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杭州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03〕148号)
【来源:资产财务部】【日期:2010年9月8日】【阅读:687次】
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国家计委、省物价局有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现就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规定标准的低限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招标代理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附表规定的标准为最高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
二、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服务收费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其他事项仍按我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价费〔2003〕86号)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价费〔2003〕86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已经浙价服〔20 03〕90号文件明确取消,各招投标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本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关服务收费仍按市物价局杭价费〔20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服〔2003〕7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本规定标准的30%计件。原我局印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表中第二项“工程预算、标底、报价编制”一栏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编制单位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确定。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有关服收费。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交易中心发布信息的,交易中心可向委托方收取信息服务费;对提供交易场所有可收取设施租赁费;上述项目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第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
额的0。30%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交易服务费;对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杭州、宁波、温州和省属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10%,其它市、县交易中心最高允许按上述标准上浮25%,下浮不限。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原我局《关于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浙价服〔2001〕18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