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 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它 营场所” 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 和“ 交易记录、 业务往来等事项” ,
对于提 高行政管理 效率, 护社会公共秩序, 公民、 人和 维 保护 法 其 必须有法律、 行政法规的依据, 否则, 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强制 法草案的出台,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日 益复杂, 新的社会 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产生, 政府不得不增设 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做出明确
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 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 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 在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
济秩序、 城市 管理 规划和乡镇 建设、 环境与资源、 保护 分配社会 福 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害扩大的紧急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 利、 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 律、 法规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不得 ” “ 中,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 , 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 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草案对限制 ” 公民人身自 和进入公民 由 住宅
。
、
归属 、 高行政执 法者 自 提 身的素质和制定统一的《 行政强制法》 - r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 。 ,- q , ̄
关 键词 : 政 强制 ; 政 强 制制 度 ; 政 强制 法 行 行 行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1 D2.1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35 2o )4— 04— 3 17 —56 (o 9 o 0 8 0
各机关之间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致行政强制
占公路的建筑或设施具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但公路管理部门由 于许多主客观原因往往难以行使此种强制权。诸如此类的行政
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区的探讨
争 鸣与 回应 -
关于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 区的探讨
廖 中洪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 3 ) 001
摘 要: 在有关强制执行立法的 学术研 究中, 仅 学术认 识 上存在 一定 的分歧 , 不 而且 一些不 当认 识在一 定程度
上和 一些方面 。 还从理论认识的 角度把 强制执 行立 法的 学术研 究引入 了误 区。对 于这 些 问题有 必要 进行深入 的研
ig 指 出 : n) “目的是全 部 法 律 的创 造 者 。每条 法 律 规
则 的产 生都 源于 一种 目的 , 即一种 实 际的动 机 。 ”…
执行立法学术研究 活动的开展。但是 , 目前有关 从
强制 执行 理论研 究 , 以及 相 关立 法 研 究 的角 度上 看 , 笔者 认为 , 无论 是有 关 的执 行理 论 研 究 , 是 立 法研 还
强制 执 行立 法 究 竟 应 当 以什 么 为 目的 , 这 一 法 律 即
的制 定 应 当追求 什 么样 的结果 呢? 就 目前强 制 执 行 立 法研 究 的情 况 来 看 , 一 问 题 不 仅 在理 论 研 究 和 这
收稿 日期 : 0 0 — 2 2 6— 3 2 0
学术 上 不被 人 们 所 注 意 , 以至 于 这 一 问题 基 本 上 被 忽略 , 而且 一些 学者 也认 为 似 乎 不 成其 为一 个 问题 。
作者简 介 : 中洪 (95一 , 四川 自 廖 15 ) 男, 贡人 ,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
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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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 中洪 : 关于 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 区的探讨
但 是笔 者认 为 , 现有 的立 法 学 术研 究 成 果来 看 , 就 却 并 非如此 。从 现 已公开 出版 的《 强制执 行 法 》 两个 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1〕057号)和《关于<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司法部〔2019〕第4号)的有关规定,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受理申报工作自2019年6月1日开始,2019年7月15日截止,共受理申报课题1532项。
司法部组织开展了资格审查、第一轮专家评审和第二轮专家评审,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最终批准立项课题148项,其中重点课题 10项,一般课题62项,中青年课题54项,委托课题3项,专项任务课题19项。
现将立项课题名单公告如下: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序号 项目编号课题名称项目类别主持人主持人所在单位成果形式1 19SFB1001 基于裁判逻辑的司法评鉴制度构建研究 重点课题周赟 厦门大学著作2 19SFB1002 内在性视域下法治乡村的建设路径研究 重点课题菅从进 江苏师范大学专著3 19SFB1003 我国合宪性审查权力的功能定位与合理配置研究 重点课题刘志刚复旦大学著作4 19SFB1004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问题研究——以长三角地区司法裁判为范本重点课题高憬宏 最高人民法院著作5 19SFB1005刑法介入毒品治理的中国模式 重点课题 石经海 西南政法大学专著6 19SFB1006 警察办理精神病人案件CIT 模式探究重点课题张品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著 7 19SFB1007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公司法》修订研究重点课题甘培忠兰州大学编著8 19SFB1008区际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重点课题 陈婉玲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9 19SFB1009 美国经济制裁法律的域外适用与中国对策研究重点课题林燕萍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10 19SFB1010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研究 重点课题 于文轩 中国政法大学专著11 19SFB2001 人工智能社会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一般课题杨志琼东南大学 论文12 19SFB2002信用联合惩戒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研究——以地方信用联合惩戒办法为视角的考察一般课题 类延村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13 19SFB2003 网络法基本术语的界定、辨析及规范使用研究 一般课题孙占利 广东财经大学 编著14 19SFB2004 人工智能背景下类案检索的困境与突破一般课题曹磊山东师范大学 论文15 19SFB2005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助推乡村一般课题 牛玉兵江苏大学论文有效治理的机制研究16 19SFB2006 我国人类基因编辑立法规制研究 一般课题 崔丽沈阳师范大学专著17 19SFB2007 传统法中的“例”“判例”及其关系一般课题刘晓林吉林大学论文 18 19SFB2008中国古代的司法监察机制研究 一般课题 王宏治 中国政法大学专著19 19SFB2009 民国时期全国司法行政会议资料整理与研究一般课题刘昕杰四川大学编著 20 19SFB2010 反歧视立法的宪法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论文21 19SFB2011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合宪性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研究一般课题 叶海波深圳大学论文 22 19SFB2012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野下的国家监察规范体系研究一般课题 苏绍龙武汉大学研究报告 23 19SFB2013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一般课题 郭修江 最高人民法院论文施中的疑难法律问题研究24 19SFB2014公私合作协议司法审查研究 一般课题 张青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论文25 19SFB2015 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研究 一般课题 王红建 郑州大学专著26 19SFB2016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研究 一般课题 高秦伟中山大学研究报告27 19SFB2017 人工智能时代环境风险规制的行政程序再造 一般课题冯子轩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报告 28 19SFB2018 现代信息科技的运用给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其应对一般课题刘志伟 北京师范大学论文29 