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暂行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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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三)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着重对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支出实施绩效管理。

(四)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2.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3.公正公开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科学,基础数据要准确,评价方法要合理,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二、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一)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研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并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专职人员。

(二)办公室负责拟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方法,确定评价项目,审核预算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组织实施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改进绩效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

(三)财务室负责选取评价项目,拟定预算绩效目标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定期汇总分析绩效运行情况,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根据项目实施部门自评情况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有关第三方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新机制,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7月22日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适用本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合政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0月8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日合肥市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债〔2015〕143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4〕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价,将考核及评价结果运用于政府目标考核和预算安排,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市直部门及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问责的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的对象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考核的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

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问责组织实施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考核问责由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

市财政局负责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牵头开展市直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根据考核及评价结果提出考核问责建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9.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
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全省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评价表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

预算结算三方评估

预算结算三方评估

预算结算三方评估预算结算三方评估是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协同力量,受到政府、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

但结合其本身的概念属性,综合考量其优势与局限性,可以发现预算结算三方评估的应用亦存在其特有的风险,并非是解决预算绩效评价之缺陷和困难的万能良药。

事实上,国内的预算结算三方评估面临着亟待解决的诸多现实困境。

从目前第三方绩效评价监管情况来看,制度设计尚处于逐步完善中,第三方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专业要求未能统一,对第三方机构的失信惩罚力度不足,过程控制缺位。

预算结算三方评估中的责任界定存在着鉴证服务与咨询服务问责关系混乱,以及费用与责任不相称等问题。

为破解这一现实困境,优化预算结算三方评估的质效,需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建立起预算结算三方评估监管的长效机制;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多角度发力降低预算结算三方评估的成本;健全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问责机制,加强良性激励,进而保障兼具科学性、效力和信度的预算结算三方评估结果。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兴起,“预算结算三方评估”因独立于第一方(被评估对象)和第二方(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质,近年来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绩效评价扮演着为公共受托责任保驾护航的重要角色。

预算结算三方评估是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协同力量,也是完善“政社分工与合作”治理模式的外在驱力。

在我国,第三方绩效评价的早期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

2004年,第一个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民间机构在兰州大学成立,独立第三方实施政府绩效评价的局面由此逐步打开。

这一时期的预算结算三方评估尚不规范,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也相对缺位。

随着预算绩效管理的推进,单纯由财政部门牵头、预算单位组织绩效自评的刻板模式,已难以满足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刘金鹿,2019),第三方绩效评价开始逐渐规范化,其重要性也获得了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财预〔2012〕396号)中强调,“预算结算三方评估可以在接受财政或预算部门委托的情况下独立开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一、考核目的与原则二、考核指标及权重设置三、考核流程与方法四、考核结果与应对措施五、考核责任与义务六、附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管理工作,旨在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绩效,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为了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1. 考核目的:通过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提高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感和绩效意识,促进预算执行效果的优化和改善。

2. 考核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依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合理。

(2)绩效导向原则:以绩效为导向,鼓励创新和改善,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持续提升。

二、考核指标及权重设置1. 考核指标: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点和目标,设置以下考核指标:(1)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进度、执行情况报告的准确性等。

(2)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包括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3)资金利用效益:包括资金使用效果、支出管控等。

2. 权重设置:根据考核指标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力,设置相应的权重,以保证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考核流程与方法1. 考核流程: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考核流程的组织和实施。

(1)目标设定阶段:明确考核目标和指标,并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绩效目标。

(2)数据收集阶段:收集各部门的绩效数据和执行情况报告。

(3)考核评价阶段:根据考核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价,并形成考核报告。

(4)结果反馈阶段: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部门,并根据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2. 考核方法: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

四、考核结果与应对措施1.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流程和方法,得出各部门和个人的考核结果。

2. 应对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问题的纠正和改善。

五、考核责任与义务1. 考核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的责任,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国卫财务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16号委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我委修订完善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4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部门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管理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四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由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施绩效考核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委财务司主要职责:(一)制订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二)建立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三)组织实施部门层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与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皖财绩〔2019〕1018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9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第八章工作监督和考核第九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绩效管理,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

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鲁财绩〔2014〕4号《山东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1

鲁财绩〔2014〕4号《山东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1

附件2:
山东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
(参考格式)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具体绩效评价业务,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评价项目名称:
二、评价内容、总体要求和工作规范:
三、评价工作将在年月日内完成,乙方将在
年月日前递交评价报告。

