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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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5.19•【文号】信部[1998]17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1998〕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近年来,随着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应用日趋广泛,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现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无绳电话机、无线话筒、导游解说无线电设备、电视、伴音无线电转发器、大型起重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设备、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玩具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等各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按照原规定生产的上述设备,若与本规定各项技术要求不符,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管理,防止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对广播电视、导航、移动通信及射电天文等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确保各种无线电设备正常、有序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信部[1998]649号 关于PHS和DECT无线接入系统共用1.9GHz频率频段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部[1998]649号 关于PHS和DECT无线接入系统共用1.9GHz频率频段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PHS和DECT无线接入系统共用1.9GHz频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1998]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原国家无委《关于2000MHz频段部分地面无线电业务规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无管[1996]22号),1900?1920MHz频段用于无线接入系统TDD方式。

目前,符合上述频率规划的有数字无绳电话系统PHS和DECT 两种技术体制。

为保证这两种不同系统能共用同一频段并正常工作,防止相互产生有害干扰,现将PHS和DECT系统的频率指配、台站审批等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频率分配(一)DECT无线系统使用1905-1920MHz频段。

DECT系统信道的具体频点见附件。

(二)PHS无线系统使用1900-1915MHz频段。

PHS系统信道的具体频点见附近。

其信令控制信道的具体配置如下:1902.050MHz专网通信控制信道1902.350MHz保护信道1902.650MHz公众通信控制信道,由公众网1使用。

1902.950MHz保护信道1903.250MHz公众通信控制信道,由公众网2使用。

1903.550MHz保护信道1903.850MHz专网通信控制信道(三)1905-1915MHz频段由DECT和PHS系统共同使用。

二、频率指配(一)PHS系统1、由1900MHz起指配频率,指配信道的数量由话务量和用户容量决定。

2、信令控制信道的指定:专用网通信,可指定1902.050MHz或1903.850MHz信道;公众网通信,可指定1902.650MHz或1903.250MHz信道。

DECT系统或其他无线电业务若对PHS系统的控制信道产生有害干扰,则必须采取天线隔离、停止使用低端频率信道等有关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加以消除。

(二)DECT系统由1902MHz起指配频率,指配信道的数量由话务量和用户容量决定,不需指定信令控制信道。

(三)拟建的DECT或PHS系统,当在某一区域用户量较大时,在避免与其他网络(DECT或PHS系统)产生相互有害干扰的前提下,可使用1900-1920MHz的全部频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鲁政办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不仅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无线电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电设备已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尤其在城市应急、市政管理、护林防汛、生产调度、供电供水、安全保卫和交通指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我省在频率资源利用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电磁环境日趋复杂,频谱污染程度加重,安全隐患不断增多。

二是频率资源紧缺,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三是建筑工地、小区物业和商场超市不规范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不断发生无线电干扰事件,给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

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认清国内外形势,强化忧患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进一步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是有限的战略与经济发展资源。

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与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设台单位的协调,按照国家对频率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科学管理、规划和使用频率资源。

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积极倡导节约频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频率资源,促进各种无线电业务协调发展,努力解决频率资源对经济建设的瓶颈制约问题,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2.07•【文号】国无管[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4年2月7日国无管[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现将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无线电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形势,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无线电波秩序基本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进一步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现规定如下:一、无线电频率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和国家无委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无委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各级无委根据设台审批权限进行合理指配,凡不按已有划分和分配擅自进行指配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做出频率划分或分配的,或超越职权指配频率的,必须立即停止,限期纠正。

今后任何新业务和新制式无线电设备的采用,必须符合国家无委统一划分、分配的频段或频率,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决定。

因特殊需要超出现有规定或国家尚未做出规定的,必须报请国家无委批准。

国家无委将根据技术、业务的发展,适时调整频率的划分和分配。

二、立即停止拍卖频率的作法,严禁出租、转让或变相出租和转让频率及以频率入股的行为。

凡已拍卖成交的,要立即进行清理。

在目前阶段,暂不允许个人设置经营性电台(网络)。

三、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要重申频率使用纪律。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XX市无线电管理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第十七条规定: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XX市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

(二)实施主体:XX市无线电管理处。

四、行政审批条件办理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指配以及频率转让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三)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四)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五)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设台用户,即有用台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使用频率申请文件。

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等(二)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小型网络、台站只报组网方案。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四)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五)微波路由表(涉及微波频率的申请需提交)。

