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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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浙价服[2003]7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本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原我局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表中第二项“工程预算、标底、报价编制”一栏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编制单位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有关服务收费。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对提供交易场所的可收取设施租赁费;上述项目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

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0‰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杭州、宁波、温州和省属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10%,其它市、县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25%,下浮不限。

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原我局《关于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浙价服[2001]18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中“降低和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总体降低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负担。

二、调整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收费,仍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执行。

四、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含分支机构)的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略)浙江省物价局2018年5月23日——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正文:----------------------------------------------------------------------------------------------------------------------------------------------------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 (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等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收费。

第四条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政策,制定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各开发区)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本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同的项目,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制定或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费率),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发改价格[2011]534号)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8•【字号】杭建市〔2004〕945号•【施行日期】200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代理业务;若其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代理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文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文件

关于杭州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03〕148号)【来源:资产财务部】【日期:2010年9月8日】【阅读:1786次】市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国家计委、省物价局有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现就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杭州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规定标准的低限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招标代理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附表规定的标准为最高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

二、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服务收费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其他事项仍按我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价费〔2003〕86号)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二○○三年六月十九日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价费〔2003〕86号市各有关单位: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已经浙价服〔2003〕90号文件明确取消,各招投标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本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服务收费仍按市物价局杭价费〔20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杭州市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杭州市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杭州市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引言招标代理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专业招标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一种方式。

在杭州市,针对招标代理服务,制定了一套收费标准,以保证公平、透明的招标过程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会介绍杭州市招标代理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为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收费标准杭州市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分为两个方面:公开招标收费和邀请招标收费。

公开招标收费对于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如下:1.招标文件费用:500元/份2.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的1.5%3.项目咨询服务费: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具体收费另议邀请招标收费对于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如下: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的2%2.项目咨询服务费: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具体收费另议收费说明1.收费标准所列金额均为人民币。

2.中标金额是指招标项目的中标总金额,包括合同金额和税金。

3.招标文件费用是指代理机构为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费用,每份500元。

4.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代理机构为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照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收费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对收费方式有两种选择:1.一次性收费: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向招标单位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2.阶段性收费: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工作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向招标单位收取费用,具体阶段和金额可以协商确定。

结语通过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杭州市有效规范了招标代理市场,保证了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但同时也应该注意,收费标准仅为参考,具体费用还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进行调整,以满足实际需求。

希望本文对杭州市的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有益的信息。

浙价服[2003]77号文件

浙价服[2003]77号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余建[2009]226号关于印发《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余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余杭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余杭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主管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受区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当首先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对代理事项应当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守秘密。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成立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

项目组应当由本企业专职人员组成,且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职称并报区招标办备案。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6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浙价服[2014]216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4〕216号)杭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4〕90号)收悉。

根据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建(构)筑物定位、竣工成果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测绘、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及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和绿地面积测绘属于测绘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执行。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规划部门重大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中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第31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

灰线检验、±0检测服务属于建设规划部门的日常监督事项,待全省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公布后,视其是否属项目内容及明确的价格管理形式执行。

四、其它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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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03〕148号)
【来源:资产财务部】【日期:2010年9月8日】【阅读:687次】
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国家计委、省物价局有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现就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规定标准的低限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招标代理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附表规定的标准为最高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

二、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服务收费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其他事项仍按我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价费〔2003〕86号)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价费〔2003〕86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已经浙价服〔20 03〕90号文件明确取消,各招投标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本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服务收费仍按市物价局杭价费〔20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服〔2003〕7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本规定标准的30%计件。

原我局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表中第二项“工程预算、标底、报价编制”一栏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编制单位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确定。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有关服收费。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对提供交易场所有可收取设施租赁费;上述项目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第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

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
额的0。

30%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

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杭州、宁波、温州和省属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10%,其它市、县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25%,下浮不限。

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原我局《关于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浙价服〔2001〕18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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