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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
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内卫发[2007]9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2.18
【实施日期】2007.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07〕92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特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一、集中招标采购目的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
集中招标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内医保办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是新形势下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认真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交接各盟市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各项工作,积极与卫健部门协商工作交接事宜,确保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一)各盟市于6月30日前将加盖盟市医保局公章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交接情况表(见附件)传真至自治区药采中心(************),同时将原件邮寄至自治区药采中心(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二)未完成交接的盟市要积极推进交接工作,认真谋划组织,制定交接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并在交接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再次原途径将药品和医用耗材工作交接情况表(见附件)上报自治区。

二、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政策全区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按要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集中采购,原则上盟市不得自行搭建采购平台;盟市已通过自建采购平台采购的,应主动与自治区药采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纳入自治区统一监管。

(一)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属于已挂网药品的,其中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国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价格采购;限价挂网药品,由医疗机构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采购;直接挂网药品,参照全国最低七省交易价格及我区其他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与企业议价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补充报名操作手册【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补充报名操作手册【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补充报名操作手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〇一七年五月目录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1)第一章产品介绍 (2)1.1使用须知 (2)1.2 用户登录 (3)1.3密码修改 (4)1.4查看提醒信息 (5)1.5退出系统 (5)第二章企业网上信息填报操作指南 (6)2.1企业信息填报 (6)第三章常见问题 (10)3.1系统无法登录 (10)3.2忘记账号和密码 (10)3.3 如何提交对系统的改进意见 (11)3.4遇到问题如何获得服务支持 (11)欢迎使用内蒙古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申报系统关于这本用户手册该产品用户手册包含了您在使用内蒙古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申报系统时所需了解的信息。

手册中所出现的用户名称及相关数据均为系统测试数据,不作为任何正式采购的依据,在本系统正式使用前将予以清除。

第一章产品介绍1.1使用须知请对照列表检查您的操作系统是否符合下面的基本要求1 CPU P4 1.5GHz2 内存1G3 硬盘空间80G4 移动存储128M5 显示器1024*768/256色分辨率6 网络256K带宽7 操作系统Windows操作系统8 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8.0以上版本9 软件环境.netframework2.0框架填报过程中所有操作,建议在IE8版本浏览器中进行。

1.2 用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网址:******打开平台首页:点击“耗材采购系统”选择“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申报系统”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密码和验证码,项目选择“2017年医用耗材补充报名”,点击登录,即可进入采购平台,如图所示:1.3密码修改登录后单击系统正上方第三个功能按钮就可以跳转到修改密码界面,输入交易系统的原始密码,以及自己的新密码,点击确认按钮即可。

提示:企业领用的账号是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系统中唯一标识,由于账号泄露带来的后果,领用者自行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供应配送考核机制,规范企业的供应配送行为,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经营企业配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平台),在我区从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

—1 —第四条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处理。

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配送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考核办法,考核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所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方法第六条在采购周期内,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供应配送情况及全过程进行动态考核,实行量化积分,由自治区药采平台自动汇总形成,总分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半年,每周期积分结果作为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七条对生产企业供货情况的考核,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每半年汇总的产品入库率和综合入库率进行考核。

医用耗材全国各省份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上线情况

医用耗材全国各省份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上线情况
内蒙古
2021年8月30日上线运行招采子系统。网上业务办理模块2022年3月31日起上线使用。
海南
2021年6月19日起,招采子系统全面上线运行。
新疆兵团
2021年5月10日起,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2021年5月15日起,关闭老平台全部业务功能。(老平台耗材未挂网)
宁夏
暂未上线
福建
2022年4月4日00:00起正式启用药品和耗材招采子系统。原医用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于2022年7月1日起关闭。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于2023年1月18日起,恢复企业基础资料申报、产品基础资料申报、报关单位填报、企业报价、配送点选、新增挂网等医用耗材相关业务。
新疆
2022年1月1日试运行招采子系统,自2022年3月15日起,停用老系统,全面启用新系统,所有产品均在新系统交易采购。
河北
2021年10月25日起启用国家医保局招采管理子系统。2022年7月31日18时,停止原平台(河北省医用器械集中采购平台)所有功能。
安徽
2021年11月30日起全面上线运行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新平台耗材交易系统上线时间2021年12月7日;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招标系统上线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检验试剂交易系统上线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
江苏
2023年9月26日0时正式启用新省平台(省招采子系统)。自2023年11月1日起,企业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0号)规定,在省招采子系统申报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
上海
2023年9月11日全面上线应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原阳光平台采购功能停止使用。
天津
耗材平台需通过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注册,耗材网上采购业务无需生产企业参与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备注: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1.4.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接入。

