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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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26•【文号】电计[1996]280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可选择的项目,根据各电厂实际情况确定。

注:本表所列仪器,设备主要指2000元/台及以上固定资产,其它如烘箱、高温炉等作为试验室必备设备没有列出。

注1:根据审批要求确定注2:所要求仪器为便携式。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4月26日电计[1996]280号)为适应我国电力环境保护的需要,部委托电力环境监测总站对《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原水电部[87]水电计字第299号文颁布)进行修改。

1994年5月全国电力环保工作会议和1995年电力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座谈会分别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形成了《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报批稿,经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国家电力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火电厂环境监测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反映了监测实践和监测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原《火电厂监测条例》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附件: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电力工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火电厂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电厂环境监测是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行业了解并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

监测数据是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进行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依据。

第三条电力环境监测各级站是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履行各级环境监测网成员的义务,享有同级网成员的权利。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公司制定了《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4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5条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电力生产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电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是做好电厂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断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是一项生产监督活动,必须纳入生产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标准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标准。

(二)制定和实施本厂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

(三)审查、批准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三同时”的实施和管理。

(四)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

(五)负责与上级和地方环保部门协调重大环保问题。

第六条生产部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建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网,配备环境保护专职(责)人员,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电厂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一)厂长的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及有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规定。

2. 负责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

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厂长应在厂长的委托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3. 定期召开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网成员)会议,研究制定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规划,积极听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环境保护专职(责)的职责:1. 在分管厂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组织编制本厂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3]2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5
【实施日期】2003.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2003]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排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山西省环境保护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的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电网的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电网的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电力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传统的电力生产方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资源浪费,因此,电网的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网的环境保护意义重大电力工程在输送、分配和使用电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污染,例如燃煤发电厂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

这些污染物对大气、水体和土壤造成了巨大影响,威胁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人类的健康。

因此,电网必须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电力工程的节能减排目标为了应对能源紧缺的挑战,电网需要实施节能减排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具体而言,电力工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推行高效发电技术:通过采用清洁能源发电技术,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水力发电,可以减少传统燃煤发电对环境的影响,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优化输电和配电系统:通过改进输电和配电系统的设备和结构,减少能量在输送过程中的损耗和浪费,提高输送效率和能源利用率。

3. 推广智能电网技术:利用先进的智能电网技术,实现对电力系统的监控、管理和优化,以提高整体的能源利用效率,并对供需进行精确调控,减少能源的浪费。

4. 加强能源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能源使用计划和指标,对电网的电力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能源的科学利用。

三、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挑战与对策尽管电网的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意义重大,但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1. 技术挑战:推广清洁能源技术、智能电网技术等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和投入,需要加强科研力量,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2. 资金挑战: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措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何加大资金支持,降低投资成本,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 管理挑战: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提升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管理水平,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3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3篇)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保护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火电企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化石燃料为燃料的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应当以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为重点,兼顾其他环境因素,确保火电厂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履行环保投资责任,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环境保护手续。

第五条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重点解决火电厂环境污染问题,推动火电企业绿色发展。

第六条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监督、处罚、奖励机制,推动火电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七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定期的环境监测机制,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第八条火电厂应当建立并完善环境监测设施,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火电厂环境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水污染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第十二条火电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当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火电厂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明确设施管理责任和管理程序,及时处理设施运行中的问题和故障。

第十四条火电厂环境保护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有效试运行,并提交试运行报告。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21日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州州长2024年5月6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调度设施等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以下统称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围。

第四条州、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电力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州、县(市)公安、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自治州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时广泛听取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与新能源规划和其他行业规划衔接。

电力管道土建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方案

电力管道土建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方案

电力管道土建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电力行业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电力管道的土建施工是电力系统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确保电力管道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资源,本文将对电力管道土建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前的环境评估在电力管道土建施工开始之前,需要进行全面细致的环境评估工作。

该环境评估应包括对施工区域的地质地貌、水文地质、气候环境等自然环境因素的调查研究,以及对施工区域的生态环境、文化遗产等人文环境的评估。

通过环境评估的结果,可以确定施工期间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其可能导致的环境风险,进而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

