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客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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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能否治罪问题
• 与危害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是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言论能否治罪,关键在于言论究竟是思想还是行为。我们认 为,言论作为思想的外壳,思维的形式,其本身并非行为, 因而言论本身不可能成立犯罪。但是,发表言论,如用口发 表言论,用笔记录、书写语言,则属于人的有意识、有意志 的身体活动,如果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符合危害行为的基 本特征,可能构成犯罪。例如,用语言教唆他人犯罪;煽动
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根据(来源或种类)包括
以下几种:
不作为
• ⑴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仅仅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 而且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 政法规、条例、规章等等。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 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 求的,才能视其为作为义务的根据。另外,应当注意,在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有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能 机械地着眼于法律条文上的直接规定,而且对于没有法律 直接规定的,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运用法理,分析有 关法律规范的内涵,以及行为人同所发生的法律事件的关 系,加以确定。
不作为
• 为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和不作为问题,还应弄清以下几点: • 一是不要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 淆。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 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 基本形式。绝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
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的。
• 危害行为是刑法学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刑 法理论中,围绕危害行为的概念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形 成了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责任论
等多种行为理论学说。
•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关于危害行为的研究也在逐步走
向深入,但是,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至今并未达成一致
的意见。
行为的含义
• ⑴最广义的行为。
• 这种“行为”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泛指人的一切行为,
不论是否为泛指行为。
• ⑵广义的行为。 • 这种“行为”同犯罪行为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这种行为。 • ⑶狭义的行为。 • 这种“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 害行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 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这一定义说明,作为犯罪客观要 件的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 ⑴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 这是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亦称危害行为的有体性特征。 • ⑵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 体动静。 • 支配身体动静的意志或意识活动,是危害行为的内在特征, 也称为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 • ⑶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 身体动静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 为危害行为的社会性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 (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 就不同的犯罪而言,有些犯罪之所以分属不同的犯罪,规定 轻重不同的刑罚,主要是由于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并进而 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 • 就同一性质的犯罪而言,从立法上看,对不少犯罪刑法往往 把是否具备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从司法时间 中看,同一性质犯罪的不同案件,它们所实施的方式、手段 以及时间、地点、条件、具体对象等往往不尽相同,这些不 同的客观事实特征虽然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对大多 数犯罪的定罪并无影响,但对具体案件不同的危害程度有影 响甚至有重要的影响。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及其他有关量 刑的规定,都要求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客观情况对犯罪 危害程度的影响。
不作为
• 二是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是正确区分不同犯罪的重要方法。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 (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支配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外部表现即客观化,犯罪意图
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实现。因此,考察犯罪的 客观要件,可以为争取判定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 过、动机、目的等内容,提供可靠的客观基础。
•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可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或犯 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 条件。 •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 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其中,危害 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也是犯罪 客观方面惟一的一个为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 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特定 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是某些犯罪成 立而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 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危害行为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 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 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有意性,不是意识支配的结果,不能称之为刑法意义上
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 刑法上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其表现形 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
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
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
• ⒈ 作为的概念 •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 害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它自然具有危 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点。此外,作为的行为形式还表现为 行为人只能是以身体活动来实施,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
不作为
• 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 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 身体活动。因此,尽管作为只能是积极而为,不作为通常是 消极不为,但又不能绝对以积极与消极、动与静来区分作为 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和负有特定 法律义务相联系。与作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不同,不作为既违 反禁止性规范,也违反了命令性规范。 • 不作为通常表现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行为,那么为什么还 可以构成犯罪呢?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我们认为,把握不作为的行为性,应当从社会价值的角度入 手。不作为之所以作为一样同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 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 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具有同等的否定性价 值)。
•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是指
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
• ⑷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
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若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 实施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
• ⒈ 不作为的概念 •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 形式之一,当然也同作为一样,应该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 基本特征。此外,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这样 三个条件: • 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 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没有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 为的行为形式。 • 其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 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也不 可能成立不作为。 • 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 关键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是构成犯 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 首先,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加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 再次,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作为犯罪;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
去做。
作为
• ⒉ 作为的实施方式 • 作为的实施一般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但这一系列身体 动作并非仅指以身体的特定部位作用于犯罪对象,以身体动 作操纵各种工具实施行为仍然可以视为作为的实施方法,而 且这是人这种有理智的高级动物活动的根本特征。如果从行 为人是单以身体动作作用于犯罪对象还是利用一定的工具来 实现犯罪意图上看,作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 ⑴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这是作为的常见形式之一。 • ⑵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这也是作为最常见的实施方 式。 • ⑶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 ⑷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 ⑸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非罪的重要标志。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的界限 • 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在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上是相同的, 在主观方面也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法律之所以把它们规 定为不同的犯罪,主要就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
所以,明确不同犯罪构成所要求的不同的客观要件,常常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一)行为的含义
• (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 (三)言论能否治罪问题 •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作为 • (二)不作为 •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危害行为的地位
• (二)危害行为的作用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如果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 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样也就谈不到其他要件,谈不 到犯罪。对于一切犯罪来说,危害行为的有无,是区分罪 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对于某些犯罪来说,危害结果、特定
的行为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的有无,也是区分罪与
不作为
• ⑵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在我国,职务或义务上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 • 认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一要注意义务的时限,二 要注意义务的对象。如果并非行为人应执行职务或从事业 务之时,便不可能产生义务。此外,作为义务的对象,必
须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不作为
• ⑶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若 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 该义务,以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 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
群众暴力拒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都可以构成犯罪。
真题重现
• 某甲是一梦游症患者,某一天晚上凌晨三点,突然起床, 将邻居家的一栋楼房点火烧掉,然后连衣服和鞋都没脱, 倒下就睡了,第二天问他,他对当晚所作所为一无所知。
那么,某甲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某甲的放火行为,就因为不具备危害行为的第二个特征—
不作为
• ⒊ 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 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指这种行为形式实现的犯 罪。 • 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由两种类
型:一种是只能由不作为实现、实际上也由不作为实现的
犯罪,这种情形叫纯正不作为犯;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 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 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叫不纯正不作为犯。
第六章 犯罪客体方面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第三节 危害结果
•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不作为
• ⒉ 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是 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 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如 何理解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是刑法理论中 一个重要问题。之所以称其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在于 强调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并不包括道德义务等一般社会意 义上的义务。但是,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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