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全文
党风廉政建设准则
党风廉政建设准则一、党风廉政建设准则1、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及从事商业活动。
2、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不搞特殊。
3、个人家庭重大事项要向组织汇报,接受组织监督。
4、发展党员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办理,接收党员群众的监督,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予以公示。
5、落实校务公开制度6、廉洁自律,不参加影响党风的宴请活动。
7、建立廉政档案,落实廉政目标责任书。
8、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1、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机关的政务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遵守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
5、对涉及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
6、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校班子建设的主要内容,与党员考核、干部考核、行政目标管理结合起来,抓部署、抓落实。
1、支部责任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置、研究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
对党员干部从政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并建立有关档案。
2、分层负责支部书记抓党员校长抓副校长,副校长抓所属中层。
谁管谁负责。
3、责任追究对责任范围内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廉政建设考核情况与入党、晋级、晋职、评优、评先挂钩。
对严重违犯党纪国法导致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全文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廉政准则》
《廉政准则》
一、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非法牟利活动:
1、官员不得利用职务形式或者非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不得向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财物。
2、官员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财产,不得私自调动财物。
3、官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购买和使用国家物质资源。
4、官员不得接受非法礼物、有偿服务或者贿赂。
二、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制度:
1、官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
2、官员必须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干涉公民的合法权
利和自由。
3、官员不得职务玩忽,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权钱交易,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三、公务员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
1、官员必须维护公共利益,不得以私利或者其他目的妨碍正当的公共利益。
2、官员不得将本职工作拖延无谓,不得以发放财政资金为借口推迟工作。
3、官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做任何事情或者不做任何事情,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四、公务员必须强化自我约束:
1、官员必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
2、官员应当严守公务秩序,传承和发展公务员廉政文化,严格执行党领导的有关
政策规定。
3、官员应当以廉洁奉公行事,努力做到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尊重社会正常秩序,严格执行惩戒规定。
廉政准则全文
廉政准则全文廉政准则全文一、遵纪守法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违法、不违规、不违纪。
2. 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非法和不正当行为,严格按照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廉洁自律1. 坚持廉洁自律,做到“清清白白做官、明明白白做事”,不能收受任何财物、礼品。
2. 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滥用公共资源,不以权谋私。
3. 严格控制家庭成员特别是配偶、子女等人员的经商、办企业等活动,防止利益冲突。
三、服务群众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服务人民,尤其是服务困难群众、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
2. 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亲历亲为,办事公正、廉洁,真正在实践中为人民利益谋取更多利益。
四、勤政务实1. 勤奋工作、努力实干,不懈怠、不偷懒、不瞎忙。
2.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的各项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3. 善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
五、清正廉洁1. 坚持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
2. 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形式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浪费资源等违纪违法行为。
3. 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保持反腐倡廉高压态势。
六、铁面执法1. 严格履行职责,坚持“有错必纠、有功必奖”的原则。
2. 不姑息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治各种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3. 树立法纪意识,密切与司法机关协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七、廉洁从政1. 选人用人时,要以德为先,坚持德才兼备,重点考虑道德修养和个人品格。
2. 对自己和身边人员的言行、行为要严格要求,树立廉洁从政的坚定信念。
3. 整顿和纠正选举、考试等方面的违规行为,维护选举、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以上是廉政准则的全部内容,希望广大干部牢记,严格遵守,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优秀干部。
廉政准则52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廉政准则全文
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各党委(总支)、党组、部委办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及省委、哈市委的有关精神要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和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班子,牢牢把握“抢抓机遇快发展,二次创业建小康”这个大局,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为实现我市小康社会建设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结合我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领导干部学习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理解和把握十六大报告、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同时,要自觉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知识、领导科学、法律知识、WTO相关知识和业务知识等,不断丰富充实自己。
第三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提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必读书目。
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本人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年、季和月的学习计划。
领导干部每人每年的学习笔记要达到1万字以上,同时撰写1?2篇理论文章或工作调研性文章。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按要求完成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任务。
党委中心组每个月至少组织两次集中学习,每次不少于半天,定期聘请市委党校教师或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就重要的理论问题或疑难问题进行研讨,主要领导同志要作中心发言。
第五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做到学用结合。
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理清工作思路,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要定期检查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调阅学习笔记。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坚持学习的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对不加强学习,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能力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
