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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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具有五大主要功能: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

保税加工功能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保税加工功能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政策凹地。

保税物流功能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货物贸易功能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

对入区的货物,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增值加工,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捡、分装、加刷唛码等。

服务贸易功能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口岸功能(虚拟口岸)利用青岛机场和青岛前湾港的国际交通枢纽资源,引进卡车航班、卡车轮船等业务模式,将口岸功能延伸后移到潍坊综合保税区,等同于在潍坊综合保税区设立了“无跑道国际机场(虚拟机场)”和“无水国际码头(虚拟码头)”。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即可办理完原先需到青岛口岸办理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不需再到青岛办理。

保税加工政策◆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

- 1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
【发布日期】1993.06.24
【实施日期】1993.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1993年6月24日)
第一条为促进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办理登记:
1、大连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副本;
2、主管部门批复的组建合同、章程等;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对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买卖,及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应以外币计价通过银行结算。

保税区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货币支付,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外籍职员工资可按规定支付外汇兑换券。

第六条保税区内中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批准,可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及专项用途的外汇兑换券帐户。

外汇兑换券帐户中的外汇兑换券,如需兑成外汇,转入外汇帐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批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全文)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全文)

Efforts may not be equal to success, but the hard work of chasing your dreams will let you find a better self, a silent self who strives to enrich and quiet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

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一、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备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展示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之一。

二、保税港区的概念及功能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

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和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三、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

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可设厂进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可自由流动,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我国综合保税区名录及运作模式一、我国综合保税区名录目前,我国有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陕西西安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江苏盐城综合保税区等18家。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汕头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综保区依法实行特殊贸易和投资优惠政策,执行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推进综保区与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创新制度措施,鼓励综保区与汕头港联动发展。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综保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级管理权限。

管委会行使的具体市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综合保税区与保税港区外汇政策的区别

重庆综合保税区与保税港区外汇政策的区别
配套设施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 业可以根据自身情 况和需求选择合适 的平台开展业务
同时,对于不同类 型的企业和业务需 求来说,两个平台 都有其独特的优势 和功能,值得企业
深入了解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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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综合保税区与保税 港区外汇政策的区别
日期: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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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和功能 1 对比分析 3 案例分析 5
目录
2 外汇政策 4 结论 6 总结
重庆综合保税区与保税港区外汇政策的区别
重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和保税港区都是重庆重要的开放平台,但在外汇政策 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1
第1部分
在保税港区注册:该企业可以享受更加 自由的外汇政策,包括跨境资金流动和 外汇交易等方面。此外,保税港区具备 更加完善的口岸功能和配套设施,有利 于该企业开展海运和国际贸易等业务。 同时,保税港区的金融服务也更加全面 ,包括外汇结算、货币兑换等,为企业 提供更多的选择
案例分析
案例二:汽车制造企业
某汽车制造企业需要在重庆投资建厂,并从国外进口汽车零部件。该企业可以考虑在综保 区或保税港区建立工厂
定义和功能
定义和功能
01.
综保区是中国境内一种特殊经济区域,旨在促进外贸和增加就业。它具备保税加工、保 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主要功能,同时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金融服务等业务
02.
保税港区则是一种海港形态,一般具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综合功能。其主要目标 是拓展口岸功能、完善口岸配套设施、整合港口资源,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外汇政策
保税港区
相比之下,保税港区在外汇政策方面具有以 下特点
高度自由: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拥有更加 自由的外汇政策,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 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交易 金融服务:保税港区内提供全面的金融 服务,包括外汇结算、货币兑换、离岸 金融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