(六)电信运营资格证明(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需提交)。

(七)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涉及船舶电台和呼号的申请需提交)。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无线电管理工作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无线电管理工作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深入学 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努 力推 进 无 线 电管理 工 作
一 湖 北 省 经信 委副 主任 、湖 北 省 无 委 办 主 任 夏平
回顾2 0 年 ,湖北省 无线电管理工作取得 了突出成 设 备 进 行 考 场 作 弊 的 行 09
绩。一年来 ,在 国家无线 电办公室和湖北省委 、省政府等 为 ,维 护 铁 路 无 线 电 通
四 、强 化和谐 意 识 ,在提 高 管理 队伍 素质 上下 工
作 成 果 . 完善 有 关 管理 规 定 . 明确 职 责和 人 员 .努 力 建 夫 。开 展 分 类 业 务 培 训 和 形 式 多样 的 岗位 练 兵 活 动 ,加 设 一 个 完 整 、准 确 、 实 时 的 频 率 台站 数 据 库 。 加 强 新 业 强高精尖 专业人 才培养。研究 制定 《 山东省无线电 电磁 务 学 习研 究 ,促 进 新 技 术 的 应 用 发 展 强 化 对 已 设 台 站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 .防 止 和 减 少 无 线 电 电 磁 干 扰 .保 障 电 的 事 后 监 管 ,重 点 抓 好 源 头 管 理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执 法 检 磁 频 谱 安全 和 科 学 利 用 频 谱 资 源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山东 查 工 作 , 密切 与设 台 单 位 的 联 系 ,维 护 空 中 电 波 秩 序 。
管理 思 路
Man g a emen t n tNo i s o
增 强 管 理 队伍 的凝 聚 力 和 战 斗 力 。抓 好 领 导 干 部 素 质 提 求 ,积 极 探 索 中国 特 色 军 民 结合 发 展 的 新 路 子 .服 务 国 高 ,广 泛 开 展 调 研 活 动 ,引 导 和 激 发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防 建 设 。 完 善 《 线 电 管 理 突发 事 件 和 重 大 事 项 处 置 应 无 部 自觉 坚 持 科 学发 展 .全 力 推 进 无线 电 管 理 事 业 再 上 新 急 预 案 》 ,抓 好 技 术 演 练 。加 大 对 卫 星 电 视 干 扰 器 的查 台 阶 。抓 好 机 构 改 革 落 实 .理 顺 体 制 ,完 善 机 制 .加 强 处 力度 .积 极 防 范 和 打 击 利 用 无 线 电 设 备 进 行 考 试 作 弊 无线 电 管理 工 作 的集 中统 一 管 理 。 的 行 为 .维 护社 会 公 众 利 益 。开 展 雷达 站 和 业 余 电 台核

信部无【2002】277号文

信部无【2002】277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满足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并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现将使用5725 - 5850MHz 频段频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发本文之日起, 5725-5850MHz 频段作为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高速无线局域网、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及车辆无线自动识别系统等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

符合技术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在5725-5850MHz 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二、无线电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一)工作频率范围: 5725-5850MHz(二)发射功率:三三500mW 和三二27dBm(三〉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 :三二2W 和::(33dBm(四)最大功率谱密度:三三13dBm/MHz 和三三19dBm/MHz (EIRP)(五)载频容限: 20ppm(六〉带外发射功率(EIRP) :三二-80d~m/Hz (::(5725MHz 或二三5850MHz) (七)杂散发射(辐射)功率:::(-36dBm/100kHz (30-----1000MHz)::(-40dBm/1MHz (2400":""'2483.5MHz)::( - 40dBm/1MHz (3400-----3530MHz)::(-33dBm/100kHz (5725-----5850MHz)(注:对应载波2. 5 倍信道带宽以外)三三-30dBm/1MHz (其它1-----40GHz)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3 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

四、5.8GHz 频段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按照《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部无(2001J226 号)规定的频率占用费标准执行,即:40 元/MHz/ 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IMHz 按IMHz 收取。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4.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的需求不断上升,在用无线电台(站)数量日益庞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潜在风险不断增加,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能力要求不断提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为落实《条例》规定,亟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细化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内容。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需对检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效能。

为此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制定过程是怎样的?答:为做好《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20年,我部对部分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就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划分、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起草了《办法》并向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央军委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等44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广泛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经我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办法》正式印发。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使用且应当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CHINA RADIO2019.7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信部无〔2019〕136号,以下简称《协调指南》)。

《协调指南》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分工与职责,确定了应受保护的无线电台(站)范围,指出了5G 基站与应受保护的无线电台(站)协调区和干扰保护距离影响因素的确定方法,提出了应受保护无线电台(站)的干扰缓解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了干扰协调程序,提出统一协调与直接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方式,明确了干扰协调双方协商经济补偿的原则和内容。

