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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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第1条特许授权的1.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甲方在此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乙方应以CENTURY21?(或21世纪)不动产加盟店(以下简称特许商号)为商号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乙方经核准使用的英文名称为

CENTURY21? Office。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定义见下文)使用其它名称并不得拥有前述商号字样的印鉴。在每一个使用“CENTURY21?的标

志或标牌中,紧随“ CENTURY 21”字样后的乙方商号或其它经甲方核准的字样,与“CENTURY 21 ”名称及图形间的大小比例应保持在5:1 (同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且乙

方所使用的特许商号”的总外观及其它识别所用字样,应当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任何乙方标示“CENTURY21?名称或商标的权利。甲方就乙方不正

当使用名称或标识未按要求或修正时,不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的权利。

1.2.2乙方为经营加盟店”目的标示上述特许商号”时,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招牌、营业场所招牌、文具、名片及广告材料,应严格遵照营业规范手册”的规定。

1.2.3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CENTURY21或“ 2世纪”的字样用作其设立的

任何性质的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

12.4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仅得为经营特许业务而使用CENTURY21?标志。

1.3期限与续约

1.3.1 期限

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外,本合同的期限为五年,自甲方双方在本

合同上签字和/或盖章之日(以下简称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1.3.2续约

如果乙方执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了其各项义务,则经甲方 书面同意,双方可以续约,具体续约条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甲方有权 按续约当时与其它被特许人签订的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的条件或标准与乙 方另行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1.3.3期满的继续

如乙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90天前未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

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而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又继续以

“ CENTURY21? 或“21世纪”房地产加盟店继续营业的,即应立即停止实施上述侵权行 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与违约行为发生当时加盟费等额的违 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则乙方还应向甲 方赔偿其他一切损失。

第2条加盟店”的所在地点

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

21加盟店”,而非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乙方任何相关地区、市 场、客户、房源方面的独占权。

2.4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开办临时办公室和其它种类的办公室,具体办法见 营业规范手册。

第3条特许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当支付下述费用:

3.1加盟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加盟费为 肆万元人名币(Y 40000)。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 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支付的加盟费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予退还。

3.2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月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应当为乙方因被许可使用

CENTURY21?系统的商标、方案、程序和商业秘密等而取得的

总收入”(见以下定义)的

6%。 3.2.1为计算月特许权使用费的目的, 总收入”指乙方下列税前收入:

(1)所有涉及购买、销售、出租、承租、抵押、评估、咨询任何种类房屋 或任何种类的房屋权益的转让和交换的业务。

(2) 乙方其它为任何种类的合伙,或公司,或房屋信托投资,或其它房屋 投资组织办理产权登记或2.1 乙方应仅在(以下简称 核准地点”) 设立及经营加盟店”行使其根据本合同获

得的 地点的房屋使用权。非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其它地点经营任

何 权”业务。如乙方意图按 营业规范手册”变更核准地点”(在原核准地点附近)

(2)变更原因; 十(3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要求,说明( 1)新地点的地址; 要求进行说明的可能影响甲方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因素。 三十(30)日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非特许业务活动。 它业务 均无权使用“CENTURY21?系统”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特许经营权”。但乙方应自行取得在该核准 特许经营 ,则应提前三 (3)其它甲方

甲方有权在接到乙方书面申请

乙方从事特许业务以外的其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 甲

保管服务,或组织、推动、销售、管理的服

务,或为上述组织寻找投资者的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费用(不论该报酬或费用是何种形式)。

(3)使用CENTURY21?或CENTURY21?系统所办理的一切交易,包括动产的买卖。

(4)来源于甲方或关联企业,而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

(5)除非甲方事先书面放弃或另有规定不应计入总收入,乙方关系人,或其关联企业经营乙方的业务的收入应计入总收入。除上述规定外,除非甲方事先书面表示对某一具体交易放弃,否则乙方对其以任何方式

使用21世纪名称或标志的交易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乙方对由其关联企业所委托的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应计入总收入。

(6)本合同中规定应计入乙方总收入的收入。

3.2.2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月的月特许权使用费,有法定节假日的,相应延长。但月特许权使用

费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协议第 3.2.3条约定的最低月特许权

使用费。所有月特许权使用费均应向甲方在合肥市马鞍山南路 1000号新都会环球广场 2206的办公地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其它地点支付。乙方在付款时,还应当附上为核查月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性而所必需的财务报表和营业账簿。(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本合同附件三 SIS软件报表和甲方要求的其他形式的书面报表、经营材料)

(2)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月期间,乙方应按照月总收入的6%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二个月开

始,即年月日开始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月总收入的

6%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月特许权使用费,但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第 3.2.3条约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

费。

3.2.3 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起计算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其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月。甲方有权在每年的5月调整该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但

调整后的金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的120%。

如果开始计算乙方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后,任意一个月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月

特许权使用费少于本条确定的最低月特许权使用费,则乙方应当予以立即补

足,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支付部分的延迟支付部分的延迟付

款违约金。

3.3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金额为每月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元;但从第二年起,甲方有权按甲方区域内同类加盟店在前一年度的总收入的月平

均值的百分之二(2%)计算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尽管有前述约定,但甲方保留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在每年五(5)5月调整广告基金数额的权利;但调整后的金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数额的权利;但调整后的金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市场推广与广告基金

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三十(130%),但是低于不得少于每月人民币壹仟伍佰(1500 )元。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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