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管理(一)保护国际投的法律管理体系研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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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条约 区域性投资条约 3、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守则及指南
6
说明:
从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来看,当国际投资争端既涉 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时,国际仲裁庭倾向于 抑制国内法援用,而扩大国际法的适用。
著名案例:Wena v. Egypt 投资争端法律使用 案
7
Wena Hotel v. Egypt 投资争端法 律使用案
裁决: 美国百度文库诉。
(一)外国投资的待遇标准
国民待遇
– GATT的定义: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 – 国内外学界的理解分为两派:
包含“超国民待遇”(姚梅镇,1987) 强调只享有同等待遇(朱东海,2012) – 发达国家一般采用国民待遇原则 美式BIT 欧式BIT 韩国的外资待遇(新兴工业化国家代表)
Presentation:新兴湄公河国家投资法律环境的比较及启示
English Lecture: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Trade and Innovation in the Asian Emerging Markets
2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体系的渊源
3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体系的渊源
4
(一)、国内法渊源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外国投资法典 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律 2、资本输出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 提供保证或保险,如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损失,则由国内保 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反垄断法、税法
5
12
最惠国待遇
– GATT1994第1条的定义 – 王楠(2010):一旦一国给予另一国投资者以更高的
待遇,与该一国订有MFN条款的其他所有第三方国家投 资者均将有权获得同样待遇。 – 发展中国家则一般采用这一原则。 – 我国:对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歧视,不得低于现时或将 来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张莉,1997)。
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 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委 内瑞拉在给WTO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 背了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 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 方案。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 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 两难境地:外商投资收益的汇出将诱发国际收支危机 (毛中根,2005);禁止外资原本和利润汇出,就等 于将外资拒之门外
– 发展中国家有限制的允许汇出,而发达国家则采取开 放性态度。 中亚五国(于飞,1999) 缅甸(郑国富,2014) 菲律宾(罗刚,2005) 柬埔寨(漆思剑,2008)
(二)国际法渊源
1、国际惯例 2、国际投资条约 多边投资条约
–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 约》)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 多边 投资担保机构,MIGA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协议)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商业存在”
8
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保护外国 投资的法律管理
9
一、保护措施的主要表现
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 国民待遇 – 最惠国待遇 – 准入前国民待遇
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诉权
–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问题 – 国有化(或征收)的补偿问题 – 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10
美国石油歧视案
1991年,美国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 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 1990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 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 量。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 立的底线”。
准入前国民待遇
– 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 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 负面清单制度 – 发达国家态度:美国(赵玉敏,2012) – 发展中国家态度:印度(张竟文,2014) – 案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胡
加祥,2014)
19
(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理论教学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渊源 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第四节 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1
实践教学
Case Study: United States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22
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鼓励外国 投资的法律管理
23
鼓励措施的主要表现
税收优惠
– 国民待遇 – 最惠国待遇 – 超国民待遇
财政优惠 其他优惠
–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问题 – 国有化(或征收)的补偿问题 – 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24
一、税收优惠
东道国政府通过降低或免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或其他税种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为此,发展中 国家往往有专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规定 ,以与其他纳税人相区别。
13
MFNT是否适用于公正与公平待遇?
