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编制说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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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

排放要求

(草案)

编制说明

二○二○年一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2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概况 (2)

3 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3)

4 标准制定的原则、依据和技术路线 (5)

4.1 总体思路 (5)

4.2 编制原则 (5)

4.3 编制依据 (5)

4.4 技术路线 (7)

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8)

5.1标准框架 (8)

5.2标准适用范围 (9)

5.3 相关术语和定义 (9)

5.4 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9)

5.5标准分类分级 (10)

5.6 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 (10)

5.7 其他管理要求 (13)

5.8 监测要求 (13)

5.9 实施与监督 (14)

6 国内外相关标准 (14)

6.1 国外相关标准 (14)

6.2 国内相关标准 (15)

7 推荐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21)

8 预期效果 (21)

1 项目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8 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同时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为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2018 年9 月,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 年6 月底前完成。”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

我省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是全国最早开展全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省份。近十多年来,建设了大量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省运维平台统计,截止到2019年底,全省82个县(市、区),近2.1万个行政村已投入运行5.01万个处理设施。并于2015年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强制性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 33/973-2015,2019年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法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为推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提出了更权威的指导,对标准的制修订的依据产

生了一些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对规模的分类有所创新。与此同时,环保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修订稿)提出未针对设施规模进行分类,不符合国家要要求的反馈意见。于是课题组广泛征求国家、外省、地方和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分析认为管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首要环节是把好处理设施建设质量关,其中,户用处理设备规模范围小、污水来源、水量、水质基本明确,容易确定,适合产品化管理;而集中处理设施规模相对大,污水来源、水量、水质的确定复杂,适合一端一策进行设计建设的实际情况,建议对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分别单独制定排放标准或要求。综上,非常有必要对现行标准的分类分级进一步优化调整,才能为下一阶段深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扎实的管理依据。

因此,在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督局的重视和指导下,充分考虑浙江省的实际情况,于2020年1月决定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以推荐性标准进行分别单独立项。在对现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修订时,按《条例》对设施规模的分类要求分成两类规模,形成两个标准:针对户用处理设备(5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推荐性)、针对集中处理设施(5 m3/d以上(不含)~500 m3/d以下(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建议未推荐性标准的理由在本编制说明的第2、3、4章作详细分析。

2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概况

目前录入省运维平台的5万多个设施主要是5m3/d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不包括户用处理设备,另外,官方掌握的未计入平台的还建有1.3万个简易设施(小于5t/d的)。虽然户用处理设备尚缺少官方的准确统计数据。但按照课题组调研初步测算分析,户用处理设备(5m3/d(含)以下)具有如下明显的特点:数量多,约有3~5万个;水量少,约占总水量的10%;运行维护管理难度大,基本处于“晒太阳”情况。

3 标准制定必要性分析

(1)与国家管理要求相衔接

2018年9月,生态环境保护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已经发布的要根据新的要求进行修订。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同时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浙江现行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已按要求启动修订并完成了征求意见,国家生态环境部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要“明确不同规模处理设施应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我省最新出台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规模划分为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因此有必要针对户用处理设备制定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2)与地方管理需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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