19SFB2019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 一般课题 姜敏西南政法大学论文30 19SFB2020 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类型化思考一般课题王充 吉林大学论文 31 19SFB2021 新型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限度研究一般课题王良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著32 19SFB2022 生态环境污染刑事治理预防性机一般课题 李梁中央民族大学论文制研究 33 19SFB2023 中美城市青少年犯罪的时空分布与防范对策比较研究一般课题于阳 天津大学专著34 19SFB2024 法定犯出罪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张亚平宁波大学专著 35 19SFB2025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体系研究 一般课题李川 东南大学专著 36 19SFB2026 司法解释中的“不按照犯罪处理”研究一般课题刘科北京师范大学论文37 19SFB2027醉驾行为入刑后引发的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王志祥 北京师范大学论文38 19SFB2028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衔接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周长军山东大学研究报告 39 19SFB2029“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一般课题 吴宏耀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报告40 19SFB2030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一般课题 汤维建 中国人民大学专著研究41 19SFB2031乡村振兴战略视角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涉诉问题研究一般课题 何青洲 甘肃政法大学研究报告42 19SFB2032 证据链规则研究一般课题马贵翔复旦大学研究报告 43 19SFB2033 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对私益诉讼效力结构研究 一般课题马登科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44 19SFB2034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模式研究一般课题詹建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论文45 19SFB2035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 一般课题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 著作46 19SFB2036数据产品使用规则研究 一般课题 李雨峰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47 19SFB2037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研究--以确立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类案索引与类案规则为目标一般课题杨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48 19SFB2038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 一般课题姜楠 吉林大学论文49 19SFB2039 全球治理视阈下供应链穿透式监管的立法表达 一般课题温双阁吉林大学论文50 19SFB2040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一般课题张善斌武汉大学 编著51 19SFB2041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研究 一般课题 陈景善 中国政法大学 编著52 19SFB2042 企业存货动态质押担保融资研究 一般课题 陈本寒武汉大学论文53 19SFB2043 无权代理制度建构与司法适用研究一般课题迟颖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54 19SFB2044夫妻债务法律规范之层次性研究 一般课题 陈凌云 西北政法大学 论文55 19SFB2045 个人基因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 一般课题田野 天津大学论文56 19SFB2046 民法典时代善意取得制度的司法续造一般课题王丽美 西北政法大学 论文57 19SFB2047快件损失赔偿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贾玉平 河北经贸大学专著58 19SFB2048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理论基础研究 一般课题 薛克鹏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59 19SFB2049 反垄断后继诉讼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应用 一般课题冯博天津财经大学论文60 19SFB2050 共享经济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挑战与应对一般课题赵红梅 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61 19SFB2051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叶姗 北京大学论文62 19SFB2052 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难点与对策研究一般课题郭靖祎宁波大学 专著63 19SFB2053 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等内等外界分研究 一般课题何锦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论文64 19SFB2054 竞争中性视阈下的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制度系统化建构研究一般课题 赵树文河北大学论文65 19SFB2055航空安全国际法问题研究 一般课题 宣增益 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66 19SFB2056 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一般课题 李雪平武汉大学编著序: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67 19SFB2057经济制裁与反制的国际法研究 一般课题 杨永红 西南政法大学 专著68 19SFB2058 基因编辑技术的全球治理研究 一般课题蒋莉 同济大学论文69 19SFB2059 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研究一般课题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报告 70 19SFB2060 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一般课题吕霞浙江工商大学专著71 19SFB206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关系研究 一般课题曹明德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72 19SFB2062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一般课题李一丁贵州大学论文73 19SFB3001 类案裁判的认定标准与操作方法研究中青年课题孙光宁 山东大学(威海)论文74 19SFB3002 数据权利的人权属性研究 中青年课题 许小亮 苏州大学论文75 19SFB3003 法律人工智能的中青年黄泽中南财经政论文案件事实论证模型研究 课题 敏 法大学76 19SFB3004 从算法危机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路径和中国方案中青年课题 张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报告77 19SFB3005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问题研究 中青年课题 高一飞 浙江工商大学 论文78 19SFB3006大数据在地方立法中的应用研究 中青年课题 黄兰松 山东大学(威海)论文79 19SFB3007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论证建模研究中青年课题吕玉赞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80 19SFB3008 近代中国土地征收的立法与实践 中青年课题 童旭 江汉大学专著81 19SFB3009中国古代监察“故事”研究中青年课题夏婷婷 沈阳师范大学论文82 19SFB3010宪法序言结构比较研究 中青年课题 宁凯惠 广东财经大学论文83 19SFB3011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实效性研究 中青年课题闫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论文84 19SFB3012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行政法研究 中青年课题赵谦 西南大学论文85 19SFB3013 区块链治理的制度工具库研究 中青年课题 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论文86 19SFB3014 行政诉权处分的基础理论研究 中青年课题 蒋成旭浙江大学论文87 19SFB3015 行政自动化算法决策的法律规制研究中青年课题张恩典南昌大学论文88 19SFB3016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国际合作长效机制研究 中青年课题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 论文89 19SFB3017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对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挑战及应用中青年课题 段阳伟 西北政法大学论文90 19SFB3018 个人信息的多重属性及其刑法保护体系研究 中青年课题 苏青西安交通大学专著91 19SFB3019 大数据视阙下犯罪记录利用与管理制度研究中青年课题 