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号线工程运营技术保障项目招标文件定稿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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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号线工程运营技术保障项目招
标文件定稿去保护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运营技术保障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人: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运营技术保障项目的下述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人已落实该项目购置资金,将切实保证本招标项目项下各合同能够顺利实施。
欢迎国内合格投标人对该招标服务进行密封投标。
2.招标内容:
备注:投标人必须对同一个合同包中的全部货物与服务进行投标,不得仅对合同包中的部分货物或服务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招标服务。
(2)投标人应具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发的有效的资格等级为丙级及以上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且证书中标注的专业应含有“城市轨道交通”。
(3)投标人应具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6)处于被责令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查封、破产等权利状态受限状态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①应由具
备专业含有“城市轨道交通”且资格等级为丙级及以上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企业为主办方,协办方应当具备专业含有“城市轨道交通”且资格等级为丙级及以上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获得轨道交通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许可;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②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与别的公司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凡愿意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请于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1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 8 时 30 分至 11时30分,下午 15 时 00 分至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到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4层405房间)购买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每套3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6.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在2015年4月30日9时 45 分(北京时间)前按下述地址送至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本招标项目开标室(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7.开标时间、地点:2015年4月 30日9时 45分(北京时间)在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本招标项目开标室(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公开开标。
8.本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
招标人: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战坂路地铁新店车辆基地
电话:
联系人:刘先生、林小姐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邮编:350001
电话:0591-,传真:
联系人:陈小姐、张先生
招标文件费用汇入账户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东街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帐号:
说明:潜在投标人可在发售招标文件期间通过电汇或转账方式(汇款底单需注明用途:
投标保证金汇入账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西门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帐号:
说明:注明用途:“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须知的补充和修改,二者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项目说明
1.1.本招标项目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业主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2项。
1.2.本招标项目的详细说明见招标文件第3章“用户需求书”。
2.服务招标的范围、内容及服务期限
2.1.本次项目招标的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述;
2.2.本项目服务期限见前附表第5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本项目资金来源详见前附表第6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7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4.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前附表第7项所列的投标人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等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踏勘现场
6.1.招标代理机构将按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项目的服务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
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投标前答疑会。
招标人召开投标前答疑会的时间和地点详见前附表第8项(如需要召开的话)。
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可以提出要求澄清问题。
但所有问题都应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视情况做出澄清和解答,并将
此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的答疑纪要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不管答疑会口头回答与否,最终均以答疑纪要为准。
投标人在收到答疑纪要后应立即签字或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用户需求书
第四章合同书格式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文件除内容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书面文件和其他修改或补充函件,均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包括手写、打印、印刷,也包括电报和传真,本文件下同)形式按招标公告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地址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代理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澄清文件,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期前15日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悉。
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
当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为其他语言的,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二部分组成。
第一册商务标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格式
(4)投标人业绩汇总表
(5)项目总负责人简历表
(6)项目实施团队人员一览表
(7)投标保证金凭证和相关信息
(8)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辅助资料表
(9)投标人提交的其它资料
(10)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第二册技术标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技术方案
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本章第11款规定的组成和本招标文件第三、四、五章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投标人已接受和同意。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均应按“偏离表”的格式统一汇总说明。
投标文件包含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第5章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包括完整地填写投标函及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投标文件而造成对投标人的不利影响,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3.投标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2条中所述的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项目内容和范围及服务周期的全部制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其根据为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
投标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合理优惠投标。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项目清单投标表中列出的项目名称和数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投标。
任何有选择的投标将不被接受。
投标人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服务项目,将视投标文件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及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变动而调整。
14.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投标,中标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的规定和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截止到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活动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
对于未能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投标保证金按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利息部分应出具税务发票。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缴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并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投标保证金按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利息部分应出具税务发票。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如果中标方未能做到:
a.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b.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或
c.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6.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内,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
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
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复)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上清楚的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应按具体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之处均应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志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应分别单独装订成册。
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须符合下述包封、密封和标志的规定:
18.2.1将商务文件(正本及副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技术文件(正本及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并在内层包封上分别清楚标明“商务文件”或“技术文件”,再将两个内层包封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18.2.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还应写明:
(1)写明招标代理(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2)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3)注明年月日时分(在前附表第14项所述投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2.3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8.2.4上述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和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9.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
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指定的地点,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应按招标代理机构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代理机构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0.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7和18条规定进行编写、签署、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款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
22.开标
招标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21条递交的修改与撤回通知书。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唱正本“开标一览表”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
(六)评标
23.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方面代表组成。
24.评标会议
投标会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
25.评标过程保密
公开投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
在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按照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对评委会在评标时发现的错误所进行的核实修正除外。
27.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规定和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是否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同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标人的法人资格、营业范围、财务,以确定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履行合同。
经上述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经上述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评标委员会予以否决。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
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和关键的服务要求,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或保留、反对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1)投标有效期不满招标文件规定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而没有随投标文件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招标文件中有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条款。
28.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改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算术性错误修正的原则如下:
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9.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和否决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27条规定,将仅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和响应性确定的投标文件,进行下一程序的评价与比较。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依据以下评分标准,按综合评分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排列次序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若总得分相同,则其中投标总价低的投标人将被排序在前;若最高得分和投标总价仍相同,则其中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将被排序在前。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分值分布如下:
PT:技术部分满分45分
PB:商务部分满分25分
PF:报价部分满分30分
投标人的综合得分:P=PT+PB+PF
各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评分办法和标准如下:
部分PT 满分45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标准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
各评委的评分取小数点后1位数,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技术文件评审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若技术文件评审得分低于23分的,
则该投标人不进入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的评分以及综合得分总和的排名,且不能中
商务部分评分PB 满分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