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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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产品保修条款全解析

2024年度产品保修条款全解析

2024年度产品保修条款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产品保修范围与对象1.1 保修产品范围1.2 保修对象限定2. 保修期限2.1 保修起始日期2.2 保修截止日期3. 保修服务内容3.1 保修服务项目3.2 保修服务方式3.3 保修服务响应时间4. 保修条件与要求4.1 保修条件4.2 保修要求5. 保修排除项目5.1 排除事项列表5.2 排除项目处理方式6. 保修责任判定6.1 故障判定标准6.2 责任判定流程7. 保修服务费用7.1 保修费用承担7.2 非保修费用承担7.3 保修费用计算方式8. 保修服务更换与维修8.1 更换产品流程8.2 维修服务流程8.3 更换维修配件来源9. 保修服务特殊情形处理9.1 跨区域保修服务9.2 海外保修服务9.3 二手产品保修服务10. 客户服务与咨询10.1 客户服务渠道10.2 咨询服务响应时间10.3 客户服务记录与归档11. 保修条款修改与更新11.1 条款修改条件11.2 条款更新公布方式12. 保修服务法律效力12.1 保修服务合同法律效力12.2 保修服务法律纠纷解决方式13. 保修服务权益保障13.1 个人信息保护13.2 消费者权益保护13.3 售后服务满意度保障14. 其他约定事项14.1 双方其他约定14.2 未尽事宜处理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产品保修范围与对象1.1 保修产品范围1.2 保修对象限定本保修合同所指的保修对象为我方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

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的产品,或者产品序列号被篡改、遗失的,我方将不提供保修服务。

第二条保修期限2.1 保修起始日期保修服务起始日期为产品购买日期。

购买日期以发票日期为准。

若产品无有效发票,以产品出厂日期为准。

2.2 保修截止日期保修服务截止日期为起始日期起算的保修期限内。

不同产品的保修期限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保修期限请参照《产品保修手册》。

第三条保修服务内容3.1 保修服务项目保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故障检测、维修、更换故障部件、提供技术支持等。

众安在线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责任【2016】主3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电子产品延长保修服务的生产商、销售商或维修服务商,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以下简称为“延保合同”),如果投保的电子产品出现延保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责任的,保险人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电子产品故障或质量问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发生厂商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二)发生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在厂商保修服务范围以外,但属于延保合同额外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

责任免除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出厂时未经检验的电子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电子产品;(二)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电子产品;(三)无延保合同和有效销售发票;(四)产品型号、产品身份标识等在延保合同中记载的产品相关信息与实际修理的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五)消费者提出维修要求时不在延保期内;(六)不属于延保合同中约定范围的故障或质量问题;(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电子产品存在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其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故意行为、误告、不作为行为;(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扩大延保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八)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抢、腐蚀、第三方人为原因以及其他外来的事故或原因。

众安保险条款

众安保险条款

众安保险条款
众安保险条款可能因不同的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条款需要参考具体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计划。

一般来说,众安保险的保险条款会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范围:明确保险产品所保障的范围,包括保障的对象、保障
的时间、保障的金额等。

2.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的范围、赔偿
的条件、赔偿的标准等。

3.除外责任: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造成的损失、战争或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等。

4.保险期限:明确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期间、续保条件
等。

5.保费和支付方式:明确保险产品的保费和支付方式,包括保费金
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保险条款需要参考具体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计划,因此建议在购买众安保险产品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或保险计划,了解具体的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

电器延长保修责任条款

电器延长保修责任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电器延长保修服务的电器经销商或前述经销商指定的代理服务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签发的延保证书项下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被保险人承担的、在延保证书责任范围内的性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元件故障、电子电气元件故障,以及由于下列原因发生故障,被保险人因履行延保证书规定的保修责任,所产生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电力不稳;(二)灰尘、受热、内部潮湿、冷凝。