于冲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92 19SFB3020 自动驾驶技术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中青年课题 储陈城 安徽大学论文93 19SFB3021民事纠纷解决新形势下的无庭审中青年课题 欧元捷 中国政法大学专著判研究 94 19SFB3022 强制执行立法视野下的动产交付执行问题研究 中青年课题朱腾飞 中国司法杂志社论文95 19SFB3023 “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案件范围的大数据分析 中青年课题张彬 湘潭大学论文96 19SFB3024 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背景下的执行程序启动规范化研究中青年课题 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论文97 19SFB3025 人民法院民事立审执工作协调运行实践与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 曹云吉天津大学论文 98 19SFB3026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视野下的缺席审判程序研究 中青年课题王一超 中央民族大学专著 99 19SFB3027 企业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青年课题赵恒 山东大学研究报告100 19SFB3028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中青年课题 刘建中央财经大学专著101 19SFB3029 身份关系协议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参照适用研究 中青年课题 王雷中国政法大学论文102 19SFB3030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商事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中青年课题 石一峰浙江大学论文103 19SFB3031网络隐私政策的民法调整研究 中青年课题 王叶刚 中央财经大学 论文 104 19SFB3032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中青年课题 楼秋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论文105 19SFB3033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财产保护的权利路径研究 中青年课题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论文 106 19SFB3034 创新引领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体系化研究 中青年课题倪朱亮 重庆邮电大学论文107 19SFB3035 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债务规范体系研究 中青年课题刘征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文108 19SFB3036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之认定研究中青年课题李伟平青岛大学论文109 19SFB3037 数字经济时代企中青年徐伟 宁波大学论文业数据之争的私法调整研究 课题110 19SFB3038 中国公司法制度建构的影响要素分析中青年课题缪若冰重庆大学专著111 19SFB3039 互联网治理的私法路径 中青年课题 余佳楠北京大学论文112 19SFB3040 反垄断法上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规制中青年课题焦海涛 中国政法大学论文 113 19SFB3041 算法偏见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中青年课题 李丹 西南大学论文114 19SFB3042 反垄断法修订完善研究 中青年课题邝磊 武汉大学论文115 19SFB3043 科创板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研究 中青年课题张艳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论文116 19SFB3044 中国自贸区税收营商环境优化的法律问题研究中青年课题侯欢 西北大学论文117 19SFB3045 财政事权划分的法治路径研究 中青年课题 侯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专著118 19SFB3046中国参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中青年课题 时业伟 中央财经大学论文的研究与应对119 19SFB3047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全球移民治理法律路径研究中青年课题 彭芩萱武汉大学论文120 19SFB3048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法律体系研究 中青年课题 孔得建 中国政法大学著作 121 19SFB3049 在华外国非法移民法律治理路径研究中青年课题韩雨潇扬州大学论文 122 19SFB3050 美国参与国际贸易治理中的法治冲突研究 中青年课题费秀艳 华东政法大学论文123 19SFB3051 外国投资移民政策对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影响 中青年课题 杨超北京师范大学专著124 19SFB3052 基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国家公园立法模式研究中青年课题 张文松宁波大学论文125 19SFB3053 国际法视域下海洋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型及中国对中青年课题冯帅 清华大学论文策研究126 19SFB3054 邻避冲突的公私合作治理研究 中青年课题 鄢德奎福州大学专著127 19SFB400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改革研究——以理论法学科目为视角 委托课题 张书友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报告128 19SFB4002 全面依法治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研究 委托课题李子顺 司法部法治宣传中心专著129 19SFB4003 推进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委托课题张南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报告130 19SFB5001 我国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方法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吕芳山东师范大学论文131 19SFB5002 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地方立法冲突与法治协调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易凌浙江万里学院研究报告132 19SFB5003 南京国民政府侦查文献整理与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谢全发 江苏警官学院论文133 19SFB5004 铸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制基础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田钒平 湖北民族大学论文134 19SFB5005 基于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地方立法协作困境及其出路专项任务课题 虞浔华东政法大学论文 135 19SFB5006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黄利红三峡大学论文 136 19SFB5007 正当防卫的实践样态、思维误区及纠偏:以2017年全国200个刑事判决为样本 专项任务课题 谢治东 浙江工商大学论文137 19SFB5008 社区矫正分类矫正机制创新调查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李光勇 上海政法学院专著 138 19SFB5009 性骚扰认定中的证明责任问题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刘春玲 中华女子学院论文 139 19SFB5010 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黄旭东 华南理工大学论文140 19SFB5011民事裁判的思维与方法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孙晨曦 贵州民族大学 论文141 19SFB5012 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立法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刘强 中南大学论文142 19SFB5013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系统性风险的法律治理 专项任务课题 赖华子南昌大学论文143 19SFB5014 智能合约代码条款的法律转换与风险防控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徐文西南科技大学论文144 19SFB5015 捆绑折扣的违法认定规则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刘廷涛 宜春学院论文145 19SFB5016 ISDS 司法化改革的中国方案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于文婕东南大学论文146 19SFB5017 贸易和发展视角下数据保护立法的国际协调研究 专项任务课题 侯幼萍 上海政法学院论文147 19SFB5018 国家生态文明法治示范区建设综合评估 专项任务课题 潘善斌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报告148 19SFB5019 生态型区域的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研究专项任务课题 孟春阳 江西理工大学专著。
美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原因及基本理论思想研究
、
型模 式下 的州 的立 法权 限要 大得 多 。 美 国 民事 间接 强 制 执 行 制 度 除 了 《 邦 民事 联 诉讼 规 则 》 少量 规 定 外 , 部 分 规 定 体 现 于 州法 有 大 当 中 。 括 各 州 民事 诉 讼 规 则 、 行 法 律 , 外 还 包 单 此 有 不少 判例 法 ,所 以其 法 律 渊 源 为 制 定 法 和判 例 法 。美 国 民事 间接 强 制 执 行 立 法 体 例 所 体 现 出 的
