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 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学考试最全重点
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违反了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过错)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4.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先合同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诚实信用等)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④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②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④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和任意性(补偿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任意性指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行为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2.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行为人既可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条件:①责任人和权力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否则只发生侵权关系)②当事人一方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的权益需有其他法律规范和调整调整,否则是违约责任。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2022年中南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中南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A.文字作品B.工程设计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D.计算机软件2、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
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
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
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3、某天深夜,骑车人甲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造成车坏人伤,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安置红灯。
后来查明,该坑是某修路队雇用的王某所挖。
甲的损失()。
A.应由某修路队承担B.应由王某承担C.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某修路队与王某分担4、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5、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乙拿起酒瓶向丙硬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
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7、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民法,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二、简述题1、谈谈对票据的理解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特征是(1)、无因性。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总是有一定的基础关系,但是,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2)要式性。
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它要求:1)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2)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3)、文义性。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4)、设权性。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5)、流通性。
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功能① 汇兑② 支付③ 信用④ 结算⑤ 融资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行为除具有票据的特征还具有独立性特征2、合伙事务全票决的事项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是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论述题※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2)交易明确、安全 3)交易简便、迅捷 4)公平交易商主体指的是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某图书馆复印室复印图书、报刊资料,由私人自费订购,该行为属于()。
A.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已发表的著作B.提供科研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C.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其作品D.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下列哪种原因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不向对方承担民事责任?()A.上级机关的决定B.不可抗力C.第三人侵权D.第三人违约3、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
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
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4、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5、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C.戊为报复欲置已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D.庚医师因误诊致亲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6、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A.绝对无效合同B.相对无效合同C.效力待定合同D.无权代理合同7、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
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
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法期末考试重点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学科。
在法学专业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查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期末考试中常见的重点和难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重点一:债法债法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期末考试的重点之一。
债法主要涉及到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债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债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特征包括请求性、平等性和强制执行性。
债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等。
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债的消灭有多种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重点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合同法中常见的几个重点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合同具备一定的形式。
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条件。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环节。
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代位权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变化。
合同解除则是指合同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消灭。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4.论述题 2X165.案例分析 1X14合同的知识占65%名词解释: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简答、论述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债法总论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合同成立和生效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双务合同的抗辩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债法总论要点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三、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民法学期末考试总 民法学期末考总结
• (1)这条规定符合被学者称为物权变动与 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在物权公示原则 的适用中,未经登记,只是同的约束力。(1分) • (2)所谓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 则(又称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 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 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 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2分) 其基本涵义可以归纳为两点:其一,物权 变动的基础关系即原因行为的成立,
三、多选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下 列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选项是符合试题要 求的。多选、少选或者错选均不得分) • 8、何云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潘龙,但潘龙却将 这批货物放置在露天里风吹日晒,何云可以主张怎样 的权利? (.BCD ) A.有权要求潘龙妥善保管该批货,如果潘龙不妥 善保管,则该质押关系解除 B.有权要求潘龙承担保管不善致使这批货物损失 的民事责任 C.有权要求将这批货物提存 D.有权提前清偿债权而请求返还质物
民法学期末考试总结
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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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 46人参加考试,平均成绩60.03 少于60分的22名,占47% 60-69分的16名 70-79分的8站17.39% 最高分78 最低分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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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满分数40.得分率65.76% 客观题满分数60.得分率56.21% 题型情况 客观题及单选题答的比较好,多选题答的一 般,主观题中的简答题 法条分析题尤其是物 权法答的不好.案例分析答的比较好.
