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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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
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
4.论述题 2X16
5.案例分析 1X14
合同的知识占65%
名词解释:
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
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
简答、论述
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
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
债法总论
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
合同成立和生效
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
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
双务合同的抗辩
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
债法总论
要点一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
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是唯一的,当事人只能按此种标的来履行。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种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四、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确定份额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
(2)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债。
六、主债与从债
(1)主债是指能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2)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要点三债的保全
一、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干预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
2、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务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3、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4、受让人主观有恶意;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
2、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恶意第三人应为分担;
要点四债的担保
一、概述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二)债的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指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
2、物的担保:指以一定的财产设定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3、反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二、保证担保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特征:1、从属性:与债权构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
2、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单独债务。?
3、补充性:只有债权人无法从主债务人处获得履行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二)保证的种类
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三)保证合同
含义: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