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工[1994]第41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至1997年9月30日晋升级别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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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1.09•【字号】京国工改[1994]第5号•【施行日期】199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京国工改[1994]第5号1994年1月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l993〕85号文件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对有关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现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增加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数额1.离退休、退职时,有行政职务(含享受待遇)的干部,其增z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数额,见附表一。

2.离退休、退职的专业技术干部,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数额,见附表二。

表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是指1993年9月1日以前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含“待批”、“待授”),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参加了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人员。

3.离退休、退职时无行政职务(未享受待遇)的干部,其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数额,见附表三。

无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离退休、退职的专业技术干部,增加离退休、退职生活费数额,见附表四。

4.事业单位中的退休、退职工人,增加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数额,见附表五。

5.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离退休干部,可以按照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也可以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增加离退休费。

6.根据国发〔1986〕26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市科干局批准,享受原工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高级专家,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
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发[1998]7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8.12.01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京人发〔1998〕76号、
京财行〔1998〕1563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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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席,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2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1月11日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位分类工作的条件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必须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已经批准,其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进行。

二、职位分类工作的基本内容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进行职位设置;第二、制定职位说明书;第三、确定职务;第四、确定级别。

三、职位设置的要求(一)确定职位职责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

从上至下、从部门至内设各机构、直到每一个职位,层层明确其职责。

(二)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

(三)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数、编制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四)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四、职位说明书的项目及说明职位说明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职位名称。

例如:办公厅秘书处信息工作主任科员。

(二)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

由三部分组成(×××-×××-×××)。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京人工[1994]第2号、京财行[1994]8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03.28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1994年3月28日京人工[1994]第2号、京财行[1994]863)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分别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2〕6号)和《关于人民法院干
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2〕7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京人发[1998]76号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京人发[1998]76号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1998年12月1日京人发〔1998〕76号、京财行〔1998〕1563号)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晋升级别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国家机关及经批准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1994年级别变动后至1998年,年度考核连续五年为称职或连续三年为优秀并未晋升过级别的人员,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并兑现相应的级别工资。

年度考核中有一年及其以上不称职的,或未参加考核的,不得晋升级别。

对于因病未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可向后顺延考核时间,待累计五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可晋升级别工资。

关于考核及考核年度的计算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现级别已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的工作人员,不再晋升级别。

但可按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与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增加工资,级别不变。

