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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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运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属营业性的货物运输,原则上都应用书面形式签订运输合同。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输管理规定的合同。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输管理规定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予。

第四条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2、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必须符合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签订运输合同的双主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

运输事同一般应由承托双方直接签订。积极倡导货运服务中心与运输经营者、货主分别签订合同,便于配载,组织合理运输。

第六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分三个层次。

1、抢险、救灾、战备、国家重点工程及政府指定必须保证运输的项目,为指令性运输合同;

;2、大宗、重点及长途货物运输,为指导性运输事同;

3、批量和零星货物为一般运输合同。

第七条凡属指令性运输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运输合同;凡属指导性货物运输合同,在适当时间内签订;零星、批量货物运输,填写货运单的形式纳入合同运输范围。

第八条签订运输合同的分工原则:

根据运输经营活动的特点,签订合同原则上坚持以下分工。

1、大中型运输企业主要承担国家、省及本辖区的指令性运输、指导性运输主长途运输合同;

2、小型运输企业(含成建制的联合体)主要承担本县市的指令性运输、指导性运输及长途运输合同;

3、各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主要承担本部门和本单位货物运输,运力有余也可以与社会上其它单位签订运输合同;

4、个体运输户,主要承担本地的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

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签订运输合同。

第九条签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必须清楚,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分明,格式统一。

第十条运输合同签订后,必须报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以便考核。

第十一条根据运输业的特点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分为三种方式;1、合同书:凡签订年、半年、季、月度运输合同一般应使用合同书的方式;2、合同纸:在签订年、季、月度合同分期分批履行时和批量运输合同的签订,一般应使用合同纸的方式。

3、零星货物运输一律使用货运单的方式。

第十二条运输合同履行中,如一方因故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具书面协议,并报运输管理部门备案。鉴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必须报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书、合同纸由省交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提供全省统一样式(样式附后)、各地印刷。

第三章工商行政合同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指定的经济合同统一管理机关,在运输合同管理中其主要职责:1、仲裁运输合同的纠纷;2、确认无效运输合同;3、查处利用运输合同的违法行为;4、督促检查指导运营部门管好运输合同;s、监督、检查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6、对运输合同实行签证;7、在条件成熟的市地运输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派设立运输合同仲裁机构,负责运输合同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章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合同的职责

第十七条运输管理部门作为运输合同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运输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国家的经济法规,认真执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督促、协调、审查运输合同的签订;3、对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的资格审查;4、对运输合同实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进行监督检查;5、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第十八条接受工商部门指派在运营部门设立运输合同仲裁庭,不断完善运输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章运输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国家经济合同法和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2、建立、健全内部合同管理机构,尤其大中型运输企业要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3、设聘法律顾问、协助合同管理人员管好合同;4、建立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5、与运管部门和工商部门配合管好合同,并接受运营和工商部门对合同的监督检查;6、发生运输合同纠纷时,要及时申请运营部门和工商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

第六章运输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条运输合同是经济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运输合同进行监督检查,运输管理部门应把运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作为一项工作目标认真考核,并作为企业评先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运输合同的管理,市地一级运管部门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1一2名;县(市)运营部门配一名专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运输企业设专职合同管理人员1一2名;小型运输企业设兼职合同管理管员1一2名。

第二十三条各级运营部门合同管理要建立起如下制度:1、合同签订的审核制度;2、合同纠纷的调解制度;3、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4、合同统计报表制度;5、合同建档保管制度;第二十四条市地运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地属以上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县市运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市所属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

第二十五条运输合同的签证本着自愿的原则。但属下列范围者必须进行鉴证:1、属于国家专卖的物资运输合同;2、货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运输合同;3、承包运输合同,运费在5万元以上者;4、危险品运输合同。

第二十六条对于利用运输合同倒买倒卖,转包渔利、行贿受贿、走私贩私、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制裁,情节严重的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经济合同法》和《公路货物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办事,对于失职、渎取或违法行为,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要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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