《协调指南》对5G 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有助于实现5G 系统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间的兼容共存,推动5G 系统的快速部署和健康发展。

本刊讯 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简易程序规定》在现有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新设立了简易申报程序。

《简易程序规定》工信部印发《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简易程序规定(试行)》全文共12条,详细规定了简易申报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要求、适用流程,细化和完善了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国内协调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内容。

《简易程序规定》的颁布实施,简化了我国卫星网络国际申报的流程,减轻了卫星操作单位的负担。

(详见“政策解读”栏目)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本刊讯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推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持续提高无线电监测技术能力,近日,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印发了《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遵照执行。

《规范》是对《VHF/UHF 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的修订,确定了省级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包含范围;新增了各类监测设施主要应用场景、功能定位说明、联网能力要求和历史测向数据回放功能要求;新增了传感器类监测站、空中监测站、专用监测系统及无线电监测指挥、控制中心等技术指标;新增了频率使用率工信部对卫星固定业务Ka 频段动中通地球站设置使用进行规范本刊讯 为推动Ka 频段高通量卫星广泛应用,避免和减少Ka 频段动中通地球站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 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合理使用无线电频率,推广有利于提高频谱资源利用率和改善电磁环境的无线电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与军事系统及有关部门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是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公安、海洋与渔业、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广播电视、海事、海关、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七条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设备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合法无线电台(站)及无线电网络,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我部制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2月15日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明确各类无线电业务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频率使用率要求,并开展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年时间占用度、区域覆盖率以及用户承载率(用户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价。

频段占用度是指实际使用频率范围与行政许可批准的使用频率范围之比。

年时间占用度是指一年中实际使用频率的天数(或小时)与全年天数(或小时)之比。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可采用日、月时间占用度,或结合用户和无线电业务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区域覆盖率是指取得许可的频率开展无线电业务的实际使用地域(以平方千米为单位)与行政许可批准的频率使用地域的面积之比。

用户承载率是指取得许可的频率开展无线电业务实际承载的用户数量与经专家评估论证应能承载的用户数量之比。

《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4.05.14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结合《办法》有关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有关事项的函》(工信部无函〔2023〕260号,以下简称《委托函》)要求,组织对《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铁运〔2005〕9号)进行修订,印发了《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3〕32号,以下简称《细则》),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细则》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由铁道部印发,存在政府监管与企业生产管理、无线电台和频率管理交织等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频率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铁路局实施,委托许可的频率范围和要求变化较大。

《细则》共分为四章,分别为总则、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附则。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许可条件及范围。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办法》和《委托函》,修订了频率许可申请条件和频率许可范围;二是精简了申请材料。

考虑到
部分频段在铁路已使用多年,在符合《无线电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精简了项目立项批复、工程设计批复文件等申请材料;三是完善了许可管理内容。

完善变更、注销、举报处理、工作纪律、专家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山东省经信委副主任、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廉凯:台站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成效显著

山东省经信委副主任、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廉凯:台站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成效显著

粘贴 RF I D标签 ,给每个无线电台增加一个身份识别码 ,在
B库台站主要 涉及没有批文的广播电视台站 、4 5 0 MH z
超短波台站 、MMDS台站 、CMMB台站 、校 园广播及未经 型号核 准的台站等几类 。山东省无线 电管理办公室采取 “ 先
易后 难 、分 类 处 理 ”的 清 理 方 式 ,严 格 从 受 理 、审 核 到 审 批
难 看 的积 习 , 切 实 转 变 工作 作 风 。对 来 访 宾 客 , 一 声 请进 、

句你好 、 一把椅子 、 一杯清茶 , 给办事群众送去一缕清风 ,
带 来了宾至 如归 的感觉 ,较好 地树立 了无线 电管理机构 的 形象 。踊
。 ~ , o 1 3
活动 深 入 开 展 。一 是 将 专项 活动 与 无 线 电 台 站 年 度 检 查 验 证
相结合 , 统一谋划 、 同步推进 。 二是与业务培训工作相结合 , 提升 台站检测质量 。三是与 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 ,打击违 法 违规行为 。四是与法规宣传工作相结合 ,营造良好的工作氛
围。 山东潍坊管理处深入寿光羊 口巷检查台站设置使用情况 。
的 “ 四风 ”问题 ,及 时进行整 改并抓 好落实 ,为专项活 动
开 展提供 了有力保 障 。一方 面 ,清理行 政许可 事项 ,制 定
行 政 处 罚 基 准 ,规 范 工 作 流 程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积 极 打 造
良好的环 境 。另一 方面 ,树 立服务 意识 ,改变 门难进 、脸
动后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结 合 实际制定了缜密的工作方案 ,保证了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截至 2 0 1 3年年底 ,经对 台站数据 B库的清理 ,山东省共有 6 1 7个台站转 入 A库 ,注销 、报废各类台站 1 4 3 3个 。清 理 比例达到 9 1 . 1 % ,远远高于国家要求活动结束时清理比例达 到三分之二的工作目标 。 面 对时 间紧 、任务 重 、困难 多的实 际 ,山东 省无线 电 管理办公室从四个结合入手 ,形成工作合力 ,积极推进专项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和台(站)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频率资源,避免数字集群通信网之间、数字集群通信台(站)与其它无线电台(站)之间产生有害干扰,促进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利用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组建数字集群通信网,设置、使用其网内无线电台(站)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数字集群通信网是一种采用数字调制技术,实现频率资源共享、无线信道动态分配功能,主要用于指挥调度的移动通信网。