1.5.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6.部门集中采购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主管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并事先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1.7.紧急采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8.续期采购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内药采组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组发〔2009〕1号)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局)、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盟市各直属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自治区政府纠风办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含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第五条网上竞价采购品种范围和周期1、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竞价采购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各方行为,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在自治区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同)、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采购、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考核,对辖区内考核不合格配送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二章日常考核第六条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使用需求,按照“一个平台、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药品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或与自治区联通的盟市采购平台采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入库,根据购销合同,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和支付。

第七条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简报201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一、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整体情况2018年5月全区网上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启用2030家,其中三级67家、二级231家和基层1562家共计1860家纳入统计,其他类型机构170家(包括监狱系统医院、疾控中心等)不计入统计。

纳入统计医疗卫生机构当月网上采购药品金额88513.79万元,上报特殊管理药品采购金额5548.32万元,网上采购医用耗材金额11632.79万元。

表1 2018年5月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情况汇总表纳入统计机构数(个)药品网上采购特殊管理药品上报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参与网采机构数(个)采购金额(万元)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万元)参与上报机构数(个)采购金额(万元)基本药物采购金额(万元)参与网采机构数(个)采购金额(万元)普通耗材采购金额(万元)高值耗材采购金额(万元)合计医疗卫生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合计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860163888513.79 20434.15 6415548.72 4545.68 11632.79 4452.57 7180.23676655539.77 9884.49 562245.54 1531.55 7574.51 2644.52 4929.98 23122126269.75 7121.58 1562265.00 2081.51 3961.51 1711.26 2250.24 29828781809.52 17006.07 2124510.54 3613.07 11536.01 4355.78 7180.23 156213516704.27 3428.08 4291038.18 932.62 96.78 96.78 ——50353158211292备注:以上数据来源于“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以实际统计时间数据为准。

二、药品采购情况(一)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内药采组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组发〔2009〕2号)各盟市卫生局、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局、药监局、工商局、经委,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纪要》(〔2009〕6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的要求,《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品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公布,并于2009年12月底正式执行。

为扎实做好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防止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确保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尽快成立由卫生、纠风、发改、财政、药监、工商、经委等部门组成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合理分工,重点抓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成立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办事机构,将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二、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全部纳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凡属《目录》内的药品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在网外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

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样本)甲方:(采购主体)乙方:(供货主体)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采购药品乙方须将上述采购药品按时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挂网药品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条采购周期: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采购方式甲方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采购系统”,将采购计划发送给乙方,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须在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响应。

第四条采购价格实际采购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第五条供应配送.供应配送由乙方负责。

.自网上订单确认起,原则上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甲乙双方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采购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入库等情况。

第六条验收.药品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

.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

.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甲方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采购系统”网上入库确认。

.甲方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辖区或上级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

.药监部门在抽检中证实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付款甲方向乙方的回款时间为从到货之日起天。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生产企业操作手册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零一一年一月目录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产品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使用须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用户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产品快照..................................................................................................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密码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查看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内药采办字[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0〕1号)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械集中招采服务中心,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各生产、配送企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并经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序规范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申(投)诉的范围第三条申(投)诉范围:(一)对报名品种的质量层次、价格、竞价分组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二)对挂网品种的入围价格或采购价格有异议的;(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入围品种或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行为有异议的;(四)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和配送行为有异议的;(五)在采购周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对某品种配送关系提出增补或修改的;(六)对有关企业或品种信息申请新建或修改的;(七)企业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或者用户名密码遗失需重新领取的;(八)企业名称变更;(九)其他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
2、本企业商品信息
新增商品保存之后,可在""界面查看和进一步维护产品详细信息:
点击页面左侧""按钮,在某条具体产品行点击""按钮,即进入该产品详细注册信息维护界面:
国内总代理与生产企业基本相同,但应在界面每个产品信息栏中选择该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如在选择生产企业界面搜索不到对应的生产企业时,可向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提出增补,核实后将在基础数据库中增加,以便企业添加、维护本企业产品信息:
标有*栏目为必须填写项目,否则不能提交;点击""按钮前请仔细检查填报是否有误(一旦提交企业信息将不能再修改)。点击"提交"按钮后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将对企业填报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企业应随时关注平台上企业及产品信息审核情况。
维护"GMP信息"(针对国内企业),点击"GMP信息"按钮,在弹出界面中维护及填报本企业GMP信息(有多个GMP证书的应分别填写):
2、修改密码 6
3、退出登录状态 7
三、企业信息维护 8
四、产品信息维护 10
1、增加本企业商品 10
2、本企业商品信息 11
五、企业提问 13
欢迎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平台
资审报价系统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该产品用户手册包含了您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子系统时所需了解的信息。手册中所出现的用户名称及相关数据均为系统测试数据,不作为任何正式药品采购的依据,在本系统正式使用前将予以清除。
如发现已填写的产品有误,在提交前可以修改或对整条产品信息删除。
五、企业提问
企业对网上操作和招标相关的政策如有疑问,可在"企业提问"栏目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操作手册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生产企业操作手册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零一一年一月目录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产品介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使用须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用户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产品快照..................................................................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密码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1.5查看用户信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6提示窗口..................................................................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退出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药品库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200810232925).pdf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200810232925).pdf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协议(样本)甲方(入围生产企业):乙方(配送企业):甲、乙双方就甲方部分入围药品(详见下表)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包装材质生产企业在下列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达成以下的配送服务协议:b5E2RGbCAP 1.委托配送甲方委托乙方为内蒙古自治区有用药需求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配送所需购入上述甲方挂网的药品;乙方负责送货上门,其配送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p1EanqFDPw 2.交易途径及服务费乙方应保证积极响应内蒙古自治区有用药需求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发送的网上采购电子订单,并按照订单及购销合同的规定进行配送。

