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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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Intellectual Property

二、课程编号:04027030

三、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四、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五、考核方式:考试

六、先修课程:民法学

七、适用专业:本科法学专业

八、课程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使学生提高无形财产权利意识;

3.使学生增强解决实际问题、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

九、实验目的、内容、步骤、时间及其他规定:

实验的目的在于培养既具有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法律人才,通过实验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实验中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实验内容包括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诊所、聘请审判与执法部门的专家讲学等多种方式。一共六个学时,安排在第6-15周之间。

十、说明:

知识产权法学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掌握全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学是各类法律专业人员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要求。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智力创造者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以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交往的作用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知识产权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全面地概括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知识产权法学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的方法技术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并反映1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在商品经济基础和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理论和方法中合乎原理的部分,使之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实践与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相结合,为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服务。

根据上述设想以及知识产权法体系,本大纲分成六编:第一编,总论;第二编,著作权;第三编,专利权;第四编,商标权;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第六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本大纲供法学专业使用。不同专业仍可根据培养要求,确定讲授重点。但由于本大纲所列内容属于知识产权法学中最必要、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知识,不宜任意取舍,以免影响本课程的系统性与完整性。

十一、本教案参考教材: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出版

十二、大纲内容

导言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特点和研究方法

一、学科特点

1、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2、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3、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二、研究方法

1、学必借术以应用

2、术必以学为基本

第一编总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编系统介绍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特征、主体、客体、法律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与地位。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对本学科的概貌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与特征是本编的重点和难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概念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

(2)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成果权;

(3)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

3.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知识产权为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2.知识产权的人权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的人权意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联系在一起,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第二,排他性。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1.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即知识产品。

2.知识产品的类别: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

3.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五、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神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2.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

3.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侵犯知识产权法律救济:民事救济措施;刑事救济措施;行政救济措施。

六、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1.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由下列权利构成:

(1) 文学产权。在立法文件中文学产权指称著作权以及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2) 工业产权。根据《巴黎公约》及其相关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范畴主要指专利权(含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3) 知识财产专有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植物新品种权;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三是商业秘密权。

以上权利即是创造性成果权与经营性标记权。

(4) 商誉权。

(5) 信用权。

(6)商品化(形象)权。

以上即是经营性资信权。

七、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1.正义与效益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目标。

2.从上述价值目标出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私权神圣;利益衡平。

八、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它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是归类于何种法律地位。我们主张知识产权“入典”,在民法典做一般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2.论述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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