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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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

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暂行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端州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促进规范管理和教育公平,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肇人社发〔2013〕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端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端州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端州区户籍,随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端州区共同居住的适龄入学儿童,包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端州户籍,但自身为非端州户籍的儿童。

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的入学。

第二章入学条件

第四条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端州区公办学校入学的,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居住条件、稳定职业条件和户籍条件。凡在端州区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人员,其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端州区户籍随迁子女具有积分资格,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居住地就近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其中,证明符合居住条件须提交材料:端州户籍的申请人提供户籍证明;肇庆市外户籍的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居住证;端州区外肇庆市内户籍的申请人提供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住所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符合稳定职业条件须提交材料:申请人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即有当年报名月份往回推算的连续6个月以上的端州区[含端州区内的广东省直、肇庆市直单位]养老保险(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当年报名月份往回推算的连续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证明符合户籍条件须提交材料:申请人及儿童的户籍证明。申请入读小

学的还需提供儿童的出生证和免疫证。

第五条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参与积分入学,教育部门根据儿童实际居住地,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就近统筹安排入学。申请人需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六条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的相关工作由端州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审核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居住证由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社保缴交情况由社保部门进行审核;工商营业执照或民非登记证分别由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审核;纳税额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学历、职称由人社部门审核。

第七条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分工合作的模式进行。

第四章可供学位

第八条端州区教育局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公办学校可安排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及全区可安排总人数。公办学校可安排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人数是由依据广东省标准化学校标准班额计算出来的该校可安排学生数减去该校的端州户籍学生数及按政策规定(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照顾人员子女数得出。

第五章计分办法

第九条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计算一级指标共6项,6项总分值最高为300分。

第十条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端州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附件1)。

第六章申请入学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填写《端州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表》(附件2),连同各项积分依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向端州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七年级,申请前在端州区小学就读的,在其原毕业小学登记并初步确认申请表后,持申请表到端州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提出入学申请和接受复核;没有在端州区小学就读的,在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向端州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具有积分资格的申请人可到其中一个报名点申报1-3所可安排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学校根据申请入读该校的人数按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满额安排,有多个志愿学校的按平行志愿顺序满额安排。具体入学办法详见每年的中小学《入学须知》。

第十四条招生报名点按学区分片设立,由专人受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的申请。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相关审核部门由专人受理验证。受理积分入学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本地户籍生报名录取后,具体时间由端州区教育局公布。

第七章条件审核

第十五条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由经办报名点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经办报名点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

第十六条受理报名时间结束后,学校不再接受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端州区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计算积分。积分算出后,经办报名点应向社会公示符合必要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和积分,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报名点反映,由经办报名点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且积分达到申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申请人随迁子女,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申请人随迁子女须持入学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章政策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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