DXDiTa9E3d3.乙方义务与责任履行配送承诺书中的义务和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药品政策以及挂网文件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提供全面、完善的服务,按时配送药品,保证供应。

对供应的药品,承担货源和全部的质量保证责任。

具体时间要求按照甲方报名时递交的《承诺函》中承诺的事项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

RTCrpUDGiT 如乙方违反相关规定,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甲方有权更换配送企业。

4.甲方义务保证乙方按照甲方递交的《承诺函》承诺的具体事项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

5.货款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在上述区域内药品集中采购货款统一向__________________支付。

6.其它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交至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甲方、乙方及相关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执一份清晰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5PCzVD7HxA甲方(盖章):____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签订日期:_年_月__日签订日期:__年月日注:本协议样本仅供生产、配送企业参考,具体协议内容由双方议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药品采购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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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配送企业操作手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二零一零年二月目录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4第一章产品介绍51.1使用须知51.2用户登录51.3产品快照51.4密码修改51.5查看用户信息61.6提示窗口61.7退出系统6第二章配送企业网上交易操作指南6 2.1药品库治理62.1.1药品库查询 62.2配送关系治理62.2.1 配送治理62.2.2配送药品查询72.3订单治理72.3.1订单确认72.3.2订单配送82.3.3订单入库查询92.3.4过期订单查询92.3.5所有订单92.4发票治理92.5结算治理102.6退货治理11第三章其他功能113.1新建反馈113.2 消息列表 123.3 子用户治理123.4 企业信息治理14第四章常见咨询题144.1系统无法登录144.2不记得账号和密码144.3 如何提交对系统的改进意见14 4.4 遇到咨询题如何获得服务支持 14欢迎使用辽宁省差不多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系统关于这本用户手册该用户手册包含了您在使用辽宁省网上药品采购系统时所需了解的信息。

手册中所显现的用户名称及有关数据均为系统测试数据,不作为任何正式药品采购的依据,在本系统正式使用前将予以清除。

第一章产品介绍1.1使用须知请对比列表检查您的操作系统是否符合下面的差不多要求序号硬件或软件客户端环境最低配置1 CPU P4 1.5GHz2 内存512M3 硬盘空间80G4 移动储备128M5 显示器1024*768/256色辨论率6 网络256K带宽7 操作系统Windows XP8 扫瞄器Internet Explorer 6.09 软件环境.netframework2.0框架1.2用户登录在登录框中输入用户名称、密码和验证码,单击登录,即可进入采购平台,如图所示:1.3产品快照界面左侧为功能菜单栏,可点击相应菜单进行操作。