一
的2 0多个 国家 中 , 仍然 可 以划 分 为两 种模式 : 一是
以德 国为代 表 的合 作 型模 式 。在德 国 。 各州 不仅执
行州 的法 律 , 也执 行联 邦法 。 在立 法权 方 面 , 主要表 现 为联 邦 的专有 立 法权 、 邦 和州 的共 有立 法权 以 联
及 州 的立 法 权 三 方 面 , 由于 联 邦 不仅 拥 有 “ 有立 专 法权 ” , 而且 能 够广 泛 地行 使 “ 有立法 权 ”因此 , 共 , 州
织 形 式 ,联 邦 与 州 分享 着 国家 的权 力 ,并 保 持着 “ 内多样 性 的 同时对 外 的一致 性 ” 对 。 然而 , 算 同是 联 邦 政 府 体 制 , 同 国家 仍 旧 就 不
展 现 出 了各 自不 同 的特 点 。 当今世 界实行 联邦制 在
美 国 的民事 执 行 由 于诸 多 因 素 的作 用 而使得 执行确实“ 不难 ” 其 中重 要 的 原 因 应 归 功 于 民事 ,
21 0 1年第 6期 ( 总第 2 5期 【 江 C FO RU1I V
NO. 2 1 6, 0 1
( u lt eyN . 5 C muai l O 2 ) v 4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比较研究
德国、奥地利 、日 、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 本 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强制执行 主体 以行政机关为主 , 法 院为 辅 。在 这些 国家 和地 区 ,如果行政 相对人 拒 绝 履行 义务 则 由作 出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关 自行 执 行 、委 托下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专 门 的 行 政 机关 强 制 执 行 ,而无须 法律 特别授 权 。 法 院在 特殊情 况下 也会成 为行 政强制 执行 的 主 体 ,如德 国行 政 执行法 第五 条 、第 四十条 规定 ,下 列 特殊 情 况 下必 须 通 过 法 院 方 能 执行 :1 .公 法 上 金 钱 给付义 务 的执行标 的为 不动产 时 ,由行政机 关 移送 法 院依 民事 强制 执 行 程 序 执 行 。2 .行 政 相 对 人 不执 行处 罚 时 ,由负责执 行 的行 政机关 申请 ,行 政 法 院在 听讯 义务人后 通过 裁定命 令代偿 强制 拘 留 时 ,由法 院依 民事强制 程序 执行 。 大陆法 系 国家行政 机关 为主 的行政 强制执 行 主 体 模 式 的理 论基 础在 于 ,行 政权 当然包 含命令 权 和 执 行 权 ,行 政 决 定 一旦 做 出 ,便 具 法 律 上 的公 定 力 、确 定力 、拘 束力 和执行 力 ,相 对人 必须履 行该 决定设 定 的义务 。
人 民法院参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我国人 民 法院是基于行政机关的 申请参 与到行政 强制执行 中。而英美法系国家的人民法院是基于行政机关 的 起诉参 与到行 政强制 执行 中 。其 次 ,人 民法 院对 案 件的审查方式不同。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 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签发强 制 执行令 。 比较 后可 以发现 ,我 国的行政强 制执行 主体模式与两大法系国家的执行模式截然不同,现 有模式 的产生是 在考虑 本 国特 点 的基 础上设计 出来 的 ,但 这种模式 在实践 过程 中表现 出 以下 弊端 : 第 一 ,混淆 了司法 权和行政 权 的界限 。英 美法 系 国家 从来都 把行政 强制执行权 看 成是司法 权 的一 部分 ,而大 陆法 系国家则历来 都把 行政强 制执行 权 看成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我国行政法体系在其形成 过程中,不同程度得受到了两大法系的影响 , 但相 比之下 受到 大陆法 系 的影 响相对较 多 。 第二 ,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据相关统计数据 显示 , 自20 0 6年 以来 ,法 院受 理 非 诉行 政 执 行 案 件 的数量 呈持续 上升趋势 。但法 院 日益严 格 的立案 审查 标准使 非诉 行政执行 的准执 率下 降 ,以浙江 宁 波 鄞江人 民法 院为例 ,20 06年法 院受理 审查非诉行 政执行 案件 后 的 准 执率 为 10 ,而 自 20 0% 07年起 , 法 院进 一步严 格 了非诉行 政执 行案 件立案 的审查标 准 ,20 07年全 年 的准 执率 为 9.3 ,20 26% 08年上 半 年准执 率为 9.%。经过法 院立 案执 行 的非 诉行 政 08 执行案件的实 际履行 率不 高 。主要表 现在 :被执 行 人 自动履行率低 ;裁定 终结 为法 院非诉行 政 执行 案 件最为普遍 的结 案方 式 ;非诉行 政 执行 案件 中强 制 执行措 施的运用 有所 增加 。这 些 因素最 终导 致行 政 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得不到及 时 、有效 的执行 , 甚至得不到执行 ,由此影 响行政效率 。 第 三 ,影 响司法权 威 。作 为 司法机关 的人 民法 院应该始 终扮 演着 中立 的裁 判者 的角色 。而我 国现 行 的行 政强制 主体 模 式使 行 政 机关 成 为 了裁 判 者 , 法 院成 为 了行 政决定 的执行 者 。行 政机关 与 司法 机
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若干基础理论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规定
Some Basic Theories of Compulsory Administration in the Process of Judgment Enforcement--Concurrently on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raft of Civil Judgment Enforcement Act 作者: 张榕 [1];杨兴忠 [2]
作者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1] 永安市人民法院,福建,永安,366000[2]
出版物刊名: 现代法学
页码: 174-179页
主题词: 民事强制执行法;强制拍卖;草案;执行标的;适用;不动产;财产;经营利润;偿债;管理制
度
摘要:强制管理制度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引入的一项制度.与强制拍
卖相比,其执行标的不同.本文认为,为了使强制管理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应将其适用范围从
不动产扩及一切财产,授权管理人通过强制管理获取经营利润偿债,并赋予强制管理与强制拍卖以
平等、独立之地位.。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1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基础, 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起到先行的作用。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 首先应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 如执行管辖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 经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
其次, 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 如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研究, 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的研究等。
特别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 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 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 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能够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 认为应经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促使其履行债务, 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
第三, 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 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
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
实践是理论的深化, 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 有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 应随时发现、分析、总结实践中出现的2问题, 一方面使理论不脱离实际, 经过实践完善理论, 另一方面, 用理论指导实践, 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我们呼吁, 全国有志于强制执行事业的有识之士组织起来, 进早成立全国性的执行法研究组织, 将中国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 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其根本出路在于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42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将协助执行作为基本原则纳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自2016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全力以赴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执行领域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近二十年来历史遗留的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进一步提高,“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
