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渣矿渣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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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号:10所属数据库:水泥标准

标准名称钢渣矿渣水泥

标准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Steel and iron slag cement

标准号GB13590-92

代替标准号代替GB164-82

标准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标准发布日期1992-07-28批准

标准实施日期1993-06-01实施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渣矿渣水泥的定义、组成、标号、品质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与防水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道路工

程等用的钢渣矿渣水泥。

2 引用标准

GB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177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207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GB750 水泥安定性试验方法压蒸法

GB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5483 用于水泥中的石膏和硬石膏

GB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9774 水泥包装用袋

YBJ222 冶金建设试验检验规程

YB/T022 用于水泥中钢渣

3 定义、组分

3.1 定义

凡由平炉、转炉钢渣(简称钢渣)、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组分,加入适量硅酸盐水泥熟

料、石膏(或其他外加剂),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钢渣矿渣水泥。

3.2 组分

3.2.1 水泥中钢渣的最少掺入量(以重量计)不少于30%;钢渣和高炉矿渣的总掺入量不

少于60%。

3.2.2 钢渣须符合YB/T022的规定。

3.2.3 粒化高炉矿渣须符合GB203的规定。

3.2.4 石膏须符合GB5483的规定。采用烧石膏时,其无水硫酸钙含量应不小于80%。

3.2.5 硅酸盐水泥熟料中氯化镁含量不超过5%,游离氧化钙含量不

超过3%,熟料标号

不低于525号。

3.2.6 外加剂应符合GB175规定。

4 标号

钢渣矿渣水泥分为275、325、425三个标号。

5 品质指标

5.1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不超过4%。

5.2 细度

水泥的比表面积不小于350m2/kg。

亦可用筛析法进行细度测定,其指标为0.080mm方孔筛筛余量不得超过8% 。仲裁时,

以比表面积法为准。

5.3 凝结时间

初凝时间不得早于45min,终凝时间不得迟于12h。

5.4 安定性

用GB1346方法检验必须合格。

用氧化镁含量大于13%的钢渣制成的水泥,经压蒸安定性检验,必须合格。

钢渣中氧化镁含量为5% ̄13%时,如粒化高炉矿渣掺加量大

于40%制成的水泥,

可不做压蒸法检验。

5.5 强度

各龄期强度表MPa ───────┬───────────┬────────────

│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标号├─────┬─────┼─────┬──────

│ 7d │ 28d │ 7d │ 28d

───────┼─────┼─────┼─────┼──────

275 │ 13.0 │ 27.5 │ 2.5 │ 5.0

325 │ 15.0 │ 32.5 │ 3.0 │ 5.5

425 │ 21.0 │ 42.5 │ 4.0 │ 6.5

───────┴─────┴─────┴─────┴──────

6 试验方法

6.1 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以及熟料中的氧化镁和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测定方法按GB176进行。

钢渣中氧化镁含量的测定方法按YBJ222进行。

6.2 细度的测定方法按GB207、GB1345或GB8074进行。

6.3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的测定方法按GB1346进行。

6.4 安定性的测定方法——压蒸法按GB750进行。

6.5 强度的测定方法按GB177。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成型水灰比为0.44。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的质量检验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

7.2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要按同标叼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每编号数量按水泥厂

年产量规定:

10万t以上,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5 ̄10万t,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5万t以下,不超过100t和不超过3d的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

7.3 试验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规定的方

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复验或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4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

的规定不得出厂。

7.5 不合格品与废品的判定

7.5.1 不合格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或强度低于出厂标号规定的指

标时,称为不合格品。

7.5.2 凡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强度低于该

品种水泥最低标号规定的指标时,均为废品。

7.6 试验报告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d

强度以外的本标准第5章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度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d

内补报。

7.7 仲裁

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

有关的问题,需要由国家钢渣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仲裁时,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

的封存样进行。

若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需要现场取样仲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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