三、多选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下 列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选项是符合试题要 求的。多选、少选或者错选均不得分) • 9、依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选项所列合同中,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享有留置权是 (ACD) • A.保管合同 • B.租赁合同 • C.运输合同 • D.加工承揽合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真题考点分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真题考点分布以下由文毅中南财大考研网整理提供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1、2010年论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和仲裁的关系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1、06论述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2、04简答试论述民事诉讼法与宪法、仲裁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人民调解的关系第五章民事诉讼价值论10简答民诉中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P53第六章民事诉讼模式论1、07名词诉讼模式P582、05简答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P583、03论述试论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P58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P662、06名词诉讼上的法律事实P72第八章诉权与诉1、07名词诉权P752、02简答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P7906简答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3、05简答简述诉权的含义与特征4、08、12名词诉讼标的P815、03简答简述诉讼标的的功能P816、07简答简述素的构成要素及意义P80江伟P267、10名词变更之诉P858、05简答诉的构成要素及诉的种类P80/839、11简答给付之诉的特点和分类P8410、09名词民事反诉P8611、09简答简述诉的特征第九章既判力理论04简答既判力的范围P95第十章基本原则1、02、05简答,03论述简述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P1102、09名词处分原则04简答简述处分原则的内容P1133、06论述论法院调解原则P11512简答如何理解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4、13名词处分原则5、14论述论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章06简答简述各种审判程序中的审判组织第十二章主管与管辖1、05简答简述法院管辖的标准与范围P1352、02简答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P13904简答简述我国级别管辖确定的标准及其基本内容3、03简答简述一般地域管辖P1414、06简答简述地域管辖的类别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江伟P1055、06简答简述专属管辖的特征及其适用09简答简述专属管辖及其适用6、06、07名词协议管辖P1457、05简答管辖权异议P14908简答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与适用程序8、被告所在地P141合同履行地P143第十三章诉讼当事人1、04简答论当事人适格P1592、07简答何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P1563、03简答简述必要共同诉讼制度4、07简答共同诉讼人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5、03简答简述第三人的特征P17409名词第三人6、11名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P1767、02简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征P1748、05简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P1759、13名词第三人撤销之诉P17710、13简答P17311、14简答简述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12、14简答简述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第十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1、07、12名词财产保全P1882、06、08名词先予执行P1923、03简答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P1924、14名词行为保全第十九章民事诉讼证据1、11简答诉前证据保全使用的案件2、12论述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当事人取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间的关系并谈谈你的观点及理由3、证据的合法性P288第十二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09名词自认2、05论述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自认3、10简答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4、06论述论证明对象P2465、04简答简述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情形6、05论述试述证明方法与证明责任的分配7、06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关系8、08论述试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基本原理和规则9、07论述论述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关系江伟P21310、04简答论证据的审核认定P26011、03简答你认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否应有所不同?理由P255第二十一章第一审普通程序1、12简答民事诉讼中审前程序的完善课后题2、05简答简述你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看法3、07论述试评我国现行的民事起诉制度4、05简答审前证据交换江伟P2815、02简答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制度P2806、04简答试述我国的撤诉与缺席判决制度7、06名词诉讼中止P2888、02简答如何正确适用和区分诉讼中止和延期审理P287第二十二章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1、05简答督促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P4342、11论述试述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3、03简答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08简答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4、05论述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殊规则P29206论述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5、14简答简述小额诉讼程序及其特点第二十三章法院裁判判决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章第二审程序1、02简答简述上诉与再审区别P32405简答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区别2、07简答如何确定第二审的审理方式P3193、10简答怎样理解民事上诉审的审判方式4、13简答民事诉讼上诉的条件P315第二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1、06简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P32708简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P327-3302、09论述试评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修改课后题3、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P3264、14名词民事抗诉第二十七章涉外特别规定1、11名词涉外民事诉讼P3842、07简答、08简答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原则有哪些?P3913、07名词特殊司法协助P403第二十八~第三十章非讼程序1、07、10名词非讼案件P4112、06简答简述非讼程序的法理原则P4133、03简答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什么P4364、05简答简述支付令的效力与支付令异议的效力P4405、11名词公示催告程序制度P4336、08、09、12名词除权判决P4497、13名词督促程序P433第三十一~第三十四章执行程序论1、06简答13论述简述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P4572、07简答审执分离的根据和意义是什么3、09简答简述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P4574、12简答如何理解民事执行权的分工与制约原则P4605、02简答简述执行异议P4666、10名词执行承担P4707、05简答简述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异同P4738、14名词执行客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1)考试B卷
4、甲出生前,甲母因服用不良药物,导致甲手脚残疾。关于胎儿甲民事权益的保护,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生后,甲可向医药公司主张赔偿 B.甲出生后,甲不得向医药公司主张赔偿 C.甲出生时是死体的,甲父不得向医药公司主张赔偿 D.甲出生时是死体的,甲母不得向医药公司主张赔偿 5、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甲可与医院约定,因乙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 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同、诚 实信用
陆甲口头同意后,将陆甲的片酬 30000 元以陆甲的名义赠与李乙。对于这一民事行为 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效,理由是陆军是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B.有效,理由是陆军已征得陆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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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6–2017 学年第一学期 期末考试试卷
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互负债务,甲对乙所负债务为人民币800元,乙对甲所负债务为粮食150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这两项债务不可抵销B.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C.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但须经双方协商D.这两项债务经任何一方主张就可以抵销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3、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下列哪种原因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不向对方承担民事责任?()A.上级机关的决定B.不可抗力C.第三人侵权D.第三人违约5、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成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在我们上学期间,说起知识点,应该没有人不熟悉吧?知识点是知识中的最小单位,最具体的内容,有时候也叫“考点”。