第三条国家对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审批。

使用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数字集群通信频率。

第五条数字集群通信频率的使用应遵循提高频谱利用率的原则,以建立共用的数字集群通信网为主,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为辅。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第六条800MHz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频段为806-821MHz/851-866MHz。

其中,806-816MHz/851-861MHz主要用于服务范围涉及三省(含)以上组网的需求及其它特殊需求。

816-821MHz/861-866MHz主要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组网和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组网的需求。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对806-816MHz/851-861MHz频段的统一规划、分配或指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816-821MHz/861-866MHz频段的规划,提出分配或指配意见;在向频率使用单位分配(指配)频率前须报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制定当地数字集群通信网频率使用规划,专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816-821MHz/861-866MHz频段高端频率(即从821MHz/866MHz开始往低端安排),共用数字集群通信网使用该频段低端的频率。

信产部发布《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信产部发布《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信产部发布《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张虹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电》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为了加强对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和台(站)的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频率资源.促进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信息产业部2007年4月3日发布了《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见本刊“政策法规”栏目),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总页数】1页(P2)
【作者】张虹
【作者单位】《中国无线电》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800MHz无线数据通信系统频率管理规定 [J], ;
2.信息产业部发布《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J],
3.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J],
4.信产部发布《800MHz数字集群通信频率台(站)管理规定》 [J], 无
5.国家无委发布《800MHz无线数据通属系统频率管理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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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9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9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随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审批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不含1000MHz)微波通信台站的暂行规定》(〔1987〕无管字4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按本规定清理、检查已设置使用的微波台站,凡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应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六个月内补办完毕。

对逾期未办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微波频率资源,防止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与同频段其它无线电通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一点多址微波通信台站和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等类型的无线电固定台站。

第三条微波频率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采取部门共用的原则,不按部门或系统分配专用频段。

第四条建设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路由选择、台站设置、波道配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通信容量、通信距离、调制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1.09.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铁运﹝2005﹞9号)进行了修订,并修改名称为《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1.将意见发送至************.cn。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

附件:1.《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关于《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说明国家铁路局2021年9月23日附件1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范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铁路无线电频率是指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

第三条【许可内容】国家铁路局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对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实施许可。

受委托实施许可的铁路无线电频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四条【许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使用铁路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并在铁路建设项目无线通信设备实效发射前取得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五条【批文管理】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铁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文件。

无线电管理规定

无线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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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无线电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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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的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对频谱资源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电台执照”)。

第四条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互通情况,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规划,保护好本地的无线电收、发信区和微波通道。

第五条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提高对无线电管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的处置能力。

加强对航空导航、列车调度、水上安全通信频率的保护和干扰查处工作。

第六条省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七条无线电频率规划、指配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频率划分和管理规定。

省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呼号进行指配。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频率划分和规定,负责全省无线电频率、呼号的规划、指配和审批。

根据国家安排,统一组织全省相关业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招标和拍卖。

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指配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或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使用频率。

第八条为保证无线电台(站)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对已完成设置无线电台(站)初审,并符合设台条件的申请进行预指配频率。

(一)省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预指配频率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签发的《频率预指配通知单》,抄送拟设无线电台(站)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二)在《频率预指配通知单》有效期内,申请单位要按省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网络设计、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频率预指配通知单》只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站址电磁环境测试、频率监测的依据,不作为申请单位的频率批复文件。

(四)在《频率预指配通知单》有效期内未办理设置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且不申请延期的,原《频率预指配通知单》自行失效,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频率。

第九条下列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不进行频率预指配,可按相关要求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一)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各部门或特别业务使用的频率进行组网设台,设台单位须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频率指配文件复印件和本系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频率规划文件。

