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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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毕业论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摘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体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

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

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独立紧密相连。

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最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房产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曾在当时社会引起轩然大波。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会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也会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

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会受到一方或双方的侵害。

因此,现代夫妻财产制以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立法宗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ABSTRACT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also called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It is about th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marital property.Marital property acquired after marriage,the use of proceeds of disposition of debt repayment an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when the liquidation of property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legal system.A country takes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type of legislative model legislation affected their traditions,custom,ideas ,culture ,social development change in family structure and even the couple tied their economic independence.August 12,2011,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is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marriage system of income .Combined with the unique property system and agreed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perty before and after marriage made detailed and specific provisions,It has caused uproar in the social.In real l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will not only be against one of the spouses,will also be against a third person outside the couple.Similarly,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 will be against one or both spouses.So modern marital property to your pers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interests into account for the purpose of legislation.Key words: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the contractual property system;jointly owned property.绪论家庭作为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单位,它的内部关系的变迁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着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嬗变过程,家庭制度也成为社会制度基本的组成部分。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中国婚姻制度演变史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根基,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犹如一部跌宕起伏的大河,包含了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分析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探讨其变化原因及影响,以期全面理解中国婚姻制度的发展脉络。

一、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中国的原始社会婚姻制度主要表现为部落氏族制度。

原始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群居一起的氏族成员可以进行自由婚姻,不存在固定的男女关系与群居关系。

当时的婚姻制度非常松散,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近似于“自由恋爱”模式的婚姻。

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主要是通过多妻制的方式来体现,一夫多妻的现象相对较为常见。

二、奴隶社会婚姻制度中国进入奴隶社会后,婚姻制度发生了显著变化。

奴隶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婚姻关系逐渐固化,开始出现世袭家族制度和婚姻制度的规范化。

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逐渐由自由婚姻转变为包办婚姻。

家长代表子女进行婚姻的安排,主要考虑的是家族的利益和地位,强调门当户对,禁止通婚。

另外,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地位下降,女性被视为丈夫的财产,缺乏权利和地位保障。

三、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后,婚姻制度进一步发展。

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是父母、长辈和宗族的婚姻权威逐渐加强,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深化。

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呈现出一夫一妻制的特点,多妻制逐渐被禁止。

而且,随着宗法制度的形成,禁止了近亲结婚,规定了禁忌婚姻的范围。

同时,中国封建社会的实行了行宫制,这种制度使得女性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物。

四、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制度20世纪初的中国,民主革命的思潮进一步加剧了婚姻制度的改革。

这一时期,中国开始倡导平等婚姻,强调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

晚清以后,开始兴起民主婚姻运动,呼吁废除封建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提倡自由婚姻。

1912年的辛亥革命后,中国开始实行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和自由婚姻的原则。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立法完善作者:周军来源:《中国校外教育·高教(下旬)》2012年第05期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历经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和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在财产制度的利益取向上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由家庭利益为本位转为以个人利益和社会兼顾为本位得到不断完善。

但夫妻财产在分居、离婚时,在债务承担、继承或赠与、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及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及效力等方面尚不尽完善,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价值取向立法完善根据最高法院曾做的相关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诉案,90%的案件为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30%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夫妻财产制度在逐步趋于完善。

但是,法的制定与实践相比,总显得滞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经济生活在形式和内容上不断创新,使夫妻财产的内涵逐渐变得复杂,外延不断扩大。

本文结合《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社会生活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立法现状,以我国民商法基本理论为基础进行研究分析。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

从广义上说,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上说,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等。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度。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这一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没有关于约定财产制的条文规定。

1980年对《婚姻法》做较大的修改,仍然维持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法条内容有了进步。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产生的所有权关系及其管理处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自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来,夫妻财产制度已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深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结合个案分析,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研究内容
1. 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演变
从《婚姻法》的颁布到现在,夫妻财产制度已经经历了多轮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较为详细地梳理这一历史过程,了解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2. 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通过搜集相关文献,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主要包括以下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难度大、夫妻双方权益不均等。

3. 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实际问题。

主要包括婚前财产继承、婚姻期间财产管理、离婚后财产分配等问题。

4. 改进建议
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其中包括完善法律规定、优化司法解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