三、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1. 土方开挖与填埋:在施工过程中,土方开挖和填埋作业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尽量减少土方开挖的面积;- 采用先进的土方开挖技术,减少土方开挖对周边水源和土壤的污染;- 在土方开挖和填埋区域设置覆土层,减少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

2. 施工设备与资源利用:在施工过程中,合理使用施工设备和资源是环境保护的关键措施,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选择低噪音、低排放的施工设备,减少施工噪音和空气污染;- 合理优化施工设备的布局,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干扰;- 精细管理施工用水,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合理利用土方开挖后的土壤,进行再利用或安全填埋。

3. 施工废弃物的处理: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弃物需要妥善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法规处理施工废弃物,采取合理的分类和处置方式;- 对有害废弃物进行专门处理,杜绝污染物的排放;- 加强废弃物运输过程中的封闭管理,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应急预案和环境监测1. 应急预案:制定电力管道土建施工的应急预案是防范和降低环境事故风险的重要措施。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

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电力工业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充实加强环境保护力量;电力设计部门可设立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电力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企业和其他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环保任务繁重的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设置精干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七条电力工业部负责全国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4、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5、考核电力工业部直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组织推进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洁净煤燃烧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相应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应用;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10、负责灰渣资源化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11、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环境保护问题;12、组织实施国务院交办的和国家综合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保护事宜。

电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范文

电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范文

电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保护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因此,电工环境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据统计,电力工业在发电、输变电、用电等环节中都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气体排放和水污染等。

这些污染物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了威胁。

因此,电力工业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二、目标确定从整体上看,电工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

2. 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对大气的污染。

3. 控制水污染,减少废水排放,保护水资源。

4. 提高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加强环境污染的监测和治理。

三、主要工作内容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电工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2. 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

3. 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4.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四、具体措施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电力工业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推进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采用清洁能源发电和优化电力系统,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 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控制环境污染。

3. 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加强环境管理和治理,减少固体废弃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

4.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

五、工作方案为了有效地实施电工环境保护工作,应制定以下工作方案:1. 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

3. 加强环境监测技术建设,确保环境监测的及时准确。

电厂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电厂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电厂水土保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厂水土保持工作,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电厂内水土保持工作,包括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源地、处理废水废渣等方面。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保护环境资源,提高电厂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水土保持责任部门及人员、水土保持措施等。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电厂水土保持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类施策”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电厂水土保持工作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保障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电厂水土保持工作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立足于事业发展,改善环境质量。

第八条电厂水土保持工作要注重科学合理利用土地,避免水土流失和污染。

第九条电厂水土保持工作要依法管理,保护水源地环境,预防水土资源受到侵蚀和破坏。

第十条电厂水土保持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水土保持意识,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第三章水土保持责任部门及人员第十一条电厂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部门是环保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电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规章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三条电厂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人员应具备相关水土保持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电厂应设立水土保持专职人员,负责实施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污染。

第四章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五条电厂应制定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方案,采取合理措施减少雨水冲刷、土壤侵蚀。

第十六条电厂应建立合理的排水系统,避免雨水直接排放,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电厂应加强植被覆盖,保护裸露土地,防止土壤侵蚀。

第十八条电厂应设置固定的水土保持设施,减少土地流失,保护水源地。

第十九条电厂应加强废水废渣的治理,减少对土壤和水质的污染。

第二十条电厂应定期检查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修理和维护。

管理-制度】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管理-制度】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

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电力工业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充实加强环境保护力量;电力设计部门可设立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电力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企业和其他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环保任务繁重的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设置精干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七条电力工业部负责全国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4、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5、考核电力工业部直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组织推进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洁净煤燃烧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相应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应用;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10、负责灰渣资源化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11、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环境保护问题;12、组织实施国务院交办的和国家综合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保护事宜。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五条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

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电力工业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充实加强环境保护力量;电力设计部门可设立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电力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企业和其它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环保任务繁重的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设置精干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七条电力工业部负责全国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4、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5、考核电力工业部直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组织推进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洁净煤燃烧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相应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应用;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10、负责灰渣资源化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11、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环境保护问题;12、组织实施国务院交办的和国家综合部门委托的其它环境保护事宜。