综保区(综合保税区)详细介绍-精品

综保区(综合保税区)详细介绍-精品

基本情况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5.28平方公里,分为东、西两个围网区。 西区为原出口加工区A区,面积1.4平方公里。东区包括原保税物流中心(B型) 0.5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B区1.5平方公里及新开发建设的口岸作业区1.88平方 公里。 苏州综合保税区担负着为苏州工业园服务的任务,其功能定位于:为苏州 制造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口岸物流、国际分拨配送、生产加工、国际贸易 等一体化服务。重点发展商贸、物流业。使苏州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上海港、 浦东空港在内陆地区的重要喂给、疏散港,从而把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建成
自由港
主要功能分析
1、保税仓储与物流
保税仓储物流衍生出的进出口分拨功能是综合保税区的特色功能,向前延伸提供进出口贸 易代理的金融服务,向后延伸提供集装箱堆场服务和运输配送服务。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利 用综合保税区政策的便利积极与商业、金融业、会展业等相关行业合作成为综合保税区内
仓储业拓展增值服务的重要方向。
6、检测、检验和售后服务 综合保税区对区内货物无限期的保税政策使得跨国公司可以把一些零部件长期储 存在综合保税区内,以便随时响应售后服务部门的需求。
7、港口通关功能
与进出口有关的报关、报检等业务部门会相继入驻综合保税区。从目前综合保税区的运作 情况来看,这些部门的办公地方会集中在一个大楼,为企业的进出口提供“一站式”的服 务。
1、建设高效便捷的虚拟口岸,成为内陆地区“大通关”的示范区
2、打造功能完备的物流枢纽,成为区域性的货物集散中心 3、培育繁荣发达的商贸市场,成为华东区重要的采供销平台 4、集聚高层次的商贸物流人才,成为吸纳培养人才的高地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
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7月23日由国务院批复设立,是中国首家空港型 综合保税区,兼有“港”和“区”的双重特性,即在已有国际港口区位优势和已有保税 区政策优势的基础上实现“区港一体、港区联动”。综保区用地分为南北两区,总规 划面积5.944 平方公里:南区为2.726平方公里;北区为3.218平方公里。管委会拟将 综保区分为两大功能区:口岸操作区及保税功能区。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印发)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印发)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领国家级兰州新区发展建设,促进兰州新区丝绸之路经济带向西开放重要战略设想的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兰州新区综保区”)内注册登记的投资建设主体和项目,由兰州新区管委会会同甘肃省和兰州市有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凡国家出台的有关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以及甘肃省、兰州市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兰州新区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兰州新区综保区。

第二章关税及税收政策第四条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第三章企业经营政策第五条进入兰州新区综保区的企业,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允许增加或扩大经营范围。

第六条兰州新区综保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

第四章加工贸易政策第七条为引导甘肃省、兰州市及兰州新区内出口加工企业向兰州新区综保区集中,兰州新区综保区内的企业用地供应可享受“出城入园”企业净地出让的优惠政策,代征用地不再收取征地成本费用。

第八条入驻兰州新区综保区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出口加工类企业,新区产业基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章金融政策第九条经金融业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批准,允许境内外的金融、保险机构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第十条鼓励外汇指定银行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在兰州新区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组建综合服务团队开展外汇业务,扩大业务授权,增设业务品种,更好的满足保税区开发开放新需求。

积极参与兰州新区综保区内重点企业和项目的招商引资外汇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上,向兰州新区综保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帮助企业灵活配置和运用外汇资金,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办理外汇登记并统一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下文是关于最新保税区外汇的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设在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六条有关保税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区外之间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必须以外币计价结算,不得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项下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等非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企业之间以及保税区之间的交易,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上海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之间的经济交易,视同保税区之间的经济交易。

?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区内企业开立、关闭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售汇和外汇收支手续,审核并留存有关凭证和单据备查,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信息等资料。

?第九条区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区内与境内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区内、区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2.19
•【文号】汇复[2010]248号
•【施行日期】2010.1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10]2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你管理部《关于综合保税区企业“区内物流货物”监管方式下付汇相关问题的请示》(京汇〔2010〕29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监管方式代码“5034”项下进出区货物,比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规定的“1234”项下进出区货物,作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迸行管理。