• 反对方: ADF v. USA 案 • 支持方: MTD v. Chile 投资待遇案
国民待遇适用的例外
• 经典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与 常规汽油标准案
• 注意在此案中把握国民待遇一般原则与例外之 间的关系。
• 提示: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专 家组对GATT第3条第4款的解释以及上诉机构对 GATT第20条g款的解释为WTO成员正确理解和 运用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一般例外提供了可资参 考的重要依据。
20
国有化(征收)及补充
– 发达国家:充分、及时、有效 美国(Czinkota,M. R., 2014)
– 发展中国家:适当、合理 中国( 秦特,2014 )
21
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 诉讼和仲裁是最常用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三大类:
全球性的WTO和ICSID 区域性的NAFTA、CAFTA和EU 东道国当地救济(张皓丹,2012) – 各国的实践: 中国 柬埔寨(漆思剑,2008) 印度(任会中,1990) 泰国(才员,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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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从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来看,当国际投资争端既涉 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时,国际仲裁庭倾向于 抑制国内法援用,而扩大国际法的适用。
著名案例:Wena v. Egypt 投资争端法律使用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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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a Hotel v. Egypt 投资争端法 律使用案
裁决: 美国百度文库诉。
(一)外国投资的待遇标准
国民待遇
– GATT的定义: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 – 国内外学界的理解分为两派:
包含“超国民待遇”(姚梅镇,1987) 强调只享有同等待遇(朱东海,2012) – 发达国家一般采用国民待遇原则 美式BIT 欧式BIT 韩国的外资待遇(新兴工业化国家代表)
Presentation:新兴湄公河国家投资法律环境的比较及启示
English Lecture: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Trade and Innovation in the Asian Emerging Mar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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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律管理体系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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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律管理体系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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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法渊源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外国投资法典 专门的外国投资法律 2、资本输出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 提供保证或保险,如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损失,则由国内保 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反垄断法、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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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 GATT1994第1条的定义 – 王楠(2010):一旦一国给予另一国投资者以更高的
待遇,与该一国订有MFN条款的其他所有第三方国家投 资者均将有权获得同样待遇。 – 发展中国家则一般采用这一原则。 – 我国:对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歧视,不得低于现时或将 来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张莉,1997)。
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 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 委 内瑞拉在给WTO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 背了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 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 方案。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 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 两难境地:外商投资收益的汇出将诱发国际收支危机 (毛中根,2005);禁止外资原本和利润汇出,就等 于将外资拒之门外
– 发展中国家有限制的允许汇出,而发达国家则采取开 放性态度。 中亚五国(于飞,1999) 缅甸(郑国富,2014) 菲律宾(罗刚,2005) 柬埔寨(漆思剑,2008)
(二)国际法渊源
1、国际惯例 2、国际投资条约 多边投资条约
–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 约》)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 多边 投资担保机构,MIGA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协议)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商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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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保护外国 投资的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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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措施的主要表现
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 国民待遇 – 最惠国待遇 – 准入前国民待遇
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诉权
–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问题 – 国有化(或征收)的补偿问题 – 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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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石油歧视案
1991年,美国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 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 1990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 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 量。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 立的底线”。
准入前国民待遇
– 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 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 负面清单制度 – 发达国家态度:美国(赵玉敏,2012) – 发展中国家态度:印度(张竟文,2014) – 案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胡
加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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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理论教学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渊源 第二节 资本输入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第四节 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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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
Case Study: United States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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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本输入国(东道国)鼓励外国 投资的法律管理
23
鼓励措施的主要表现
税收优惠
– 国民待遇 – 最惠国待遇 – 超国民待遇
财政优惠 其他优惠
–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问题 – 国有化(或征收)的补偿问题 – 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24
一、税收优惠
东道国政府通过降低或免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或其他税种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为此,发展中 国家往往有专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规定 ,以与其他纳税人相区别。
13
MFNT是否适用于公正与公平待遇?
• 反对方: ADF v. USA 案 • 支持方: MTD v. Chile 投资待遇案
国民待遇适用的例外
• 经典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炼汽油与 常规汽油标准案
• 注意在此案中把握国民待遇一般原则与例外之 间的关系。
• 提示: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专 家组对GATT第3条第4款的解释以及上诉机构对 GATT第20条g款的解释为WTO成员正确理解和 运用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一般例外提供了可资参 考的重要依据。
20
国有化(征收)及补充
– 发达国家:充分、及时、有效 美国(Czinkota,M. R., 2014)
– 发展中国家:适当、合理 中国( 秦特,2014 )
21
对外国投资者诉权的保护
– 诉讼和仲裁是最常用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三大类:
全球性的WTO和ICSID 区域性的NAFTA、CAFTA和EU 东道国当地救济(张皓丹,2012) – 各国的实践: 中国 柬埔寨(漆思剑,2008) 印度(任会中,1990) 泰国(才员,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