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政策依据及工作流程分析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XX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08号令)和民政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XX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XX〕78号)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XX 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X府发〔20XX〕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安置对象及人数(一)安置对象1.岗位安置对象:①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②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④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20XX年11月1日前入伍、20XX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⑤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⑥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⑦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⑧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2.自主就业对象:退役时已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二)安置人数20XX年退役士兵总数为215人,分类安置人数为:1.岗位安置33人。
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23人,服现役满16年的转业士官9人,大学生直招士官1人。
2.自主就业182人。
其中复员士官71人、义务兵111人。
三、安置方式(一)岗位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33名转业士官,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
依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XX〕195号)精神,对岗位安置对象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实行计分,并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岗。
文化考试由市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编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2.13•【文号】国发[1999]27号•【施行日期】1999.12.1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发〔1999〕27号)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改革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实行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然而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兵役制度的改革,军队士官在部队中应运而生。
军队士官的法律地位虽然还没有写入《兵役法》,然而军队士官的政治地位和政策待遇并没有因此而受影响:自从1999年中央军委对全军志愿兵进行套改时,国务院、中央军委就颁发实施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其中的退役安置政策待遇完全等同于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政策待遇;他们依然是有着严格的配备、选取、培训、教育和考核管理制度;并且军队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在生活待遇上等同于同级别的军队干部;他们依然是部队军官们的得力助手、是义务兵中间的领头兵,被称为“军中脊梁”;他们依然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职业军人;他们中间依然有着当了5年义务兵而转正的军士长和专业军士。
不容否定的,他们并不是人们所说的“合同兵”、“雇佣兵”,这完全是对军队士官们的一种误解。
然而这样的误解在有的地区却深深地影响着军队士官们退出现役后的转业安置待遇。
从而影响了在部队服役的军队士官们安心服役、献身国防的积极性;更严重影响了社会优秀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各级政府部门能听一听来自军队转业士官们心中真实的感受和现实生活中所带来的困难,努力改善转业士官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条件!观念上的误解导致安置政策的变异很多人都这样理解,认为现在的军队士官是按月拿工资的,不象以前的志愿兵只拿津贴费,在为国家尽义务的性质上略逊于以前的志愿兵。
所以他们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政策也就随之而降低标准。
面对军队士官退出现役的安置,就要根据军队士官退出现役的性质而定。
这虽然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但一些政府部门却经常把军队士官的转业安置与复员士官以及城镇义务兵的退役安置混为一谈。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退役士兵包括退役志愿兵和退役义务兵,退役志愿兵包括服役满十年的(作为转业安置,称为转业士官)和服役不满十年的(按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称为复员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的退休士官;退役义务兵又分为农村退役义务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
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二章计划制定与下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
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8%掌握。
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以当地上年末在岗企业职工人数、在岗企业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为依据,按照职工比例均衡负担和向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适当增加安置任务的原则制定。
士官退伍安置新政策
士官退伍安置新政策士官退伍安置新政策 1根据2021年8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伍安置新政策 1具体如下:1.2士官退伍安置新政策 1一: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2.士官退伍安置新政策 1二: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3.士官退伍安置新政策 1三: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转政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政策解读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政策解读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供军队转业干部参考。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如诗如画的军旅生活,如诗如画的青春岁月。
当军人卸下戎装离开军营,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潮之时,不仅要做好自己就业的选择,同时更要对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加以了解掌握。
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答: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①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③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
④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答: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
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个人可以领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答: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不直接发给个人,而是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增加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吗?答:假设一名男性正连职军官,在军校学习4年(属供给制学员,假定4年期间下士月平均工资起点标准为1500元),任职后干龄10年(假定10年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
退伍军人安置规定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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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收安置程序。
退伍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 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 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 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退伍义 务兵退伍后,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 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 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 置机构(民政部门)报到,凭退伍军人安 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三)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 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 校,享受的优待和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1、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 复员安置。 现役后,由乡( 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 的生产和生活。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 的生产和生活。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 由县、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转业安置。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 2、转业安置。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 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 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基本原则: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其含义是 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 其含义是: 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 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 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 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 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 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 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 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 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 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 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 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 予复学。 予复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义务兵和士官转业政策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入伍的退役士兵的安置流程