第三章领导班子团结第七条每位班子成员必须积极维护班子团结,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做到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界线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底线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防线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高线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廉政准则》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丨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廉洁从政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廉政准则全文范文
廉政准则全文范文廉政准则第一条廉政准则的核心是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维护公共利益,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廉洁奉公、公正廉明、为民服务。
第二条廉政准则贯穿于国家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全过程,包括组织设置、人员选拔任用、权力运行、决策执行、资源配置、监督制约等方面。
第三条廉政准则的基本原则是廉洁奉公,包括廉洁守法、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廉洁经商。
第四条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廉明,廉洁奉公。
第五条廉政准则的方向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各项工作向人民群众有利的方向发展,坚决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
第六条廉政准则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廉洁守法1.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2.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不得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拉帮结派,不得谋取非法、不正当的私人利益。
二、廉洁自律1.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和教育规定,自觉接受党的组织、群众和上级机关的监督。
2.严格自律,不以个人名义或利益寻求、接受贿赂,不接受礼品、礼金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责的物品。
3.不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其他公职人员的声誉。
三、廉洁从政1.坚决反对权力腐败,不以贿赂手段竞选、担任职务,不从事权力寻租,不利用权力获取非法利益。
2.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始终保持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不对任何个人、组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自觉遵守选举活动纪律,不进行贿选,不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选举活动。
四、廉洁经商1.结合国家法律、政策办事,按规定程序参与市场竞争,遵守市场规则,竞争公平。
2.不以职务之便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3.不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索要财物,不以职务之便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第七条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坚决倡导廉洁从政,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加强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动廉洁奉公的理念深入人心。
廉洁自律准则全文
廉洁自律准则全文第一条廉洁自律的基本原则廉洁自律是公务员的基本修养。
公务员应该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秉持清正廉洁、勤勉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服务守则,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廉政水平。
第二条忠诚敬业公务员要践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忠于国家、人民和法律,恪尽职守,尽力为民,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延误、错误履行职务。
第三条公正廉洁公务员要严格履行职权,不得参与利益输送、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给予利益、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和权力,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工作勤勉公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持工作激情和努力,踏实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为民服务,服务群众,注重民族团结,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第五条保守国家秘密公务员要切实履行保守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义务,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他人的机密,不得擅自披露工作机密,不得向非工作需要的单位或者个人透露、使用个人隐私信息。
第六条做到廉洁自律公务员要自觉践行廉洁自律,不为谋取利益而作违反规定的行为,糟蹋公共资源,不得借用公务实物、公款、公车、公用电话等设施作其他用途,不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从事其他事项。
第七条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自己及工作单位加强监督和审查,及时接受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议,不得违反底线自我纵容或谋求个人私利。
第八条处理不正确的关系公务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与生活、个人与集体、公与私的关系,并切实防止利用职权、权力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干涉社会上与其工作无关的坦诚交往和正常私人生活,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第九条加强自我修养公务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修养与精神涵养,坚持道德修养与业务学习并重,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念和操守,保持崇高的思想境界和严肃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为民服务和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党的廉洁自律准则内容
党的廉洁自律准则内容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包含哪些内容,应该如何解读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党的廉洁自律准则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党的廉洁自律准则内容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XX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
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通知指出,《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010廉政准则全文
2010廉政准则全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风廉政准则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发布(全文)2010年02月24日04:17人民网-人民日报我要评论(0)字号:T|T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条例全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条例全文,希望大家喜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条例全文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解读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
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
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
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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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全文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
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