还在苦恼没有知识点总结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1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20xx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民法学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分论复习
一、人格权
1、各种具体人格权种类
2、侵害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责任构成,承担责任方式
3、精神损害赔偿
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联系与区别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二、物权
1、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主物和从物)
2物权的特征
3、物上请求权的种类
4、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立法意义
5、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6、动产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7、原始取得方式(合法建造房屋——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抛弃——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8、按份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
10、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消灭事由
三、债
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情形
2、第三人代为履行
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联系与区别
4、债务移转的条件、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的种类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法条:116、214、240、369、535、538、985、986、990、995、1032、1034、1192、1217
题型:
单选、多选、法条填空、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大一民法期末知识点归纳
大一民法期末知识点归纳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
作为大一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点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大一民法期末考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备考和理解。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1.法律的含义和特征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和效力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律主体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概念和区别2.民事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三、民事权利和义务1.权利的概念和种类2.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无效3.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4.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害四、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类型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类型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五、财产法律关系1.公民财产权利和义务2.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和权利归属3.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动产交付制度4.不当得利和不当损害的财产赔偿六、继承法律关系1.遗嘱和法定继承的规定和差异2.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计算3.遗嘱的撤销和更改七、家庭法律关系1.婚姻的订立和解除2.离婚和夫妻财产的处理3.夫妻债务的承担和共同财产的管理八、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2.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3.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九、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1.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2.法律的层级和立法的程序3.修改法律和废止法律以上几大知识点是大一民法课程的核心内容,同学们在备考期末考试时,应重点复习以上内容,掌握各个知识点的要点和关键细节。
此外,可以参考相关的案例进行实际操作和分析,以提高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总结起来,大一民法期末考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财产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家庭法律关系、民法的适用和解释、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方面。
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对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的理解和分析,灵活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系统学习和复习,相信大家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重点
名词解释: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其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基本要件:权威性和正当性。
法律关系的演变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原因有法律本身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
权利是指广义的法律,英文law,拉丁语jus.权利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或自由。
权力: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主体应承受的某种限制、约束、负担或责任。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反对敌人、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及管理整个社会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是指若干个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联邦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国所组成的联盟国家。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狭义刑法是指以刑法为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刑法典与修正案。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和,除包括刑法典修正案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是指国家以决心、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刑法某一事项的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论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专门法律,主要特点是民法是一部以平等自由民事主体关系为基本关系集合的普遍法律,具有适应、保护、调整、引导民事关系的功能。
2. 民事权利与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是个人、团体依法享有的主观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而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产生、变化、消灭的民事权利关系.3.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活动,主要分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
第二章民事权利1.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存、健康和人身尊严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2.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财产支配、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保护个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言语、书面、姿态等行为表达其意思,并通过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行为意思的合一是指当事人真实意思与其所作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时,法律必须按照真实意思进行调整。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3种。
其中,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是指发生法律效果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该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包括合意、表示方法、主体能力等要素。
第四章民事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1.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效力。
民事诉讼 中南财经政法 复习资料
1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执行根据的分类: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等;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程序:(含义)是以现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目标,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
(特点)①执行程序以司法执行权为基础②执行程序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宗旨③执行程序以执行措施为主要内容(与审判程序的关系)①二者在某些基础原则和制度上有相似之处,如审判权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同等与对等原则、当事人能力,以及期间、送达、强制措施等制度对两者也都适用。
②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瑞然侧重点不同,但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区别)①程序的权利基础不同。
执行程序是以司法执行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进行的执行活动;审判程序则是以审判权为基础的法定程序,它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审判人员进行的审判活动。
是相对独立的两个不同的程序。
②程序的作用和任务不同。
执行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要使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现实。
