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
见证取样制度及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按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人员必须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持证上岗。
见证取样的范围: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焊接(连接)试件等应取样检测,取样应在见证人员旁站下进行,取样数量及方法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抽取。
见证取样送样程序: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并持有有效的《见证人员证书》。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证书》。
授权证书应写明本受监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持证号。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活动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测委托单上签名、盖章。
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检测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一.钢筋混凝土、砂浆用材料1.1水泥1.1.1检测参数: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比表面积、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
1.1.2水泥的交货与验收:(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211-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0578号2000年12月11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施工试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现将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除按《规定》第六条执行外,同时增加对道路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道路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为:1、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或矿渣)无机结合稳定材料。
2、沥青混合料(含磨耗层、上面层、下面层)。
必试项目:马歇尔流值和稳定度。
抽样频率:每6000平方米或每三个工作班抽取一组。
二、承担本市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业务的对外试验室,应于2001年6月1日前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否则取消对外试验资格。
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除与《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废止外,其它条款继续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十一日建设部文件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4、实验人员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以上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四、见证取样的要求1、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编号编号 TZ-001致:(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致:(施工单位)×××建筑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检测中心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钢材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 JZ-005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台帐见证取样送检人员:。
见证取样制度及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按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人员必须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持证上岗。
见证取样的范围: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焊接(连接)试件等应取样检测,取样应在见证人员旁站下进行,取样数量及方法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抽取。
见证取样送样程序: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并持有有效的《见证人员证书》。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证书》。
授权证书应写明本受监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持证号。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活动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测委托单上签名、盖章。
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检测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一.钢筋混凝土、砂浆用材料1.1水泥1.1.1检测参数: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比表面积、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
1.1.2水泥的交货与验收:(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检测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检测1 见证取样的规定。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的检测的重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实际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验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2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和程序:2.1 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如:○1混凝土试块;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每工作日取样不少于一组、每拌制100盘、不超过100M3取样不少于一组;每一层取样不少于一组。
○2砌筑砂浆试块;每一楼层或250M3砌体所用同一配合比砂浆取一组试验。
○3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钢筋原材按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取一组做试验,每批重不超过60t,连接接头(同一钢筋型号级别、同一钢筋直径)闪光对焊接头按300个接头取一组、电弧焊接头(同一钢筋型号级别、同一钢筋直径)按300个接头取一组、电渣压力焊接接头(同一钢筋型号级别、同一钢筋直径)按300个接头取一组。
北京市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京建质[2000]0578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0578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施工试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现将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除按《规定》第六条执行外,同时增加对道路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道路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为:1、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或矿渣)无机结合稳定材料。
2、沥青混合料(含磨耗层、上面层、下面层)。
必试项目:马歇尔流值和稳定度。
抽样频率:每6000平方米或每三个工作班抽取一组。
二、承担本市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业务的对外试验室,应于2001年6月1日前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否则取消对外试验资格。
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除与《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废止外,其它条款继续执行。
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略)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质〔2011〕1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但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见证取样日常基础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质量〕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标准〕的规定,对工程中需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以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结构上混凝土试块及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承重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四〕用于现场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六〕建筑节能工程材料;〔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八〕沥青、沥青混合料,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九〕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材料及焊接材料;〔十〕国家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需要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建建〔〕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建设部2000年9月26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迭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迭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迭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迭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下载
5 标准化法
3)标准性质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 为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为保障 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 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化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 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 标准。
19
4 国际单位制
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法定 计量单位制度,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 位制计量单位与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一起,作为国家的法定计量单位。 1960年第11届国际计量大会(CGPM) 总结了米制经验,将一种科学实验用的单 位制命为“国际单位制”,并用符号SI表 示。后经多次修订,形成现有的完整体系 。
