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5)703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施工、监理企业:随着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广大施工、监理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全市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
为进一步全面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现场实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管理,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性和联动性,根据省建设厅(浙建建[2005]4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凡新开工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从2006年度开始,市样板工地作为申报“西湖杯”优质工程所要求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已开工建设且将于2005年10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企业应立即补报市样板工地创建计划送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我委,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工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对所属工程的检查,除尚未结顶的工程,在工程主体结顶后(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由我委组织工作组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外,其它已结顶工程仍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并按照新办法要求,进行申报、评审。
三、2005年度的市样板工地的申报时间范围为2004年7月31日后结顶且2005年9月30? 日前竣工的工程,评审工作在今年10月底完成,企业要及时将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记录表)上报各工程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10月15日前统一上报我委。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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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地建设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地和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总包方、专业分包方、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应遵循安全、文明、健康、环保的原则,推行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工地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公开。
第六条监理单位、专业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根据违规情况,监理单位、专业监督机构和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等。
第二章工地建设管理第八条工地建设应进行前期规划和设计,确定合理的施工布局和临时设施的位置,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第九条工地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条工地建设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和协调各方工作。
第十一条工地建设应科学、合理地规划和管理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摆放和使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工地建设应保证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消防设施齐全,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工地建设应进行环境保护,包括降低施工噪音、尽量减少灰尘污染等。
第十四条工地建设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救援人员。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文明施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地规章制度,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第十六条文明施工应进行噪音、扬尘、废水等的有效控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文明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工序,减少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八条文明施工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文明素质和专业技能。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范本一、前言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是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工地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应以保障工人和公众安全为首要任务。
2. 依法合规: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3. 全员参与: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应实现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工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环境。
4. 过程控制: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应重视过程控制,从源头预防事故和违规行为。
三、工地建设管理要求1. 总体规划:工地建设应制定详细总体规划,并根据规划进行顺序施工,保证施工的有序性。
2. 安全设施: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围挡、警示标志、消防设备等,确保工人的安全。
3. 基础设施:工地应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4. 施工材料:工地使用的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5. 施工队伍:工地应有合格的施工队伍,队员应具备相关的技能和培训合格证,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文明施工管理要求1. 卫生环境:工地应保持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定期清理垃圾和积水,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2. 噪声控制:工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如采用降噪设备,避免在夜间施工等。
3. 硬化道路:工地应修建硬化道路,确保施工车辆通行畅顺,减少尘土飞扬。
4. 污染物处理:工地应正确处理生活和施工产生的污水、污泥等,防止污染环境。
5. 安全防护:工地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工人的安全。
五、安全检查与责任追究1. 定期检查:工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 不合格处理:对于发现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合格施工材料,应立即停工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可继续施工。
3.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范本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地施工的安全、文明和有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项目质量和进度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工地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地管理要求,切实保障工人们的安全。
第四条工地施工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工地施工安全、文明和有序进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降低施工质量的风险,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工地施工管理应注重科学、规范和协调。
第六条工地施工管理应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社会共防的原则。
第七条工地施工管理应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工地施工管理应注重归责、立纪、参与、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工地建设的规划与布局第九条工地建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并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划和布局。
第十条工地建设规划应包括:用地规划、结构布局、交通组织、施工设备、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十一条工地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环境等因素,并合理安排各项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布局。
第十二条工地建设规划应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三条工地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施工单位和劳务队伍的安排,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合作。
第三章施工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工地施工人员应按照施工单位的规定佩戴工作证,严禁无证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工地施工人员应穿戴统一的安全防护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并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饮酒等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工地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考核和奖励制度。
对违规违纪行为应实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工地施工人员应遵守工地管理规定,服从指挥,严禁在施工现场与他人发生纠纷,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臵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一、适用于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理监督的建设工程。
二、市总站每年9月20日-9月26日开展市样板工地的初审工作,各企业应在此期限内将市样板工地的申报资料报送市总站综合科。
三、凡市总站受监工程申报“市样板工地”的,在满足市建委有关文件要求的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获得当年度市总站评选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2、现场安装工程可视化管理系统和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并按要求接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3、申报资料应能反映工程创建全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文字及照片资料齐全真实,所有表单均按本通知附件格式填报。
四、市样板工地申报资料应按下列要求整理:申报资料分为上、下两册,统一用A4纸,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
(一)上册内容(文字资料):1、目录(目录应包含上册资料的所有条目,并在每条后注明页码范围);2、《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详见附件一);申报表应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并加盖相关企业公章。
“监督机构评价”表请留空,由市总站综合评审意见后统一填写。
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入册,另一份单独放置。
3、《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创建计划表》(详见附件二);4、《杭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详见附件三);5、《市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不得少于三次,详见附件四);企业检查情况应如实填写,发现问题应在整改结果中封闭。
6、相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跟踪评价表(详见附件五);各企业应在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对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自评,市总站各监督科室应对企业自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JGJ59标准打分评价。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
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每次评审会议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5)703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施工、监理企业:随着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广大施工、监理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全市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
为进一步全面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现场实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管理,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性和联动性,根据省建设厅(浙建建[2005]4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凡新开工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从2006年度开始,市样板工地作为申报“西湖杯”优质工程所要求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已开工建设且将于2005年10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企业应立即补报市样板工地创建计划送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我委,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工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对所属工程的检查,除尚未结顶的工程,在工程主体结顶后(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由我委组织工作组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外,其它已结顶工程仍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并按照新办法要求,进行申报、评审。
三、2005年度的市样板工地的申报时间范围为2004年7月31日后结顶且2005年9月30 日前竣工的工程,评审工作在今年10月底完成,企业要及时将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记录表)上报各工程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10月15日前统一上报我委。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市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样板工地)是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
