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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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一)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历中沿革:价植取向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新中国以来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介绍,认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与时代的历史演变是同拍的,其价值取向的脉络经历了从家庭利益为本位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的转变。

一、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十月革命后,前苏联苏维埃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到1926年11月1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这是一部具有社会主义烙印的婚姻家庭法,开创了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先河。受其影响,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新中国在建国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该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这一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其共同财产的范围极为广泛。关于约定财产制,该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的规定,该法承认各种在维护男女平等基础之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1980年的《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相同点是仍然维持了共同财产制的原则,从法条数量上来看也仍只有1条。但从法条的内容上来看,则进步不少。

1980年代后的中国,正是改革开放不断发展的年代,人们的观念逐渐开放,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都有了显著的丰富,各种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在一场全民性的大讨论后,对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大的修改。从条文数量上来说,从1条增加为3条,从规范的内容上,一是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做明确的规定,效力优先于法定效力,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原则,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二是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有利于提高夫妻双方各自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同时也排除了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交易顾虑,增强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三是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新的《婚姻法》不光在法条中,而且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将夫妻财产的有关范围、争议的处理都做了较为明晰的规定,既有助于婚姻当事人自由处理财产,也有助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和善意第三人的交易行为。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价值取向的变迁

第一,家庭本位利益的法律印证一1950一1980年婚姻法。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其主旨是要突出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宣扬,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就相对次要,在该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而关于家庭财产(这里用的是家庭财产而非夫妻财产)的立法解释是:“家庭财产包括三项内容:(1)男女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2)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所得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即实行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将家庭作为婚姻法规范的财产的主体,这就表明,在我国建国初期,这既是当时人民穷苦、私有财产极少的历史写实,也是“中国人的理想是家庭成员模模糊糊地共同拥有家产”的传统财产观念的写真,可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当时的夫妻财产制奉行的是家庭本位的价值取向。1980年的婚姻法,对家庭本位的价值取向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体现在法律规定中,就是提出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说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财产制,夫妻婚前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体现了夫妻在财产上的意思自治,这表示,在关注家庭的同时,我国婚姻法也流露出一些维护个人利益的倾向,但事实上,这却根本不能说明我国已经趋向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因为在这一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继续不太发达以及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长期延续,尤其是家庭仍承载着生产、分配、维护社会稳定等

的诸项职能,重家庭轻个人的思想仍是时代的主流意识,这些突出地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三条规定,军人复员、转业费用,在结婚十年以上的,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分别经过8年(房屋和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和4年(贵重的生活资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说到底,这些对婚姻法13条的解释与修正,是以重视夫妻和家庭的财产、而不是以个人本位为价值取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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