也可通过点击界面中部快速导航图标进行操作。

界面右上方为快捷图标,分不为返回快速导航、系统提示、信息爱护、用户密码修改和退出系统,用户可将鼠标悬停在图标上方查看图标提示,通过点击图标进行操作。

1.4密码修改登录后单击系统右边第四个功能按钮,就能够跳转到修改密码界面,输入系统发放的原始密码,以及自己的新密码,点击确认按钮即可。

企业用户初次登录交易平台后,必须赶忙修改登录密码。

请注意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确保密码不得遗失或泄露。

企业须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缘故显现密码遗失或泄漏所带来的后果。

1.5查看用户信息单击用户界面右上角第三个功能按钮,就能够查看当前登录用户的详细信息。

1.6提示窗口当用户登录成功后,屏幕右下角会弹出如图所示的系统提示窗口。

窗口中提示了用户有待处理的信息条目,用户能够单击红色条目进入相应的页面进行处理操作。

当用户不慎关闭此窗口或窗口自动消逝,能够点击屏幕右上方的图标,此窗口将再次显示。

1.7退出系统单击用户界面右上角第五个功能按钮,会弹出提示框,您是否确认退出本系统,单击确认按钮退出,单击取消按钮撤销操作。

第二章配送企业网上交易操作指南2.1药品库治理2.1.1药品库查询单击菜单栏【药品库治理】→【药品库查询】,进入采购药品库查询界面。

使用查询或高级查询可查询到所有采购药品名目。

2.2配送关系治理2.2.1 配送治理单击【配送关系治理】→【配送治理】,单击【查询】,可查看所有配送关系,也可按条件查询。

配送关系状态有五种:“未提交”、“未确定”、“已同意”、“已拒绝”、“可配送”。

“未提交”指生产企业虽已选择配送,但还未提交给配送企业;“未确定”指已被生产企业选择配送,配送企业还未点击同意或拒绝;“已同意”指同意生产企业配送要求,但生产企业还未最终确认;“已拒绝”指拒绝生产企业配送要求;“可配送”指同意生产企业配送要求,生产企业差不多确认配送关系,医疗机构能够选择采购药品。

如图所示:注意:生产企业未做相应操作之前,配送企业可修改配送操作。

2.2.2配送药品查询单击菜单栏【配送关系治理】→【配送药品查询】,进入本企业配送药品查询界面,单击标签进入相应界面。

“可配送的采购药品”界面如图所示:点击“导出EXCEL”,可按excel格式导出。

2.3订单治理2.3.1订单确认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单进行审核确认,已被企业确认的采购单,医疗机构将不能对采购单再进行修改操作,企业确认采购单后即可进行配送处理。

无配送能力的能够选择无法配送,并输入无法配送理由。

在菜单栏【订单治理】中选择【订单确认】,能够查询出所有医疗机构已提交至本企业但本企业尚未确认的定单。

如下图所示:查询订单:页面加载时默认显示所有未确认订单,并以时刻为基准进行排序。

单击按钮,可查询所有符合查询条件的特定的医疗机构提交至本企业且尚未确认的定单。

订单确认:双击查询出的某一条订单名称可查看该订单中本企业需要确认的订单详细信息。

如图所示:单击勾选中复选框,并单击按钮即可确认该订单。

如图所示:由缺货等缘故导致无法配送,需单勾选对应药品的复选框,输入无法配送理由,单击按钮即可。

查询单内药品:此功能要紧是方便您选择信息,在查看某个订单时,只需输入您明白的信息,如通用名等,然后单击按钮即可查询您想要的数据。

采购产品列表:此功能能够查询所有本企业订单产品的明细和状态,并可进行确认等操作。

2.3.2订单配送采购单经企业确认后,可进行配送操作。

在采购单已配送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无法进行撤单操作,即取消该采购单操作。

订单配送分为3个标签。

未配送,已配送和无法配送,单击每个标签就能够看到不同的数据,用于方便用户查询。

如图未配送:单击订单配送链接,就会显现下图,默认按时刻排序显示未配送订单的详细列表。

配送有两种方式:一种为整单配送,另一种为分批配送(一个订单中的某个药品分多次配送给医院),操作方法相同。

批号和配送数量为必须填写项目,系统默认的配送数量是医院订单采购数量,可修改,然而所填写的配送数量必须不大于医院订单采购数量同时要大于0,勾选中复选框,单击按钮即可。

已配送:显示企业已确认配送的药品信息,单击右边“编辑”链接能够对已配送但医院未确认入库的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修改仅限于修改批号和配送数量。

