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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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13】22号)
涉及企业的主要有7条内容,进一步明确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 目(主要是货物 贸易、服务贸易等)相关外汇政策。
政策特点
一是提升了企业收付汇的便利性。 二是简化了银行真实性审核的收付汇单据。 三是外汇局加强对区内企业动态的监测分析。
综保区外汇管理政策宣讲要点
现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政 策及其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综保区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 区)现行的外汇政策及其修订出 台的背景和意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是指:海关特殊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 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比境内区外更 加优惠,区内机构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下的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不审 核交易单证,但境内区外企业发生5万美元 以下付汇业务银行需审核合同(协议)或 发票(支付通知书)。
区内企业可办理异地进口付汇业务,但单 笔对外付汇业务所对应的提前购汇和付汇 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 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 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 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 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银行在为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时 ,不在区分区内与境外、境内区外和区内,而 是统一为按照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2013年修订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政 策即现行综合保税区外汇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政策的修订出台是对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改革的补充和完善,保税区 域企业的外汇收支流程大为优化,贸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银行在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外 汇业务时无需审核《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 记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前,必须在外汇局办理名录 登记,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确认书》,并在系统内加特殊标识。
外汇局将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特殊监管区 内企业进行分类管理(A类、B类和C类) 并向银行和企业告知。
易便利化进一步提高。
二、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 1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3】22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有12条,涉及该办法修订出台的 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操作等内容。
制度改革
货物贸易制度改革意义
落实外汇管理“五个转 变”具体体现
为下一步外汇其他领 域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 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 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 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 从“正面清单”转为“负面清单”
为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等外汇领域改革 提供借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简要回顾
实施进口核销改革
↑
在江苏、山东等 7省(市)试点 货物贸易改革
↑
2010年 年初
2010年 12月
2011年 9月
2011年 12月
2012年 8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外汇局确 立“先进 口、后出 口”的路 线图。
↓
在总结进口改革的基 础上,外汇局联合税 务、海关发布改革试 点公告
↓
全国推广货物贸易
为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和提升监管效率奠 定基础
改革后,外汇局以企业主体作为监管对象, 不再将企业具体的经营行为作为监管重点, 而是以企业贸易收支总体风险为抓手,实施 主体分类管理框架下的动态监测,对少数纳 入B类、C类的企业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让大多数A类企业享受政策便利。目前,喀 什辖区外贸企业均为A类。
区内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业务的外汇账户管 理政策有所简化,基本管理思路变化不大。
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 之间的资金收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境内信息申报。
区内比照境内区外的外汇政策,区内与境 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业务应视 同境内交易,允许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相 对于境内区外企业更加优惠。
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工商注销或从区内变更 为区外时,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 或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区内企业应积极配 合外汇局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按照要求 提供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合同和发票等 单证。
外汇局联系电话:2902685 2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