电网的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电网的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电网的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近年来,随着世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电力需求快速增长。

电网作为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输送和分配电力的关键任务。

然而,电力工程的发展也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并节约能源已成为电网建设的重要目标。

本文将就电网的电力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方面进行探讨。

1. 环境保护策略电力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

为了减少这些排放,电网需要制定一系列环境保护策略。

首先,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在工程规划和设计阶段就预先考虑环境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其次,电网需要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收集,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确保环境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2. 节能减排措施为了减少电力工程的能耗和排放量,电网可以采取一系列节能减排措施。

首先,应优化电网结构,提高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的能效,减少能源的浪费。

其次,可以利用先进的电力技术和设备,如高效发电机组、智能电力管理系统等,提高供电的能效。

此外,还应推广清洁能源的应用,如风能、太阳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排放量。

3. 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益处电网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不仅能够降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可以为电网带来一系列经济和社会效益。

首先,环境保护有助于提高电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减少环保风险和相关投资的不确定性。

其次,节能减排可以降低电网运营成本和企业的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除此之外,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还可以提高社会形象,增强电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 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电网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国际合作是推动环境保护和能源领域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国可以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共同推动电力工程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电厂 施工环境保护方案

电厂 施工环境保护方案

电厂施工环境保护方案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电力作为工业和民生的重要能源来源,其发电量也在逐年增加。

但是,电厂建设、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因此必须在电厂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在电厂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加强环境保护和管理,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一、施工前期环境调查和评价电厂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对建设地点的周边环境质量进行调查和分析,考虑电厂建设对当地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评价结果应包含在环评报告中。

二、施工中期环境保护1.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电厂建设过程中应建立适合的环境管理体系,确定应建设区域内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任务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环保工作。

2. 施工现场环保控制在电厂建设或改建时,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规范施工,尽量减少环境污染,减少扰民。

(1)挖掘地面:对于挖掘附近的地面要采取措施,以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和水,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工人人员安全。

(2)浅挖地面:对于浅挖附近的地面要采取信号灯和标志牌等措施,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行人、车辆的安全。

(3)施工现场清理:施工现场清理要做到及时、完整、有效,避免制造垃圾和建筑材料的浪费,保持环境的整洁。

3. 现场噪声控制电厂建设涉及到各种工程设备和机械的运行,噪声对周围的居民、工人和野生动物等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施工期间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噪声控制措施,限制噪声的大小,确保施工过程中不超过当地相关噪声标准。

4. 施工排放控制在电厂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污染物排放要按相关的排放标准进行控制,下列排放能源源头温室气体的行业标准的强制执行,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危害。

三、施工后期环境监测电厂建设完成后,还应定期对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掌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升级和改进,以满足环保要求。

同时,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可靠、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9号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9号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五条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

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电力工业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充实加强环境保护力量;电力设计部门可设立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电力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企业和其它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环保任务繁重的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设置精干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七条电力工业部负责全国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4、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5、考核电力工业部直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组织推进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洁净煤燃烧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相应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应用;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10、负责灰渣资源化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11、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环境保护问题;12、组织实施国务院交办的和国家综合部门委托的其它环境保护事宜。

维修企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维修企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规范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员工和企业周边民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4. 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第9号令)等。

四、应急预案组织机构1. 成立维修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预案的实施;2. 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3. 设立应急分队,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理和应急物资的保障;4. 设立信息报送组,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五、应急响应1.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分队开展现场处理;2. 应急分队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3. 对受污染区域进行监测,确保污染得到有效控制;4. 对受污染的设备、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消除污染隐患;5. 对受污染的场地进行环境修复,恢复环境原状。

六、应急物资保障1.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2. 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更新,确保物资的有效性;3. 确保应急物资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供应。

七、应急培训与演练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八、应急信息报送1.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环保部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2. 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送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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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生产、供应、科研、教育等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

