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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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新的食品原料,即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拟研制作为食品原料的物品。

包括以下情形:(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食品成分的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富于营养或有益于人体健康,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经过安全性审查和卫生部准予许可后,方可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和公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审查规程和技术规范,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新资源食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

审评机构负责新资源食品受理、组织安全性审查、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资源食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五)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该食品在出口国(地区)的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二)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或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食品原料管理法规解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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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现场核查要求: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审评机
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 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参与并配合实施。
《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审查决定: 卫生部根据专家的安全性评估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 应当作出终止审批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植物油类5个:杜仲籽油、茶叶籽油、元宝枫油、牡丹籽油、翅果油 2. 多糖类9个:低聚果糖、低聚麦芽糖、菊粉、蚌肉多糖等 3.蛋白肽类7个:碱性牛奶蛋白、地龙蛋白粉、小麦低聚肽等 3.其它提取物类14个:叶黄素酯、 植物甾醇等。 新工艺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改变的5个:甘油二酯、蔗糖聚酯、中长链脂 肪酸甘油三酯等. 其他类1个: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
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承担机构: 卫生部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
的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工作
《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审评时限和专家组成: 卫生部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60日内,应当组织医学、
农业、食品、药学等方面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 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2007年《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制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 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将《行政许可 法》有关要求融入其中。
2013年《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与《食品安全法》衔接(待发布)
新资源食品管理法规前后比较
《食品新资源卫生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 《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申报规定

新资源食品申报规定

规定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第五条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一)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二)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六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当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国产产品应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系指在我国新发现、新研制(含新工艺和新技术)或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包括:(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在个别地区没有饮食习惯或只有饮食习惯,以及它们的提取物。

(二)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代谢产物以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三)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

(四)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五)在食品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使用新工艺(包括生产和储存方法),导致原食品特性或新特性的部分或全部改变。

(六)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或改造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导致其原有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七)我国无食用习惯的进口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其它食品或食品原料。

列入国家动植物保护名单的野生动植物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实行审批制度,及时公布“可作为普通食品使用”的规定第二章审批第五条未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经营的新资源食品名录的新资源食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自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发给《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提取物或微生物代谢产物;(2)用作食品的新合成或改性成分。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准字()第xx号;进口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进准字()第xx号第九条经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由卫生部公布清单及相关内容:(一)新发现的用于食品加工的动植物、矿物、微生物或新菌株。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07-12《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5月31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1]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系指在我国新发现、新研制(含新工艺和新技术)或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包括:(一)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及其提取物。

(二)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代谢产物以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三)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

(四)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五)食品在生产或加工中使用了新工艺(包括生产和储存方式等),导致其原有食品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六)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或改造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导致其原有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七)我国无食用习惯的进口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其它食品或食品原料。

列入国家动植物保护名单的野生动植物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实行审批制度,适时公布《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及《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新资源食品名单。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凡未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的新资源食品,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自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发给《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提取物或微生物代谢产物;(二)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准字()第xx号;进口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进准字()第xx号第九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公告名单及相关内容:(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程序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试行)、食品卫生法均规定了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卫生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了《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性评估的意识仍十分薄弱,食品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便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现象仍比较突出。

为加强安全性评估,本法进一步明确了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制度,并规定了从申请、评估到决定的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申请人需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以便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申请人需提交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详细目录和具体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1.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GM1满足此条件)(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新资源食品

新资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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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的法规依据
《食品安 全法》
《卫生行政许 可管理办法》
《新资源 食品管理 办法》
法规依据
《新资源 食品申报 与受理规 定》
《新资源食 品安全性评 价规程》
8 of
《新资源 食品研制 报告指导 原则》
报告交流内容

何为新资源食品 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 新资源食品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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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法监发[ 2002] 51号发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 物品名单,不在此名单内的中草药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越来越多地不在名单内的中草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加入 食品中使用。
能否加入食品中的唯一合法途径是按照新资源食品的有 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后做出决定。
但是,中药和食品的界限在哪里? 需要有关专家在综合 评价后做出结论。 6 of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新资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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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交流内容

