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培训课件246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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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对压力容器实施国家 技术监察的立法执法机构,并具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综合指导的性 质。其监察权具有法律权威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专门从事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
2.2.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范围(承压类) 锅炉: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c.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度。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依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对特种设备设计、安装、改造、
维修、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过程管理的具体内容。
Biblioteka Baidu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依据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003 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替代了《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 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 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 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9) 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0) TSG R1001-2004《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 (11)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12)TSG R6001-2008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13)TSG R6001-200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14)TSG R6001-200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另外,锅炉的法规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细则》,气瓶的监察规程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 3.国外相应的压力容器技术标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由国务院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原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各环节实施监 督检查,并负责实施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章、规范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压力容器 法规性的规定,另一类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 1、压力容器的法规、技术规范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5.1 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令 ; (2)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6月23日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实施 ; (5)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8.31 ; (6)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3.1.24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2001.10 ; (7)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8) 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制 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含进出口) 、使用、检 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的总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9号已 经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节能减排的要求、 事故调查 、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 、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 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 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完善法律责任 )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
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 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3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内容: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 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 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 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 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 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 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课件
教学安排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内容 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管理相关知识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管理相关知识 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础知识(必要时)
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内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领导下专门从事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
2.2.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范围(承压类) 锅炉: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b.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c.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度。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依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具体内容;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对特种设备设计、安装、改造、
维修、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过程管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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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依据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2003 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替代了《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 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 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 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9) TSG R0001-2004《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0) TSG R1001-2004《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与监督管理规则》; (11)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12)TSG R6001-2008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13)TSG R6001-200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14)TSG R6001-200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另外,锅炉的法规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细则》,气瓶的监察规程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 3.国外相应的压力容器技术标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
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由国务院授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依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原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各环节实施监 督检查,并负责实施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章、规范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压力容器 法规性的规定,另一类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标准。 1、压力容器的法规、技术规范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5.1 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令 ; (2)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年6月23日 (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实施 ; (5)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8.31 ; (6)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3.1.24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2001.10 ; (7)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8) 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制 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含进出口) 、使用、检 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的总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
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9号已 经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节能减排的要求、 事故调查 、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 、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 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 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完善法律责任 )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
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 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3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内容: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 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 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 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 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 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 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课件
教学安排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内容 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管理相关知识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运行管理相关知识 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基础知识(必要时)
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