四、研究意义和价值
夫妻财产制度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从立法价值取向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从立法价值取向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21 0 2年 7月
湖 北 经 1 0 2 u. 1 2
Vo . . I9 No7
第 9卷 第 7期
Q £垒 Q 坠 生 i 坚 Y E 旦 曼I maie n oil c n e 坚 ! i £ 旦 ! ( u n sadSca S i c s 曼 i 4 i f e

进 入 2 世 纪 以后 , 国 经 过 2 1 我 0年 的改 革 开 放 , 场 经 济 市
飞速 发 展 , 夫妻 财 产 的 内容 也 随之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妻 财 产 关 夫 系更 加 复 杂 。 个 人 利 益 和 家 庭 利 益 之 间 的 矛盾 冲突 已经 相 当 尖 锐 ,部 分 有 关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的 立 法 越 来 越 为 民众 以及 法 学 研 究 者所 诟 病 。 此 背景 下 , 国于 2 0 年 公 布 了 《 国人 民 在 我 01 全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修 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决 的
( ) 庭 ( 会 ) 益 和 个 人 利 益 兼 顾 的 立 法 阶段 二 家 社 利
取 向 。而 通 过对 这种 价 值 取 向 的研 究 也 能 发 现 立 法 的 不 足 与 亟待完善之处 . 同时 为 下 一 步 的 立 法 发 展 提 供 正 确 的 思路 。 我 国夫 妻 财 产 制 度 的 价 值 取 向
案 件 中 , 已经 成 为 首 要 问 题 。因 此 , 妻 财 产 制 度 必 当与 社 它 夫 会 生 活 相协 调 。应能 直 接 体 现 出该 国对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的 价 值
侵犯 。 之所 以会 出现 这 样 的立 法价 值 取 向 。 然 有前 苏 联 婚 姻 固 法 的影 响 , 主 要 原 因 还 是 由 我 国 “ 定 的 社 会 制 度 、 会 经 但 特 社 济 条 件 和 妇 女 地 位 在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上 的 集 中 反 映 , 时 , 受 同 还 着 诸 如 立 法 传 统 、 俗 习惯 和 其 他 思 想 、 化 因 素 的影 响 。” 风 文 ⑦

谈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谈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

谈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摘要:文章通过对新中国以来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介绍,认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与时代的历史演变是同拍的,其价值取向的脉络经历了从家庭利益为本位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的转变。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历中沿革:价植取向一、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十月革命后,前苏联苏维埃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到1926年11月1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这是一部具有社会主义烙印的婚姻家庭法,开创了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先河。

受其影响,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新中国在建国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

该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这一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其共同财产的范围极为广泛。

关于约定财产制,该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的规定,该法承认各种在维护男女平等基础之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1980年的《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相同点是仍然维持了共同财产制的原则,从法条数量上来看也仍只有1条。

但从法条的内容上来看,则进步不少。

1980年代后的中国,正是改革开放不断发展的年代,人们的观念逐渐开放,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都有了显著的丰富,各种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在一场全民性的大讨论后,对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大的修改。

从条文数量上来说,从1条增加为3条,从规范的内容上,一是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做明确的规定,效力优先于法定效力,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原则,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是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有利于提高夫妻双方各自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的采取的一
种制度。

我国家庭财产制度的变革,是人们对伴侣关系的认识和对入赘
提供制度保障的要求导致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变
迁而不断发展完善。

但当前,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制度、夫妻财产共
同所有制制度、嫁妆制度等等,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争议。

因此,研究
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分
割制度、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
及其成因,进而探讨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

三、研究内容
1.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
2.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夫妻财产制度改革的形式和思路;
4.夫妻财产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四、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和
分析国内外现有的相关文献,了解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存在
的问题,并运用合理的实证方法进行数据分析,以深入挖掘夫妻财产制
度改革的可行性和重要性。

