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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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津财会[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01〕24号二00一年六月五日)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各国有集团(控股)公司: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监察局反映。

附件: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以及《天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第二条《工作指南》所称天津市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管企业)。

第三条《工作指南》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等;2、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4、其他类型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BT、BOT投资等。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启动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大多在投资项目完成之后实施,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期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期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评价。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endif]-->项目后评价的适用范围第六条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

集团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股票交易行为,明确股票资产日常监督管理要求,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20〕4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津港投〔2017〕357号)等文件规定,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下称**集团“1+3”权责表)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一)“市国资委”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集团”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集团公司”指**(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三)“投资平台”指**发展公司、股份公司、合作公司、物流公司,其中:“**发展公司”指**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1-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指**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物流公司”指**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四)“股票交易主体”指即将进行股票交易和已持有股票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投资企业。

(五)“专业部门”指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业务经营部及三个中心、法律事务部、合规审计部等对股票交易管理工作提出专业意见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票是指**集团对上市公司所持股份证明的、可依法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且仅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有价证券:(一)战略型:以战略目的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兼并重组、协议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股票。

(二)运作型:增持或减持**集团所属上市公司股份。

(三)债务型:因债务重组、股抵债、可转债等通过有权机构强制执行、上级监管部门要求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被动取得的股票。

第四条以取得董事会席位等方式参与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为目的,通过受让被投资企业现有股票、认购新增股票等方式进行投资的行为,执行《**(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34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并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53次党委扩大会、第4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39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为天津市国资委及天津市各区国资委。

第三条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国家和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docx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docx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以及《天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第二条《工作指南》所称天津市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管企业)。

第三条《工作指南》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等;2、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4、其他类型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BT、BOT投资等。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启动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大多在投资项目完成之后实施,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期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期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评价。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endif]-->项目后评价的适用范围第六条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津国资法规〔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20〕30号各监管企业:根据国资监管制度修改情况,市国资委决定对津国资法规〔2018〕21号文件印发并经津国资法规〔2019〕13号文件调整的《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再次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在《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审核、核准、事前备案事项”的“投资管理”中增加“3.3列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防控‘重点关注’类企业清单的市属企业调整投资计划核准”“3.4未列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防控‘重点关注’类企业清单的市属企业调整投资计划备案”和“3.5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备案”等3个权责事项,同时对原“3.1列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防控重点关注类企业清单的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核准”和“3.2未列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防控重点关注类企业清单的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事前备案”的依据等进行修改。

二、对《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审核、核准、事前备案事项”之“一般产权管理”事项中的“6.1转让所持国有产权审核”和“6.3无偿划转所持国有股权审核”等两个权责事项的依据、适用对象、报送材料进行修改。

三、取消《天津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事后备案、报告事项”的“投资报告管理”事项中原来的“2.2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备案”“2.3计划外追加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2.4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大调整情况报告”等3个权责事项,并对原“2.1年度投资报告备案”的内容进行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津国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和加强参股管理两个规定的通知津国资〔2021〕3号各监管企业: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2021年4月13日关于监管企业加强外埠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加强监管企业对外埠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以及外埠参股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监管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领导,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党组织,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到位。

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到属地党组织报到,探索主管单位和属地党组织双重管理模式。

对外埠参股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调整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

监管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的实地调研走访,对其生产经营和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要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加大反腐力度,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

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要一企一策完善外埠国有及国有控股子企业章程,制定完善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和其他法人治理配套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和议事(履职)程序,构建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2020〕11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包括监管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失控失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结合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加强子企业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坚持全面监管。

监管企业要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全面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坚持放管结合。

监管企业要坚持授权放权、增强活力与严格管控、严防失控相结合,根据子企业实际确定管控模式,合理授权放权并加强监督,努力实现放活和管好相统一。

(三)坚持依法行权。

监管企业要依法依子企业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注重通过向子企业委派(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体现国有股东意志、落实监管要求。

(四)坚持党的领导。

监管企业和子企业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子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在子企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子企业监管(五)加强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

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指导,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标准,健全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选贤任能制度,完善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持续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加大优秀年轻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推动子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津国资规划〔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7〕2号各市管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修订了《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月22日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及《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自主决策的在境内外从事的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合计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投资项目;公益性投资项目是指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功能性投资项目是指为了完善项目功能而实施的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配套项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津财会〔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自用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四章出租、出借第五章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津国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20〕8号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两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对照《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实践探索,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收益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国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8〕1号)文件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0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权责边界第四章治理结构第五章薪酬考核第六章风险管控第七章公司党建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本文章发布于:2005-01-01 11:51:36 来源:天津市国资委--------------------------------------------------------------------------------字号:[大] [中] [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Quantity, price, time and space are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in investment.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津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30日天津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市商务委)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对外经济合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谁派出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综合协调的应急处置机制,以人为本,依法办事,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安全风险防范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境外发生的对本市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四条市商务委按照市人民政府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做好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会同市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处理我市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经营资格企业及经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机构等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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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完善投资监管体系,天津市国资委修订印发了《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原《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17〕2号)同时废止。

一、修改背景和依据
伴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推进,各级领导加强了对优化投资布局和风险防控关注。

为了落实领导关于加强投资监管要求,适应天津市国有企业改革变化,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及时了解项目动态信息,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省市国资委最新出台的投资监管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这两个投资办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强化了项目前期筹划和动态信息报送
要求企业开展项目前期谋划、论证,建立项目储备库;按月报送投资计划进展信息,加强对涉及落实国家战略投资、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等特别关注项目动态信息跟踪。

2、适当下放了投资项目决策权
进一步明确了市属企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投资监管制度,自主决定其对子公司投资项目决策授权范围,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3、加强了境外投资项目监管
印发了《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在规范操作程序、动态信息掌握、风险防控以及事后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4、更新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修改完善了禁止类项目清单,禁止类项目市属企业不得投资;增加了特别监管类项目清单,强化了对特别监管类项目的事前审核。

三、有关要求
要求市属企业根据新修订的两个投资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的投资监管制度,更新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报国资委备案。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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