为将“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执行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加强对执行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攻关,抓紧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开门立法的原则,注意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民主,提升立法质量。
我们认真研究和讨论了您的建议,认为该建议对于将协助执行义务法治化和执行联动机制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您提出的协助执行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各协助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起草相关条文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努力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予以吸收,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一、确立协助执行原则的重要意义我们清醒认识到,“基本解决执行难”只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还较为突出。
其中“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虽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在某些地域和某些单位仍不尽如人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解决执行难的进展。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摘要]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具体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行为连续过程。
①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行政强制法》,但是没有相关的《行政程序法》。
相对而言行政强制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
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也存在理论上研究薄弱、实践中审查标准混乱、操作性差、不容易被遵守等诸问题。
笔者从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内容和现状为基点,剖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大胆地对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加以设想。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程序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分析很少有一个现行法上的概念像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在规定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若干年后,依然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使得其经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混淆,理论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两种认识:第一种观点把行政强制措施看成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这些手段具有“执行性”和“管理性”之分。
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也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保全、强制恢复、强制制止措施;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的控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把行政强制措施看成不仅独立于行政处罚,而且与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性行政强制相并列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强制法》颁布后,才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存在问题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具有地位上的优越性,并且其本质上具有强制的特点。
论日本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及其理论思想
色的形成原 因, 对于我国探 索具有较强适应性与科 学性的 民事 间 强制执 行制度 , 接 进而解 决“ 执行难 ” 问题 , 具有
重要 借 鉴 意 义 。
关键词 : 民事 ; 间接强制执行 ; 理论 思想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 :0 8— 9 6 2 1 ) 1 0 3 0 D5 A 10 7 6 (0 2 O — 19— 4 为有效清理 执行积 案 , 实解决 “ 切 执行难 ” 问题 , 近些 偿 … 。不过 , 此种赔偿金可 以视为 民事间接强 制执行措施
内容
作 为民事执行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 、 确保权 利人 实现权利 的方法和手段 , 日本 的民事 强 制执行措施①经历 了一个种类逐渐 丰富 、 程序 1渐完 善 、 3 效
内, 裁定 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 的金钱给债权人 , 以从心理 上 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 。由于此种迟延金系支付给债权人个
人, 且数 额的认定 缺乏 明确标准 , 因此对于其性质 曾多有争 议 。不过先前通说认为是 法定或裁 定之违 约金 , 实务 中多 视 为一种损 害赔偿 。但 2 0 03年与 2 0 0 4年修改 法律 后 , 多 数说 已转而认为是一种制裁金 。
力不断提高 的发展过程 。19 80年《 民事诉 讼法》 颁行 之时 ,
(u o 4 SmN. ) 9
论 日本 的民事 问接强制执行制度及其理论 思想
程 林
( 西南 政法 大学 , 重庆 4 0 3 ) 0 0 1
摘要 : 日本的民事间接 强制执行制 度 , 经萌 芽、 历 确立与 完善三 个发展 阶段 , 逐渐 形成 了一套 完整 的规 则体 系, 并在指导思想、 具体措施、 基本原则 、 程序设 置等方面, 体现 出鲜明特 色。深入 分析 这一体 系的具体 内容 与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法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法发〔2024〕2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高质量研究促进高质量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现就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切实提升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进程。
(二)历史使命。
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围绕司法审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深化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研究,深化审判实务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深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司法问题研究,构建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保障。
我国行政强制立法问题研究
些 基本 问题 的研 究 .作 者 通过 与
德 国 、韩 国 即 时 强 制 理 论 和 立 法 的
阶 段 从 最 早 发 表 有 关 行 政 强 制
较 研 究 ” 9 专 题 . 行 政 强 制 等 个 对
基 本 理 论 和 行 政 强 制 行 为 的 基 本 形 式 进 行 了 比 较 全 面 的 研 究 作 者 指 出 . 行 政 强 制 对 于 行 政 法 制 度 的 价 值 . 一 方 面 体 现 在 行 政 主 体 对 于 相 对 人 行 为 的 评 判 过 程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文 , 归 纳 以 往 研 一 在 究 成 果 的基 础 上 .提 出 了行 政 强 制
3 人才资源开发 6 2 ∽. 0 ( 焉
‘
段专 业性 内容 的庞 杂 以及 适用 领域
的特 定性 决定 .一般 行政 强制 法 至 多 只 能对 警 察 强制 手 段 的 依据 、 带 有 共 性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程 序 做 出规
社保 之窗 ・ 社保 论坛 l S E A LJT N H B O N A L
我国行政强制立法问题研 究
口 王 媛 丽
在行 政 法 的 理论 与实 践 中 . 行 研 究 的任 务 和 制度 建 设 的 思路 . 具 非 强 制 性 因 素 的 作 用 . 而 视 野 较 因
政强 制是 理论 上众说 纷纭 、实践 中
草 工作 以 此 为界 . 政 强 制法 的 行
研 究 进 入 了 一 个 新 阶 段
了 一 些 相 关 研 究 的 专 著 .提 出 了 许 多 重 要 的学 术 观 点 .深 化 了 对 行 政 强 制 诸 多 问题 的认 识 .提 升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2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2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9.26•【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2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希望我院积极推动强制执行法进入立法议程,并从六个方面剖析了导致法院执行难的原因。
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建议和对执行难原因的分析。
这表明,您对于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着深刻见解。