何为新资源食品
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 新资源食品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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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何为新资源食品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新资源 食品是指“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且符合食品基本属性的食品 原料”。
第一类 第二类 从以前我国居 民无食用习 惯的动物、植 物、微生物中 分离出来的食 品原料,包括 从动植物中分 离、提取出来 的对人体有一 定作用的成分 第三类 第四类
如何界定〝新〞的问题--市场上已经使用多年但是未经安全性评
价的食品原料管理问题。

在 20多年的时间里,虽然有些企业按照法规要求对新的食 品原料进行了申报,但是也有许多食品新原料没有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申报,同时由于我国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管不到位, 导致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食品原料并未经新资源食品审批, 也就没有进行全面系统地安全性评价。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

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贾旭东-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

贾旭东-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

(三)风险评估报告申请材料要求
内部讨论稿 仅供参考
一般要求
(一)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外文译为规范中文:重要文献资料(如国 外权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评估报告等)需全文翻 译;其他可提供中文摘要; (三)申请人应如实全面提交有关资料,对提交 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材料应满足安全性评估的需要。
应提交材料
(一)基本信息; (二)成分分析; (三)毒理学资料; (四)食用和使用情况; (五)生产工艺; (六)其他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三)风险评估报告申请材料要求
1.按要求提供的毒理学评价报告; 2. 国内外文献; 3. 其他:如ADME、健康指导值等
应提交材料
(一)基本信息; (二)成分分析; (三)毒理学资料; (四)食用和使用情况; (五)生产工艺; (六)其他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 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 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老《管理办法》
(二)安全性评估报告
应提交材料
(一)基本信息; (二)成分分析; (三)毒理学资料; (四)食用和使用情况; (五)生产工艺; (六)其他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1.不同产品不同要求 2.以“动物、植物、 微生物”为例
(三)风险评估报告申请材料要求
1.主要成分、可能的天然有害物质(如天然毒素或抗 营养因子等)的检测结果(包括检测限和方法) 2.证明其成分含量的科学文献
(二)安全性评估报告
新《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七年七月二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解读 PPT课件

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解读 PPT课件
传统食用习惯
实质等同
安全性评估报告 加大许可公开力度
增加了安全性评估意见
细化申报受理规定——整合《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
政许可程序》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新 资源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制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明确审查具 体程序、时限以及文书等。
谢谢!
四、《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解读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 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 新食品原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定义范围 无传统食用习惯,四个范围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特征和安全性要求 第四条 事前许可 第五条 许可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解读(续)
第七条 进口产品需另外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材料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受理后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受理后组织专家评审期限 书面告知需补充内容,根据需要答辩 现场核查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许可所依据的程序 行政许可决定形式
2、增补或修改公告
---菊粉(增加菊苣来源) 蔗糖聚酯(修改食用量和 使用范围)
其他批准情况(二)
3、批准公告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酸角、玫瑰花、凉粉草、夏枯草、布渣叶、鸡蛋花、 针叶樱桃、平卧菊三七、大麦苗、梨果仙人掌、沙棘叶 ---水苏糖、抗性糊精、天贝 ---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 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 4、原卫生部回函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物品 ---纳豆、小麦苗、玉米须、冬青科苦丁茶、木犀科粗壮 女贞苦丁茶、养殖梅花鹿副产品(除鹿茸、鹿角、鹿胎、 鹿骨外)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新资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新资

