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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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辽环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指依法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单位:列入当年最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由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水污染防治法测验题(含答案)

水污染防治法测验题(含答案)

D、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8、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B〕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A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D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A 1000元以下B 2000元以下C 5000元以下D 10000元以下A 7天内B 15天内C 1个月内D 1个月后11、A 150总吨,400总吨B 200总吨,400总吨C 150总吨,350总吨D 200总吨,350总吨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 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A 1天内B 2天内C 5天内D 一周内14、A、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将各种车间废水直接排进水体。

B、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C、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D、15、A、一倍以上两倍以下B、两倍以上C、三倍以下D、一倍以上三倍以下16、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二倍以上五倍以下C、三倍以上D、三倍以下17、同一水域兼具多类功能类别的,依〔A〕功能类别划分。

A、最高B、最低C、主要D、平均18、对于超标排污费的法律性质,应当解释为一种〔D〕A、民事合法行为B、民事合同C、行政管理费用D 、行政处分措施19、〔D〕防治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A 江河污染B湖泊污染C运河污染D海洋污染20、船舶进行以下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平安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B〕A、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无需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B、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C、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D、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二、多项选择题:1、建设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怎样处理?〔BD〕C、处十万元的罚款D、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A、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B、交通、渔业主管部门C、环保部门D、卫生部门3、A、省、自治区B、直辖市人民政府C、D、4、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BC〕A 我国水污染形势已经得到有效控制B 世界上最早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是英国在1833年制定的?水质污染控制法?C我国湖泊污染主要是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重D我国饮用水源地根本没有遭受污染5、以下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有〔ABCD〕A设置排污口B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工程C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D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6、对于〔ABDE 〕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A 缴纳排污费B 缴纳超标排污费C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D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E 被处以警告的单位7、B、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C、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200万3.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100万4.偷排废气:最高罚100万5.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罚20万6.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7.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100万8.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最高罚100万9.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最高罚20万10.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罚20万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款200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违反环保罚款标准是多少

违反环保罚款标准是多少

The easiest to make mistakes are those who act only according to their own idea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违反环保罚款标准是多少导读:违反环保法规的罚款标准不是固定的,必须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分析。

比如阻碍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正常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罚款标准是2万元以上到20万元以下,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就排放污染物的,罚款标准是10万元以上到100万元以下。

一、违反环保罚款标准是多少?违反环保法规的罚款标准要根据违法行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河府办[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0〕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河源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废水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和监测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数据采集传输的仪器、仪表等,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全市污染源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全市监控设备安装计划,并负责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核实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全市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全市在线监控设备联网监控的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安装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303项)目录一、水污染防治类 (1)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3)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7)四、噪声污染防治类 (16)五、辐射污染防治类 (16)六、海洋污染防治类 (22)七、建设项目管理类 (23)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 (24)九、新化学物质管理类 (25)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类 (25)十一、信息公开类 (26)十二、自然保护区类 (26)十三、其他 (27)一、水污染防治类1.造成水污染事故的2.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5.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7.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9.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1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11.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1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1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1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15.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1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1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18.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19.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20.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2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2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2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2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25.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26.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7.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28.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9.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2.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3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3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35.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36.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37.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38.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39.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40.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41.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42.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4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44.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45.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46.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47.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48.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49.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50.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5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5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5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5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55.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56.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57.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58.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59.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6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61.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62.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63.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6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65.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6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67.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68.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69.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70.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71.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72.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73.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74.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75.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6.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77.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78.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79.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80.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81.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82.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8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8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85.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8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87.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88.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8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9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9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9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93.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94.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95.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9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9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9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9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100.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101.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102.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103.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104.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105.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106.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107.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108.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109.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110.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1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112.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113.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114.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115.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116.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117.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118.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119. 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120.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121.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122. 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12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124.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125.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126.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按照规定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127.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128.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129.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130.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131.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132.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133.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134.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135.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13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137.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138.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139.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14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14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14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14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14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14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14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14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14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14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150.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15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15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15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154.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15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15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15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15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15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160.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16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162.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163.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164.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165.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166.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的167.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四、噪声污染防治类168.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16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170.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171.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172.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173.违反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17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五、辐射污染防治类175.造成辐射事故的176.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177.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178.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179.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180.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181.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182.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183.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18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185.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186.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187.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188.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18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190.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191.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19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19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19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9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9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197.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198.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19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0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201.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20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0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完整版)水污染防治法试题--练习题

(完整版)水污染防治法试题--练习题

水污染防治法试题-- 练习题一、单选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B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C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答案C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

