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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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女,汉族,1966年8月29日出生,住XXXX省XX县XX乡白虎梁村1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28196608291024。
原告:蒋XX,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XXXX省XX县XX乡白虎梁村1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23196606153419。
被告:XX琼,女,汉族,1941年8月20日出生,住XXXX省XX县XX镇水文村5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23194108203423。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万元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10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的侄女任XX(XX琼与任XX系姑侄关系)签订了关于XX县沿口镇汇丰街老自来水厂的房屋(房产证号:武房产证XX县字第201102757号)的《住房买卖合同》;任XX代被告XX琼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约支付了房款。2009年6月蒋XX、刘XX在该房屋居住生活至今,为办理该房屋过户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办证手续,被告却以原告侵权为由多次诉讼至法院,拒不履行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2018年6月26日XX市中级人
民法院通过终审判决书((2018)川16民终55号)依法认定任XX 的代理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并确定了刘XX与任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按照原告与任XX代被告签订的住房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人民币。
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住房使用,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支付违约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