评 价规程 》 新资 源食品 卫生行 政许 可 申报 与 受理规 定》 和《 。现 印发 给你 们 , 20 自 07年 l 2月 1日起 施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卫生部
二 o o 七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新 资 源食 品安全 性评 价 规程
第一条 为规 范新 资源食 品 的安全 性评 价 , 障 消 费者健康 , 据 卫 生部《 资源食 品 管理 办 法》 求 , 保 根 新 要
安全性 评价 , 以及 安 全 性 的 再 评 价 。
第五条 新 资源食 品 申报 资料 的审 查和 评 价 是 对新 资 源食 品 的特 征 、 用历 史 、 产 工 艺 、 量标 准 、 食 生 质 主要成 分及含 量 、 用 范 围、 用量 、 使 使 推荐摄 入量 、 宜人 群 、 生学 、 适 卫 毒理 学 资料 、 内外相 关 安全 性 文 献 资 国
要 成分 的定性 和 定量检测 方法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十 条
成分组 成及含 量 的评价 : 分组成及 含 量清 楚 , 成 包括 主要 营养成 分 及 可能 有 害成 分 , 其各 成 分
含 量在预 期摄入 水 平下对健 康 不应造 成不 良影 响。
第十一 条 使 用范 围和 使 用量的 评价 : 资 源食 品用途 明确 , 用范 围和使 用量依 据 充足 。 新 使
制定 本规程 。
第二条 第四条
本规 程规 定 了新 资源食品安 全性 评价 的原 则 、 内容和要 求 。 新 资源食 品安全 性评价 内容 包括 : 申报 资料 审查和 评 价 、 生产现 场 审 查和 评 价 、 群 食 用后 的 人
第三条 新 资源食 品的安 全性 评价 采用危 险性 评估 和 实质 等 同原 则。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56)-20070702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56)-20070702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对食品从产品管理转为对原料的管理。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且符合食品基本属性的食品原料,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等4种类别。

新《办法》将原审批具体食品产品改为审批食品原料或成分,取消了批准证书,将审批新资源食品(包括相关内容)的形式,改为以名单形式向社会公告,与公告名单实质等同的新资源食品产品不必再行申请。

新《办法》简化了新资源食品的审批程序,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所有检测报告,而是根据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审情况补充相应资料,既保证了评审的科学性,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检测。

新《办法》要求,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遵守卫生部公告名单中规定的内容,保证其生产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同时要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发生使用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新《办法》规定,禁止宣传或暗示产品的疗效及保健作用,以区别于药品和保健食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卫生部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涉及通报号新闻内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七年七月二日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读《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读《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作用:呵护视网膜健康、用于食品、饮料、化妆品等的染色剂、增强免疫力等。
生产工艺简述:以万寿菊花为原料,经过脱水粉碎、溶剂提取、低分子量醇纯化和真空浓缩等步骤生产而成。
使用范围:焙烤食品、乳制品、饮料、即食谷物、冷冻饮品、调味品和糖果。
使用量:≤12毫克/天
性状:深红棕色细小颗粒。
玉米黄质酯含量:< 4.2 %
在《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的第一章第三条写道:“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结构式:
分子式:(C14H20NNaO11)n,n为200-10000
分子量:8.02×104—4.01×106
作用:广泛应用于高档化妆品行业,用于眼干燥综合症。
生产工艺简述
以葡萄糖、酵母粉、蛋白胨等为培养基,由马链球菌兽疫亚种经发酵生产而成。
使用范围:保健食品原料
食用量:≤200毫克/天
质量规格
性状
读《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2013年10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食品发〔2013〕23号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材料的编制要求、审核与受理4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予以废止。
2.新资源食品和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不同,前者适用于任何人群,而后者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毛建草作为新食品原料的研究

毛建草作为新食品原料的研究

毛建草作为新食品原料的研究
梁宝爱;张素娟;汤国朝;陈家云
【期刊名称】《食品工程》
【年(卷),期】2022()2
【摘要】按照国家对新食品原料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对毛建草的主要成分、污染物和农药残留进行了检验、分析与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毛建草的营养成分包括蛋白质、脂肪、总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矿物质、总黄酮、茶多酚、总糖、总酸等;毛建草的污染物含量均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农药残留均未检出。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毛建
草进行了毒理学试验和安全性评估,结论为推荐我国健康成人干制毛建草的食用量
为≤5 g/d,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总页数】4页(P45-48)
【作者】梁宝爱;张素娟;汤国朝;陈家云
【作者单位】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神达朝凯芦芽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6.1
【相关文献】
1.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
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
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4.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5.《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公布“新资源食品”更名“新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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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

