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供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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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供气合同
用气方:
供气方:
为保障管道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供气和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供气范围
1、用气地点:xx县路(街、巷)小区
号楼单元室
2、用气设备:①:
②:
二、联络方式
1、双方联系方式
1.1供气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电话,并在改动号码时及时通知用气方;
现有客户服务及抢险特服号:
用气方应提供其使用的移动电话及固定电话,并在改动号码时及时通知供气方。
用气方现有电话号码:手机:
固定电话:
1.2供气方的营业地址为:;用气方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约定供气地址。
1.3送达方式:供气方以张贴或直接派送方式将相关通知送至用气方,用气方直接收到或看到通知后,应当面签收或在看到通知后10日内与供气方联系,否则视为送达。
2、供气方通知公开信息:供气方可以根据涉及的用户,选择大众传媒或在相关小区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视为已尽告知义务。
3、隐私规定:供气方承诺对客户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不将客户开户资料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三、供气种类和性质
1、供气方向用气方供应的管道燃气种类为天然气
2、用气方管道燃气用气性质为。
3、天然气置换:当供气点具备置换天然气条件时,供气方将按照统一安排为用气方转换为供应天然气;用气方同意供气方关于届时置换天然气(含燃气种类改变、燃气具改装、置换时间等)的安排,并支付相应费用。
4、执行标准:供应的天然气执行国家“天然气-GB17820”的标准。
5、供气压力:管道天然气的灶前压力为2000+500Pa(静压)。
四、燃气的计量、用气价格、气费结算
1、燃气表计量
1.1 计量单位:管道燃气费用按照燃气流量计(燃气表)所记录的读数结算,计量单位为立方米。
1.2燃气流量计:流量计应具有生产厂家合格证且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验。
2、IC卡燃气计量
2.1IC卡表收费:用气方使用IC卡表计费,需要在使用前为IC卡充值,充值地点为供气方营业处,充值时须支付现金。
2.2 IC卡表读数:IC卡表读数以电子显示读数为计量依据,如果用气方IC卡表或智能表的电子显示读数与皮膜表表盘读数不一致时,以皮膜表读数为准;如果皮膜表损坏,以供气方档案记录为准。
3、结算方式
3.1燃气收费标准:燃气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3.2缴费方式:用气方自行前往供气方营业处缴纳现金。
4、燃气表检测、更换
4.1燃气表检测:如果用气方对正常使用期内的燃气表准确性有异议,可向供气方申请测试,由供气方交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如证实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测费用由用气方支付;如误差超过法定范围内,检测费由供气方支付,用气方申请之日前两个月的燃气费用按调整后的用气量收取,在下一次购气中抵扣或追加。
4.2燃气表正常更换:自通气日满1年后,出现故障无法修理的,由供气方更换新表,相关人工、设备和材料费用由用气方支付。
五、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用气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天然气。
2、用气方及家庭成员应熟悉和掌握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
3、用气方有义务报告和制止可能危及天然气安全使用,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以保证用气方正常、安全使用天然气。
4、用气方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城市燃气气质标准连续供应天然气,但由于不可抗力、突发事故或事先通知的停气除外。
5、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装置(如:灶具、热水器、壁挂锅炉),变更供气设施(如:燃气表、管路)时,必须向供气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气方实施。
6、用气方应保护燃气计量仪表,使其正常工作,若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气方检修,不得人为破坏或采取非正常手段用气,以确保安全用气,维护供用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7、用气方有义务配合供气方对其进行的入户安检、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8、用气方在房屋出售、交换后,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
9、用气方应经常对自己燃气管道、灶具软胶管及设施进行自查、检漏工作,发生问题及时通报供气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用气方接受供气方提供的上述服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的义务。相关的管道燃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气费,管道工程费,服务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六、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气方应向用气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并进行加臭处理。
2、供气方设立专职抢险维修队伍,配备抢修维修人员、工具和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处理。
3、供气方对用气方安全用气有监督、管理权,对违法用气行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
4、供气方有义务向用气方提供安全用气常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5、供气方不承担由于用气方未及时购气而造成的停气责任。
七、燃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安全管理
1、管道燃气维护管理分界点为:燃气表前控制阀。控制阀之前(含控制阀)由供气方负责维护,控制阀之后由用气方负责维护。
2、供气方责任:供气方定期对维护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在用气方配合下,每两年不少于一次进入用气方户内进行管道燃气安全检查;对用气方不符合相关燃气规范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3、用气方责任:用气方应妥善保护户内燃气设施,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性检查;用气方扩大燃气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应向供气方申请办理;配合供气方提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用气方房屋作为出租用时,有告知租户正确使用管道燃气的义务。
4、户内管改装:对于用气方户内管改装的要求,在符合国家规范的条件下,供气方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按相应标准收取费用。
5、用气方自通气日起满1年后,要求供气方对其产权范围内的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换时,供气方可收取一定的人工工时和实际发生的材料配件费。维护、维修所发生的材料费按当年时价进行收取。
6、用气方的禁止行为:在浴室或密封室内安装烟道式热水器;在卧室使用管道燃气;偷用管道燃气;自行开启或关闭在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自行安装、改装、拆除燃气管道、燃气表和燃气用具,特别是铝塑管暗埋等行为。
7、燃气具使用:用气方应使用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符合国家标准,自带包括(不限于)熄火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用具。燃气用具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现阶段不得使用非天然气专用的燃气具。
管道燃气器具安装后,用户应当向供气方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因燃气器具自身或安装质量问题导致通气验收不合格的,供气方有权拒绝通气。
8、燃气知识宣传:供气方应向用气方提供管道燃气相关知识资料,介绍相关燃气安全知识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用气方已收到供气方提供的《用户手册》并已知悉相关内容。
9、紧急事故处理:用气方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燃气泄漏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