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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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培训课件
一、环境保护法概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伴随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甚至灭绝性开发,使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恶性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我国应当适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防止环境污染,为资源永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体系上看,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宪法。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的这些规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环境保护法,是制定一切专门环境保护法的依据。
2、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我
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它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任务、措施和违法责任等。
3、环境保护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还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者政府,为了贯彻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更好地保护环境,在不与上位法规冲突的情况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环境方面的法规或者规章。
5、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也称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规定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允许含量的技术规范,也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环境标准分为两级、四类。所谓两级是指由国务院环保部门指定的国家环境标准和省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所谓四类是指环境基础标准、外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1、大气污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大气污染可以由自然活动,如火山爆发等引起,也可以由人为活动而引起,法律所要防治的主要是由人为活动而引起的大气污染。人类活动所引起的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从生产来源看,主要有四种。一是生活污染源;二是工业污染源;三是交通污染源;四是沙尘污染源。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4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内容
(1)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我国能源主要依靠燃煤,防治大气污染应以防治燃煤所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为主。为此,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关于锅炉产品必须符合环境标准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这是因为,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燃烧装置设备陈
旧、工艺落后、热效率低、能耗高。另外,这种从产品源头抓环境保护的规定,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精神,具有普遍意义。
2)关于发展集中供热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 条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J发展集中供热,使用高效、低排污的锅炉,可以节省燃料、减少污染,又可以充分利用余热,方便生产和生活。可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是防治烟尘污染的有效途径。
3)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0条规定:“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J
4)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改进能源结构,因地制宜地推广天然气、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能源是减少煤烟污染的重要途径。
(2)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我国的大气环境虽然仍以煤烟型为主,但少数特大城市和一些大城市属于煤烟与汽车尾气污染并重类型,如上海、北京等城市。因此2000年4月29日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列专章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做了集中而明确的规定。
1)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4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
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3)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年检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3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交通、渔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船排气进行年度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3)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对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
1)防治有毒废气和粉尘污染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向大气排粉尘的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根据排放单位所处区域的环境状况、企业的治理技术、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等,作出具体的限制排放的规定和净化要求。如要求燃煤电厂采取静电除尘等。
2)脱硫措施的规定。我国的酸雨主要来源于二氧化硫的污染。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