正常使用是指在产品的原设计条件下,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适当环境中使用。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延保证书持有人、被保险人、维修人或上述各方的任何董事、高管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的任何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疏忽和误告,无论与产品的销售相关与否;(二)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三)任何对于产品适销性和适用性所作的默示保证;(四)无论任何原因、何时授权或何时实施的,由生产商、经销商或其他任何个人或法人自愿或非自愿的产品召回;(五)产品使用人未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七)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或其他审核任何形式的污染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除延保证书义务之外的担保、约定、承诺、保证等其他义务;(二)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延保证书持有人之间的任何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被保险人及其他第三方一切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六)除第三条费用损失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的责任、成本、费用、损坏、评估费用等其他不属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摘要:1.众安保险简介2.理赔条款概述3.理赔流程4.保险责任范围5.理赔注意事项正文: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以创新和便捷的服务赢得了广泛认可。

在保险理赔方面,众安保险提供了详细的理赔条款,旨在保障客户的权益。

本文将为您介绍众安保险的理赔条款及相关内容。

1.众安保险简介众安保险成立于2013 年,是一家具有互联网基因的保险公司。

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众安保险的产品涵盖了健康、生活、出行等多个领域,广受用户好评。

2.理赔条款概述众安保险的理赔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免赔额、报销比例、理赔时效等内容。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免赔额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报销比例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比例,理赔时效是保险公司处理理赔申请的时间限制。

3.理赔流程众安保险的理赔流程包括报案、提交材料、审核材料、获得理赔金四个步骤。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过众安保险的官方网站、手机APP 或客服电话进行报案。

接下来,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理赔申请材料,包括事故证明、身份证明、医疗证明等。

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和调查。

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把理赔金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账户。

4.保险责任范围众安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涵盖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多个方面。

以众安保险的百万医疗保险为例,其保险责任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特殊门诊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上述费用,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5.理赔注意事项为了确保顺利理赔,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影响理赔时效。

(2)准备齐全材料: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完整、清晰的理赔申请材料。

(3)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在申请理赔前,被保险人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确保申请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

家用电器延长保修责任保险费率(2010版) 保险条款开发

家用电器延长保修责任保险费率(2010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家用电器延长保修责任保险费率表(2010版)一、基准保险费
二、历史损失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所有在申报期间内投保的电器的基准保险费之和×历史损失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系数表
(一)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但实际保险期间不足1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为2年,但实际保险期间不足2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
注:不足两个月的按两个月计算
(三)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为3年,但实际保险期间不足3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
注: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

延保服务标准协议范本

延保服务标准协议范本

延保服务协议范本背景延保服务是一种提供额外保险期限的服务,用于延长产品的保修期限。

本协议旨在明确延保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协议条款1. 定义1.1 延保服务提供商:指提供延长产品保修期限的商家或服务机构。

1.2 客户:指购买延保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1.3 延保产品:指客户购买的原始产品。

2. 服务内容2.1 延保服务提供商承诺在原始产品保修期限届满后提供延长的保修期限。

2.2 延保服务的内容包括对原始产品的维修、更换、退款等。

2.3 客户享有延保服务提供商在延长保修期限内提供的售后服务。

3. 保费和支付方式3.1 客户在购买延保服务时需要支付相应的保费。

保费金额根据原始产品的价格、保修期限进行计算。

3.2 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

3.3 客户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费。

延保服务提供商保留以合法方式追究未支付保费的权利。

4. 延保期限4.1 延保期限从原始产品保修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延续一定的时间。

延保期限的具体长度在购买延保服务时明确约定。

4.2 延保服务提供商应在购买延保服务时提供延保期限的书面证明。

5. 维修和更换5.1 在延保期限内,若原始产品出现故障,客户可以向延保服务提供商申请维修或更换。

5.2 客户应按照延保服务提供商的要求提供原始产品的购买凭证、延保服务合同等相关文件。

5.3 延保服务提供商应在接到客户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始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款。

6. 服务终止6.1 延保期限届满后,延保服务自动终止。

6.2 若客户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延保服务提供商有权随时终止延保服务。

7. 知识产权7.1 延保服务提供商享有延保产品维修、更换等服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

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8.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的法律。