五、论文预期结果
本文预期可以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和重要性,为推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改革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为加强人们对婚姻关系的理解和认知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研究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研究
个新旧交替的时代 , 广大妇女在受 了几千年压迫后迫切需 要在新社会取得和男性 同等的地位 , 因此该法强调 的是男 女平等 、 婚姻 自由。其用典型 的一般共 同财产制取代 了中
在 旧中 国, 夫妻财产关 系也体 现着“ 为妻纲 ” “ 夫 、出嫁
从 夫” “ 、男尊 女卑 ” 封建制度 : 嫁人夫家起 , 的人 身和 从 妻 财 产都归夫所有 , 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实质上并不存 在 。近
视的是家庭关 系的维护 ,家庭 和睦才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升。此时 , 夫妻人身和财产关 系也相应地发生 了很 大的变
化 。太 平天 国在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废除 了封建 婚姻制度 ,
提 出 了男 女平等 、 婚姻 自由,联合 财产 由夫 管理 ” 对妻 “ 夫
【 者简介】 聪 (99 ) , 宿迁人 , 作 王 17- , 江苏 女 宿迁学院讲 师 , 法学硕 士, 研究方 向: 民商法 、 经济法 。
的主要 问题先作修改 和补充。”1 1 2 而对未来 的民法典婚姻家
庭 编或亲属编的立法 ,价值取 向将直接决定其 整体风貌 ,
所 以一 定 要 立 法 者 把 握 准 确 。
15 9 0年的婚姻法 之所 以对夫妻 财产作如此规定是有
其立法背景 的 : 为新 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 , 生在一 作 其诞
【 摘
要】立法的价值取 向决定一部 法律的立法 目的和整体风格 , 究我 国夫妻 财产制度 的价值取 向将有 研
助于未来我 国婚 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和 系统化 。从我 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历 史来看 , 其立法价值取 向经历 了从 家庭( 社会 ) 益本位向 家庭( 利 社会 ) 利益和 个人利益兼顾发展 的过程 。

从立法价值取向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王聪

从立法价值取向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王聪

Vol.9No.72012年7月第9卷第7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ul.2012夫妻财产制度曾是财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依附于夫妻关系而存在的特殊财产制度,并随着社会文明发展而逐步从财产法律制度中突出并分离出来而成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

虽然现代社会爱情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础,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财产”都成为婚姻关系维系的重要因素,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

夫妻财产的归属与分配己经成为婚姻关系缔结终止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在婚姻案件中,它已经成为首要问题。

因此,夫妻财产制度必当与社会生活相协调,应能直接体现出该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

而通过对这种价值取向的研究也能发现立法的不足与亟待完善之处,同时为下一步的立法发展提供正确的思路。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新中国成立后,纵观我国六十多年来的法制演变历史,可以发现其价值取向的脉络走向。

(一)家庭(社会)本位的立法阶段受前苏联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之模式的影响,新中国在1950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

该法仅有一条条文规定了夫妻财产内容“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其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对于共同财产的范围未加以明确规定,但“家庭财产”这一用词显示其范围应是极为广泛的。

1950年的婚姻法立法目的就是“要使夫妻间无论在形式上或实际上都能真正平等地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①所要重点保护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广大妇女的利益,更重视的是家庭关系的维护,家庭和睦才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该法所体现出来的正是家庭(社会)利益本位的价值取向。

1980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婚姻法》,虽较1950年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上有了较大进步,但从立法价值取向来看,仍然属于家庭(社会)利益本位。

开题报告——夫妻财产制度(一)【免费下载】

开题报告——夫妻财产制度(一)【免费下载】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院部:专业:学号:姓名:导师姓名:导师职称:年月日研究生部制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种集体把关形式,主要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它有助于研究生做好论文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助于研究生较好地了解课题中应注意处理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助于加强本学科的学术交流。

为了保证和促进研究生按期完成开题报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题的原则1.选题应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实际,不同专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各有侧重,应对学科前沿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和实用价值,能产生一定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的学术成果。

2.论文选题应尽可能从高起点、新视角、前沿性的要求出发,要充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生自身的基础,以利于发挥导师专长和调动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要充分考虑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以及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创造性成果的可能性。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2.本选题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3.本选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4.本选题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设想;5.本选题预期达到的目标及具体设想;6.本选题研究的进度安排;7.参考文献。

三、组织与管理1.研究生开题报告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由学科负责人组织进行,并组成5~7人的评审小组。

2.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如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必须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经导师和院部(所)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3.开题报告成绩采用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对未通过者,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再次开题。