如晋升职务,可就近纳入新任职务相应的级别工资。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到1998年底前,工作人员如已连续三年考核为称职及以上,并在第四个考核年度的1月1日以后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四、其他有关问题1.1994年尚在试用(见习)期的人员不列入范围。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4]44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10.11
【实施日期】1994.10.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
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4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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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人发[2003]35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人发[2003]35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人发[2003]35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民团体、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截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各类人事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于2002年6月4日首批公布了7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现再次公布第二批6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附件:北京市人事局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北京市人事局二00三年四月八日附件:北京市人事局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68件)┌──┬────────────────────────────┬───────┐│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 1 │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京人学│││业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166号│├──┼────────────────────────────┼───────┤│ 2 │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北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京人发│││意见的通知│[1997]19号│├──┼────────────────────────────┼───────┤│ 3 │关于办理一九九八年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报│[1998]40号│││到入户手续的通知│京人发│├──┼────────────────────────────┼───────┤│ 4 │关于下达199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意见的通知│京人学││││[1990]第2号│├──┼────────────────────────────┼───────┤│ 5 │关于招收一九八七年经国家批准的非统一分配各类高等学校毕业│京人干│││生和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的通知│[1987]第17号│├──┼────────────────────────────┼───────┤│ 6 │关于做好1999年北京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京人发│││的通知│[1999]37号│├──┼────────────────────────────┼───────┤│ 7 │关于做好2000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0]4号│├──┼────────────────────────────┼───────┤│ 8 │关于北京市2000年接收普通高等学校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有关问题│京人发│││的通知│[2000]5号│├──┼────────────────────────────┼───────┤│ 9 │关于做好2000年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京人发│││知│[2000]52号│├──┼────────────────────────────┼───────┤│10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吸收录用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容卫生民警等有关│京人(82)第8号│││问题的通知││├──┼────────────────────────────┼───────┤│11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统一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临时工资│(82)京人第15号│││待遇问题的通知││├──┼────────────────────────────┼───────┤│12 │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增加远郊各县和近郊农村地│(82)京调资字│││区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酬金的通知│第14号│├──┼────────────────────────────┼───────┤│13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社员工”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京调资办字第││││16号(83年) │├──┼────────────────────────────┼───────┤│14 │北京市人事局印《关于招收、分配、调入到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京人(84)第15号│││准单位的干警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15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1966年至1970年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中被留校│[1974]京人工字│││审查学生的转正定级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第30号│├──┼────────────────────────────┼───────┤│16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从外省、市、自治区调京干部工资处理意见的│[1976]京人工│││复函│字第349号│├──┼────────────────────────────┼───────┤│17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修订从外省、市、自治区调京干部工资处理意│[1976]京人工│││见的通知│字第433号│├──┼────────────────────────────┼───────┤│18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1988年政法、税务、工商等系统招收干部有关│京人工│││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9]9号│├──┼────────────────────────────┼───────┤│19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京人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1990]108号│││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款的补充意见││├──┼────────────────────────────┼───────┤│20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招收为工人工资待遇│京人工│││问题的通知│[1992]79号│├──┼────────────────────────────┼───────┤│21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临时工日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工││││[1992]119号│├──┼────────────────────────────┼───────┤│22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职工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重新确定工资│京人工│││的补充意见│[1992]167号│├──┼────────────────────────────┼───────┤│23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厨师等技术工人技│京人工│││术等级考核与补贴的补充通知│[1993]134号│├──┼────────────────────────────┼───────┤│24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京人工││││[1994]53号│├──┼────────────────────────────┼───────┤│25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执行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有关│京人发│││问题的通知│[1997]40号│├──┼────────────────────────────┼───────┤│26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执行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的通知│京人发││││[1999]20号│├──┼────────────────────────────┼───────┤│27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执行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标准的通知│京人发││││[1999]52号│├──┼────────────────────────────┼───────┤│28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京人工│││非正式职工中录用干部和招收固定工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7]第42号│├──┼────────────────────────────┼───────┤│29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京人工[1988] │││人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第3号│├──┼────────────────────────────┼───────┤│30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市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试行百元收入工资含│京人工│││量办法的批复│[1992]181号│├──┼────────────────────────────┼───────┤│31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工作中有关问题│(80)京人工字│││的处理意见│第41号│├──┼────────────────────────────┼───────┤│32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肄业生工资待遇的通知│京人(81)第41号│├──┼────────────────────────────┼───────┤│33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银行办事处招收初中毕业生当干部后定级问题│(75)京人工字│││的复函│第182号│├──┼────────────────────────────┼───────┤│34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芳草地小学工作后定│(75)京人工字│││级问题的复函│第36号│├──┼────────────────────────────┼───────┤│35 │市调资办关于校办工厂工资标准的复函│(78)市调资办││││字第10号│├──┼────────────────────────────┼───────┤│36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的│京调资办字第│││通知│7号(83年)│├──┼────────────────────────────┼───────┤│37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推广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京人工(89)第│││挂钩浮动,在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扩大工资包干试点的通知│32号│├──┼────────────────────────────┼───────┤│38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郊区、县从在现岗位工作的人员中招收为劳动│京人工[1988] │││合同制工人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第48号│├──┼────────────────────────────┼───────┤│39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专│京职改办(88)第│││业技术人员首次受聘后兑现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235号、京人工││││[1988]第43号│├──┼────────────────────────────┼───────┤│40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1986]第││││14号│├──┼────────────────────────────┼───────┤│41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肄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京人工[1986]│││通知│第31号│├──┼────────────────────────────┼───────┤│42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培训、实习期│京人工[1986] │││间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第24号│├──┼────────────────────────────┼───────┤│43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原执行低工资标准│京人工[1987] │││的工人改革后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第6号│├──┼────────────────────────────┼───────┤│44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京职改办[1987]│││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有关职务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127号、京人工││││[1987]第49号│├──┼────────────────────────────┼───────┤│45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复员军人中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74)京人工字│││工资待遇的通知│第157号│├──┼────────────────────────────┼───────┤│46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从外省、市、自治区调京干部工资处理意见问│(76)京人工字│││题的复函│第349号│├──┼────────────────────────────┼───────┤│47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修订“从外省、市、自治区调京干部工资处理│(76)京人工字│││意见”的通知│第433号│├──┼────────────────────────────┼───────┤│48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区、县计量管理所职工工资标│(77)京人工字第│││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06号、市劳资││││字第36号│├──┼────────────────────────────┼───────┤│49 │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一九八一年│(82)市调资字│││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中升两级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2号│├──┼────────────────────────────┼───────┤│50 │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一九七0年、一九七一年招│(82)市调资字│││收的初中毕业生分配在中学或小学附设初中班任教并在一九七七│第23号│││年调资时增加工资七元的这次如何升级的通知││├──┼────────────────────────────┼───────┤│51 │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结束一九八一年医疗卫生单│(82)市调资字│││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第24号│├──┼────────────────────────────┼───────┤│52 │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82)市调资字│││工工资中升两级问题的补充意见│第25号│├──┼────────────────────────────┼───────┤│53 │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通知│(82)市调资字││││第21号│├──┼────────────────────────────┼───────┤│54 │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增加远郊各县和近郊农村地│(82)市调资字│││区中、小学长期代课教师酬金的补充通知│第14号│├──┼────────────────────────────┼───────┤│55 │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卫生技术干部和工人调做行│(82)市调资字│││政管理工作后增加级差问题的补充通知│第15号│├──┼────────────────────────────┼───────┤│56 │北京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调整企事业│(82)市调资字│││所属教育、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工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第16号│││意见》的通知││├──┼────────────────────────────┼───────┤│57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77)市调办字│││意见│第6号│├──┼────────────────────────────┼───────┤│58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77)市调办字│││意见│第11号│├──┼────────────────────────────┼───────┤│59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内部答复│1977年12月23日│││(之一) ││├──┼────────────────────────────┼───────┤│60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的几项决定│市调办字第12号│├──┼────────────────────────────┼───────┤│61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处理│(78)市调办字│││意见│第3号│├──┼────────────────────────────┼───────┤│62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内部答复│(78)市调办字│││(之二) │第7号│├──┼────────────────────────────┼───────┤│63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80)市调资字│││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3号│├──┼────────────────────────────┼───────┤│64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80)市调资字│││意见│第15号│├──┼────────────────────────────┼───────┤│65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计划外临时工是否调整工资问题的通│(80)市调资字│││知│第20号│├──┼────────────────────────────┼───────┤│66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80)市调资字│││的处理意见│第22号│├──┼────────────────────────────┼───────┤│67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80)市调资字│││意见│第49号│├──┼────────────────────────────┼───────┤│68 │北京市调整工资办公室关于职工升级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80)市调资字│││意见│第68号│└──┴────────────────────────────┴───────┘——结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做好哪些管理呢?对于事业单位的退休员工的管理要哪些铭文规定呢?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这两大类人员,均依本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

