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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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完善投资监管体系,天津市国资委修订印发了《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原《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17〕2号)同时废止。

一、修改背景和依据

伴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推进,各级领导加强了对优化投资布局和风险防控关注。为了落实领导关于加强投资监管要求,适应天津市国有企业改革变化,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及时了解项目动态信息,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省市国资委最新出台的投资监管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这两个投资办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强化了项目前期筹划和动态信息报送

要求企业开展项目前期谋划、论证,建立项目储备库;按月报送投资计划进展信息,加强对涉及落实国家战略投资、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等特别关注项目动态信息跟踪。

2、适当下放了投资项目决策权

进一步明确了市属企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投资监管制度,自主决定其对子公司投资项目决策授权范围,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3、加强了境外投资项目监管

印发了《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在规范操作程序、动态信息掌握、风险防控以及事后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4、更新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修改完善了禁止类项目清单,禁止类项目市属企业不得投资;增加了特别监管类项目清单,强化了对特别监管类项目的事前审核。

三、有关要求

要求市属企业根据新修订的两个投资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的投资监管制度,更新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报国资委备案。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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