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啬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河南省中医执业医师注册暂行规定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治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治理办法(试行)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治理,现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 :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
(四)中医专业2 :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
(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 :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
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国中医药发〔2006〕52号
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中医医师管理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10月8日印。
中医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中医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中医执业类别中医执业类别是指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医务人员的不同职称及其相应的执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相关法规,中医执业类别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中医师中医师是指具备中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取得中医师资格证书,从事中医临床诊疗、预防保健、中医药科研、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医务人员。
中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中医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康复,以及中医药的使用、推广和科研等。
2. 医师助理医师助理是指在医师指导下,协助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等工作的医务人员。
医师助理执业范围包括协助医师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医嘱执行和患者教育等。
3. 中医技师中医技师是指具备中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取得中医技师资格证书,从事中医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
中医技师执业范围包括中医诊断技术、中医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和中医保健技术等。
4. 中医药师中医药师是指具备中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取得中医药师资格证书,从事中医药工作的医务人员。
中医药师执业范围包括中药的配制、药房管理、中药炮制工艺和质量控制等。
二、中医执业范围中医执业范围是指中医师在临床工作中可以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根据中医学理论和中医诊疗规范,中医执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医疾病的诊断与治疗中医师可以通过望、闻、问、切等方法,结合中医学理论,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并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中医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包括针灸、推拿、中药治疗等,以及中医养生保健等方面的工作。
2. 中医康复治疗中医师可以通过中医康复治疗手段,对运动系统、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
中医康复治疗主要包括针灸、推拿、按摩、中药熏蒸等。
3. 中医药使用与推广中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使用中药,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同时,中医师还可以通过开展中医讲座、培训和科普活动,推广中医药知识,提高公众对中医药的认识和信任。
河南省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
(三)中医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四)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
(六)针灸推拿专业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
(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1.(四)中西医结合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皮肤科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2。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完整版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2007年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行业管理,针对前一个时期许多医疗机构反映,在有关工作检查中,对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使用西药、做手术等问题提出异议,造成部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被调离从事多年的临床工作岗位,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对中医事业的发展不利。
为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政策,稳定中医药队伍,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研究,我省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出如下规定:一、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取得相应中医类别技术职称的海外留学人员,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但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予以认定。
二、2000年6月30日前已从事医技、麻醉科、病理科工作的,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报市(州)卫生局审核批准,经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复核同意,予以换发临床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考试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换发。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2007年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行业管理,针对前一个时期许多医疗机构反映,在有关工作检查中,对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使用西药、做手术等问题提出异议,造成部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被调离从事多年的临床工作岗位,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对中医事业的发展不利。
为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政策,稳定中医药队伍,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研究,我省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出如下规定:一、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取得相应中医类别技术职称的海外留学人员,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但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予以认定。
二、2000年6月30日前已从事医技、麻醉科、病理科工作的,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报市(州)卫生局审核批准,经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复核同意,予以换发临床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考试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换发。
2022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说明
2022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说明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有哪些:中医执业医师的注册范围比较广,其中包括了专科医院、西医综合医院、医学影像部门、医学检验部门以及病理部门等等。
中医执业所涵盖的范围广,就职单位也比较多,从业人员一定要对自己的日常工作负责,认真对待每一份工作。
中医执业医师注册范围
1.拥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学人员,经过注册之后可以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单位工作,可以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的诊疗服务,为患者提供服务。
2.中医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从事的工作类别还是比较多的,其中包括了医学影像、麻醉学、医学检验、病理检验等等。
只要达到了相应的水平之后,就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
3.执业医师还可以在骨科、妇产科以及耳鼻喉科等部门工作。
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之后可以开展关节置换等一系列的医疗技术。
合格的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在专业技术要求和从业经验方面的要求是比较高的。
完成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持证上岗,没有资格证书就去完成自己的工作,属于非法行为,是会得到相应的法律的惩罚的。
不管是在什么样的单位工作,都要恪守职责,严格对待自己的工作内容。
医药工作是不要求出现任何纰漏和错误的,否则将会酿成大错,所以每一个医学工作者都要严格的对待自己的工作。
1。
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规定
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规定根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文件精神,其中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政策规定为: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特殊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说明: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1、中医专业执业医师注册时,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科专业。
2、中医专业二级学科有: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
全科医师的执业范围变化: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文件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59号主席令)颁布,各地区都在积极实行政策。
其中广西自治区为了落实文件精神,促进区域全科医师发展,在(桂卫医发〔2018〕12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全科专业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设置全科医疗诊疗科目和通过全科转岗培训的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考核合格的临床、中医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加注或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
加注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3个专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2个专业。