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gm1满足此条件)(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八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中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申请表,同时填写第七条第(二)至(六)项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材料的编制要求第十一条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新食品原料的研发背景、目的和依据;(二)新食品原料名称:包括商品名、通用名、化学名(包括化学物统一编码)、英文名、拉丁名等;(三)新食品原料1.动物和植物类。

产地、食用部位、形态描述、生物学特征、品种鉴定和鉴定方法及依据等。

2.微生物类。

分类学地位、生物学特征、菌种鉴定和鉴定方法及依据等资料。

3.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以及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名称和来源等基本信息,新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还应提供该成分结构改变前后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4.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来源、主要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相同或相似的物质用于食品的情况等。

(四)新食品原料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可能含有的天然有害物质(如天然毒素或抗营养因子等);(五)新食品原料食用历史:国内外人群食用的区域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时间及不良反应资料;(六)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及相关确定依据;(七)新食品原料推荐摄入量和适宜人群及相关确定依据;(八)新食品原料与食品或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还应当提供上述内容的对比分析资料。

第十二条安全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检测结果及检测方法;(二)卫生学检验报告:3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及方法;(三)毒理学评价报告1.国内外均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不包括微生物类),原则上应当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代谢试验。

2.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习惯的(不包括微生物类),原则上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若有关文献材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性作用且人群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新食品原料,可以先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

3.已在多个国家批准广泛使用的(不包括微生物类),在提供安全性评价材料的基础上,原则上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

4.国内外均无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应当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

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类,应当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已在多个国家批准食用的微生物类,可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二项遗传毒性试验。

大型真菌的毒理学试验按照植物类新食品原料进行。

5.根据新食品原料可能的潜在危害,选择必要的其他敏感试验或敏感指标进行毒理学试验,或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验证或补充毒理学试验。

(四)微生物耐药性试验报告和产毒能力试验报告;(五)安全性评估意见。

按照危害因子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征描述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其中第(二)、(三)、(四)项报告应当由我国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cmaf)出具,进口产品第(三)、(四)项报告可由国外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实验室出具。

第(五)项应当由有资质的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出具。

第十三条生产工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动物、植物类:对于未经加工处理的或经过简单物理加工的,简述物理加工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步骤和条件,非食用部分去除或可食部位择取方法;野生、种植或养殖规模、生长情况和资源的储备量,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集点、采集时间、环境背景及可能的污染来源;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二)微生物类:发酵培养基组成、培养条件和各环节关键技术参数等;菌种的保藏、复壮方法及传代次数;对经过驯化或诱变的菌种,还应提供驯化或诱变的方法及驯化剂、诱变剂等研究性资料;(三)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和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详细、规范的原料处理、提取、浓缩、干燥、消毒灭菌等工艺流程图和说明,各环节关键技术参数及加工条件,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的名称、规格和质量要求,生产规模以及生产环境的区域划分。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还应提供结构改变的方法原理和工艺技术等;(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详细的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主要原料和配料及助剂,可能产生的杂质及有害物质等。

第十四条执行的相关标准应当包括新食品原料的感观、理化、微生物等的质量和安全指标,检测方法以及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标签及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新食品原料名称、主要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推荐食用量、保质期等;必要的警示性标示,包括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进口新食品原料还应提供境外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第十六条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内外批准使用和市场销售应用情况;(二)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对该原料的安全性评估资料;(三)在科学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相关安全性研究文献资料。

第十七条申报代理的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委托申报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二)委托书载明申报多个新食品原料的,首次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在申报其他新食品原料时可提供复印件,并注明本次申报的内容;(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证。

第十八条进口新食品原料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三)应当载明新食品原料名称、申请人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四)所载明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和申请单位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一致;(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新食品原料的应当同时申请,其中一个新食品原料提供原件,其他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供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六)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证;(七)凡证明文件载明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其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审核与受理第十九条卫生监督中心接收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二十条卫生监督中心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一)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申报和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上述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接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后,应当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材料原件1份。

补充材料应当注明提交日期。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

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在逾期前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退回以下材料:(一)申报委托书;(二)由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三)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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