修改完毕单击”更新”链接即可修改,单击”删除”链接会弹出提示框,如确认删除就单击确认按钮,单击取消则撤销操作。

无法配送:显示企业无法配送的药品。

2.3.3订单入库查询企业已配送的药品医院确认并入库后,能够查询医院入库详情既医院入库汇总。

单击【订单入库查询】,如图所示,显示已入库药品汇总详细列表(默认按时刻排序)。

药品入库汇总:药品入库明细:单击通用名即可查询该药品入库明细。

药品入库明细:2.3.4过期订单查询企业能够查询过期订单,即到了采购单终止时刻还未确认配送的订单。

如图所示:2.3.5所有订单单击【订单入库查询】,显示所有订单。

2.4发票治理已配送药品,同时医院已确认入库之后,就能够对该医院开具发票(只能针对某单个医院里的一个或多个差不多配送且入库的采购单开具发票)。

单击菜单栏【发票治理】→【发票治理】,就会列出待开具发票医院列表:单击医院名称,进入新建发票页面。

如图所示:输入发票号和时刻,单击按钮,进入如下页面。

如图所示:单击“”选择相应药品,单击加入发票,显现如下提示:单击确定,开具发票成功,而这时开具的发票还未提交给有关医院。

单击菜单栏【发票治理】→【发票治理】,跳转到发票详情页面,勾选中复选框对应发票,单击按钮,弹出提示框之后,单击“确定”提交发票,单击“无效”撤销操作。

修改发票:只能修改未提交给医院的发票,已提交的无法修改。

单击【发票治理】→【发票列表】,操作状态标识为可修改的(蓝色字体)单击‘修改’,更换信息后单击按钮提交。

删除发票:只能删除未提交给医院的发票,已提交的无法删除。

单击【发票治理】→【发票列表】,选中未提交给医院的发票并勾选复选框,然后单击,弹出提示框后选择确定或取消即可。

单击菜单栏【发票治理】→【发票详情】,列出所有开具发票医院列表:2.5结算治理企业能够查看和确认医院端开具的结算单。

单击菜单栏【结算治理】→【结算确认】,默认显示未确认结算单,能够单击复选框勾选中对应结算单,然后单击按钮即可确认结算订单。

如图所示:单击,能够查看跟选择已确认的结算单信息。

单击按钮,可查询出本企业所有符合查询条件的未确认结算单或已确认结算单信息。

单击结算单名称,能够查看选中结算单的详细信息。

单击【历史交易记录】,可查询所有结算单记录。

2.6退货治理企业可对医疗机构所发出的退货要求进行“同意”或“拒绝”的处理。

单击菜单栏【退货治理】→【退货确认】,默认显示未确认退货单列表,能够单击复选框勾选需要确认的退货单,然后单击,会弹出一个:您确认同意退货的提示,单击相应的按钮(确定/取消)即可完成操作。

如图所示:如企业确需拒绝医疗机构所发出的退货要求,必须在“拒绝理由”一栏填写明确理由向医院进行反馈,然后单击,会弹出一个:您确认拒绝退货的提示,单击相应的按钮(确定/取消)即可完成操作。

单击按钮,可查询出本企业所有符合查询条件的未确认退货单或已确认退货单以及已拒绝退货单的信息。

单击退货单名称,能够查看该选中退货单的详细信息。

同意退货操作,将会自动生成一个负值采购单,同时该采购单差不多配送和入库,企业能够直截了当按照该负值采购单开发票。

不管您进行何种操作,请一定记得勾选相应行数据的,如若选中该行,那么该行的背景色应是黄色第三章其他功能3.1新建反馈单击菜单栏【信息反馈】→【新建反馈】,弹出如下窗口:新建消息第一步,单击医院按钮,选择接收消息的医院,能够多选,也能够单选。

如图:选择医院后单击“确认选择”按钮,弹出窗口则自动关闭。

填写标题及内容,标题不能够为空。

单击即可。

新增反馈,单击【新增反馈】选项卡,单击选取收件人,如若选择错误则单击按钮清空所有的收件人。

填写完毕后单击即可。

3.2 消息列表单击菜单栏【信息反馈】→【信息列表】,如图所示:信息列表分为公告列表、消息列表以及反馈列表3个选项卡。

公告列表显示已接收的所有公告,消息列表显示已接收的所有消息,反馈列表显示已接收的所有反馈信息。

公告列表:显示已接收所有公告,单击公告标题,能够查看公告详细信息。

单击按钮,弹出提示框,单击确定删除公告,取消撤销删除。

消息列表:显示所有接收的消息跟发件箱的消息,单击图片的按钮切换发件箱跟收件箱。

单击标题,能够查看消息的详细内容。

您能够回复消息,删除消息。

回复消息:在文本编辑器中输入您想回复的消息内容,然后单击按钮提交,注意,请不要提交空的回复内容。

删除消息:在消息显示页面,单击按钮,会弹出提示框,单击确定删除消息,单击取消撤销操作。

3.3 子用户治理单击菜单栏【系统治理】→【子用户治理】,默认显示所有子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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