制定一部内容全面合理、体例科学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是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础性举措,我院一直致力于推动强制执行法的制订与出台。
现将我院已经开展和正在进行的相关工作情况介绍如下:一、起草完善强制执行法草案我院自2000年开始着手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完成了四版建议稿。
2009年,我院将第四版建议稿与中国政法大学的专家建议稿合并,形成了《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与第六稿。
2014年,我们把起草过程中有关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成果结集成《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论证(三)》一书,并公开出版。
目前,《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已完成起草工作。
我们相信,经过反复研究、充分讨论、认真修订的《强制执行法(草案)》将对未来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活动产生推动作用,并成为该法制订的坚实基础。
二、深入开展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理论研究是否深入,决定着法律草案的质量。
应该看到,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我国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法学界对强制执行实务还比较陌生,实务工作者对先进的强制执行理论也缺乏了解。
为尽快提高强制执行理论研究水平,让理论研究成果切实服务于执行实务,我院积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举办“中国执行论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合办的“中国执行论坛”,已成为实体法、诉讼法学者、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检察官、公证员和全国四级法院优秀执行法官沟通交流、讨论执行理论前沿问题的平台。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通过非直接强制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间接的强制执行,以实现法律判决的效力。
本文将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实现法律判决的效力为目的,通过非直接强制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体现了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以减少直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提高司法效率。
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执行难:由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逃避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
2. 执行方式单一:目前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相对单一,难以满足多样化的执行需求。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存在执行权力滥用、违法执行等问题。
四、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加强财产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提高财产查控的效率。
2. 丰富执行方式: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被执行人的情况,丰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以满足多样化的执行需求。
3.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执行。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
理论实务充分结合
全面覆盖疑难问题
【内容简介】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是债权文书经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持公证债权文书 不经诉讼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最终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作为与诉讼强制执行并行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公证债权文书更是与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一起构成我国 强制执行的三个主要执行依据。
第三节执行证书的内容
一执行证书的应有内容 二被执行人责任范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 三执行证书错误的救济程序 四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更正和补正 五公证债权文书的撤销不予受理和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第一节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及审查
第二节申请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程序
第三节不予执行公证 债权文书之诉
第四节公证强制执行 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节特殊法律关系的强制执行公证
一无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 三还款协议 四回购式交易合同
第三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因素
一程序视角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因素 二公证债权文书所载的法律关系不生效可撤销无效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 四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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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证 债权文书执行 规定》的背景 与任务
第二节 《公证 债权文书执行 规定》的理解 与应用
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成熟
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成熟本期话题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在探讨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1987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已首次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各方面都在寻求着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继制订了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执行工作条例等。
这些都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谈到加强司法工作时,特别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无疑是振奋人心的提法。
解决执行难问题成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这又是对广大执行法官莫大的鼓舞。
然而,不容忽视的现实是:目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协助执行人范围界定、执行期限如何确定,对法人设立多头账户、公款私存、“空壳经营”,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以及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如何制裁等等无法律明确规定,对劳务抵债、悬赏公告、限制消费等各地做法不一,也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因此,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日益严峻的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亟须要一部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据悉,关于制订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被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屡次提出。
那么,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订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制订新法的时机是否已成熟?记者:执行难的说法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执行难到底难在哪?现阶段的执行难有哪些表现?刘荣军:“执行难”可能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和社会现象,所以很难用法律语言界定执行难的含义。
在中国法律实践和理论探讨中,一般根据执行难本身影响的范围,从狭义和广义上来理解执行难。
狭义上的执行难,是指具体案件中,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判令承担义务的债务人拒绝执行所造成的权利人实现债权的困难。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机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手段,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并终止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具有以下理论基础:1. 当事人自治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和解制度体现了当事人自治原则,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权。