8.2 若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相关法院起诉。

保修期延长补充协议

保修期延长补充协议

保修期延长补充协议1. 引言2. 协议条款2.1 保修期延长根据本补充协议,购买方与销售方同意将原本的保修期延长一定的时间。

延长的保修期根据双方的协商而定,一般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

2.2 延长保修条件2.2.1 购买方必须在原本的保修期到期前与销售方申请延长保修服务。

2.2.2 延长保修服务仅适用于购买方按照产品设备服务的使用说明和保养手册正确使用和保养,并且没有涉及人为损坏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2.2.3 延长保修服务为有偿服务,购买方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2.3 延长保修服务内容2.3.1 在延长保修期内,购买方享有和原本保修期相同的维修保养服务。

2.3.2 当产品设备服务出现故障时,购买方可以向销售方申请维修服务。

2.3.3 延长保修服务仅包括原本保修期内的服务项目,不包括任何额外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2.4 费用支付购买方在申请延长保修服务时需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根据产品设备服务的种类、延长保修期限和销售方的政策而定。

2.5 终止协议延长保修期结束后,购买方不再希望延长保修服务;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延长保修服务。

2.5.2 双方同意终止本补充协议后,延长保修期内的服务将不再适用。

3.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补充协议受到适用法律的约束。

任何由于本补充协议引起的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将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解决。

4. 其他约定4.1 整体协议本补充协议构成双方达成的所有协议、理解、承诺和协商的整体。

4.2 适用性如果本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法院判决下被认为是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该条款将由可执行的条款替代,而该条款的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补充协议的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4.3 修改和变更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否则本补充协议不可修改或变更。

4.4 生效本补充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延保免责协议书范本

延保免责协议书范本

延保免责协议书范本甲方(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延长保修服务(以下简称“延保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延保服务内容1. 甲方同意在原有保修期限结束后,为乙方提供额外的保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期限以甲方提供的服务说明为准。

2. 延保服务不包括因乙方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在延保服务期限内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引正确使用产品,并在产品出现故障时及时通知甲方。

3. 乙方不得擅自拆解或修改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延保服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终止提供延保服务。

2. 甲方应按照服务承诺,及时响应乙方的服务请求,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或维修服务。

第四条免责条款1. 甲方不对因乙方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不承担因提供延保服务而产生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产品故障导致的业务中断、数据丢失等。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以下无正文)请注意,以上内容为范本,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24年度电子产品延保服务协议范本版

2024年度电子产品延保服务协议范本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电子产品延保服务协议范本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电子产品1.3 延保服务1.4 服务期限1.5 保修范围1.6 保修期限1.7 保修条件1.8 服务费用1.9 维修更换1.10 服务凭证1.11 索赔程序1.12 特别约定1.13 争议解决1.14 合同解除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1.2 电子产品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序列号:购买日期:购买渠道:1.3 延保服务(1)设备在保修期结束后继续享有维修服务;(2)设备在保修期结束后继续享有技术支持服务;(3)设备在保修期结束后发生的故障,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相应的零部件。

1.4 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一年,自保修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1.5 保修范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延保服务,仅限于设备本身及原厂配件。

1.6 保修期限设备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非人为损坏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相应的零部件。

保修期限为:(1)设备购买之日起一年;(2)延长保修服务期限的,以延长保修服务期限为准。

1.7 保修条件(1)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时缴纳服务费用;(2)甲方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甲方在保修期内,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

1.8 服务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延保服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元整。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部分:合同履行2.1 维修更换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维修申请后,应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如设备无法修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换相应的零部件。

2.2 服务凭证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后,应向甲方出具正规发票作为服务凭证。

2.3 索赔程序(1)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并提供设备故障的相关证明材料;(2)乙方在接到甲方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核实;(3)如乙方确认甲方的索赔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或更换相应的零部件。

售后服务协议(延保)(2023范文免修改)

售后服务协议(延保)(2023范文免修改)

售后服务协议(延保)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购买产品后的售后服务流程,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增加消费者对购买产品的信心和满意度。

2. 服务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消费者购买的所有产品,在产品原有保修期到期后,提供延保服务的情况下生效。