A 湖泊B 海洋C 江河答案B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年1 月1 日起实施。

A 2016B 2017C 2018答案C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A 分级B 分段答案C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A 年B 季度C 月答案B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地方人民政府B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C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B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A 一B 二C 三答案A()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A 国务院B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 国务院水利主管部门答案B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B 县C 乡答案A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定运行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门的污染源智能监控平台组成,主要用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工作状态和设备参数进行监控。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监管。

(一)省级环保部门职责:1.确定省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市(州)级环保部门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环境保护部监控中心联网;23.4.56指导;7.8.9.(二)市(州)级环保部门职责:1.确定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督促其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并向社会公开;2.对市(州)级负责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同时验收;3.对市(州)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排污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负责组织对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对监测;4.对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56.123水、4.第六条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一)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

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调查)笔录模板

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调查)笔录模板

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察笔录模板(第一批)目录1、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 (1)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14)3、违法类型:在禁止建设区内违法建设类 (23)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33)5、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43)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53)7、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63)8、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73)9、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83)10、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 (94)11、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104)1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13)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123)14、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135)15、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144)16、建设项目擅自投入试生产 (156)17、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64)18、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173)19、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79)20、未批先建或未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194)21、超期试生产 (207)22、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使用 (217)23、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227)24、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237)25、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247)26、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 (258)1、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一)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黄柏河和柏临河流域开展相对集中水生态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黄柏河和柏临河流域开展相对集中水生态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黄柏河和柏临河流域开展相对集中水生态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宜府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行政处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黄柏河和柏临河流域开展相对集中水生态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市黄柏河流域开展相对集中水资源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6〕1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市柏临河流域开展相对集中水生态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20〕48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河流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原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河流综合执法局)在黄柏河、柏临河流域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区域。

1.黄柏河流域:黄柏河东支流域尚家河水库大坝以上干支流两侧第一道山脊线以内的区域。

2.柏临河流域:夷陵区境内柏临河干流宋家嘴院子河与新院寺河交汇口以下河道两侧第一道山脊线以内区域,以及伍家岗区、宜昌高新区境内柏临河流域汇水范围(不含工业园区)。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水生态保护、水工程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案例(3篇)

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环境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

本文将以某市环保局对违规企业行政处罚案为例,探讨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市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XX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直接将废水排放至厂区外环境,造成周边水体污染。

2. XX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3. XX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生产线。

三、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对XX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主要证据如下:1. 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XX公司存在废水直排行为,排放的废水水质明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 环保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进行了询问,了解到该公司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3. 环保局执法人员查阅了XX公司的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生产线。

四、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XX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XX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废水直排行为,并采取措施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2. 责令XX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监测数据。

3. 对XX公司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4. 对XX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XX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某市环保局依法查处,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以下是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律责任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XX公司存在废水直排、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水污染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违法行为1、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2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

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住手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力兀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5、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7、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管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管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8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

9、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者将含有汞、镉、碑、铭、富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水环境污染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重污染行业日常巡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1—3万元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3—6万元罚款;3、重污染行业日常巡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6—8万元罚款;4、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时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8—10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应编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处以5—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0-20万罚款;2、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处以10—2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20-40万罚款;3、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处以20—4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40-50万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1、非重污染行业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1—3万元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3—5万元罚款;3、重污染行业谎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5—8万元罚款;4、重污染行业拒报水污染物申报登记事项的,处以8—10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1、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1—4万元罚款;2、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4—7万元罚款。

宁波市主要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宁波市主要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宁波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三)违反现场检查制度
(七)噪声超标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照“处罚额度=处罚下限+1万元/分贝x超标分贝值”计算。

(八)违法固体废物防治规定
固废划分为A、B、C、D、E类。

A类是指废物主体为列入国家有关名录的废弃剧毒类物质、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危险废物。

B类是指须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

常见的处置方式包括物化、安全填埋、安全焚烧、水泥窑共处置等。

C类是指有一定经济利用价值,可以进行有价物质提取或以燃料利用的危险废物。

常见的利用方式有金属及其化合物提取、燃料油利用等。

D类是指工业企业、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等产生的物化、生化污泥(危废除外)。

E类是指煤渣、粉煤灰、脱硫石膏、边角料、下脚料等其他一般工业固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的,根据涉案废物的种类,对A类以1000元/公斤计算罚款,对B类、C类以100元/公斤计算罚款,对D类、E类以2万元/吨计算罚款,并用调整因子(详见《标准说明第七条、第八条》)加以调整,再加上法条规定的罚款下限确定罚款额度,但不能超过上限。

处罚额度=处罚下限+涉案废物量x废物单价x(1+调整因子)。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南京市高淳区和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环境管理)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简称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市监控中心)、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县监控中心)。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

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

根据本地情况,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明确各自职责。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核定上报监控数据;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测法律责任汇总

污染源自动监测法律责任汇总

污染源自动监测法律责任汇总一、《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监控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设备、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六、《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环保题库(水)试题及答案

