境内区外更 加优惠,区内机构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下的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不审 核交易单证,但境内区外企业发生5万美元 以下付汇业务银行需审核合同(协议)或 发票(支付通知书)。
区内企业可办理异地进口付汇业务,但单 笔对外付汇业务所对应的提前购汇和付汇 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 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 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 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 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银行在为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时 ,不在区分区内与境外、境内区外和区内,而 是统一为按照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2013年修订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政 策即现行综合保税区外汇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政策的修订出台是对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改革的补充和完善,保税区 域企业的外汇收支流程大为优化,贸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银行在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外 汇业务时无需审核《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 记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前,必须在外汇局办理名录 登记,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确认书》,并在系统内加特殊标识。
外汇局将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特殊监管区 内企业进行分类管理(A类、B类和C类) 并向银行和企业告知。
易便利化进一步提高。
二、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 1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3】22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有12条,涉及该办法修订出台的 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操作等内容。
制度改革
货物贸易制度改革意义
落实外汇管理“五个转 变”具体体现
为下一步外汇其他领 域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 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 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 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 从“正面清单”转为“负面清单”
为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等外汇领域改革 提供借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简要回顾
实施进口核销改革

在江苏、山东等 7省(市)试点 货物贸易改革

2010年 年初
2010年 12月
2011年 9月
2011年 12月
2012年 8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外汇局确 立“先进 口、后出 口”的路 线图。

在总结进口改革的基 础上,外汇局联合税 务、海关发布改革试 点公告

全国推广货物贸易
为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和提升监管效率奠 定基础
改革后,外汇局以企业主体作为监管对象, 不再将企业具体的经营行为作为监管重点, 而是以企业贸易收支总体风险为抓手,实施 主体分类管理框架下的动态监测,对少数纳 入B类、C类的企业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让大多数A类企业享受政策便利。目前,喀 什辖区外贸企业均为A类。
区内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业务的外汇账户管 理政策有所简化,基本管理思路变化不大。
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 之间的资金收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境内信息申报。
区内比照境内区外的外汇政策,区内与境 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业务应视 同境内交易,允许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相 对于境内区外企业更加优惠。
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工商注销或从区内变更 为区外时,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 或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区内企业应积极配 合外汇局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按照要求 提供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合同和发票等 单证。
外汇局联系电话:2902685 29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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