3. 延保期限根据产品类型不同,延保期限可以灵活设定,通常为原保修期结束后的一定时间段,具体延保期限将在购买产品时予以明确告知。

4. 延保内容4.1 维修服务延保期内,若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坏(如自然损耗、制造缺陷等)导致的故障,消费者可享受免费维修服务。

若需要维修,消费者应将产品送至指定的维修点,并提供有效的购买凭证及延保卡等相关信息以验证延保资格。

4.2 更换服务若产品在延保期内出现严重故障且无法修复,消费者可申请更换同款或同等价值的产品。

更换的产品将以原产品的购买价格为基准进行折价,具体折价比例将在申请时根据产品使用情况综合评估。

4.3 咨询服务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要咨询时,可通过指定的咨询方式或在线客服平台获得专业解答和指导。

5. 服务费用延保服务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产品类型、延保期限和价格确定,并在购买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消费者。

无论是否使用延保服务,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

6. 协议解除6.1 条款约定解除若消费者在延保期内多次违反本协议规定,则协议将自动解除,无需另行通知,并且消费者将无法享受延保服务。

6.2 其他解除情况若消费者故意损坏产品,或产品出现非法改装,将影响延保服务的提供,并可能导致协议解除。

7. 免责声明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或消费者个人原因(如使用不当、维修不当等)导致的产品损坏,将不在延保服务的范围之内。

延保服务仅适用于在指定的销售渠道购买正品产品的消费者,对于非正品产品或灰色市场销售的产品将不提供延保服务。

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生效和纠纷解决将适用于法律。

若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众安在线电子产品意外损坏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电子产品意外损坏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三)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 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 任;
(四) 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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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预先维修 在产品的意外保修期限内,消费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请求后,被保险人应当先依据意外保 修服务合同约定先行履行维修、重置义务,之后按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进行索赔。被保险人 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 出险产品照片、原始销售发票、意外保修服务合同、检修报告及维修报价; (三) 索赔费用清单、发票或支付凭证; (四) 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 文件、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 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前款约定提交有效索赔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原因, 损失程度的,则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 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 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应该:

众安在线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责任【2016】主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收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二)因产品未达到其设计功能、第三者不当使用或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提供了错误的产品所引发的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材料、零部件、包装等组成部分时导致其他产品的损失,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已经发现或知晓,或应当发现或知晓该产品已有缺陷;(六)被保险产品装配于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七)由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恶意行为、强力占用或被征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五)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装置内的数据信息或软件程序之损坏或该些装置之使用功能丧失。

众安在线数码产品意外损坏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数码产品意外损坏保险条款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期限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费的或对保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 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全额保费。投保人未按照本条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则本保险不 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进行仲裁处理。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 诉。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发生盗窃、抢夺、抢劫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报警并取得警方出具的立案回执原件; (三)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 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 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
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家电延长保修服务协议(2024版)专业版版

家电延长保修服务协议(2024版)专业版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家电延长保修服务协议(2024版)专业版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家电延长保修服务1.2 协议当事人1.3 保修期限1.4 保修服务内容1.5 保修范围第二条服务对象与条件2.1 服务对象2.2 服务申请条件2.3 服务有效期限第三条保修服务流程3.1 服务申请3.2 服务确认3.3 服务实施3.4 服务完成与验收第四条保修服务费用4.1 服务费用计算4.2 费用支付方式4.3 费用退还与变更第五条保修服务承诺5.1 服务响应时间5.2 维修质量保证5.3 备件供应保障5.4 服务满意度保证第六条特殊情况的处理6.1 产品召回6.2 产品外观损伤6.3 产品丢失或损坏第七条用户义务7.1 维护产品状态7.2 配合服务流程7.3 提供必要资料第八条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定义8.2 不可抗力后果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违约责任承担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适用法律10.3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终止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定义12.2 保密义务12.3 例外情况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13.1 通知方式13.2 送达地址13.3 通知生效时间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附件14.2 合同修订14.3 合同解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家电延长保修服务本协议所称家电延长保修服务,是指甲方在原有产品保修期基础上,为乙方提供的额外保修服务。