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是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二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有次而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别程序(4种类别)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含义)是指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民事非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民事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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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学(2)期末考试重点1.名词解释 6X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二者会择一考)3.简答题 6X6(主要考查合同的知识)4.论述题 2X165.案例分析 1X14合同的知识占65%名词解释:1、关注基本制度: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安抗辩权2、关注各种分类:如债的分类、合同分类,一个或某几个会作名释简答、论述如缔约过失、抗辩权、代位权、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
案例分析若为合同法部分,关注: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有效条件)联系总论里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以及违约责任、有担保的情况。
重点内容:债法总论要约与承诺的成立方式、要件合同成立和生效无效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要件、后果债的保全方式、使用条件双务合同的抗辩双务合同的要件、效果债法总论要点一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以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债权,应他方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为债务。
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债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法律关系;4、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三、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为的特定行为。
要点二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1)特定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以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是唯一的,当事人只能按此种标的来履行。
(2)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种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四、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确定份额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
(2)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债。
六、主债与从债(1)主债是指能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2)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要点三债的保全一、概念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干预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2、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三、债权人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务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3、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4、受让人主观有恶意;(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2、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恶意第三人应为分担;要点四债的担保一、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或第三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二)债的担保的分类1、人的担保:指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2、物的担保:指以一定的财产设定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3、反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二、保证担保(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特征:1、从属性:与债权构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
?2、相对独立性:保证债务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单独债务。
?3、补充性:只有债权人无法从主债务人处获得履行时,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保证的种类1、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
(三)保证合同含义: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特点: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四)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五)保证责任的消灭1、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为提出请求。
?2、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请求权。
?3、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为经保证人同意。
?4、主合同变更。
?5、主债务消灭。
?6、保证合同被解除。
三、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定金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向对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
(二)定金的种类1、成约合同2、证约合同3、违约合同4、解约合同5、立约合同(三)成立条件1、必须有书面形式;2、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3、定金的标的一般为金钱,少数情况下是其他替代物;4、定金交付转移的是所有权;5、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其成立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四)定金的效力1、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不同;2、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是为制裁债务不履行而交付的;3、对于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应当按未履行部分占合同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制;4、如果当事人因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显着低于违约定金,可以请求适当调整。
*债的保全与担保的区别1、表现形式不同,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而合同的担保体现的是合同的相对性;2、发生时间不同,保全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合同的担保是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实现前;3、产生方式不同,保全制度是法定的,而担保既可以是法定,也可以是约定;4、实现方式不同,债的保全是通过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实现的,而要点五债的转移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二、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须通知债务人。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让与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原债权之全部内容均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同时取得从权利。
3、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A.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B.债务人对抗让与人的一切事由都可以用以对抗受让人;C.债务人的抵销权。
D.因债权让与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三、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1、承担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免除清偿义务;2、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3、第三人为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的,除非经其同意,担保义务消灭;4、承担人不得以其对抗债务人的理由,对抗债权人(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四、债的概括承受(一)概念: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二)分类:债的概括承受按产生的依据不同,分为意定概括承受和法定概括承受1、意定概括承受: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承受)2、法定概括承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企业合并)(三)要件:1、债的关系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债应为双务之债;3、须有让与合同;要点六债的消灭一、债的消灭概述(一)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的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
(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抵销、提存、合同更新、混同等)二、清偿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三、抵销(一)概念: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抵销。
(二)要件:1、当事人互负债务;3、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是法律规定允许抵销的合同性质(三)类型:1、法定抵销2、约定抵销四、提存(一)概念: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要件:1、提存的原因合法;2、提存的主体适格;3、标的物适当;4、须经法定程序(三)效力:1、债的关系消灭;2、提存物的风险移转至债权人;3、债务人具有通知义务五、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要点七不当得利之债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使得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有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1、不当得利的返还方法包括原物返还和价额返还;2、返还范围:当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应返还取得的全部利益及赔偿损失;3、运用受益财产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归受益人所有;要点八无因管理之债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