第三条省和地(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是我省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养老保险方式第五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方式:(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4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103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4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103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4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4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2日京人发[2004]103号)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的要求,现就我市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的数量(一)中办发[2004]20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到2010年,全国共选拔4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4000名。

2004年,人事部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数为72名。

(二)根据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规定,属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工程”人选的,由人事部下达专项指标解决,不占控制指标数。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重点是在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社科(94)人字15号1994年2月19日院属各单位: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我院的职工,参加院内同职务同条件人员套改工资。

二、各单位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后发现有计算套改错误的,写明情况,报人事教育局三处审核后更改。

三、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参照北京市京国工改〔1994〕5号文件执行(文件附后);需再增加的部分在原增加的平均离退休费基础上增加,并填报《中国社会科学院1993年增加离退休费人员名册》(表样略)。

四、工改后各单位职工的7.5元副食补贴已含在未冲销的津贴、补贴中,不能再另增加7.5元(工资单中可以单独列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1994年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39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39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正文:
----------------------------------------------------------------------------------------------------------------------------------------------------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北京市
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4]39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现就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1.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不再办理“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和续聘手续。

今后不再使用“聘用制干部”称谓,逐步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

2.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的人员,继续聘用至聘期结束。

聘期内的人员在办理调动工作手续时(含外地调京),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结束——。

人薪发(1994)5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94)5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94)5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人薪发(1994)5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智联招聘日期: 2004-04-27【法规分类号】 L35401199410【标题】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人事部【颁布日期】 1994/12/22【实施日期】 1994/12/22【内容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文号】人薪发(1994)50号【题注】【正文】按照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工资的总量控制,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京人工[1994]第41号关于机...

京人工[1994]第41号关于机...

京人工[1994]第41号关于机...关于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至1997年9月30日晋升级别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京人工[1994]第41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现对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至1997年9月 30日前晋升级别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凡职务未变,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

二,对于首次确定级别后又晋升了职务,其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人员,不能以晋升后的职务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一《级别确定表》重新确定(晋升)级别。

但按其1993年9月30日所任职务,至1997年9月30日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并已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人员,可晋升一级级别。

例:机关某科长,工改时工作年限为24年,套改正科十一级,1994年5月提升为副处长后,不能以副处长职务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一《级别确定表》重新确级别。

应按国办发[1993]85 号文件中关于“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的规定,确定其级别为副处十一级。

1995年,按其正科职务。

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26 年,可由十一级晋升为十级,即副处十级。

三、对于首次确定级别后改任较低职务的工作人员,如按其19936 9月30日所任职务,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并已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且其现级别仍在新任职务最高级别8。