2. 公平正义原则: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公。
3. 效率原则:执行和解制度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践应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当事人和解: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 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不利影响:执行和解可以避免强制执行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人力物力浪费等问题。
3. 提高司法效率:执行和解制度可以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四、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尽管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制度规范不完善:当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规范还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2. 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而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3. 司法人员对执行和解的认知不足:部分司法人员对执行和解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1)立法层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
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思考
【 e w r 】 cm uo mn t t n o e; yt ; d isav w r K y at o pl r a isao wr s e amn t te e h s y d ir i p sm ir i p o [ 中圈分类号] 616 D 9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11(060 — 06 0 61 0 720 )1 04 — 2
维普资讯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HEB OL EIP YTEC NI H C COL EGE L
第6 卷第 1 期 20 0 6年 3月
对 我 国行 政 强 制 执 行 体 制 改 革 的思 考
苏 静
10 1 ) 00 1 ( 中国政法 大学 , 北京
itaiea e c ea s ftec aa tro h o us r d nsrt ep we ,tec so o h miitainlw a d srt g n yb c u eo h h rce ftec mp loya mi tai o r h utm ft ea v i v d nsrt n o a teie fp l i l hlsp y h a o oic i o h . d ta p o
一
、
如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 行政 强制执行体 制的含义及我 国的相关规 发挥了立法者所期待的积极作用, 执行权、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等 , 但同时也 受到了理论与实务界对现行体制的指责和批判, 因是其 原 。 在实施和运行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 想 。具体表现为: 第一,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有限, 致使
weh v orb i i gi.Th u h rsp o t h e a h o us r d nsr t ep w r h udb iet h d n a et eul n d t ea to u p r ei at ttec mp l ya miitai o e o l egv otea mi‘ t d h o v s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41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4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17•【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4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审慎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规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所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问题。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从依法保全、确保监管资金用于商品房开发等角度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该规范还同时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商业银行职责,切实实现相关部门联动,通过强化行政部门的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依法、依规用于预售商品房项目建设,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
就目前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来看,该规范较好平衡了购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们将继续监督指导地方法院贯彻落实好该通知精神。
关于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能否保全问题,目前缺乏法律规定,执行实务领域存在不同做法,理论研究存在认识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您的建议,已经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并将继续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理念指引,切实提高全国法院执行干警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找准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重要工作的结合点,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尽量避免和纠正在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平稳发展。
二是强化理论研究,力争尽快厘清所涉银行基本账户保全问题的理论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将以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出台强制执行法为契机,强化所涉强制执行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配合强制执行法出台和贯彻实施,及时对包括企业基本账户保全问题在内的所涉疑难执行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性意见,为全国法院对涉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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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加强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将起到先行的作用。
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首先应从强制执行的具体制度入手,如执行管辖制度、执行异议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制度以及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
其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X围的研究等。
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我国XX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
第三,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情形和程序;案外人提的异议的条件和具体程序;以及代位执行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等。
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
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强制执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应随时发现、分析、总结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使理论不脱离实际,通过实践完善理论,另一方面,用理论指导实践,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我们呼吁,全国有志于强制执行事业的有识之士组织起来,进早成立全国性的执行法研究组织,将我国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之,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根本出路在于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可以期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解决困扰我国执行工作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使执行工作走出困境,步入坦途,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