环保题库(水)试题及答案

环保题库(水)试题及答案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判断题] *2.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3. 1.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判断题] *4. 2.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判断题] *5. 3.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判断题] *6. 4.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判断题] *7. 5.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判断题] *8. 1.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判断题] *9. 2.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判断题] *10. 1.有下列情形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11. 1.《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中重点区域范围为在长江经济带覆盖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以下称沿江11省市)范围内。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193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193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205项)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据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笔录模板(修改版)

2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笔录模板(修改版)
8、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10、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11、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6、未批先建或未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17、超期试生产()
18、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产或使用()
19、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20、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21、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
22、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三)适用罚则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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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适用罚则条款: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保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或调整系数导致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反应污染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地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电话:
被询问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电话:所在单位:
住址:
与本案关系: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请确认(出示证件)。

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和提供材料。

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我不申请回避。


问:请问你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具体负责哪些工作、身份证号及个人联系方式?
答:
问:你与被调查单位(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答:(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写明职务,是亲属关系写明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
问:被调查单位(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投资人、合伙人、户主)姓名?生产经营范围?
答:(写明全称,有营业执照的同营业执照)
问:被调查单位通信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答:(记录规范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问:你单位是什么时候开始建设并投入生产的?污水处理工艺是什么?设计处理能力及实际处理量是多少?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标准?
答:
问:你单位是否按环评批复要求(环保部门要求)在排污口建设水污染物自动监控基站并配置污染物自动监测仪以及数采仪、流量计等相关设备?
答:未安装或已安装
问(已安装):你单位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采用省市联招设备?是否取得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污染物自动监测仪的品牌型号?
答:(记录如实情况)
问:你单位自动监控基站(设备)是否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是否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答:(记录如实情况)
问: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方是谁?是否有运维资质?自动监控设备是否有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比对监测记录、异常情况的报告处置记录、试剂及易耗品的更换记录等?
答:(如实回答)
问(不能和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正常联网):监控平台显示你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历史数据大量缺失,数据上传率低是什么原因?
答:原因是:○1通讯公司线路的问题○2自动监控设备(数采仪、vpn等)运行不正常导致不能正常联网○3其它问题。

问(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自动监测数据经常出现无数据或异常值(极大值、极小值、固定值、0值、负值)等现象,请问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你单位是如何处理的?
答:○1自动监测设备不合格,未经国家环保部质量合格认证;○2第三方运维公司日常管理不到位(发生故障不能及时维护、维修)○3其它问题。

问:近三年被调查单位是否被环保部门处理过?何时何违法行为由哪级环保部门作何种处理?履行情况?
答:(写明违法性质、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文号、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问:有无其他要反映的情况?有无其他资料要提供?
答:
问:(可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追问)
以下空白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被询问人签字:年月日拒绝签字的理由:
询问人签字:年月日记录人签字:年月日
第页共页×××环境保护厅(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当事人:
地址:
检查(勘察)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姓名:执法证号:
记录人:执法证号:
检查(勘察)记录:我们是×××环境保护厅(局)(环境监察支队、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现场勘察情况
1、生产情况:
现场检查时,主要生产设备运行状态(生产或未生产),主要原辅材料名称及当天使用量记录、生产主要产品名称及当天产生量记录。

2、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情况:
现场勘察并记录被调查单位自动监控基站在厂区具体位置,记录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商及设备品牌、型号、监测原理和方法以及监测因子(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3、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第三方日常运维管理情况:
现场查看试剂、标样状态和更换记录,查看是否处于有效期内;现场查看并记录第三方运维记录(巡检记录、比对校核记录、试剂及易耗品更换记录、维修记录等)是否齐全,有无缺失,核对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有无缺失、异常值等。

4、自动监控基站验收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
自动监控基站是否通过环保部门验收,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是否取得合格证标识。

5、现场标定情况:
检查时,如有必要可用控制样、纯水等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
标定并记录相关结果。

6、记录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配合情况。

以下空白
以上笔录已阅属实。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签事由:
检查(勘察)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其身份:
年月日
书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当事人居民身份证;
2、自动监控基站验收文件;
3、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报表(该表报能显示较多极大值、极小值、固定值、0值、负值等异常数据,以证明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4、收集能够显示第三方不按规定要求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证据(例如运维记录复印件等);
5、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6、鉴定结论。

说明: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视听资料等证据
1、对自动监控基站站房以及自动监测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拍照。

2、对自动监测设备老化、破损或损坏情况进行拍照。

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
现场勘查示意图
根据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合理布图、详略得当,突出自动监控基站所在厂区位置、采样口位置等。

勘查人:
绘图人:
绘图时间:当事人签字:拒签理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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