H7的,可晋升一级级别;如其现级别已在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则不能再晋升级别。

例一:机关人或长,工改时工作年限为H年,套改正科十一级,1994年5月改任副科长后,其级别应为副科十一级。

1996年按其正科职务,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 26年,可由十一级晋升到十级,即副科十级。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北京市⼈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2019-10-13各区、县⼈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事处、财务处,市属各⾼等院校⼈事处、财务处:根据⼈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发〔1997〕9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员增加离退休费和按国发〔1978〕104号⽂件办理退职⼿续的⼈员增加退职⽣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997年6⽉30⽇前已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员(因⼯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7年7⽉1⽇起,按每⼈每⽉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活费。

1997年7⽉1⽇以后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续的⼈员,按照在职⼈员调整⼯资标准的办法执⾏。

⼆、1997年9⽉30⽇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员(因⼯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7年10⽉1⽇起,每⼈每⽉按以下办法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活费:1.离休⼈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对于1993年9⽉30⽇以前办理离休⼿续的⼈员,按1993年⼯资制度改⾰时增加离休费的同类离休⼈员增加离休费。

具体标准:(1)机关⼯作⼈员和事业单位⾏政⼈员正局级:增加离休费40元;副局级:增加离休费35元;正处级:增加离休费30元;副处级及其以下的增加离休费25元。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级:增加离休费45元;副⾼级:增加离休费30元;中级及其以下的增加离休费25元。

2.退休⼈员增加退休费20元。

3.按照国发〔1986〕26号《关于⾼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市科技⼲部局批准,享受原⼯资100%退休⾦的⾼级专家;按照京办发〔1985〕50号《关于转发航空⼯业部、民⽤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员有关问题的请⽰〉的通知》办理退休⼿续,按其基本⼯资额的100%发给退休⾦的⼈员,可按离休⼈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30日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现将《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的及时兑现,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一: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2.04•【文号】人薪发[1995]150号•【施行日期】199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有效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1995年继续暂停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不得变相发放奖金,也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行出台津贴、补贴。

建立和提高津贴、补贴的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无权决定。

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提出如下办法: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京人发[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103号2005年12月16日)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11•【文号】人薪发[1994]45号•【施行日期】199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薪发[1994]45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也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增加数额分别见附表1-4)。

如果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70元。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机关离退休人员须在1983年9月1日前获得职称)的,可按增加离退休费数额较高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四、职务不明确的离退休人员和退休工人增加离退休费的数额,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可在正常增加离休费的基础上,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再按一个档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

六、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的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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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
首次确定级别后至1997年9月30日晋升级别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京人工[1994]第4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 85号)精神,现对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至1997年9月 30日前晋升级别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凡职务未变,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级别,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

二,对于首次确定级别后又晋升了职务,其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人员,不能以晋升后的职务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一《级别确定表》重新确定(晋升)级别。

但按其1993年9月 30日所任职务,至1997年9月30日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并已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人员,可晋升一级级别。

例:机关某科长,工改时工作年限为24年,套改正科十一级,1994年5月提升为副处长后,不能以副处长职务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一《级别确定表》重新确级别。

应按国办发[1993]85 号文件中关于“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升
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的规定,确定其级别为副处十一级。

1995年,按其正科职务。

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 26 年,可由十一级晋升为十级,即副处十级。

三、对于首次确定级别后改任较低职务的工作人员,如按其19936 9月30日所任职务,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并已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且其现级别仍在新任职务最高级别8。

H7的,可晋升一级级别;如其现级别已在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则不能再晋升级别。

例一:机关人或长,工改时工作年限为H年,套改正科十一级,1994年5月改任副科长后,其级别应为副科十一级。

1996年按其正科职务,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 26年,可由十一级晋升到十级,即副科十级。

例二:机关共处长,工改时工作年限为33年,套改正处八级,1994年 6月改任副处长后,其级别应为副处八级。

1996年按共正处职务,虽已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 36年,但其级别已在副处最高级别,故不能再晋升级别。

四、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因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升级别的人员,如不含提前晋升的级别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达到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在提前晋升级别的基础上,晋升级别。

例:机关某科长,工改时工作年限为22年,套改正科十一级,1996年1月1日因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晋升到十级。

1997年其工作年限达到26年,可从十级晋升到九级。

五、符合本规定晋升级别的人员,均从晋升级别之当年l月l日起晋升级别工资。

六、工作人员级别变动后,应填写《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变动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装人本人档案。

七、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至1997年9月30日自行废止。

八、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9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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