(二)设置广播、电视台(站)时,设台(站)单位须提交国家或省广播电视业务主管部门的有效频率批件。

(三)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的个人或集体,须提交国家、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或《设置集体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

(四)在航空器、机车和船舶上设置制式无线电台(站),须提交无线电台(站)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业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频率,原指配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提前收回。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不得超过十年,频率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三十日内向原指配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手续;不再继续使用的,办理注销手续。

业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频率,两年内闲置不用的,由原审批机关收回。

第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已指配频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确需改变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用途。

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频率。

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第十二条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施无线电管制时,在管制区内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它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无线电管制的规定。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合法无线电频率的保护,在协调处理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时,应当遵循无规划让有规划、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的原则进行。

对航空器、船舶、机车的安全运行及其他遇险与安全通信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或工、科、医等电磁辐射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设置使用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其使用频率应符合国家频率规划要求,发射功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军用频率在省内军事系统以外单位使用或军事系统需使用民用频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涉外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管理第十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条件(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在有效期内);(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应业务技能和操作使用资格;(三)无线电台(站)网络设计合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的主要内容(一)申请人的身份或资质证明、单位概况、设置无线电台(站)的理由;(二)拟设无线电台(站)的数量及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三)拟设无线电台(站)的业务类型、网络结构、设置地点及服务区域;(四)拟申请使用的频率(频段)及数量。

第十八条电磁环境测试和网络设计(一)设置微波站、卫星地球站、大型固定台(站)、使用共用业务频率设台等,应由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或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且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出具测试报告,电磁环境复杂的须进行电磁兼容分析计算。

设置短波、超短波固定台(站),由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预指配频率进行监测后再行指配或上报。

(二)设台单位根据预指配频率,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组网设计,内容包括:1、无线电台(站)建设的必要性;2、网络规模、结构和容量;3、无线电台(站)选址及电磁环境调查和分析情况;4、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天线主要技术参数;5、传输设计、通信质量指标计算和覆盖(服务)区域计算等。

第十九条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的受理和上报(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含两个) 以上设区市的无线电台(站)、省直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驻鲁单位在济南地区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其设台申请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其他用户的设台申请由拟设无线电台(站)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

(二)使用国家未划分频率进行实验网的建设,设台申请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对超出审批权限的设台申请,受理机关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上一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审查与批复(一)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1、网络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是否科学;2、根据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确定工作频率;3、重要台(站)或网络的技术审查,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

跨设区的市设台组网的台(站),要事先进行相关协调。

对于设计报告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要求的内容,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二)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通过技术审查的无线电台(站)下发批复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类型、台(站)址和设备参数,指配频率有效期限及使用要求,建台(站)时限、验收、缴纳频率占用费及办理电台执照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无线电台(站)验收(一)拟用台(站)单位要在无线电台(站)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试运行两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和试运行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1、拟用无线电台(站)建设的基本情况;2、拟用无线电台(站)的使用效果、覆盖范围及通信质量;3、填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4、本系统无线电台(站)与其它系统间的无线电干扰情况;5、拟用无线电台(站)管理措施及规章制度建设情况;6、提供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原件或复印件;7、对试运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试运行报告审查后,依据审批核定的项目进行拟用无线电台(站)验收,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要内容应包括:1、听取拟用设台及设计、施工单位关于无线电台(站)建设和试运行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验无线电台(站)运行情况;3、核对拟用无线电台(站)参数,对未送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4、检查设台单位无线电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对验收合格的无线电台(站),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电台执照。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无线电台(站),限期设台单位整改,如逾期达不到要求,撤消其设台批复。

第二十二条蜂窝移动无线电通信基站的管理(一)基站选址意见由省级通信运营公司各市分公司书面报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初审,对电磁环境复杂的基站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和相关论证。

(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初审意见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各市分公司,同时抄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省级通信运营公司将全省的网络建设方案及各市分公司上报的全省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初审意见汇总(含站址变更情况),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方案审批。

(四)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省级通信运营公司并抄送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由省级通信运营公司通知各市分公司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到相应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

未批准前不得进行基站建设。

(五)基站建成后,省级通信运营公司各市分公司应向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2、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资料;3、基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六)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合格基站发放电台执照。

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管理,受理并及时批复省通信运营公司各市分公司的设台申请。

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台批复要及时抄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并核发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或个人在启用时应按是否跨设区的市分别报省或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严格高山、高塔、高楼的设台管理。

凡在泰山、大泽山、沂山、蒙山、昆嵛山设置的各类无线电台(站),由所在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后,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按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项目和技术参数工作。

确需变更的,须事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干扰其他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撤消无线电台(站)或停用、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收回频率、电台执照和封存设备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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