法律法规与基础知识
法律法规与基础知识
一、法律法规知识 二、统计与抽样常识
2
一 法律法规
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 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2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 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冀建质[2003] 第121号) 3 计量法 4 国际单位制 5 标准化法
4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 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 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8
5 标准化法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 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 是由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性标准 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 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 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一般用黑体字来表示),为 条文强制形式。 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 可以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性标准,国家鼓励企 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对 企业不适用,企业有权不予采用。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3篇)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遵循公正、严格、科学的原则,确保取样过程中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的数据。
第四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各参与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相关方应加强沟通合作,共同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见证取样第六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派遣相关人员进行。
相关人员应持有有效的见证取样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制定详细的取样计划,并记录取样人员、取样时间、取样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设立合适的取样点,确保能够代表整个工程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应使用合适的取样容器,并对容器进行严格的清洗和消毒,确保取样的卫生与无污染。
第三章送检第十一条完成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后,相关人员应将取样送至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取样送检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样品的包装、标识,确保样品不被污染或损坏。
第十三条取样送检的样品应伴有详细的样品送检单,包括样品信息、送检单位和送检人员的签字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取样送检的样品应优先使用无损伤性检测方法,减少对建设工程的破坏。
第十五条发现建设工程取样送检的样品出现问题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方或停止工程施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与可靠性。
第四章检测结果第十六条检测单位或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样品检测,并及时向送检单位提供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不得对结果进行人为篡改或掩盖。
第十八条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送检单位,并根据需要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
见证员相关制度及要求
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1、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2、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3、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4、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式:①、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②、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④、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上签名。
⑤、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5、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①、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a、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b、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c、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必须具有建设单位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③、必须向质监站或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④、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一次证。
6、见证人员的职责:①、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②、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③、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④、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⑤、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⑥、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7、见证取样监理见证员上岗证申请程序:①、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办理②、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申请表一式二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程监理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业主授权委托书一份。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监理概论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2年-2023年监理工程师之监理概论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综合资质工程监理企业须具有()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A.6B.5C.4D.3【答案】 B2、下列选项中,属于施工总承包模式优点的是()。
A.有利于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单位B.有利于降低造价C.有利于缩短工期D.有利于合同管理【答案】 D3、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将项目管理活动归结为五个基本过程,其中跟踪、检查和调整项目进展和绩效属于()的工作内容。
A.启动过程组B.计划过程组C.执行过程组D.监控过程组【答案】 D4、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
A.进行工程计量B.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C.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主要设备运行状况D.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答案】 A5、下列各类建设工程中,属于《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是()。
A.投资总额为2800万元的影剧院工程B.施工单项合同价为300万元的科技、文化工程C.投资总额为2000万元的社会福利工程D.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答案】 A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在()提交给建设单位。
A.正式竣工验收前B.正式竣工验收后C.预验收前D.工程移交后【答案】 A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建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这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表现。
A.服务性B.科学性C.独立性D.公正性【答案】 C8、监理工程师为了加强与建设单位的协调,可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自己()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
A.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B.专业化、军事化、制度化C.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D.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答案】 A9、根据《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下载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号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 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第121号
第十二 条 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负责。见证记录与试验报告一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第十五条 发现见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检测单 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 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其进行检验或检 测,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处理 后重新验收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22
4 国际单位制
2)导出单位
SI导出单位是比例因数为1的SI基本单位所导出 的定义方程式,以 SI 基本单位的代数形式来表示 。导出单位是组合形式的单位,它们是由两个以 上基本单位幂的乘积来表示。 如:压强单位 帕(N/m2)
23
4 国际单位制
3)单位的倍数单位
基本单位、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都称为SI单 位,它们有主单位的含义。 在实际使用时,量值的变化范围很宽,仅用SI单 位来表示量值是很不方便的。为此,SI中规定了20个 构成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词头和所表示的因数。
25
5 标准化法
在我国标准化法中,对标准体制从 标准的级别、分类和性质等方面均做了 规定。
1)标准的分类 标准的种类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安 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四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 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
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