⼊伍的退役⼠兵的安置流程在中国,每年都会有很多⼈参军⼊伍,并且需要进⾏⼀系列检查,⼤部分参军⼊伍的⼠兵都是两年的义务兵,那么⼠兵退伍之后安置流程是怎样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伍的退役⼠兵的安置流程安置办档案接收、报到、统计→区退伍军⼈安置领导⼩组召开专门会议编制安置计划→安置办办理安置⼿续。
1、接收档案城镇义务兵和复员⼠官的档案由部队通过机要渠道传递,安置部门不接收退役⼠兵个⼈携带的档案;转业⼠官的档案由省安置部门审查后集中移交;2、报到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官和转业⼠官,持《退伍证》、《⾏政介绍信》到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报到;3、⼊户安置科开具《⼊户介绍信》,到户⼝所在派出所⼊户;4、安置退役⼠兵在2⽉⾄4⽉办理相关⼿续。
退役⼠兵接收安置流程⼀、退伍义务兵、复员⼠官的档案由部队直接移交⾄各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转业⼠官的档案由省民政厅安置办集中审核接收,移交⾄市民政局安置办,再由市民政局安置办移交⾄各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
⼆、1、退役⼠兵退伍或复员回到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登记,待安置部门收到退役⼠兵档案后,退役⼠兵可持退伍证、退伍介绍信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办理报到⼿续。
是党员的退役⼠兵还需持组织介绍信到所在县(市、区)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迁移⼿续。
2、关于⾮本地区⼊伍的转业⼠官报到登记程序,其配偶必须是本地区户⼝,结婚满两年以上,经部队批准异地安置后,⽅可到本地区安置办办理报到⼿续。
三、城镇退役⼠兵安置,根据“⾃谋职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原则,全⾯落实⾃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兵⾃谋职业。
退役⼠兵⼊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的,允许复⼯、复职。
退役⼠兵⼊伍前是在校学⽣的,允许复学。
办理机构:退役⼠兵接收安置⼿续均在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安置办办理。
沈阳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服务指南
沈阳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服务指南一、受理条件1、当年退役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含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和因公致残的农业户口义务兵)2、服役期间父母户口符合政策迁入我市的外埠义务兵。
3、经省军安办批准来我市投奔爱人、父母的转业士官。
二、服务程序接收工作程序1、城镇义务兵:退役后30天之内持士兵退役证、士兵退役行政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退伍办报到,凭区、县(市)退伍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落户指标,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转业士官:投奔妻子的需持省军安办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单、士官转业行政介绍信、本人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含身份证编码)、爱人户口薄及复印件、爱人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
投奔父母的需持省军安办接收安置转业行政介绍信、本人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含身份证件编码)、父母户口薄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由社区出具证明)。
按省军安办规定的时间报到;凭市、区县(市)退伍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逾期三个月不报到,档案退回部队。
3、退役士兵报到后,按部队要求及时到市、区县(市)组织部门转换组织关系,参加社区党团组织生活及各项公益活动。
安置工作程序1、已接收落户的退役士兵,须参加待分配期间的择业教育、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
2、安置工作前,按《安置工作单位一览表》及要求,填报志愿。
3、根据安置计划和政策规定,研究确定分配去向,办理安置手续。
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革命伤残、烈士子女等给予适当照顾。
4、计划外安置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视情况办理追加安置手续。
5、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与安置部门签订协议,公证后按当年标准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6、分配报到后,持单位介绍信提取档案。
三、服务时限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安置计划,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在六月底,转业士官在八月底前安置完毕。
四、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及省、市有关法规。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衡政[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政策要求是:2011年11月1日及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实行新的安置政策;2010年及之前入伍且2011年及之后退役的士兵可以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
继续保留原有各项优待政策,确保改革前后安置政策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总体目标: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一)建立政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制度。
1、自主就业的对象。
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选择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或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城乡退役义务兵安置管理办法
城乡退役义务兵安置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对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由南谯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入伍前系我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父母系我区人员,并由南谯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根据《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其中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筹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经省安置办批准有偿转移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子女可纳入市直统筹安置。
(二)异地入伍,要求随父母或配偶到我区安置的,必须是本人在服役期间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调动等组织原因迁入我区的,且与配偶结婚满两年以上者。
(三)入伍前户口已迁入南谯区满三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准予办理落户南谯区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一)外地入伍的转业士官,其在服役期间在驻地(滁州市辖区范围内)与现任配偶恋爱结婚的,其配偶户籍为南谯区。
(二)本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三)本区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列人员:(一)退伍义务兵;(二)复员士官;(三)转业士官。
第四条(职能部门)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以下称市安置部门)是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以下称区县安置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征兵、工商行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安置原则)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二章接收第六条(接收的管辖)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后由市和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一般由原征集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也可以由其退役时父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下列规定予以接收:(一)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未婚转业士官、非在职入伍的未婚复员士官、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二)配偶的户籍在本市且结婚满两年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由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指定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第七条(接收程序)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向有接收管辖权的区县安置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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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参考范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意见意见参考范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意见意见参考范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属企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二o一一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确保退伍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一、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推动转型跨越发展为指导,要教育疏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切实体谅国家和政府的难处,自觉服从大局。
要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破除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的传统择业观念,增强参与市场竞争、敢于自主创业的勇气和信心。
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等新型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让他们了解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摒弃“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积极主动在社会上打造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另外,要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加强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和自主创业水平的重要措施,是缓解政府安置压力的有效手段。