4.开题报告通过后,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中国民法典婚姻财产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中国民法典婚姻财产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中国民法典婚姻财产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中国民法典自2020年起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中包括婚姻财产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婚姻财产制度一直是中国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家庭关系、经济权益和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探讨中国民法典中婚姻财产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以及这些改变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影响。

## 一、前婚财产制度的废除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中国实行的是“前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仍然归各自所有。

这一制度曾引发争议,因为它在离婚时容易导致一方权益受损。

民法典的出台废除了前婚财产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分。

## 二、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明确界定根据民法典,婚前财产是指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

这一明确的区分有助于保护婚前财产的权益,防止因离婚而导致的不公平损失。

此外,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为婚后财产的共同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原则是平等、公平、互惠互利。

这一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中应当协商一致,充分尊重彼此的意见,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夫妻可以选择不同的财产管理方式,例如分割、共有、划分使用等,以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 四、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双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财产分割。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然后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财产。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在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分割是公平的,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当损失。

## 五、财产保护与继承规定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中的财产保护和继承规定。

例如,在一方担任家庭主要财产管理者的情况下,应当对该方的财产权益给予保护。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

在一方无力承担债务时,另一方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对应的参考文献

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对应的参考文献

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一、引言当代社会,夫妻财产制在不断发展和变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夫妻财产制在家庭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其原因,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调研和分析,阐述夫妻财产制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二、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1. 法律保障不断完善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家庭法律保障体系得到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婚姻法》等法律文件中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日臻完善,保障了夫妻财产的合法权益,这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思想观念逐渐开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逐渐开放和改变。

对于夫妻财产制,人们逐渐认识到家庭财产的共同管理和共同受益的重要性,因此对夫妻财产制的接受和支持程度明显提高。

夫妻双方更愿意通过协商和合作的方式管理家庭财产,而不是单方面的掌控和支配。

3. 夫妻间更多的平等和尊重在当代社会,夫妻关系的平等和尊重越来越受到重视。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利得到更多的平等对待,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也体现了这种平等和尊重。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财产管理和支配权得到更多的平等对待,共同享有财产所带来的利益。

三、夫妻财产制发展的原因1.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规模不断扩大。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重视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

夫妻双方更愿意通过协商和合作的方式管理家庭财产,以实现财产利益最大化。

2. 婚姻观念的变化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在逐渐开放和改变。

传统的家庭观念逐渐被现代的伴侣关系所取代,夫妻双方更加注重平等和尊重。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制作为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多的认可和支持。

3. 法律保障的加强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夫妻财产制在法律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 夫妻财产约定关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关系也日渐复杂。

为了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依然存在着立法的缺陷。

笔者认为应在该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程序、约定的内容范围、约定自由度、约定的公示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进。

从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得到广泛并且规范的实施,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采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方式(如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我国亦是如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多元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现实情况的复杂,人文观念的不断更新,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了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2、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体现,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新《婚姻法》依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问题。

因此,在立法方面,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设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增加分别财产制度,增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明确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不足;完善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是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一)共同财产制的概念共同财产制也称为法定财产制。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这一规定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

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基础。

(二)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合法产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二是其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需要严格区别于按份共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包括以下几方面:工资、奖金:这里所说的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问题探讨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问题探讨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问题探讨¹钱叶卫(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1摘要2 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的立法推进过程。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跨越,专门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共同存在,两者并不矛盾:这符合财产法律关系变动理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保护夫妻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是综合平衡个体利益和婚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

现行5婚姻法6第18条和5解释(二)6第13条对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进行了界定。

目前,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还有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我们探讨。