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特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强制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
这一矛盾由小变大,逐步激化,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疲软,在一些地方甚至瘫痪的状态;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强制执行工作中多年来无法解决的痼疾---执行难与执行乱。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上些障碍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其具体表现为:(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执行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份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执行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进行。
(三)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四)消极对待委托执行。
在各种执行难的案件中,委托执行可以算作是最为典型的一种,由于执行的是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又是针对本地当事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往往从本地的利益出发,以人手少、困难多,或者判决书有错误为由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有些法院甚至自行中止或终结执行,造成委托执行的成功率极低。
(五)拒不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
由于协助执行往往需要诸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所以常常成为执行难的因素,如有的银行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有的信用合作社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也有的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与执行难一样,执行乱是一危害强制执行制度的现象。
所谓执行乱是指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的无序以及执行过程的不规X、甚至XX的现象、其具体表现在:(一)执行工作中的争管辖和推诿管辖。
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理和移送管辖。
尽管法律对各种管辖的适用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争管辖和推诿管辖的现象,例如,对于执行标的大的案件,影响广的案件,可以给本法院带来利益的案件,不同的法院都想争取执行管辖权,而对于那些执行标的小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则推脱自己无管辖权,甚至明确拒绝受理执行。
(二)重复执行。
重复执行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造成强制执行的混乱。
(三)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
滥用强制执行措施,粗暴执行的现象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时有发生,如将案外人财产强制执行,或者强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以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或执行手段,以非法扣留、拘禁被执行人,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殴打被执行人等手段,逼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的已造成被执行人伤害甚至死亡。
上述种种现象的发生,往往导致当事人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换来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是书面上对当事人权利的肯定,实际上形同一纸空文。
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所赖以存在的法律环境,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的人民法院的形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造成执行难与执行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执行体制的原因,还有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员的素质,以及对强制执行规律的研究欠缺等原因。
首先,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不完善。
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措施,但如果当事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了作为执行标的的钱款或财产,人民法院则无能为力。
同时,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但如果上述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则束手无策。
再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有执行异议制度,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这一规定仅仅是针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所设立的制度,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案外人对程序问题提出异议的情形却没有规定。
与此相仿,代执行制度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中作了规定,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而,对这一规定如何操作,如代执行是否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对代执行能否扩展为再代执行,即对第三人的债务人进行代执行?以及代执行的管辖法院、代执行后第三人的履行方式等等,缺乏系统的明确规定。
其次,执行体制不健全。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没有统一完备的执行机构,有些法院虽设有执行机构,但基本流于形式,因此在某些地方名义上的审执分立,实质上仍然是审执合一,这种情况也必然导致对强制执行工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执行不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规定。
”因此,在现行的体制中,人民法院的职能庭全部是或者绝大部分是各类审判庭,并非所有法院都设有执行机构,或者说,不设立执行机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而所设立的执行机构有的并没有法定的名称,有些法院只有一个或几个执行员,有些法院却干脆由审判庭代行执行庭和执行员的职责。
第三,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低。
在设有执行机构的法院,尽管其执行庭或执行室等在名义上与审判庭平行,但是实际上其法律地位远远低于审判庭,“重审轻执”这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这必然成执行不力,执行难与执行乱也在所难免。
第四,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执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行工作中崇尚拜金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
当然,被执行人的法律观念不强,法学界对民事强制执行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缺乏等等,也是重要的原因。
多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在探讨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1987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已首次对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各方面都在寻求着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人民法院也已相继制定了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执行工作条例等。
这些都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世界各国,否认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强制执行民事判决的法律,只是名称不尽相同,立法体例有所差异而已。
一般来说,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或者民事诉讼法之中,或者单独立法。
英国在1884年就制定有《执行法令》,日本在1979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废除了原有的强制执行条款,在全面修改原有强制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将原来的第六编“强制执行程序”与拍卖法合并,制定了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奥地利在《民事诉讼法》之外,也单独制定有《强制执行法》。
另外,比利时及我国的XX地区也是如此。
我国目前是将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作为独立的一编。
但是,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我国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