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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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第五章投票与当选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1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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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2019812221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一月二月三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四月五月六月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利润合计合计合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全文49.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会议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第五章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第六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一节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二节其它选举工作机构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候选人产生第九章竞选演说第十章选举大会第一节选举大会基本规则第二节选举大会程序第三节投票站投票第十一章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第一节另行选举第二节重新选举第十二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十三章违法认定与法律责任第十四章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两办关于做好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冀办发〔2008〕29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今年底明年初,全省村党组织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任期届满。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全省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委会换届工作,定于2008年12月初开始,至2009年4月底结束。

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33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搞好全省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政治责任感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局。

上届村党组织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以来,全省农村出现了新的变化,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普遍增强,农村基层民主扎实推进,党群干群关系更加和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保证。

但在上届村级组织换届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主要是少数县(市、区)、乡党委重视不够,履行职责不到位,把党的领导责任弱化为部门责任,致使一些村情复杂、“两委”战斗力不强的村,没有组织选举或多次选举没有成功;个别地方工作指导不力,依法办事不够,特别是政策不熟、把关不严、违规操作,致使群众上访,甚至引发群体事件;一些地方对候选人资格审查不严格,思想引导不够,致使少数素质不高的人员当选,影响了换届质量。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这次换届中加以警觉和预防。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搞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对于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对于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基层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协调展开,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广大农民群众团结凝聚到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还没有出台。

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省市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办法对选举的程序规定的比较详细)来进行的。

你是那个省的,就找一下本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补充: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教育村民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依法纳税、计划生育、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扶助残疾人等应尽的义务;(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八)因地制宜地兴办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十)妥善处理与邻村和驻本村其他单位的关系;(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一、前言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环节,是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关键工作。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实施,能够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村民自治的主体意识和能力。

本文将从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制定背景、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的最基本形式之一,在农村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村之间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有的地方选举程序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有的选举结果处理不当,导致农村社会不稳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开展,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势在必行。

三、选举程序1. 选举权的确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定,所有具备农村户籍的村民都享有选举权。

选举权的确定需要充分依靠村民自愿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统计、核实。

2. 候选人的产生和推荐候选人的产生应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联程委员会议等形式,让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并通过适当的程序进行公示和推荐。

3. 报名与验证所有司法审查合格的候选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选。

报名的候选人需提供个人资料、政治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验证。

4. 公示与宣传经过报名和验证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公开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7天以上。

同时,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村民充分介绍候选人的优势和能力。

5. 投票和计票选举日当天,所有具备选举权的村民可以在规定的投票点进行投票。

投票方式可以采用纸质选票或电子投票,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

投票结束后,由专门的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并进行相关记录和备案。

6. 选举结果的处理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要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保障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选举办法

选举办法

南吕固乡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张选票上共列候选人名,应选名。

二、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三、选民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或“∨”,不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则在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要选人的名字,并在其名字上方的空格内划“○”或“∨”。

四、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我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为监票员,×××、×××为唱票员,×××、×××为计票员。

(经选举会场群众表决或喇叭广播)五、选民可以委托投票。

选举时不能到选举会场投票的选民,可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选委会申请办理委托证,每名选民接受委托不能超过2人,不能委托正式候选人代为投票。

选举时受委托人应持委托证和委托人选民证及本人的选民证在选举会场领取选票。

委托投票的情况须向村民公布。

六、收回的选票,如果无法辨认是赞成、反对还是另选其他选民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对部分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对全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但废票应计入投票总数。

七、每一张选票,选民所投的赞成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的为无效票。

八、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可以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九、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法全文

村民选举法全文

村民选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利,规范村民选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选举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村民选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发展。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第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选举方案,组织选举宣传,公布选举程序,接受选举投诉,组织投票选举等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发布公告、登记选民、审查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等.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七条村民选举应当依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发布选举公告:(二) 登记选民;三) 亩查选民资格(四) 公布候选人名单(五) 投票选举(六)公布选举结果第八条选民应当在选举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进行投票选择。

投票可以采用纸质投票或者网络投票等方式。

第九条投票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公布当选人名单,并报送乡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章选举争议解决第十条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议或者诉讼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诉讼判决。

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或者诉讼判决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违反规定进行选举的:(二)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三) 阻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四)对控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当选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宣布其无效,并依据本法的规定重新组织选举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11.22【实施日期】1996.11.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1月1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辖村的区(以下统称县),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举领导小组)。

县、乡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组织选举试点工作;(四)指导、监督和检查选举工作;(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六)受理选民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县、乡选举领导小组的职责,至当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止。

第五条村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选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审查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四)组织选民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五)确定选举日期、地点和方法;(六)印制选票,制作票箱,设置写票间;(七)主持投票选举;(八)公布选举结果;(九)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5•【字号】冀发[1998]31号•【施行日期】1998.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的通知(冀发〔1998〕31号1998年12月25日)现将《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要将此条例翻印至乡(镇)、村。

