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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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缺陷研究
【第一章第二章】转基因安全概述
【第三章】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第四章】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制存在问题
【第五章】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构建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3 章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世界各国均开展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但基于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国情等因素各不相同,立法模式也不尽相同。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立法体系,以欧盟为代表的"严格型"立法体系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折中型"立法体系。这些体系各有特点,突出反映出各国的立法宗旨和沿革,通过研究比较,汲取先进的理念和原则,借鉴立法经验,探索一条适应我国国情的转基因食品立法模式。
3.1 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
3.1.1 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研制转基因食品的国家,上世纪80 年代
初,美国成功研究出全球首个转基因植物,它是一种烟草,这种烟草中含有抗生素药物。当转基因技术实现快速发展后,上世纪90 年代初,全球出现了首个转基因食品--晚熟西红柿,并在美国市场上开始销售。这种西红柿的存储性较好,这使西红柿货架的寿命得到了延伸。随后,越来越多的转基因植物获得批准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包括油菜、大豆、玉米和抗虫棉花等。在转基因生物技术方面,美国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最著名的转基因农业生物技术公司孟山都即位于美国密苏里州,该公司目前也是全球转基因(GE)种子的领先生产商。同时在种植转基因作物方面,美国的种植面积最大,在美国市场中,包装食品大约70%~80%含有转基因成分,玉米、大豆、甜菜、油菜、棉花等主要作物90%种植的是转基因品种。美国理论界最先讨论了转基因作物生物安全问题。上世纪70 年代中期,美国的卫生研究院制定了研究重组DNA 分子的准则,在该准则中,美国对重组DNA 研究项目审定、评价和监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由国家卫生研究院负责相关工作,并报卫生研究院备案。之后,西方国家才开始重视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
美国政府在管理转基因食品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早在里根总统时期,许多政策就已经确定下来,这些政策构成了生物技术管理体系。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转基因生物产品的上市,引发了美国国内比较大的争执。1984年春,美国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成立了一个部际工作组,明确了跨部门间的生物技术管理方法和权限。该工作组的主要目标是采取适当监管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
在不遏制生物技术科研创新的前提下,确保从实验室到市场的一系列环节的食用和环境安全。并由该小组建议并主导,经美国联邦政府发布了第一份涉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的文件,即《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通过这一文件,美国政府的结论是经生物技术(包括转基因技术)改造过的生物体与常规技术生产的生物体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需要对最终产品而不是整个生产过程进行规制和监管。并且对于生物技术产品的监管立足于现有法律和判例,不需要重新制定法律或者解释法律。从中我们可以得出,美国转基因安全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将可靠科学原则作为监管转基因食品市场的理论基点,实行宽松的转基因食品立法模式,重点是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管理,并未将生产和研发作为重点;只是管理、评估和预测风险;转基因食品是当前产品的延伸,依照当前的法规来管理转基因食品,不为转基因食品单独制定新的法律。
这一原则构建了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成为转基因立法的基础性依据。
3.1.2 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及机构。
美国没有专门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是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规定,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适用一般的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如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植物保护法》、《公共健康服务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农业部制定的《基因工程通知程序》,国家环保局制定的《植物合成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6]
根据《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对与生物技术作物有关的食品安全,由美国环保局(EPA)、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五个部门负责转基因食品监管,具体职责如下:
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负责有关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管理,参与研究审查新转基因生物技术食物和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工作。其下属的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负责管理生物制品研究工作,构建评价安全的体系,同时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
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确保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种植,审查生物技术生物是否会成为侵害性生物,管辖范围包括植物、牲畜等。由其下属的食品安全及检查局和动植物检疫局负责具体执行。动植物检疫局负责审查转基因微生物的田间实验登记,食品安全检查局则对禽类和肉类等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和检查。为了了解转基因作物给环境和农业带来的风险,农业部制定了评价风险的制度,并由不同专业领域的审查员组成评审组。
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是转基因食品安全最主要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与涉及转基因植物、微生物及应用杀虫剂的安全,确保生物技术产品和其他产品不会给环境和健康带来危害。环保局负责研究和制订国家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并可授权美国各州政府颁发许可证。环境保护局建立了专门的办公室,该办公室安排了评审风险的人员、风险组长和项目组长,他们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评估其风险。项目组长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制定各类项目决策,并对
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风险组长开展风险沟通、风险管理等工作,评审员负责评估风险,同时将评审意见提交给组长。[7]
美国的卫生研究院对实验室开展的重组DNA 活动进行管理,同时为基因治疗的实施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各部门按照卫生研究院制定的标准开展生物技术管理工作,许多国家在制定相关制度时都从中获得了借鉴和指导。[8]
OSHA 对生物技术方面的员工健康和安全进行管理。
3.2 欧盟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
3.2.1 欧盟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欧盟作为整体组织对转基因作物和食品持抵制和怀疑的态度。欧盟国家种植转基因作物面积不大,一项国际农业生物技术组织的数据表明,2011 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 3.95 亿英亩。欧盟国家种植面积为282911 英亩,仅占全球种植面积的0.07%.2008 年至2010 年,欧盟国家仅有0.06%的农田种植转基因作物。在现有种植国家,例如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等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呈普遍下降趋势。
欧盟民众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怀有戒心,根据2010 年的有关调查,70%的欧盟成员国居民不想食用转基因食品或转基因食品添加剂,94%的欧盟成员国居民希望能选择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在面对转基因食品时,欧盟的态度比较谨慎,必须进行转基因标识,实行产品追溯管理体系,采取最严格的监管,以保护公民健康、保护环境为首要立法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