具体售(付)汇条件按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此复。

二O-O年十二月十九日。

综合保税区方案

综合保税区方案

综合保税区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很多国家纷纷建立起了保税区。

保税区是指在国内境内划定的特殊区域,享有一系列特殊政策和制度,以吸引海外投资和国内外企业来此进行加工贸易、物流配送等活动。

在我国,试点建设综合保税区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为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目标综合保税区是指一种集区域发展、贸易便利化、产业升级、自由贸易试验等功能于一体的特殊经济区域。

其目标是引进国内外资源,促进贸易、加工制造、物流配送等活动,提高外贸发展水平,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加国际竞争力。

三、建设综合保税区的必要性建设综合保税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1.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综合保税区以区域为依托,依托国际贸易基础设施,推进贸易便利化,使企业在保税区内能够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贸易服务。

2. 增加外商投资:综合保税区通过引进国内外资源,提供优惠的政策和服务,吸引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将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

3. 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综合保税区通过引进国内外高技术产业和高端制造业,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4. 增加就业机会: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将带来大量的投资和经济活动,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四、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和制度为了更好地吸引投资和促进贸易便利化,综合保税区实行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关税和税收优惠:综合保税区享有关税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进出口商品实行零关税或者减免税收,为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竞争力。

2. 简化办理手续:综合保税区通过简化通关手续和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开展贸易活动。

3. 开放金融业务:综合保税区允许企业在区内开展外汇管理和跨境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的金融支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PDF转换可能丢失图片或格式,建议阅读原文/html/302/s_302432_30.htm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汇综发【】号 国家外汇治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治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治理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现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国家外汇治理局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不再对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核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而只颁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

同时收缴已颁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换证工作应当于年月日前完成。

二、换证期间,原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新颁发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同时使用。

年月日起,不再使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等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实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区内企业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规定做好相应外汇账户治理等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国家外汇治理局各分局、治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和保税监管区域治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做好宣传及换证预备工作,及时为区内企业换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尽快完成相关操作培训。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治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荆琴电话:传真: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保税监管区域外汇治理办法操作规程第一章外汇登记第一条区内企业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批准的合同(独资企业除外)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注册地国家外汇治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1998)97号1998年11月30日)《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们收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些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反映的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经研究,现就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包括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其它境内机构使用的,由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地境内机构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保税仓企业不得购付汇:(一)进口合同;(二)进口付汇核销单;(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五)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购付汇申请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一致。

二、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它境内机构的,由保税仓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

从各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付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一)进口合同;(二)进口付汇核销单;(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五)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六)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沈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沈阳综保区)的管理,保障沈阳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沈阳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综保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沈阳综保区主要开展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业务。

第四条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保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沈阳综保区有关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实施沈阳综保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组织实施沈阳综保区开发建设;(三)按照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沈阳综保区行政审批工作,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四)支持协助海关等监管部门在沈阳综保区推行通关便利措施,创新监管模式;(五)指导沈阳综保区功能开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制造、现代服务等产业发展;(六)协调沈阳综保区周边区、县(市)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沈阳综保区公共事务管理;(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综保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省和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沈阳综保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天津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及优势

天津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及优势

天津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及优势1.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内资经营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及其它与保税区发展相关的业务。

2.鼓励大中型企业跨行业从事多种经营,成为集加工、贸易与商业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从收到企业申报完整材料7日内完成审批及工商登记注册。

4.保税区企业从境外购买自用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从境外运入保税区与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免领许可证。

5.对在区内从事房地产与配套服务及功能设施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经财政补贴后,其实际税赋,享受自批准之日起"免二减二"的优惠。

6.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7.保税区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8.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9.保税区内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如因特殊需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

10.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与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可汇往境外。

11.企业依照《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2.保税区企业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与邀请国外客商来华从事商务活动,均可由管委会予以审批。

