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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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甘肃一建集团第一工程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对工程质量事故的有效处理能力,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确保质量问题的有效、及时、妥善解决,预防、控制和消除工程质量事故的危害,降低因质量事故带来的不良影响,减少质量事故的损失,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工程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协同处理

根据集团公司《企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集团公司负责质量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工程公司、项目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响应机制。

1.2.2分工协调、快速反应

工程公司成立质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质量事故处理的领导、协调、参与工作。技术质量科、安全生产科和相关科室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理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项目部是处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主体,要承担处理事故的首要责任。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方案,组织现场抢险、抢救工作。项目经理及时向工程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安全生产科牵头有关科室会同项目部进行质量事故的处理,同时将事故信息准确及时地上报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安全生产部,协助做好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1.2.3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质量管理和监控。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第一工程公司所承建工程(包括:在建和已交付但尚处于保修期内)的建设过程和竣工(或完成)后所发生的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发质量事故以及因质量缺陷引发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3.事故等级管理范围及其执行规定

3.1.事故等级:

依据(建质[ ]111号)通知规定,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除上述事故划分确认外,对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问题等同于质量事故纳入本应急预案管理范围。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2.质量事故除执行本预案外,尚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地(市)、县(区)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现行有关安全质量事故法律、法规、条例的管理规定。

4.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4.1. 成立工程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工程公司经理

副组长:工程公司总工,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

组员:技术质量科科长,安全生产科科长,办公室主任,财务科科长,各项目经理,劳资员。

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质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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