1关键词2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1中图分类号2D923.8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8-6838(2009)05-0029-07D iscussion on Per sona l Proper ty Own ersh ip between Husband and W ifeQ I A N Ye2wei(China Un i v ersity of Political Sc ience and La w,Beiji n g100088,China)Abstr act:Si n ce the estab li s hment of P.R.C,t h e legislation ofmatri m on i a l Pr operty Regi m e has gone through the process of1950M arriage La w,1980Marriage La w and2001Revised Marriage La w.The2001Revised M arriage La w took a stride concerning property o wnersh i p bet w een husband and w if e,and regu lated property belongi n g to one par.t In co mmon property in marriage,co mmon property and personal property joi n tl y exist and there is no contradiction bet w een the m:it is in accordance w ith legal property re lation transf or m i n g t h eor y;it reflects autono2 my ofw ill pri n ciple;it is a necessity of pr otecti n g spouse.s creditor benefits;it is necessary to ba lance persona l benefits and m arriage benefits.The18th ite m of presen t Marriage Law and13th ite m of Ill u stra tion T wo gi v e bound2 ary f or coup le.s personal property scope.A t presen,t so me disputi n g proble ms concer n i n g persona l specia lproper2 ty bet w een husband and w if e need our d iscussion.K ey w ord s:husband and wif e;persona;l property o wnersh ip一、建国以来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推进过程(一)195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1950年婚姻法涉及到财产方面的条文,只有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而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法》),由此来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变化与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虽然,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但经济并不是唯一因素,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还受到各种各样其它因素的影响。

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经过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的演变发展。

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

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世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人类产生之际是没有婚姻家庭的,男女两性为动物本性驱使滥交,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靠采集和狩猎获得食物以满足生存需要,由于单个人的力量极为有限,并不能抵御天灾人祸以及动物的袭击,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由于生产水平低,生产力不发达,这一时期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并无地位上的阶级之分,因此男女两性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生产力相对提高,生活相对稳定,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

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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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价值取向的变迁(一)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历中沿革:价植取向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新中国以来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介绍,认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与时代的历史演变是同拍的,其价值取向的脉络经历了从家庭利益为本位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的转变。

一、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十月革命后,前苏联苏维埃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到1926年11月19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这是一部具有社会主义烙印的婚姻家庭法,开创了婚姻家庭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先河。

受其影响,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新中国在建国后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

该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这一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其共同财产的范围极为广泛。

关于约定财产制,该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的规定,该法承认各种在维护男女平等基础之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1980年的《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相同点是仍然维持了共同财产制的原则,从法条数量上来看也仍只有1条。

但从法条的内容上来看,则进步不少。

1980年代后的中国,正是改革开放不断发展的年代,人们的观念逐渐开放,夫妻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都有了显著的丰富,各种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在一场全民性的大讨论后,对1980年的《婚姻法》做了一次大的修改。

从条文数量上来说,从1条增加为3条,从规范的内容上,一是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做明确的规定,效力优先于法定效力,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原则,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二是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有利于提高夫妻双方各自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同时也排除了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交易顾虑,增强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是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新的《婚姻法》不光在法条中,而且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将夫妻财产的有关范围、争议的处理都做了较为明晰的规定,既有助于婚姻当事人自由处理财产,也有助于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和善意第三人的交易行为。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价值取向的变迁
第一,家庭本位利益的法律印证一1950一1980年婚姻法。

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其主旨是要突出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宣扬,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就相对次要,在该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而关于家庭财产(这里用的是家庭财产而非夫妻财产)的立法解释是:“家庭财产包括三项内容:(1)男女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2)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所得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即实行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将家庭作为婚姻法规范的财产的主体,这就表明,在我国建国初期,这既是当时人民穷苦、私有财产极少的历史写实,也是“中国人的理想是家庭成员模模糊糊地共同拥有家产”的传统财产观念的写真,可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当时的夫妻财产制奉行的是家庭本位的价值取向。

1980年的婚姻法,对家庭本位的价值取向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体现在法律规定中,就是提出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说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财产制,夫妻婚前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体现了夫妻在财产上的意思自治,这表示,在关注家庭的同时,我国婚姻法也流露出一些维护个人利益的倾向,但事实上,这却根本不能说明我国已经趋向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价值取向。

因为在这一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继续不太发达以及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长期延续,尤其是家庭仍承载着生产、分配、维护社会稳定等
的诸项职能,重家庭轻个人的思想仍是时代的主流意识,这些突出地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三条规定,军人复员、转业费用,在结婚十年以上的,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分别经过8年(房屋和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和4年(贵重的生活资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说到底,这些对婚姻法13条的解释与修正,是以重视夫妻和家庭的财产、而不是以个人本位为价值取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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