河北省村级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促进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神,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建立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新体制,就是要通过健全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和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村级工作管理、个人行为和各项制度的运作,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村级民主管理组织体系第一节党支部(总支、党委)第三条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负领导责任;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督促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制止、纠正侵犯村民和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党支部在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村内大事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二)每季度至少向党员报告一次工作,要广泛听取党员村民的意见,接受党员和村民监督;(三)党支部和支部成员都要建立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农村,村里面的一些事务基本都有村委会来进行解决。

与此同时,村委会的主要领导也是需要符合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到期了以后就需要进行换届选举。

一般来说,村里面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下文中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农村,村里面的一些事务基本都有村委会来进行解决。

与此同时,村委会的主要领导也是需要符合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到期了以后就需要进行换届选举。

一般来说,村里面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下文中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一、村委会换届选举准备工作阶段1、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2、改选村民代表。

3、由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日。

▲二、村委会换届选举阶段1、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计算时间截止到选举日,于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

2、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召集超过半数的全体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超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出候选人,并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3、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4、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的,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或信件投票,但应在3日前办理委托手续。

5、投票选举:当场当众公布选举结果。

▲三、建章立制阶段1、做好新老村委会班子交接工作,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1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进行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十一条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11-01(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三)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教育和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六)发展本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八)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促进邻里之间、村与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九)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稳定;(十)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十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直选)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直选)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直选选‎举办法一、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二、由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举选举工作‎人员和计票、监票员。

三、村选委会应召‎集本村(或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方可‎投票。

每一选民不得‎在同一提名票‎上重复填写同‎一选民,不许超过应选‎人数。

四、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分别由工作人‎员负责。

五、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上,又分单设和不‎单设妇女委员‎两种情况。

六、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选举日当天,一律不办理委‎托投票。

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经村选委会批‎准后,委托生效。

七、直选时,可以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为老、弱、病、残选民设流动‎票箱。

八、直选票可以“下加”,一种是计票时‎,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选民,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另一种是高职‎务得票能够确‎定,若当选人愿意‎,也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去竞争低职位‎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选票的认定。

1、有效票:有效选票又分‎整张有效和部‎分有效两种。

整张有效,是指一张选票‎完全符合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写票规定‎;部分有效,是指一张选票‎上,选民对有的人‎员按规定写票‎,而对其他人员‎胡写乱画无法‎辩认,该张选票为部‎分有效票。

2、无效票:无法辩认的选‎票。

3、弃权票:未写任何名字‎的选票。

4、检验认定选票‎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具体选票‎具体分析,要有灵活性。

5、在认定个别疑‎难选票上,应由村选委会‎成员集体认定‎,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自行认定。

十、需要变更选举‎日的,由村选委会确‎定后,及时向村民公‎布。

十一、准备投票物品‎:选举结果报告‎单、选票、票箱封条、计票用的黑板‎、粉笔、选举公告样、红纸等物品。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五条,主要是对制定《选举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村委会的组成、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形式、村委会的任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的作用、村委会选举的部署及实施作了规定。

这些内容是《选举办法》的基本内容,也是贯穿和统领其它条文的主要原则和精髓。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和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示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本章共四条,主要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及其职责等作了规定。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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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2、改选村民代表。

3、由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日。

在我国农村,村里面的一些事务基本都有村委会来进行解决。

与此同时,村委会的主要领导也是需要符合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到期了以后就需要进行换届选举。

一般来说,村里面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下文中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的规定是什么?一、村委会换届选举准备工作阶段1、建立县乡村三级选举工作机构,制定选举方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7至11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镇(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2、改选村民代表。

3、由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候选人名单及选举日。

二、村委会换届选举阶段1、选民登记: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年龄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计算时间截止到选举日,于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

2、候选人的产生:按照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召集超过半数的全体选民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超过半数的选民投票选出候选人,并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3、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缺额的候选人应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4、外出有选举权的村民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的,可以办理委托投票或信件投票,但应在3日前办理委托手续。

5、投票选举:当场当众公布选举结果。

三、建章立制阶段1、做好新老村委会班子交接工作,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1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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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本章共五条,主要是对制定《选举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村委会的组成、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形式、村委会的任期、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的作用、村委会选举的部署及实施作了规定。

这些内容是《选举办法》的基本内容,也是贯穿和统领其它条文的主要原则和精髓。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和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示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本章共四条,主要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及其职责等作了规定。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五)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第七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三)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六)公布候选人名单;(七)草拟选举办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十)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止。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第三章选民登记本章共四条,主要对选民资格、选民登记、选民名单的公布以及公布的时间等具体规定。

第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它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它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依法作出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本章共六条,主要对候选人的条件、提名方式以及候选人确定后的具体规定。

候选人产生,是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新一届村委会的组成、素质、效能和权威。

第十四条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予以确定: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辩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辩认的,可以辩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辩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七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二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九条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但是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

如果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一名村民委员会成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暂缺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另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推选或者选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它应当交接的事项。

逾期不交接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人监督交接或者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本章共六条,主要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以及其它情况出现空缺及其补选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

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五条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终止。

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

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

第七章监督管理本章共五条,主要是对违法选举、破坏选举、拖延选举以及对选举的监督检查等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控告、检举,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二)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当选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附则本章共三条,附则是附在法规后面的补充性条文。

主要规定选举经费、授权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机关、生效日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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