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市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市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建立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标化样板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建委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和联动,将市标化样板工地作为市“西湖杯”优质建设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参加市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县(市)建安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上(含500万)。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模版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模版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应该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应该注重施工过程中的“五大要求”:即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经济效益。
第五条工地负责人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检验设施和安全监测设备,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八条工地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等相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施工方案。
第二章工地准备工作第九条工地选址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安全,应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取得工地建设批准手续。
第十条工地准备阶段,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立施工区域、材料堆放区域和作业区域,确保工地的清洁和整齐。
第十一条工地一旦开工,应立即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了解相关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确保工地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护栏、安全帽等,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对危险源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统一的安全出入口,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确保进出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地的安全。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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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区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杭建工发〔2005〕7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7〕547号),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区标化样板工地)是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
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区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区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局安监站)落实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和联动,将区标化样板工地继续作为区“良渚杯”优质建设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
5、隧道、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6、住宅小区、厂区项目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上(含3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申报区标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区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
企业在本区范围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3、住宅小区、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等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可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八条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已列入我局安监站创区标化样板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我区的先进水平。
3、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2015年2月1日新开工的评标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应采用“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其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也应结合实际(地理位置、出土量、场地条件等)情况设置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备。
4、施工现场必须及时安装物联网可视化在线监控系统,并及时到局安监站备案级联。
5、施工现场安装好塔式起重机监控设备后(黑匣子),应立即到区安监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及时将设备接入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吊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6、施工现场积极贯彻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布置开展的各项工作。
7、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工程竣工后已达到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
9、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内竣工工程。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区标化样板工地参评资格:1、发生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工程倒塌或报废、地下管线损坏、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有责事故及居民集中投诉、治安案件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被查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第十条对具备以下情况的申报工地予以优先推荐:1、召开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的;2、在迎接住建部、住建厅执法检查、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3、获得十佳民工学校、示范民工学校的;4、获得其他省、市、区级荣誉的。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程序第十一条我局建立考评工作组,局安监站负责组织实施区标化样板工地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及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在工程开工2个月内将申请表(附表一)、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及物联网应用平台接入证明照片报局安监站综合科。
第十三条企业在工程主体结顶(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15日内将申请考评表(附表二)及其他考评资料报局安监站,考评工作组进行实地检查考评,主要内容是核查各项申报条件,检查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台帐以及现场落实管理部门布置要求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实施情况等。
第十四条企业在工程竣工后于每年9月25日前,将申报表(附表三)及其它申报材料上报局安监站。
每年9月底开始,考评工作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工程形成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排名,最终评审出当年度区标化样板工地。
第十五条区标化样板工地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申报资料分为上、下两册,统一用A4纸,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
(一)上册内容(文字资料)1、目录;2、《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附表三,一式两份,一份单独装订,一份装入上册);3、《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表》(附表一);4、《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附表二);5、《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附表五,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不得少于三次);6、工程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跟踪评价表(附表四,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7、《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附表六,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不得少于三次;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8、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9、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10、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市样板工地的总结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网络、实施计划和措施、实施的主要经验等(字数不少于1500字且要做到图文并茂);11、工程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12、工程监督机构出具的《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报告》;(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13、工程达到我区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的证明材料;14、现场开展民工学校的有关证明资料;15、施工现场工程可视化管理系统(即在线监测)安装及使用情况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1)、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提供工地材料主要出入口、材料堆场、民工宿舍安装固定角度枪型摄像机以及现场监控平台的证明照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全封闭围护施工管理的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无法实行全封闭围护施工的,须提供每500米施工作业区安装可控球型摄像机的证明照片;2)、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供的证明文件;1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证明资料;(适用范围:2011年7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17、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总分包合同等);18、工程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二)下册内容(照片资料)1、现场照片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分项分类拍摄整理,每个分项的不同部位原则上要有不少于4张能真实反映现场安全状况的彩色照片,照片应包含大门、宿舍、围墙(围挡)、自动冲洗设备、食堂、卫生间、浴室、材料堆场、基坑、楼层作业面、临边防护、消防设施、五图一牌等部位,有缺项的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同时照片需在背面注明拍摄时间、部位,并有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2、房屋建筑工程须提供能反映工程竣工的外立面全貌,其中东、西、南、北四个方位照片各不得少于1张。
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专业、专项工程须提供能反映工程进度30%、60%、90%以及竣工四个阶段的工程形象照片各不得少于1张。
第十六条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定在10月份。
第十七条区标化样板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数量参考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区标化样板工地的创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局安监站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创建工作。
要对创建工程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实行基础、主体和装饰阶段的不告知抽查,抽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抽查内容包括市场行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方面。
如检查中有两次及以上达不到创建要求的,即实行动态否决,取消项目参评资格。
要及时掌握和记录日常的检查和管理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椐,待工程竣工后及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作出评价并在申报表中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监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地的日常管理,在工地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区样板工地“三阶段”跟踪评价的自评工作(附件四),同时要求企业对创建工地的日常检查和记录不得少于三次,及时填写区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五),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局安监站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到对申报工地投诉经查实的,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应在跟踪管理档案和申报表中如实记录。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第二十一条申报企业要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申请、申请考评和申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检查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区标化工样板地的承建单位及参建单位授予《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文件和奖牌,并由区住建局发文进行全区通报表彰,获奖工地及其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在有关媒体及信息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