1.2 协议当事人1.3 保修期限本协议规定的保修期限为自发货之日起 [具体时间] 年。

1.4 保修服务内容甲方提供的保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4.1 产品故障的检测与维修;1.4.2 配件的更换;1.4.3 产品的清洁与保养;1.4.4 技术咨询与支持。

延保免责协议怎么写

延保免责协议怎么写

【延保免责协议】甲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购买了乙方提供的延保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协议范围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购买的延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产品等。

2. 本协议的生效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延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零部件等。

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延保服务。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乙方为甲方提供延保服务。

4.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进行延保服务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更换等操作。

三、免责条款1. 以下情况不属于延保服务范围,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甲方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或乙方要求正确使用设备、产品;(2)设备、产品因人为损坏、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故障;(3)设备、产品在保修期内已更换过主要部件或维修次数超过规定次数;(4)设备、产品因正常磨损、老化、腐蚀等原因导致的故障;(5)其他不属于延保服务范围的情况。

2. 乙方在履行延保服务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服务延误,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在履行延保服务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延长保修期书为消费者提供额外保障和服务

延长保修期书为消费者提供额外保障和服务

延长保修期书为消费者提供额外保障和服务延长保修期书尊敬的用户:针对您购买的产品,我们非常重视您的使用体验和权益保障。

为了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额外的保障,我们决定延长产品的保修期。

现将具体内容向您说明如下:一、保修期延长范围及对象保修期延长适用于所有购买自我们公司直销渠道的产品。

无论您在何处购买,只要是我们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我们都会提供延长保修期的服务。

无论您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消费者,都可以享受此项服务。

二、延长保修期具体内容1. 保修期延长至:自您购买产品之日起,原保修期的基础上延长【X】个月/年。

具体延长期限根据不同产品而定,详细信息请参考附件中的产品保修期延长表格。

2. 延长保修期所包含的服务范围:延长保修期服务将覆盖原有的保修内容,包括产品质量问题的免费维修和更换,以及部分附加服务。

具体延长保修期服务范围也将根据不同产品而定,详细信息请参考附件中的产品保修期延长表格。

三、申请延长保修期的方式及流程1. 自动延长保修期:对于在我们公司直销渠道购买的产品,我们将自动为您延长保修期,无需您进行额外的操作。

2. 其他渠道购买的产品:对于在其他渠道购买的产品,您需要在购买后的【X】天内填写保修期延长申请表格,并附上购买凭证、产品序列号等相关信息,通过我们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进行申请。

经审核后,我们将为您延长保修期。

四、注意事项1. 保修期延长服务仅适用于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非人为损坏或故障。

如果产品被非正常使用、维修或改装,延长保修期将失效。

2. 延长保修期仅适用于指定的产品,不涵盖配件和附件。

具体适用产品请参考附件中的产品保修期延长表格。

3. 如果产品在延长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进行申请维修。

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五、其他补充条款1. 本保修期延长书是我们为了提供更好的产品保障和服务而制定的,不影响您法律上的权益。

2. 我们保留对于延长保修期服务的最终解释权。

保险公司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责任【2016】主3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电子产品延长保修服务的生产商、销售商或维修服务商,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以下简称为“延保合同”),如果投保的电子产品出现延保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责任的,保险人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电子产品故障或质量问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发生厂商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二)发生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在厂商保修服务范围以外,但属于延保合同额外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

责任免除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出厂时未经检验的电子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电子产品;(二)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电子产品;(三)无延保合同和有效销售发票;(四)产品型号、产品身份标识等在延保合同中记载的产品相关信息与实际修理的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五)消费者提出维修要求时不在延保期内;(六)不属于延保合同中约定范围的故障或质量问题;(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电子产品存在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其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故意行为、误告、不作为行为;(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扩大延保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八)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抢、腐蚀、第三方人为原因以及其他外来的事故或原因。