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xx《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开展教育培训。
加快建立教育培训制度,确定教育培训机构,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利用现有的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推介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渠道。
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络,为他们提供高效全面的就业服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退伍安置工作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和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都必须无条件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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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指令性的安置办法。
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1、城镇户口、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及“待分配时间”的定义:
答: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四、复员士官接收落户政策及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1、复员士官落户原则: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落户,如因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变迁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异地落户(违反婚恋规定的除外)。对农村入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复员士官,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如本人要求落城镇户口的,可以落城镇户口。
(1) 报到手续所要的全部材料;
(2) 市公安局农转非户口批示单;
(3) 其它原因农转非的请提供入户许可证第一联。
以上所有人员报到时须本人前来办理,别人不得代替,其档案须经部队机要邮寄、移交或由户口所在地上报,凡个人自带档案的一律不予接收。
(三)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什么?
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原征集地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之日起,至到所分配的工作单位之日止的这段等待分配的时间。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最新)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一、接收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服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出现役规定的。
二、接收情况xx县xx年度接收退出现役士兵64名,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1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63名。
三、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四)是烈士子女的士兵。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五)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七)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四、有下列情节的作自主就业安置1.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
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首先,军队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1、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则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一是因战、因公、因病负伤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二是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三是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五是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我国现行的军队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各省、市、区《退伍义务生命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轿车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法规,结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本省实际,1999年12月发布了《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
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就业安置和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精致”等安置政策。
1.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是国务院于1981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促进国防建设和安定团结的需要而决定实行的一项城镇安置办法。
转业士官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退役安置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退役安置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部分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抚恤补助新增对象审定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残疾军人补评或提升残疾等级审定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追认烈士审定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赔付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城市低保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农村低保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五保供养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60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社会福利机构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救灾救济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救助管理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福利企业申办初审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福利企业变更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结婚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离婚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撤销婚姻程序图——(一般程序)→→→→收养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程序图——(一般程序)→→→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图——(一般程序)→→→地名标志设置程序图——(一般程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程序图——(一般程序)→→→→→→→行政区域界线检查程序图——(一般程序)→→禁止土葬、骨灰装棺土葬程序图——(一般程序)→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处罚程序图——(一般程序)→→→→→→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图——(一般程序)→→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程序图——(一般程序)→→社区服务单位和服务网点审批程序图——(一般程序)→→→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注销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程序图——(一般程序)→→→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老年优待证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老龄工作表彰奖励程序图——(一般程序)→→→→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审批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行政检查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人事任免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财产处置程序图——(一般程序)→→→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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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政策依据及工作流程分析
(一)安置工作政策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度退伍安置工作通知等。
(二)工作流程: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岗位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具体流程如下:
1、接收档案。
各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档案后,审查核对档案材料,对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对不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做好退还档案相关工作。
对异地安置的档案材料,要按规定认真审核异地安置资格条件。
2、报到登记。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转业士官在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到档案后,携带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和部队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3、审查确定安置资格。
(1)各县(市、区)对接收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档案进行初审,并将《优待安置证》原件收回,建立档案,分类造出花名册。
(2)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审查接收,由设区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将档案
交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
4、研究确定安置政策。
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接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的数量和安置资格,向同级政府上报安置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县(市、区)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报政府确定。
5、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