管理工作要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电力工业部、各电力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可根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充实加强环境保护力量;电力设计部门可设立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电力生产企业、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企业和其他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中,环保任务繁重的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设置精干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电力工业部负责全国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第七条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2、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4、负责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5、考核电力工业部直属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7、组织推进重大污染防治措施及洁净煤燃烧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相应技术,以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推广应用;8、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的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9、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10、负责灰渣资源化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11、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环境保护问题;12、组织实施国务院交办的和国家综合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保护事宜。

第八条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本部分和所辖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公司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4、负责所属企业环境监测网的管理和环境统计;、负责所属企业的限额以下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 5 理;6、负责环境保护的科研和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7、开展所属企业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8、负责所属企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9、完成上级部门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保护事宜。

第九条电力生产企业(火电厂、水电厂)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编制并实施本企业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规划、计划;3、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任务;4、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连续运转;5、负责本企业污染源监测和环境保护统计;6、处理本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及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7、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电力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保护设计文件和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电力施工企业、修造企业、供电和其他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从事的建设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必须纳入电力发展规划、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措施,使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发电、输变电及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评价单位由业主单位确定,但应征得网、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环境保护主管机构的意见,并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的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负责单位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评价资格证书,必须熟悉工程和具有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

工程分析部分应由电力设计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电力系统的评价单位作为负责单位:1、对需要向国外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2、本期容量为600兆瓦及以上,规划容量为1200兆瓦及以上的;3、位于复杂地形且容量为300兆瓦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要求进行。

污染防治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十七条电力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九条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都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与电力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在建设过程中,要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在设计或施工阶段需要变更治理措施时,业主单位要行文报告负责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由预审机构与审批部门协调,在取得审批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擅自变更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验收和同时运行。

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按预审报告书的权限,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预验收或与环境保护部门联合验收。

预验收和参加联合验收的环境监测必须由电力环境监测中心站(或总站)进行。

第四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要根据上一级管理机构制定的目标编制本企业的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环境保护目标层层分解,应使任务落实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四条涉及电力环境保护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验收,要征得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和生产设施同时运行。

环境保护设施要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停止正常运行和拆除。

需要停运和拆除的,必须由上一级或归口管理部门的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同意并征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六条各电力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同时向上一级电力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污染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必须向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职能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必须安排污染防治资金;返还交纳排污费或补助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治理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得的税后收益继续用于综合利用。

第五章科研、教学、培训及国际交往第二十八条电力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

各级电力部门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电力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二十九条高等电力学校应设立电力环境保护课程,在努力办好现有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教育的同时,积极拓展电力环境保护教育领域。

第三十条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应定期举办各类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班,提高环境保护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全体电力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参与能力。

第三十二条加强国内外电力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工作。

各科研、信息院所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国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电力部门的新闻媒介要及时反映国内、外环境保护动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第三十三条外事管理机构,在安排技术引进、出国进修、技术交流和专业考察时,应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

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应参与国际电力环境保护交.流活动,配合外事部门开展电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电力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五条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负责电力系统内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要纳入电力建设、生产的全过程。

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燃料、水源等各种原材料和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贮存、综合利用的各种工艺、设施及设备。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机构受同级电力环境保护职能机构领导,同时受上一级和归口管理部门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电力工业部设立电力工业部环境监测总站(简称总站)在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的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统计和电力工业环境监测、监督的技术管理。

各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应设立监测中心站;大型以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中型水电站原则上应设立环境监测站;燃煤电厂应设立环境监测站。

各级电力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编报环境状况报告书,并报本企业上一级环境保护职能机构。

环境监测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并按规定定期公布监测数据。

中心站技术上受总站指导,各厂监测站技术上受中心站指导。

第三十八条企业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及创一流发、供电企业工作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

.考核指标要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污染控制(包括综合利用)水平。

第三十九条各级电力企业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带头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业绩的重要内容。

对任期内不依法治理污染、造成污染加剧和发生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电力企业的法人代表每年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电力行政监察部门要对电力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察。

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的新闻媒介应发挥新闻舆论对电力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四十二条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各级电力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专门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委托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水电部、能源部颁布的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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