家电延保合同范本

家电延保合同范本

家电延保合同范本
鉴于甲方购买了乙方生产的__________(产品名称),为了保障甲方的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延保期限:自产品购买之日起__________年。

二、延保内容:在延保期限内,乙方将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和更换零部件。

1. 人为损坏;
2. 不按使用说明书操作所导致的故障;
3. 无有效购买凭证;
4. 超过延保期限;
5. 其他非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

四、延保流程:
1. 产品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客服,并提供有效购买凭证;
2. 乙方客服将安排维修人员前往处理;
3. 维修完成后,甲方需签字确认。

五、延保费用:甲方购买延保服务需支付__________元。

六、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产品延保服务合同范本

产品延保服务合同范本

产品延保服务合同范本1.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署方)2.1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协议目的与背景1.1 协议目的:1.1.1 确立电子合同签署及管辖的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1.1.2 保障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规范合同的履行流程。

二、定义与解释2.1 电子合同定义:2.1.1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网页确认、移动应用程序等形式。

2.1.2 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电子合同的签署和成立3.1 签署方式:3.1.1 可采用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技术进行签署。

3.1.2 双方通过电子合同平台确认签署,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署程序。

四、合同履行与效力4.1 履行义务:4.1.1 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4.1.2 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应依法解释合同条款。

五、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5.1 管辖法院:5.1.1 就电子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应适用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5.1.2 如合同约定仲裁,争议应提交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变更条款:6.1.1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电子合同的条款。

6.1.2 变更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变更合法有效。

七、法律适用及其他条款7.1 法律适用:7.1.1 本协议签署、履行及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1.2 对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

八、协议的生效与变更8.1 生效时间:8.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1.2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同意后生效。

甲方(签署方)(姓名)日期:乙方(签署方)(姓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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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责任【2016】主3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电子产品延长保修服务的生产商、销售商或维修服务商,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以下简称为“延保合同”),如果投保的电子产品出现延保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责任的,保险人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电子产品故障或质量问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发生厂商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二)发生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在厂商保修服务范围以外,但属于延保合同额外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

责任免除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出厂时未经检验的电子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电子产品;(二)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电子产品;(三)无延保合同和有效销售发票;(四)产品型号、产品身份标识等在延保合同中记载的产品相关信息与实际修理的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五)消费者提出维修要求时不在延保期内;(六)不属于延保合同中约定范围的故障或质量问题;(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电子产品存在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其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故意行为、误告、不作为行为;(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扩大延保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八)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抢、腐蚀、第三方人为原因以及其他外来的事故或原因。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四)间接损失;(五)提高、改善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六)电子产品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七)电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影响其使用性能的磨损或损耗,以及更换超过合理使用寿命的易损、易耗零部件所产生的费用;(八)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之间的任何诉讼以及诉讼抗辩费用;(九)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单件电子产品在其延保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以该产品销售发票中记载的销售价格为限。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延保期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单件电子产品的延保期以其延保合同中约定的延保期起止日期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单件电子产品的保险费根据该产品累计赔偿限额计收;总保险费则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签订延保合同的电子产品的保险费之和计收。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消费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消费者”)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业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生产、销售、维修的产品质量合格;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消费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延保期内,消费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后,被保险人应先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先行履行维修义务,然后再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二)出险产品的销售发票、延保合同、故障诊断和维修记录;(三)相关费用的清单、发票或支付凭证;(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与消费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可以维修的电子产品,保险人负责赔偿按照该电子产品原有技术标准、使用性能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维修费用:(1)零部件、元器件重置费用;(2)维修人工费;(3)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对于被保险人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需要进行更换的产品,保险人负责赔偿更换费用。

保险人对更换费用的实际赔偿金额以下列金额为限:更换费用赔偿金额=销售价格-折旧额-维修费用其中,销售价格是承保电子产品的销售发票中记载的价格;折旧额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事先书面约定的产品折旧率并结合产品已使用的期限所计算的折旧金额;维修费用是在更换产品之前,保险人已经赔偿该产品的维修费用之和。

保险人赔偿更换费用之后,需更换的原电子产品残值归保险人所有。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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