四、签约双方承诺严格遵守《山东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经双方协商,本项目评价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评价费用可实行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日内预付初期费用人民币(大写);年月日前支付中期费用人民币(大写);评价工作结束后日内结清余额部分人民币(大写)。

六、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评价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评价工作。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进行评价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价费用。

七、其他事项。

若有其他未定或特殊事项,可在协议中明确。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章后生效,协议规定事项完成后自动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鲁财绩〔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绩〔2021〕12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第三方服务质量和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第三方的选取和委托第四章委托服务费用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省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第三方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且由第三方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结论、报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财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29日附件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预[2011]28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甬财绩〔2021〕707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绩〔2021〕707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8月30日宁波市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第三方机构的选取与委托第四章对第三方机构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动第三方机构有序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客观性、专业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等管理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确因工作量大、专业性强以及管理需要,可将以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一是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二是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三是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四是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组织,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等具有专业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能力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皖财乡〔2019〕1337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目标与监控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是指市、县(含市、区,下同)财政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设定、审核、上报、下达、调整绩效目标,以及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条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

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目标导向。

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分级管理。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分级实施、权责统一。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汇编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汇编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及政策解读汇编预算绩效管理是指政府通过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环节,强化绩效管理,促进财政预算的高效、高质、高效地实现,达到提高行政机关职能效能的目的。

为此,各级政府均制定了相应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和政策。

一、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和意义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环节,推动政府工作向绩效导向转变。

具体而言,它可以做到以下几点:1、强化预算编制的信息化管理——为实现财政的高效管理提供支持;2、运用结果驱动的方式——利用实现的绩效来对机关工作进行评估;3、强化预算执行的重视——确保财政预算得到全面、及时、精准地执行;4、加强预算监管和控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

二、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的相关政策和制度1、考核标准:各级政府依照自身情况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2、考核对象:主要考核财政预算执行的效果和质量;3、考核周期:一般为年度考核,也可在季度或月度进行定期考核;4、考核方式:采用定量目标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科学、客观、公正地考核;5、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评估和绩效工资的核算。

三、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1、强化考核责任。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考核部门和人员,对预算绩效管理进行全面、有效、合理的考核和监督,并将考核与干部任用、考核、激励、惩罚等衔接起来,形成一套完整、有机、有效的考核制度。

2、建立绩效管理和考核的机制。

政府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和考核制度,保证各项制度得到贯彻执行,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以实现预算的科学、合理和规范运行。

3、加强绩效信息系统的建设。

政府应加强绩效管理和信息化的建设,建立财政预算绩效信息系统,做到实施效果可见、执行过程可控和评价结果可衡量。

4、优化预算编制和执行。

政府应制定绩效目标,制定财政预算,规划资金使用,提高预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加强绩效监督,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做到科学、合理、规范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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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
评价暂行办法1
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评价工作体系,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促使评价规范有序和客观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债〔〕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方评价是指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或事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行为。

有关重大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绩效情况,应当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有专业评价能力的事业单位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第五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评价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预算绩效目标的前期评价。

(二)对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三)对预算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

(四)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公开选聘承担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七条第三方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征集、自愿申请、专家组评审的方式,建立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负责制订评价工作规范,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培训和考评。

第二章第三方机构管理
第九条申请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最近年或自机构成立之日起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十条符合以上条件且愿意承担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的机构,填写《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入库申请表》(见附件),连同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和专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请入库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入库机构,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库记录第三方机构基本情况、承担评价业务以及考评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对第三方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入库资格审查和业务考评。

第三章第三方机构评价的委托
第十四条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根据评价对象的类别、内容等,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优先从第三方机构库中选择确定受托机构。

如确需选择备选库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应将第三方机构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评价人员时应实行回
避制度。

(一)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参与评价人员与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与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其他相关方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确定后,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参考格式见附件)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委托方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评价工作要求,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提出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规范。

(二)审核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价工作组人员组成和评价实施方案。

(三)协调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及时提供评价资料,保障评价工作正常开展。

(四)对评价报告进行规范性审核。

(五)支付评价费用。

第十八条第三方机构要依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开展绩效评价。

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拟订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二)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独立开展评价。

(三)按规定程序真实、完整地取得评价数据,并按时按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四)对评价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做好评价信息资料保管工作。

(六)收取评价费用。

第十九条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支付评价费用。

第二十条第三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委托: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合同)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

(四)实施评价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评价、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

包括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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