13.中外资企业均可在保税区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

经批准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

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14.为了更好地为中西部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保税区对中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将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人员落户以及基础设施服务、经营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

天津综合保税区区位优势天津保税区由海港保税区与空港保税区两部分组成。

1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和涉税政策

1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和涉税政策

1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和涉税政策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海关特殊监管区日益成为各国促进对外贸易、提高区域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并出现了自由贸易区、自由区、出口加工区、自由港等多种各具特点的表现形式。

为了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本网特对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情况及各区域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学习参考。

目前,我国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共有11种,具体为:1保税区;2出口加工区;3保税物流园区;4保税港区;5综合保税区;6出口监管仓库;7进口保税仓库;8保税物流中心(A)型;9保税物流中心(B)型;10珠海跨境工业园区;11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

他们的作用具体如下:一、保税区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

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

临近海港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括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我国在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大连、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福州、青岛、汕头、珠海、海南洋浦等保税区。

保税区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主要功能是出口加工、进口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示;主要适用政策是进口区内自用物资免税,其他进口货物保税。

保税区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进口货物二线管理,出口货物一线管理。

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政策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外贸企业:对保税区外企业运到保税区(不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以及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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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简要回顾
实施进口核销改革

在江苏、山东等 7省(市)试点 货物贸易改革

2010年 年初
2010年 12月
2011年 9月
2011年 12月
2012年 8月

外汇局确 立“先进 口、后出 口”的路 线图。

在总结进口改革的基 础上,外汇局联合税 务、海关发布改革试 点公告

全国推广货物贸易
2013年修订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政 策即现行综合保税区外汇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政策的修订出台是对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改革的补充和完善,保税区 域企业的外汇收支流程大为优化,贸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银行在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外 汇业务时无需审核《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 记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前,必须在外汇局办理名录 登记,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确认书》,并在系统内加特殊标识。
外汇局将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特殊监管区 内企业进行分类管理(A类、B类和C类) 并向银行和企业告知。
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工商注销或从区内变更 为区外时,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 或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区内企业应积极配 合外汇局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按照要求 提供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合同和发票等 单证。
外汇局联系电话:2902685账户管 理政策有所简化,基本管理思路变化不大。
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 之间的资金收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境内信息申报。
区内比照境内区外的外汇政策,区内与境 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业务应视 同境内交易,允许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相 对于境内区外企业更加优惠。
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比境内区外更 加优惠,区内机构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下的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不审 核交易单证,但境内区外企业发生5万美元 以下付汇业务银行需审核合同(协议)或 发票(支付通知书)。
区内企业可办理异地进口付汇业务,但单 笔对外付汇业务所对应的提前购汇和付汇 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综保区外汇管理政策宣讲要点
现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政 策及其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综保区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 区)现行的外汇政策及其修订出 台的背景和意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是指:海关特殊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 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为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和提升监管效率奠 定基础
改革后,外汇局以企业主体作为监管对象, 不再将企业具体的经营行为作为监管重点, 而是以企业贸易收支总体风险为抓手,实施 主体分类管理框架下的动态监测,对少数纳 入B类、C类的企业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让大多数A类企业享受政策便利。目前,喀 什辖区外贸企业均为A类。
易便利化进一步提高。
二、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 1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3】22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有12条,涉及该办法修订出台的 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操作等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13】22号)
涉及企业的主要有7条内容,进一步明确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 目(主要是货物 贸易、服务贸易等)相关外汇政策。
政策特点
一是提升了企业收付汇的便利性。 二是简化了银行真实性审核的收付汇单据。 三是外汇局加强对区内企业动态的监测分析。
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 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 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 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 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银行在为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时 ,不在区分区内与境外、境内区外和区内,而 是统一为按照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制度改革
货物贸易制度改革意义
落实外汇管理“五个转 变”具体体现
为下一步外汇其他领 域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 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 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 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 从“正面清单”转为“负面清单”
为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等外汇领域改革 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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