湖南省在2017年底也明确了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关于对《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解读
关于对《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解读2014年6月9日我委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中医中西医人员纷纷来电来信咨询有关问题,现对有关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一、概述总体上说,《暂行规定》是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和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的补充,是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的细化和内涵的明确。
所谓补充,表明《暂行规定》是原卫生部这2份文件的下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两份文件中已规定的内容,《暂行规定》不再重复,仍按这两份文件规定执行。
所谓细化,是指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进一步细分为内、外、妇、儿等二级科目。
所谓内涵的明确,简单地说就是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究竟可以做什么。
并非有的媒体报道的那样,我省中医类医师执业范围扩大。
概括地说,《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二级科目注册问题,另一个是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的处方权和医疗技术应用权限问题。
(第一、二、七条是二级科目注册问题,第三、四、五、六条是明确内涵问题)二、关于二级科目注册方面的问题1. 二级科目的性质二级科目是对一级科目的进一步划分。
中医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设内、外、妇、儿等二级科目。
中医专业的执业医师始终是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不是申请二级科目注册后,就变成了其他类别执业医师。
比如中医师申请注册中医专业的二级科目骨伤科后,他的执业范围就是中医骨伤科。
2. 划分二级科目的意义和依据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是一门临床医学,早有内、外、妇、儿等二级学科的划分,各学科医著比比皆是,如钱乙的《小儿药证直诀》、《傅青主女科》等等。
目前从中医院校教育、专业学术、中医类医院诊疗科目设置、中医类职称评审等各方面,都已进行二级学科划分。
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进行二级学科划分,符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现状,有利于促进二级学科发展,有利于专科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专科诊疗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中医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中医执业类别主要按照中医药法的规定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中医师:具备中医临床诊疗能力的专业人员,包括中医皮肤科、中医骨伤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五官科、中医针灸科等专科中医师。
2. 中医助理医师:具备中医初级临床诊疗能力的专业人员,主要协助中医师开展中医临床工作。
3. 中医士:具备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4. 中医师助理:协助中医士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中医的执业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医诊疗:包括中医门诊、中医咨询、中医诊断、中医治疗等,主要通过问诊、望、闻、问、切等中医诊断方法进行判断和治疗。
2. 中药调配:中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体质,配制出适合其服用的中药剂型,如汤剂、丸、散、煎剂等。
3. 针灸、推拿等治疗方法:中医师可以运用针灸、刮痧、拔罐、推拿等中医特色疗法进行治疗。
4. 临床辅助检查:中医师可以运用中医辅助检查手段,如舌诊、脉诊等,辅助诊断和治疗病情。
需要注意的是,中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医药伦理,确保患者
的安全和健康。
(卫医发(2001)169号)基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0620实施日期:20010620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
一、中医学理论、基础医学等教育和培训:
(一)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学科教育;
(二)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学历的临床专业教育护理、营养、康复等专业培训;
(三)中医学理论、诊断治疗学、中医内科学、针灸推拿学、外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喉科、五官科、皮肤性病学、病理与病理生理学、脑病学、中医养生学及急救、针灸康复等专业的医学教育护理及培训;
(四)中医学理论、诊断治疗学、中医内科学、针灸推拿学、护理学、针灸康复等临床中医学专业能力及护理能力、营养及康复领域培训;
(五)中医学理论、诊断治疗学、中医内科学、针灸推拿学、外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喉科、五官科、皮肤性病学、病理及病理生理学、脑病学、法医、中医养生学及急救、针灸康复等临床实践中医学能力(中医内科、泌尿等科室擅长于并发症及多学科综合治疗)及护理能力培训;
(六)提高中医学科、临床护理康复科学理论水平等培训;
二、《中医培训规范》规定的中医培训认证及培训:
(一)综合拔火罐、艾灸、波刀、拔罐;
(二)按摩祛瘀理痹、支持腰骶;
(三)肾脏活血化瘀;
(四)中医食疗治疗;
(五)肝脏修复治疗;
(六)中枢神经病学治疗;
(七)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喉科、五官科、皮肤性病学、病理与病理生理学、脑病学、中枢神经病学等临床实践技能及疗法(含内前诊断、术后伤口治疗及病理治疗等 techniques);
(八)遗传学和干细胞科学动物实验研究;
(九)中国非药物治疗等;
(十)其它综合性中医培训。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闽卫中医[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卫中医〔2014〕60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现将《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中医药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陈明俊联系电话:0591-8783367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6月4日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一、二级科目。
其中,中医一级科目为中医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一级科目为中医专业的,可设二级科目,具体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针灸推拿康复专业、急救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精神卫生专业等。
中西医结合一级科目为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一级科目为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可设二级科目,具体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职业病专业、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学检验和病理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专业、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等。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湘中医药〔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湘中医药〔2017〕2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省部直各医疗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59号主席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明确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如下: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外科(骨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按照注册范围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现代诊疗技术。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开展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
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不包括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布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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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
范围暂行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经研究,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中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进行修订,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
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方可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2007年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行业管理,针对前一个时期许多医疗机构反映,在有关工作检查中,对中医类别的执
业医师执业范围,使用西药、做手术等问题提出异议,造成部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被调离从事多年的临床工作岗位,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对中医事业的发展不利。
为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政策,稳定中医药队伍,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研究,我省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出如下规定:
一、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取得相应中医类别技术职称的海外留学人员,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但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予以认定。
二、2000年6月30日前已从事医技、麻醉科、病理科工作的,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报市(州)卫生局审核批准,经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复核同意,予以换发临床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考试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换发。
三、医疗机构中,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不能在检验科、心电、B超、麻醉科、病理科等科室内执业。
四、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在中医骨科、中医外科、中医妇产科、中医眼科等执业,经过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五、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处方用药不受限制,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综合性医疗机构及专科医疗机构,在诊疗科目中增加相应中医科目如骨科(中医)眼科(中医)等,中医类别人员再经注册后,即可在该科室执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具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